『壹』 事實婚姻有什麼特徵
法律分析:有以下特徵: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貳』 事實婚姻有哪些特點
事實婚姻 的特點: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3、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 結婚登記 手續。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 結婚 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叄』 在一起生活幾年算事實婚姻
一、在一起生活幾年算事實婚姻
1、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同居男女在一起生活幾年算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通常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特徵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
『肆』 事實婚姻的特徵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特徵:男女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實上的夫妻關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伍』 事實婚姻有什麼法律特徵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陸』 事實婚姻的特徵是什麼
事實婚姻具有六個特徵:1、主觀目的性。即當事人雙方主觀上具有創設夫妻法律關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願,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觀現實性。即當事人雙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經濟生活與物質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關系公示性。即當事人雙方對外宣稱其為夫妻,且不特定多數人也公認其為夫妻關系。4、實質符合性。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6、時間限定性。即前述五個特徵必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備了。從1994年2月1日之後我國法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
『柒』 事實婚姻法律特徵是什麼
事實婚姻法律特徵是:
1、雙方同居時,已經滿足結婚條件;
2、雙方未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
3、事實婚姻的其他法律特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捌』 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應當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即雙方的同居是完全自願,且均無配偶又非禁婚親屬和染有禁婚疾病。這是追認此類兩性結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應當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雙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不正當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僅內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一切具有隱蔽性的、臨時的不正當兩性關系的形式區分。
4、事實婚姻違反了婚姻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這是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區別。
1、主觀目的性。即當事人雙方主觀上具有創設夫妻法律關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願,並且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觀現實性。即當事人雙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經濟生活與物質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關系公示性。即當事人雙方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且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公認其為夫妻關系。4、實質符合性。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6、時間限定性。即前述五個特徵必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備了。這也是區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法定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