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結婚年齡限制是多少
一、結婚年齡限制是多少
1、法定最低結婚年齡為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公民若是想要結婚,除了需要滿足年齡條件之外,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還不得禁止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什麼材料
1、結婚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法律分析:男22、女20,都是周歲。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到達法定婚齡(男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必須年滿二十周歲);符合一夫一妻制;沒有禁止結婚的近親關系;亦即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男女雙方只有符合上述條件,其結婚請求才能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所確認的准予結婚的最低年齡。基於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決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的當事人才能從心理和身體上達到一定的成熟程度,才能夠承擔婚姻的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C. 國家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即男女雙方只有達到或者高於該年齡才可結婚,結婚的最高年齡則沒有限制。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為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D. 我國婚姻法規定年齡是多少
我國法律規定結婚的年齡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且除前述年齡條件外,結婚登記的雙方還需滿足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等法定條件,才能予以登記。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扶養、忠實等法定義務。同時,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也不享有夫妻之間的互相繼承遺產、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擔任監護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結婚證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6、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7、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8、結婚證在哪辦才受法律保護,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9、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10、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E. 法律規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計劃生育國策,鼓勵晚婚晚育。法律倡導晚婚,但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相關法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F. 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法定結婚年齡是指男方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方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只有男方和女方均滿足了上述年齡要求,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才是有效婚姻。假如男女雙方或者一方不滿足上述年齡要求,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構不會受理。
辦理結婚證的流程有哪些
1、准備材料:辦理結婚登記需要自己帶到民政局的材料只有兩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兩人合照(合照具體要求看這里:2019結婚登記照片要求),如果是再婚的話,加一本離婚證就可以了。
2、確定民政局。
3、填寫聲明書:到婚姻登記處之後,要先填寫一個申請結婚的聲明書,聲明自己的單身身份、和對方不是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關系。注意聲明書的簽字需要在民政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4、核查資料:填寫聲明書之後,辦理結婚登記的材料就齊全了,接下來是工作人員的時間,在他們核查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之後,新人們就可以邁向領證的終點啦~
5、宣誓領證:在民政局宣誓過後,就可以領取屬於你們自己的小紅本了,一般情況下,結婚證都是當天領取的,沒有太多人排隊的話,這個流程走的其實還是蠻快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G. 法律規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大於等於二十二周歲,女大於等於二十周歲。且男女申請結婚登記的,還應當滿足雙方完全自願,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條件。H. 法律規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法律規定男性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性年滿二十周歲即可結婚。I. 國家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法律分析:國家結婚法定年齡是男性不少於22周歲、女性不少於20周歲。根據民法典,結婚的要件之一是當事人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亦即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否則婚姻屬於無效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及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相應的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J. 我國婚姻法規定年齡是多少
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且且除前述年齡條件外,結婚登記的雙方還需滿足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等法定條件,才能予以登記。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扶養、忠實等法定義務。同時,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也不享有夫妻之間的互相繼承遺產、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擔任監護等權利。
結婚證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6、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7、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8、結婚證在哪辦才受法律保護,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9、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10、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