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中碰到家庭暴力怎麼辦
一、碰到 家庭暴力 怎麼辦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民事救濟:根據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 離婚訴訟 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 精神損害 兩個方面。 3、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 故意傷害罪 、 虐待罪 、 強奸罪 等,應當依照 刑法 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 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 公訴 。 4、 行政處罰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 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二、遭遇家庭暴力怎麼尋求救助 1、各級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 此類救助的實施主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另外,婦聯組織作為群眾組織,也有義務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婦女。 2、所在單位的救助 此類救助的實施主體是所在單位。對於所在單位應理解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單位。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所在單位的救助措施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措施的實施條件相同,必須在受害者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否則有關組織不宜自行介入。 3、國家機關的救助 此類救助的實施主體是國家機關。狹義的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為公安機關的救助。《婚姻法》第43條第2、3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發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對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以使暴力無法繼續,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護。公安機關為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可以對施暴者採取批評教育、嚴厲訓斥、間隔距離、將受害者或施暴者帶離現場等救助措施。 家庭暴力往往會給受害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傷害,但對於一些人來講在碰到家庭暴力的時候,由於缺乏一定的 法律常識 ,也不知道自己應該怎麼做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至少不讓對方繼續對自己施暴。其實此時可以結合自身實際的情況採取措施,也可以選擇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在此之前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❷ 遭遇家暴之後,可以向哪些部門求助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現在大家越來越注意到被家暴的問題,其實在反家庭暴力法出來之前,很多家庭對於家庭暴力的概念也缺乏認知,有很多認為在家庭當中丈夫毆打妻子或者孩子是並不會觸犯法律的,其實現在對家人進行家暴是屬於違法行為。所以當第1次家暴行為發生之後,一定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進行求助,首先可以去撥打110請求公安的幫助,還可以向婦聯村委會人民調解組織進行求助。現在很多地方也都建立了民政局救助站等家庭暴力庇護所,為遭遇家暴的人提供臨時的生活幫助,還有一些縣區也設置了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遭遇家暴的人申請法律援助。
最後不管是男生還是女生,在第1次家暴時,如果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觸犯法律的行為,在第一時間就去隱忍之後只會等來第2次的傷害,要知道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所以在面對家暴這件事情上千萬不能夠沉默和隱忍。
❸ 婚姻中遭遇家暴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尋求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也可以尋求民事救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也可以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❹ 婚姻後遭受家暴如何處理
首先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險,要大聲呼救,盡可能讓鄰居聽到或尋找機會撥打報警電話「110」。
其次,如果暴力發生,要注意收集證據。受害婦女應盡快就近到醫院診治,告訴醫生受傷的原因,請求醫生詳細、准確、客觀地記錄傷情,為進一步尋求司法鑒定創造條件。
第三,可以找當地婦聯求救,尋求維權援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