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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哪些資料

發布時間:2022-02-23 07:26:02

A. 婚姻登記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在中國境內,想要領取結婚證,需要男女雙方都是自願,且均沒有配偶,男性滿22周歲,女性滿20周歲,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果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都是中國國籍的,需要由男女雙方攜帶雙方的戶口本、雙方的身份證、雙方近期大兩寸合照三張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如果一方是中國公民,另一方是外國籍的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的,女方必須持本人身份證、本人戶口本、所在單位或居住地所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外國籍的一方需要持本人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自己身份和國籍的證據、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居留證、國籍國外交部與我國駐該國使館、領事館認證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中國籍一方的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如果一方離過婚的,還應當攜帶離婚證。如果當地要求婚前健康檢查的,雙方當事人還應當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攜帶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答您的疑問。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B. 辦婚姻狀況證明要本人去嗎要什麼證明文件

辦婚姻狀況證明必須本人去,需要個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

辦理婚姻證明需要以下手續:

已婚:結婚證、戶口本、收入證明、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工資卡流水(一年或者半年,銀行不同,需求不同)、身份證、配偶的身份證、配偶的戶口本、配偶的結婚證。如兩人共同借款,配偶還需要出示收入證明、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工資流水。

單身:單身證明(單位、街道或者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均可)、戶口本、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單、身份證。

根據相關的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後,取消了婚姻狀況證明,所以在辦理買房、購車、出國手續時,若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可以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照片前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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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婚姻狀況證明注意事項

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書面內容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未婚證明必須根據你的戶口本上的戶籍所在地,由本人到民政部門開具證明,要帶上身份證和戶口本(全),而且必須要本人到場。他人代辦是辦不到,還有準備幾十元錢,開證明是要錢的。

C.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要什麼材料啊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為解決我市居民在辦理房產交易、貸款、出國結婚等事宜中所需婚姻狀況證明問題,根據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答復》﹙民辦函〔2004〕32號﹚精神,現將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請人應具備條件
1、 戶籍在本轄區;
2、 達到法定婚齡;
3、 目前婚姻狀況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4、 持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離婚或喪偶的,同時持生效離婚證件或喪偶證明﹚;
5、 當事人提交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 當事人親自辦理。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委託律師港灣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或喪偶的,同時持生效離婚證件或喪偶證明﹚、復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目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委託人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申請人填寫《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依據所掌握的婚姻登記檔案為申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D. 登記結婚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以廣州市白雲區為例,登記結婚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

(1)本人常住戶口簿、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現役軍人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有效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6、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7、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婚姻登記證照片: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哪些資料擴展閱讀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二)查驗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四十一條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賀新人。

E. 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本人身份證,一般來說,民政部門有記錄,可以直接查詢得到的。在核實是本人後,即可開具。

婚姻證明包括:出具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

相關說明:

F. 開婚姻證明需要什麼手續

民政部民函【2015】266號《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一、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像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民政部發文要求取消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者「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對堅持需要該證明的,可以「個人聲明」或「個人承諾」的辦法來解決問題,以遵守私法領域「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原則。

G. 婚姻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1、本人的戶口簿(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需出個人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有效臨時身份證);
2、三張大二寸同版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3、現役軍人(軍官)需出具團級以上政治部門批准證明;士官在駐地登記需出集團軍以上的政治部門批准證明;
4、退伍軍人待安置無身份證的,需出具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簽發的身份證明,安置部門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證明;
5、服刑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應當親自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代替;
6、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H. 婚姻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七條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I. 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及證明材料

結婚登記需要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等證件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證明材料。且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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