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你如何看待婚姻法新規規定婚姻無過錯方可要求重大過錯方進行賠償
婚姻有的時候就像一場賭博,運氣好會遇上良人,和和美美過一輩子;運氣不好,可能會遇到渣男渣女,飽嘗感情的苦。雖然婚姻冷靜期讓大家都無法“冷靜”,但是新規定中的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這個條款,還是稍微安撫了人們的心。我認為這個規定總的來說還是比較合理的,因為一來可以讓有犯錯心思的一方有所收斂;二來可以以經濟補償的方式對受傷害那一方進行慰藉;三來,也讓有過錯的那一方付出相應的代價。
另外,人總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哪怕這個代價只是經濟上的。這個條款雖然出台的晚了些,並且看上去似乎並不完善,但總歸是站出來替在婚姻中受到傷害的人們主持了公道,也算是婚姻法在某種程度上的進步吧。
不過,這個條款在界定時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就比如說,婚姻中無過錯的一方要求出軌者提供賠償,也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且出現久不回家、與他人同居、重婚等嚴重情節,才會激活這個條款。因此,一旦發現伴侶出軌,一定要收集相關證據,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⑵ 如何認定婚姻「無過錯方」
一般認為這里的無過錯方應該是相對意義上的無過錯方。
《婚姻法》中第46條規定的請求權主體是對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見,請求權行使的前提是主體沒有過錯。例如:丈夫(妻子)經商後在外包養情婦(夫)而導致離婚的,妻子(丈夫)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其意味著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必須有過錯,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若缺乏該要件,便使賠償之責的承擔失去了根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就意味著對行為人的過錯應作為最後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來加以考慮,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范圍、責任形式的依據。
婚姻家庭關系是十分復雜的,屬於民法的范疇,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願、平等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徵時,其與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較還帶有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帶有濃厚的感情色彩。
在這樣一種復雜的法律關系中要論是非,要論對錯,難度相對來說較大。導致離婚的原因一般不是單一的和短暫的行為,比如丈夫偶爾打罵妻子的行為,丈夫偶爾有越軌的行為以後及時改正等等,一般都不會最終導致離婚。而且,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都存在一定的過錯,完全單方的過錯導致的離婚的情形並非離婚原因的常態。就下述案件說明:案例:甲(男)、乙(女)雙方婚後,因乙脾氣暴躁,經常數落甲沒有本事,不能賺大錢養家,雙方經常為此事爭吵,甲性格內向,不堪忍受,對家庭失去信心,離家出走,在外地打工,打工過程中與情投意合之丙(女)公開同居生活,最終導致甲、乙婚姻關系破裂。上述案例中,乙方於訴訟離婚過程事提出因甲方喜新厭舊,是其過錯導致離婚,要求甲賠償精神損失。甲則認為,自已之所以有外遇,完全是由於乙的平常行為所迫,乙在離婚問題上也存在過錯,不應該屬於無過錯方,所以乙沒有資格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
因此,離婚損害賠償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按照《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於無過錯方,有過錯者是無權提出請求和獲得賠償的。但事實上,導致離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只是過錯程度不同而已。如果僅僅允許無過錯方才可請求損害賠償,這將使得離婚案件中過錯較小的弱勢一方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實施家庭暴力者以此作為抗辯,使受害者賠償請求落空,這不但有失公允,也會使《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這也與離婚損害賠償的立法初衷相違。
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不應強調無過錯,而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只要一方存在四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有權提出賠償請求,同樣,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由法官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分過錯的有無和大小,在過錯相抵之後,由過錯大的一方賠償過錯較小的一方,如果雙方過錯相等,則可以不予賠償。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意圖也才能得到充分體現。基於本案來說應該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的大小,法官酌情考慮被告的訴訟請求。
⑶ 有過錯與無過錯離婚時有什麼區別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⑷ 無過錯離婚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無過錯離婚是指要求離婚的一方配偶無需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而只需簡單說明夫妻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便可獲取法庭的離婚判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⑸ 新婚姻法對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怎樣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第五項兜底條款。
⑹ 簡述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傷害賠償制度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於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制度,應把握以下幾點:(1)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不包括對其婚姻關系造成損害的第三人。(2)損害賠償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當事人不能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單獨對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無過錯方也不能獲得損害賠償。(3)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
精神損害賠償
。(4)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
,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⑺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4種: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⑻ 新婚姻法對過錯方如何定義
法律分析:過錯方是指夫妻中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⑼ 哪些情況屬於婚姻無過錯方無權索賠
法律規定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有:一方有重婚行為;一方與他人同居行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方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等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