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跨國婚姻有哪些登記手續 跨國婚姻的登記材料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本國公民想要結婚,男女雙方需要帶上戶口本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 跨國婚姻 有哪些登記手續呢?跨國婚姻的登記材料有哪些?下面就來看看他們結婚需要的手續與材料吧。
一、跨國婚姻有哪些登記手續
1、申請:當證件齊全,男女雙方又滿足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時,男女雙方就可帶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申請。
2、婚禮登記機關在接受登記人的結婚申請後,會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一下三點:
①雙方是否自願登記結婚;
②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③雙方都是外國人的,還需要提供本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的有效條文,以保證在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3、登記:在經過婚禮管理登記機關審查後,如果雙方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同意結婚登記,並在一個月內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發放結婚證。
4、如果是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要求復婚的,需要按照結婚程序辦理復婚登記。
5、申請結婚登記所產生的所有費用,都有本人承擔。
二、跨國婚姻的登記材料有哪些
1、中國公民所需要的證件;
①本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以上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要求詳細到婚姻狀況、職業、工作性質等)。
2、外國人所需要的證件
①本人護照或 其他 身份證件;
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居留證、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
③經本國外交部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外國僑民所需要的證件
①本人護照、國際證件或代替護照的身份證;
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以上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要求詳細到婚姻狀況、職業、工作性質等);
④男女雙方還需要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和雙方的照片。
編輯總結:關於 跨國婚姻 有哪些登記手續以及跨國婚姻的登記材料有哪些,相信大家看完文章都有所了解了吧。希望上面的內容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和建議。如需了解更多資訊,請繼續關注我們。
⑵ 辦理涉外婚姻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結婚登記的材料:1、中國公民一方當事人須持內地居民戶口簿、身份證;2、外國人須持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3、男女雙方的免冠照片。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⑶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的材料有以下這些: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⑷ 與外國人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一、與外國人登記 結婚 需要哪些證件 (一)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 離婚 、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 身份證 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三)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 婚姻登記 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 二、和外國人結婚,辦理 結婚登記 的具體程序 與外國人 辦結婚證 即進行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與中國內地人普通辦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在申請環節存在一定區別。 (一)申請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 結婚條件 ,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 離婚證 。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涉外婚姻 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 法定結婚年齡 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按照我國政府的規定,中國公民中現役軍人、外交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 勞動教養 和服刑的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 行政復議法 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提起行政 訴訟 。 在我國境內與外國人登記結婚的,一般是到本國居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 結婚手續 。而此時對於雙方當事人,其實都是會對各自的條件作出審查,另外也會要求實際提供相應的證件材料。這些對結婚證的領取都是很重要的,所以一定要格外注意。
⑸ 涉外婚姻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所需文件包括戶口簿和身份證。本人與對方三代以內無配偶、無直接血緣關系或旁系血緣關系的簽字聲明。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關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該國駐中國使館證明無配偶的證明;或東道國駐華使出具的無配偶證明。香港、澳門、台灣等國的非配偶申報書或證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⑹ 辦理涉外婚姻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人登記結婚,雙方須具備哪些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 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護照和身份證明;(實際操作起來為:戶口本和 身份證原件 及復印件) 本人 戶口所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單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務(縣級以上)等出具 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實際操作:去你戶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開個單身證明或者未婚證明,費用大概為2元,視不同省而定) 2、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 本人國籍證明,包括護照、身份證,或能夠證明其身證的證明; 在華工作的外國人須持有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 件,或外事部門簽發的證件; (3)外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結婚狀況證明,或是由該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經該國外 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再由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你最好打電話給你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處 ,仔細詢問後再過去.
⑺ 涉外婚姻登記所需哪些證件
法律分析: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證明其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出具的證明。登記結婚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配套材料:本人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等證件。
法律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⑻ 涉外婚姻離婚應該准備哪些證件
一、如果是辦理涉外離婚手續的國內一方公民,應攜帶: 1、本人的戶口簿和 居民身份證 (含復印件)。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 自願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 二、如果是辦理涉外離婚手續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含復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三、如果是辦理涉外離婚手續的華僑、外國人,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復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以上當事人還應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辦完離婚登記後,以上當事人需要提交注銷後的《結婚證》復印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 雙方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 一方不願意離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⑼ 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法律分析: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⑽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一、涉外結婚的老年人雙方應都到老年人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
二、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作為中國公民須持下列證件: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應持的證件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明;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凡證件齊全,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國有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准予登記,並在1個月內辦理好登記手續,發給男女雙方結婚證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