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
離婚和撤銷婚姻的區別: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之間不符合結婚條件,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離婚是指符合已經成為合法夫妻的男女雙方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㈡ 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
離婚與撤銷婚姻的區別具體如下:對象和目的不同。離婚是以合法的婚姻為對象,可撤銷婚姻是被迫結合在一起的;法定事由不同。離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撤銷婚姻事由僅限於因脅迫而產生的婚姻關系;請求人不同。離婚的請求權人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婚姻是僅限於被脅迫的一方有請求權;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可撤銷婚姻只能自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離婚與撤銷婚姻雖然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但離婚時向登記機關申請必須是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辦理,是雙方行為。而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只要受脅迫一方有證據證明自己被脅迫即可,無需對方同意;離婚僅僅意味著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對先前夫妻關系的存在並不否認;但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後婚姻自始無效,雙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關系。在婚姻被撤銷後,雙方還都是沒結過婚的單身狀態。
如何起訴離婚: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㈢ 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
撤銷婚姻登記就是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沒有正式形成婚姻關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一次婚姻。而離婚是雙方結束第一次婚姻關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二次婚姻。撤銷婚姻登記於離婚的區別在於是否形成了第一次婚姻關系。
(一)申請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
4、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㈣ 撤銷結婚和離婚有區別嗎
撤銷婚姻登記與離婚的區別在於是否形成了第一次婚姻關系。撤銷婚姻登記就是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沒有正式形成婚姻關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一次婚姻。而離婚是雙方結束第一次婚姻關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二次婚姻。
離婚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
1.對象和目的不同。離婚是以合法的婚姻為對象,目的主要是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關系。兩個人之間的婚姻是自願結合在一起,生活之後由於種種因素導致感情破裂而導致的離婚;而可撤銷的婚姻是被迫結合在一起的。
2.法定事由不同。離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律規定的離婚與不離婚的界限,根據司法審判的具體實踐,也有具體的判斷標准;可撤銷的婚姻事由僅限於因脅迫而產生的婚姻關系,可能是由親屬脅迫,也可能是被拐賣之後而被脅迫的婚姻關系,因欺詐而產生的婚姻關系是沒有撤銷權的。
3.請求人不同。離婚的請求權人可以是婚姻關系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雙方都可以提出離婚的請求;可撤銷的婚姻是僅限於被脅迫的一方有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另一方無權請求撤銷婚姻關系。
4.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的行使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可撤銷婚姻只能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婚姻撤銷之日起1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㈤ 可撤銷婚姻和離婚有什麼不同
可撤銷婚姻 和 離婚 有什麼不同? 前者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後;而可撤銷婚姻是對違法性的制裁,其原因發生在婚前;從期限上看,一般離婚請求無期限限制,而可撤銷婚姻的期限一般為自 婚姻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 結婚 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相關法律規定 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 婚姻無效 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 結婚證 書並將生效的 判決書 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201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 案件審理指南 三、婚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說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采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後,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後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為無效對待。 2001 上海 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3、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案件的 管轄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可撤銷婚姻主要針對於不合法的婚姻,如果是違法的結婚,那麼法院都是可以直接判決無效的,但我國對於這種情況也是有法律 法規 定的,必須要提供 證據 ,而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不同的處理。
㈥ 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
一、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是什麼
1、離婚與撤銷婚姻的區別具體如下:
(1)對象和目的不同。離婚是以合法的婚姻為對象,可撤銷婚姻是被迫結合在一起的;
(2)法定事由不同。離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撤銷婚姻事由僅限於因脅迫而產生的婚姻關系;
(3)請求人不同。離婚的請求權人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婚姻是僅限於被脅迫的一方有請求權;
(4)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可撤銷婚姻只能自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如何起訴離婚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㈦ 離婚與撤銷婚姻的區別
撤銷就是婚姻至始無效,簡單點就是你還是未婚,下次的婚姻屬於第一次結婚。離婚你的婚姻信息上明確寫著離婚,下次的婚姻就是二婚。但是脅迫的認定要求較高,實踐中也很難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般情況下還是離婚,除非很惡劣的情形,例如非法拘禁。
一、離婚與撤銷婚姻雖然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但離婚時向登記機關申請必須是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辦理,是雙方行為。而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只要受脅迫一方有證據證明自己被脅迫即可,無需對方同意;
二、時限不同。協議離婚的雙方可以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在不存在女方為懷孕、分娩、終止妊娠等或據上一次訴訟不滿6個月的特殊情況的,起訴離婚是沒有時間上的限制的,一方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而可撤銷婚姻,則要求受脅迫方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法律結果不同,離婚僅僅意味著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對先前夫妻關系的存在並不否認;但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後婚姻自始無效,雙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關系。在婚姻被撤銷後,雙方還都是沒結過婚的單身狀態。
離婚有次數限制嗎?
法律對離婚的次數不做限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㈧ 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
撤銷婚姻登記就是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沒有正式形成婚姻關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一次婚姻。而離婚是雙方結束第一次婚姻關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二次婚姻。撤銷婚姻登記於離婚的區別在於是否形成了第一次婚姻關系。
(一)申請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
4、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㈨ 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
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
1、撤銷婚姻適用於有瑕疵的婚姻關系,而離婚適用於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2、撤銷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而離婚可以選擇民政局,也可以選擇人民法院;
3、婚姻被撤銷後,自始不具有婚姻效力,而離婚之間的婚姻是有效的,男女雙方具有法定的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