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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發展報告怎麼寫

發布時間:2022-12-21 14:39:24

❶ 軍人結婚申請報告怎麼寫 結婚申請範文及模板

軍人結婚申請報告 範文一

尊敬的黨支部:

我叫***,197*年9月出生,漢族,山東省**市 **區人,1999年12月入伍,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後勤部士兵隊戰士,我想和**結婚。**,197*年7月出生,漢族,山東省****人,她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穩定可靠,熱愛國家,擁護中國共產黨。我與**自2001年認識並確立戀愛關系,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感情基礎牢固,戀愛多年,思想成熟,經相互協商,家人支持,自願與**結婚,懇請黨組織批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軍人結婚申請報告 範文二

尊敬的黨支部:

我叫xxx,現為xxx排長,於198x年x月x日出生,已滿25周歲,符合結婚年齡。女友xxx系xxxxx人,198x年x月出生,符合晚婚年齡。現在家待業,我們身體健康,沒有任何病史,均符合結婚條件。 我與女友xxx自相識以來,關系融洽,感情發展順利,現自願建立婚姻關系,並得到雙方父母的大力支持,經商議准備近期結婚,特此申請,請組織給予批准。

申請人:xxx

20xx年 x月xx日

軍人結婚申請報告 範文三

××政治部(處):我與××,性別×,年齡××,××××年×月生人,在×××××工作,經××方式相識,戀愛,感情真摯,申請結婚,請予以批准。申請人:××× ××× ××××年×月×日

軍人結婚申請報告 模板

軍人結婚申請書(1090字)

我倆自願結為夫妻,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請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齡

民 族

籍 貫

現在地址

工作單位

職 業

婚姻狀況

居民 身份證編 號

再婚或復婚者離婚證件字型大小 字第 號 字第 號

有無未經治癒的麻風病或性病

雙方有無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備注

雙方申請人(簽字蓋章或按相印)

年 月 日

雙方半身免冠照片(加蓋鋼印)

背面:

審查處理結果

提供 證件情況

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結婚證字型大小 字第 號

承辦 機關及婚姻登記員簽字 年 月 日

說明:

(一)本申請書正面各欄由雙方當事人如實填寫。如不會寫字可委託承辦人代寫。但申請人雙方必須分別簽字、蓋章或按指印。

(二)申請書背面由各欄婚姻登記員填寫。

(三)“職業”欄內填“幹部”、“工人”、“教師”、“軍人”、“居民”、“農民”。

(四)“婚姻狀況”欄內填“未婚”、“離婚”、“喪偶”。

(五)如申請人曾結(離)過婚,並生有子女的,應將子女姓名、年齡、撫養責任如實填寫在備注欄內。

(六)“提供證件情況”欄內由婚姻登記機關填#from 本文來自高考資源網http://www.gkstk.com end#寫審證的情況。當事人取不到應持證件的,要寫明原因。

(七)未實行居民身份證的地區,在“居民身份證編號”欄內填寫戶籍證明。

1、部隊要求晚婚晚育。必須雙方達到規定的晚婚年齡才可結婚。2、婚前雙方要進行體檢。3、照好兩人二寸合影照片三張。如果領證當天找快照,會貴好幾倍。

一、登記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二、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軍人結婚申請書(精選3篇)申請書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軍人的結婚登記,軍人證件和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登記程序: 出示證件 → 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審查、頒發《結婚證》。

四、辦理時限和辦事結果: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辦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

軍人結婚具體條件及要求

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軍隊院校生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❷ 農村婚姻調查報告

農村婚姻調查報告

在某些事情不明真相時,我們需要開展調查工作,最後將結果反映在調查報告中。一起來參考調查報告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農村婚姻調查報告,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婚姻調查報告1

我對xx縣xx鎮10個行政村已婚家庭的婚姻家庭狀況進行了抽樣調查,隨機抽取1000例已婚家庭婦女名單。先後走訪了民政辦、計生辦、法庭和婦聯,發放調查問卷,深入村組座談,了解調查對象的結婚、離婚等家庭情況,全面分析了婚姻家庭存在的問題,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村婚姻家庭狀況調查的基本情況

在1000例調查對象中,初婚者佔78%,再婚者佔8.5%,喪偶者佔5%,離婚者佔1.5%,存有離婚動機的佔15%,離婚率呈上升趨勢,人們對離婚的態度漸趨向寬容。

法院案卷數據顯示,離婚案件占其民商事案件的27.5%。

從調查問卷的座談情況看,110戶家庭存在家庭糾紛,夫妻感情不和,有的還存在婚姻危機,不穩定家庭佔11%;婚前性行為發生率高達25%;75%人對婚外性行為持排斥批判的態度,部分人持理性態度。

二、農村婚姻家庭存在的問題

1、家庭暴力是導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導火索。

對外開放以來,受西方文化影響,西式婚戀和性觀念傳入我國,並逐漸從大中城市人群滲透到農村外流人員,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非婚同居、試婚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

家庭暴力問題,一直是婦聯組織關注的問題。家庭暴力近幾年處於小幅上升的趨勢。調查表明,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居高不下,被訪者中有15%的夫妻之間經常發生動手打架的現象,37%的人表示偶樂發生此類行為。家庭暴力在農村家庭中的發生率要遠高於城市家庭,對於家庭暴力,大部分人持否定態度。面對家庭暴力時的應對策略,第一選擇為「逃離現場」。人們對家庭暴力這種既反對又猶豫,與傳統觀念有關,也有法律意識淡薄等方面的原因,當然還有不鬧散家庭的現實考慮。這說明,反對家庭暴力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任務。XX年至今,該鎮婦聯和派出所接待家庭暴力案件13件,占信訪總數的29%;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都是婦女、老人和兒童,尤其是婦女。它不僅給婦女帶來了極大的身心傷害,由此引發的婚姻家庭問題也成為影響家庭和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有一位婦女長期處於受暴狀態,但由於受害人受傳統的「婦道」影響,被丈夫打了,卻不敢說、不敢講,所有痛苦自己一人承擔,直到被打傷了,才開始反應。這一例很有代表性,這是農村家庭暴力長期存在的原因,如果受暴者在一開始就通過法律途徑制止,家庭暴力造成的後果就會大大減少。

2、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成為婚姻家庭的主要問題。

XX年至今,在婦聯接待的上訪案件中,非法同居有婚外情的佔28%,這個問題已經成為影響婚姻家庭穩定的主要因素之一。80%是丈夫有婚外情,集中在35-50歲年齡段;女性佔20%,大多數在30-40歲年齡段。這類問題的受害者大多數是女方。有一例上訪婦女,明知自己的丈夫與第三者非法同居,卻不敢提出離婚,反而哀求不要拋棄她,雖然丈夫不和她離婚,但也不履行丈夫的責任和義務,還經常打罵她。

3、丈夫不履行家庭義務,有的甚至離家出走。

丈夫離家出走,是婚姻家庭中出現的一種新問題。這類案件共有4例,都是因有外遇離家出走,有的有外遇後想方設法卷錢遠走高飛,然後就莫名其妙的離婚。有一位婦女,離婚後,又與某男青年認識結婚,婚後男方花言巧語,一點一點的把女方的積蓄騙走後不知去向,給這名婦女帶來了很大的痛苦。還有一名婦女與男方於XX年結婚,婚後生一女孩,在孩子剛滿6個月時,男方提出到駕校學駕照,在學習期間又與一女子好上了,在妻子不知詳情的情況下,又商量買一輛大車,由於沒錢,丈夫以好好過日子為由就勸妻子到娘家借錢,妻子信以為真就與娘家借了7萬元,錢到手後丈夫就消失的無影無蹤。給妻子、女兒和家庭帶來了很大的痛苦,既丟了人又丟了錢,最後人財兩空。

4、由於家庭關系處理不好導致婚姻失敗。

在農村,大部分青年結婚後與公婆一起生活。有的新婚婆媳關系難以度過「磨合期」。某村一婦女,剛結婚婆婆就說這說那,挑媳婦的毛病,丈夫也不太會做工作,還比較傾向母親,從而導致剛結婚就離了婚。透過調查資料可以發現,家庭代際關系存在著錯位問題,尊老不足,愛子有餘是具體表現。一方面農村家庭對老人的需求相對重視不夠,導致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難以得到有效的滿足,同時,子女往往要求老人擔負起照看孫子和承擔小家庭家務勞動的責任,導致老人負擔過重;另一方面,子女對自己的下一代投入了過多的精力和財力,甚至發生了「過度關注」的問題,引發親子之間的沖突。

在子女教育問題上,仍存在不少問題。第一,父母過多地參與子女的問題解決,有越俎代庖之嫌,而對子女獨立性的培養重視不夠。第二,家長們雖然注重子女道德素養的形成,但對子女的創造性、合群方面的需求常常被忽視。第三,在子女培養上的功利性明顯,「出人頭地」成為父母對子女的最大希望。第四,親子之間較嚴重的矛盾主要發生在孩子上學方面,比例高達42%,農村家長們過於重視子女的學習。雖然近幾年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已經在減輕學生負擔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這些努力的成效如何,在整個教育制度沒有根本改變的條件下,能否實行下去,都還是問號。

5、生活困難成為婚姻家庭出現問題的又一誘因。

有的家庭非常困難,婦女沒有收入,在家庭中沒有經濟地位,為了靠男方的收入來維持生活而忍受沒有感情的婚姻,對於一切不順心都要忍受,從而導致家庭暴力、丈夫的婚外情等現象頻頻發生。

三、農村婚姻家庭現狀產生的原因

1、歷史原因。中國社會經歷了漫長的封建時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尤其在農村,大男子主義、男尊女卑等封建殘余還有滋生的土壤,並且直接影響到婚姻家庭。妻子被打是「家庭內部問題」,「離婚不光彩」,到頭來,家庭矛盾越演越烈,輕者離婚,重者發生傷亡事件,給家庭、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2、社會原因。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的經濟條件好了,生活改善了,開始尋求一些刺激的、新鮮的東西,於是,有些人(大多數是男性)染上了「吃、喝、嫖、賭、毒」等惡習,有了這些惡習,勢必要給家庭帶來一定的影響,出現婚姻家庭矛盾;有些人玩起了「閃電式結婚、閃電式離婚」,對婚姻神聖的殿堂卻來去自由。

隨著農村人力資源流動,一些人選擇到外地打工或發展,從此開始了「孔雀東南飛」的生活,大部分婦女在家務農,操持家務,照顧孩子和老人,男人外出打工、掙錢。不少男人掙到錢卻忘記了糟糠之妻。有的丈夫在外養了「小女人」,妻子卻不肯提出離婚,於是,寧可什麼都忍受,寧可當保姆。

3、法制建設方面的原因。我國法制建設是穩步發展,但是,還有相對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問題上,受道德約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約束的少。新《婚姻法》尚不夠完善,缺乏對婚姻善意一方有效的救濟措施。

四、改變農村婚姻家庭狀況的對策與建議

1、宣傳和弘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我們要充分發揮各媒體的作用,加打力度宣傳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要對市場經濟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觀念進行積極的引導,大力開展一些弘揚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動,倡導社會新風,創建和諧社會。

2、普及法律知識,強化相關法律求助措施,加大維權力度。加強《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要將這些法律納入普法總體規劃,要採取多種形式,讓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村婦女弄懂、弄通相關法律,提高維權意識,學會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3、加大調研力度,從源頭上作好婚姻家庭的穩定工作。婚姻家庭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我們要深入調查研究,挖掘影響婚姻家庭的原因,探索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路子,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發生。建立相應的社會服務機構,為群眾提供幫助。建立一些諸如婦女庇護所、婚姻家庭服務熱線,目的在於當人們的婚姻家庭亮起紅燈或出現問題時,她可以找到相應的地方或部門去傾訴、去討教、去尋求幫助,使其盡快地擺脫困境,走出誤區,避免不必要的問題和糾紛發生。公安機關發現家庭暴力要及時出警;司法機關要出台相關整治措施,提供法律援助,解決她們打官司難的問題。

農村婚姻調查報告2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活的質量也要求越來越高,這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婚姻家庭領域,使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令人擔憂的問題。為此,xx縣婦聯針對我縣婚姻家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先後分析了xx年以來婦聯系統信訪中反映出來的婚姻家庭問題;走訪了縣法院、縣民政局,了解了xx年以來的結婚、離婚情況;發放了近萬張調查問卷,全面分析了我縣婚姻家庭存在的問題,現將我們的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首先,從上訪情況看,婚姻家庭問題居首位,且居高不下。xx年至今共接待信訪案件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件,占信訪總數的。原創:婚姻家庭類案件已經成為保護婦女權益的重要內容。

其次,從縣民政局了解到,近幾年離婚的數量在逐年上升。xx年結婚對,離婚對;xx年結婚對,離婚對,xx年結婚對,離婚對,目前,處於一個平穩的上升趨勢,每對新人結婚,就有對夫妻離婚。

再次,從縣法院了解情況看,從xx年至今共受理的離婚案件件,占民事案件的xx%,結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xx%;

四是從我們發放的萬份調查問卷和座談會情況看,婚姻家庭問題普遍存在,個人的家庭都存在感情不和、時常打架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甚至有的還出現的婚姻危機。

二、存在的問題

⒈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為婚姻家庭的主要問題。

在縣婦聯、縣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中,這個問題越來越突出。縣婦聯接待的信訪案件中,這類問題已經居於婚姻家庭的首位。xx年至今在接待上訪案件中有婚外情的佔xx%。這個問題已經成為影響家庭穩定的主要問題之一。出現這類問題的直接受害者是婦女。丈夫有婚外情後,女方往往是留住丈夫的人,卻留不住丈夫的心,到頭來是身心疲憊,人財兩空。xx鎮有一上訪婦女,明知自己的丈夫與第三者非法同居,還不離婚,而是苦苦的求丈夫不要和自己離婚,雖然丈夫不和好離婚,但是每月回一次家,不但不盡丈夫和父親的責任,還經常打她,與其有這樣有名無實丈夫,還不如沒有。

⒉家庭暴力仍是導致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導火索

家庭暴力問題,一直是婦聯組織關注的問題。我縣家庭暴力近幾年處於小幅上升的趨勢。縣婦聯xx年至今共接待家庭暴力案件件,占信訪總數的;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都是婦女、老人和兒童,尤其是婦女。它不僅給婦女帶來了極大的身心傷害,由此引發的婚姻家庭問題也成為影響家庭和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在我們接待的xx年上訪案件中,xx和xx就是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女方長期處於受暴狀態,但由於受害人受中國傳統的影響,挨了打,由於好面子,不敢說、不敢講,所有痛苦自己一人承擔,有時打的住院了也是自己悄悄的到沒有人認識的地方去治,直有打的受不了了,才開始反映,這就是家庭制暴力長期存在的原因,如果受暴者在一開始就想方法、想途徑制止,家庭暴力就不會長期的存在。

⒊生活困難成為婚姻家庭出現問題的又一誘因

生活困難涉及的面很廣,有的是下崗職工家庭,沒有生活來源;有的企業開不出工資;有的家裡有病人,拿不起醫葯費看不了病;還有一些婦女經濟地位不如男方,為了靠男方的'收入來維持生活而忍受沒有感情的婚姻,對於一切不順心都要忍受,從而導致家庭暴力、丈夫的婚外情、婆婆家人的白眼等現象發生。

⒋對家庭不盡義務,有的還離家出走

「丈夫離家出走」是我縣婚姻家庭現況出現的一種新問題。這類案件共有例,都是困有外遇離家出走,有的有外遇後想方設法卷錢遠走高飛」、然後就莫名其妙的離婚。在xx年接待的上訪案件中,有一個冀東的婦女,離婚後,又與xx鎮一男青年認識結婚,婚後男方花言巧語,一點一點的把女方在企業買斷的錢騙走後不知去向,給這名婦女帶來了很大的痛苦。還有一名八農場婦女與男方與xx年結婚,婚後生一女孩,在孩子剛滿個月時,男方提出到唐山學車本,在學習期間又與樂亭一女子好上了,在妻子不知詳情的情況下,又商量買一輛大車,由於沒錢,丈夫以好好過日子為由就勸妻子到娘家借錢,妻子信以為真就與娘家借了萬元,(沒有打借條)錢到手後丈夫就消失的無影無蹤。給妻子、女兒和家庭帶來了很大的痛苦,既丟了人又丟了錢,最後人才兩空,由此可見,廣大婦女一定要提高自我的保護意識。

⒌由於家庭關系處理不好導致婚姻失敗

兩人結婚後就多了雙方的老人,家庭關系就多了一個層面,有的婆婆兒子結婚後,就覺得養育二十幾年就給了別人,心理總有不平衡感,從而導致婚姻的不穩定。工商局有一上訪婦女,剛結婚婆婆就說這說那,丈夫還比較傾向母親,導致離婚。

⒍社會環境、人文環境造成婚姻的質量

有的人把婚姻視為擺設,供外人參觀,尤其是個別有地位、有職名度的人,由於受中國傳統的影響,好面子,不能因為婚姻家庭問題影響了自己的前程,或者自己的隱私成為他人茶餘飯後的話柄,寧可身受苦,不可臉受熱。有一男孩瞞著其母親到婦聯上訪,被他爸爸打的受不了了,來到婦聯,說爸爸經常打他和母親,但是,其母親在事業單位是一名幹部,怕別人議論不敢提離婚,其生活十分痛苦,實在無處傾訴,來到婦聯,到這里也只是和「娘家人」訴訴苦罷了。這樣的例子不少。

三、產生的原因

⒈歷史原因。中國社會經歷了漫長的封建時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大男子主義、男尊女卑等封建殘余還有滋生的土壤,並且直接影響到婚姻家庭。妻子被打是「家庭內部問題」,離婚不光彩,原創:是作風有問題等;女同志在外邊有應酬不允許,男同志在外邊花天酒地是天經地義等,這些都變相地助長了個別男人的不良作風,到頭來,家庭矛盾越演越烈,輕者離婚,重者發生傷害乃至殺人事件,給家庭、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⒉社會原因。這表現在一個是受文化傳媒的影響,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的經濟條件好了,生活改善了,開始尋求一些刺激的、新鮮的東西,於是,個別人染上了「吃、喝、嫖、賭、毒」等惡習,有了這些惡習,勢必要給家庭帶來一定的影響,出現婚姻家庭矛盾;同時,新《婚姻登記條例》簡便了結、離婚手續,個別人玩起了「閃電式結婚、閃電式離婚」,對婚姻神聖的殿堂也來去自由。

⒊經濟原因。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會越來越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於是一些人為此選擇到外地、甚至國外去經商、去發展,夫妻從此開始了「孔雀東南飛」的生活,尤其是在農村,女的在家務農,操持家務,照顧老人,男的外出打工,掙錢。結果,個別人錢掙到了,心也被外邊的花花世界給吸引去了,忘記了糟糠之妻。還有,女方結婚就依附於男方,離婚則意味著喪失了一切,於是,寧可什麼都忍受,寧可當保姆,也不離開男方,過起了奴役般的生活。

⒋法制建設方面的原因。我國法制建設是迅猛發展,但是,還有相對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問題上,受道德約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約束的少。如果一個人對家庭不盡義務,將如何用法律來制裁?如果一個人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法律如何制裁?如果一個人有了婚外情,法律又是如何制裁?過多的是通過道德來約束,然而,如果一個人視道德於不顧,人們又用什麼辦法來約束他呢?

四、對策及建議

⒈要宣傳和弘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我們要充分發揮各媒體的作用,加打力度宣傳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要對市場經濟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觀念進行積極的引導,大力開展一些弘揚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動,倡導社會新風,創建和諧社會。

⒉要普及法律知識,加大維權力度。大力普及法律知識,尤其是加強《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要將這些法律納入普法總體規劃,要採取多種形式,讓廣大群眾對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規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維護法律的尊嚴,嚴格依法辦事,學會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⒊要加大調研力度,從源頭上作好婚姻家庭的穩定工作。婚姻家庭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我們要深入調查研究,挖掘影響婚姻家庭的原因,探索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路子,積極法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合理化建議,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發生。比如遇家庭暴力及時出警,出台相關整治措施,提供法律援助,解決好他們因婚姻家庭出現問題而打不起官司,並且幫助解決好生活出路。

⒋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干預和調解作用,提倡志願者互助。要充分發揮社區的作用,給社區創造有利條件。在社區建立庇護所、調解中心。社區也可開辦家長學校(或婚姻學校),向社區居民傳播民主平等的現代婚姻家庭觀念,幫助群眾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這門學問。同時,發揮社區的調解作用,原創:在社區還可以提倡志願者互助,充分調動和發揮那些熱心、使家庭問題在第一時間、就地就近得到幫助和調解,避免和制止家庭矛盾升級。

⒌要建立相應的社會服務機構,為群眾提供幫助。要建立一些諸如婦女庇護所、婚姻家庭服務熱線,目的在於當人們的婚姻家庭亮起紅燈或出現問題時,他可以找到相應的地方或部門去傾訴、去討教、去尋求幫助,使其盡快地擺脫困境,走出誤區,避免不必要的問題和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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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新婚姻法的見解500字

對於新婚姻法及解釋的出台,我們應該更理性、更深刻地看待分析。引起爭議的條文,其規定有著對社會現實的規范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出發點和可實施性都是有充分背景和理由的。之所以引起廣泛爭議,無非是道德、文化上人們認識的落差造成。
新婚姻法這些規定的出台有其背景原因。
一是市場化、高房價等等所帶來的價值觀的扭曲和婚姻觀的不正確。毋須諱言,高而不下的房價沉默了年輕人的夢想和激情,在種種壓力下他們變得世俗甚至"憤青",擇偶觀正是這種心態的集中表現。"有車有房,父母雙亡"、"在寶馬上哭而不在自行車上笑"等等,折射出部分人對待婚姻的非理性和誤區性。新婚姻法的相應條款有助於釐清界限,明晰權利,對於避免由於上述原因帶來的更多爭議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是今年來我國離婚率連續增長,離婚案越來越多。根據統計數據,今年一季度我國的離婚案達46.5萬件,較去年同期又增長了17.1%。這已經是我國離婚率連續7年高增長。這是誤入歧途的婚姻觀的現實表現,人們忽視了婚姻的溫情性, "閃婚閃離"等等層出不窮。新的司法解釋更加尤其明確了離婚時對於房產等敏感重要的財產權屬分配,使得法官判案有法可依,更加提醒人們將相濡以沫、白首偕老等等美好的詞彙找回並在生活中得以體現。
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婚姻甚至道德不能僅憑法律來約束,更應通過精神建設來正化,通過整個社會的價值觀、道德觀來教育、發展和弘揚。
第一,涉及到精神道德文化領域,我們必須看到,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根准繩。婚姻中原本重視的互相扶持、互相敬愛等等核心思想,是法律無法通過條文來約束的。這就需要我們對婚姻,對家庭這個社會基本單元進行有效的思想引導,通過樹立典型、弘揚傳統等等方式,倡導婚姻本質的回歸。
第二,新婚姻法在操作性上,還可能面臨著種種問題。比如"房產加名稅"、"第三方贈予收回"等等,在實際判決案件上,仍有一個摸索、探究的長期過程。而法律究竟能否在道德滑坡的時候止住向下的加速度,還有待後期的實踐結果。
第三,我們應該看到,當前唱紅歌、重孔儒等等一系列活動,是對精神文化的重新重視。在法律之前,我們也確實更應該重視社會主義價值觀的建設,有機地將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市場經濟精神文明、先進文化思想等等加以融合,建立完整的社會倫理道德體系。畢竟,法律不是萬能的,好的法律環境還要有道德基礎才能支撐。我們完善法律,更要完善道德。

❹ 關於婚姻法的論文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檢索結果

1 試論我國的同性戀立法 沈趙 理論觀察 2007/02
2 同性戀者如何維護權益——訪婚姻法專家楊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
3 中國對同性戀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東平 玉林師范學院學報 2006/02
4 各國(地區)同性戀立法與司法概況 劉國生 法律與醫學雜志 2005/04
5 同性戀:在倫理與法律邊緣游盪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
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戀婚姻法 法律與生活 2005/20
7 妻子向同性戀丈夫索賠 文健 法律與生活 2004/05
8 歐洲同性戀立法動態的比較考察 M·克斯特爾 比較法研究 2004/02
9 宣揚同性戀是媒體的失職 嚴平 新聞三昧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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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的同性戀立法
沈 趙
( )
南京師范大學 法學院, 南京 210097
[摘 要]在國外, 伴隨著同性戀解放運動的開展, 不少國家和地方政府已經用法律明確了
同性戀者的權利和地位。針對我國同性戀者權益受侵害, 同時又帶來社會危害的現狀, 筆者主
要從必要性和可行性兩方面來論證為同性戀者立法, 用法律來約束他們的權利對我國社會的
穩定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同性戀; 必要性; 可行性
( )
[中圖分類號] 920. 0 [文獻標識碼] [文章編號]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
D A

一、同性戀在歷史上的社會地位
同性戀作為一種游離於主流文化之外的亞文化現象,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都曾存在過: 古埃及人曾把喜
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臘人認為同性戀與武德、理智、審
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質相聯系, 因而特別推崇; 我
( )
國遠在商代就有「比頑童」的說法, 還有「分桃而食」春秋 、
「龍陽君」戰國 、「斷袖」漢 等歷史人物和故事的記載。
雖然同性戀現象從古至今都客觀存在著, 但在人類數
千年的歷史上, 其社會地位卻經過了復雜的變遷。總體說
來, 人們對同性戀的認識經歷了三次轉變 :
第一次轉變使得同性戀從宗教意義上的罪人和法律上
的罪犯轉變為病人。根據《聖經》中的「原罪說」: 同性戀是一
種罪惡, 它違反了婚姻是兩性的結合、違反了生育和繁衍的
原則, 因而它應當受到歧視和懲處。早在公元4 世紀, 羅馬
成文法就明確規定同姓戀是違法行為, 有些國家還規定同
性戀者要受到長期監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絞刑等方法
處死。著名的神學、法學家聖·托馬斯·阿奎那也認為同性
戀是「違反天性」的行為, 應該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制
裁。至此之後, 隨著基督教成為歐洲各國的國教, 同性戀行
為便被普遍地列為犯罪。直到19 世紀, 西方發達國家的精
神病研究人員才把「同性戀」歸類為疾病, 認為它其實是一
種性心理障礙。「同性戀」 這一術語也是在
Homosexuality
這個時期 1869 由德國醫生 正式提出。
Benkert
第二次轉變是從認為同性戀是身體或心靈的病態, 轉
變為認為它不是病, 只不過是一種異於常人的違反社會行
為規范的個人傾向。早在1948 年, 美國金賽博士的《男性性
行為研究》報告中, 他就對同性戀病理化的觀點提出了質
疑; 50 年代初, 人類學家克利夫蘭·福特和弗蘭克·比齊
在通過對跨文化人類行為的研究後, 得出結論:「同性戀和
異性戀都是文化訓練的產物, 人類原始的模糊狀態中包含
了同性戀和異性戀兩種性傾向能力……將它視為與異性戀
並行的正常的行為方式」 ; 1973 年, 美國精神病學會率先
作出了將同性戀剔除疾病分類的決定; 1994 年, 世界衛生
組織也將同性戀從「 - 10 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名單上
ICD
刪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
准》中, 我國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
都完成了「同性戀非病理化」最為關鍵的一步。
第三次轉變即是隨著同性戀解放運動的發展和在許多
國家合法地位的獲得, 人們認為它不過是一種與眾不同的
生活方式而已。遺憾的是: 這一轉變在我國還未實現。
二、為「同性戀者」立法的必要性
一 社會現狀
根據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醫院和一些香港學者在
上海對2190 例大學生的調查發現, 男女大學生有過同性戀
行為的分別占男女大學生總數的8. 3%、9. 2%。 李銀河博
士也曾根據國內外的權威調查推測出: 在中國, 同性戀者有
3900 萬至5200 萬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國衛生部門的一
項研究調查顯示: 處於性活躍期的中國男性同性戀者, 約占
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國約有五百萬至一
千萬男性同性戀者。這些數據表明: 在中國社會確實存在著
一定比例的同性戀者, 而且, 隨著社會的發展, 這個比例已
呈現出上升趨勢。
一般認為, 同性戀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現為: 1 同
性戀者的性行為通常較為混亂, 性對象多變, 容易感染各種
性傳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現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戀
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壓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
遇到一些情感問題, 容易表現出一些失控行為, 如自殺、自
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 3 一些同性戀者為了滿足自身
慾望, 會採取欺騙、利誘乃至暴力、脅迫等手段, 嚴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戀者在公共場所 包括監動教養場所等 公然進行同性戀行為, 同性戀者賣淫活動在一些地區屢禁不止, 這些都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 5 同
性戀本身給自己及其家屬帶來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戀者
所締結的婚姻則更為不幸。
因而, 從法律上關注這類特殊群體, 不僅對其本人, 對
其家庭, 而且對全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 法理依據
1. 平等地關懷與尊重
德沃金在其名著《認真地對待權利》一書中寫道:「政府
不僅要關懷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這就意
味著政府絕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關心而有權獲得更多的
理由來分配各種利益或機會; 絕不能以某團體中某些公民
〔6〕
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優越或高貴而限制自由。」 據此,
針對社會上同性戀者受侵害、受歧視的現象, 政府應當通過
( )
權力行為 尤其是立法行為 來賦予同性戀者與普通人同樣
( )
的權利, 不能因為同性戀者關於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
不符合一般人的評判標准就去限制其權利。
然而, 個人利益與社會中大多數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
並非總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強大, 足以使個人權利的要求
落空。因此, 在判斷個人究竟是否有權利的問題上, 德沃金
又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表述:「在對個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
情上, 集體目標已不足以成為否認的理由時, 或對個人所加
的損失或傷害上, 集體目標也不足以成為支持的理由時, 個
〔7〕
人就有權利。」 根據李銀河教授的調查, 人們不接受「同性
戀」的理由無非就是覺得惡心, 覺得這種現象不符合普遍的
( )
道德標准 雖然同性戀與道德無關 。然而, 我們也不得不承
認, 同性戀愛、結婚並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也沒有擾
亂公共秩序, 更不會造成社會風氣的道德淪喪。所以,「集體
( )
目標」所謂的不符合道德標准 也不足以成為否認同性戀
者權利的理由。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如一個人的所
作所為不會影響他人的自由, 那麼他便享有這個權利。大多
數人的喜惡不能作為否認個人權利的唯一立法依據……要
認真看待少數人的權利; 只要少數人的同性戀行為不有傷
風化或損害社會秩序, 就應予以寬容與保護, 不訴諸刑法,
〔8〕
輿論上也不予譴責, 生活上不加歧視。」
2.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則是在古希臘的政治准則中最早
得以表達。古希臘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視為城邦的基本
要素, 並從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揚。所謂「法律之下的自由」就
蘊含著「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義。霍布斯在《利維坦》中認
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無明文規定而存在的, 人們可自酌而
行之; 英國哲學家密爾在《論自由》中也規定了人類自由的
( ) ( )
三個領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選
擇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訂自己生
活計劃以順應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歡的去
( )
做, 當然也不規避會隨來的後果。』3 個人相互間聯合的自
〔9〕
由。」 目前, 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對同性戀行為加
以禁止,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 既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 同性
戀愛、結婚又屬於公民私權利的范疇, 那麼法律就應當對此
給予寬容、國家權力也不應當不當干涉。
誠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為, 並非都具有積極的功利意
義;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為還可能導致消極的後果。但是,
任何事情都具有兩面性, 有利必有弊, 當利弊發生抗衡時,
立法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 兩利相權取其重」, 針對其中的
弊端, 法律也只能盡可能地採取措施予以避免。
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議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的轉變, 同性戀者的法制環
境會越來越好:
首先, 2001 年4 月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分會頒布了《中國
( )
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准第三版》以下稱《標准》, 其中的
同性戀者已不再歸類為精神病人, 這雖然比美國晚了 28
年, 但畢竟是一種進步。《標准》的頒布不僅顯示了我國對同
性戀有了更為科學的認知, 而且也為我國的司法實踐提供
了科學的理論支持。
其次, 中國的立法通常會比較、考察國外法學界的做
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對同性婚姻等問題做出了規
定: 荷蘭《家庭伴侶法》規定, 登記的同性伴侶將會和婚姻中
的夫妻雙方一樣, 在退休金、社會安全保障、繼承和扶養方
面享有同樣的權利; 德國的《生活伴侶登記法》規定, 同性伴
侶也可以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結為「生活伴侶」, 其社會和法
律地位與傳統的異性婚姻類似; 芬蘭的法律規定, 登記注冊
的同性伴侶可獲得部分同合法異性夫妻同等的權利義務關
系。
從嚴格意義上講, 目前只有在荷蘭和比利時承認同性
婚姻, 其他很多國家只是賦予同性伴侶不同程度的權利, 雖
然有些國家的規定已與異性婚姻伴侶的權利十分接近, 但
並沒有使用「婚姻」這一概念。李銀河教授針對同性婚姻的
這一問題曾提出過兩個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個別字句。
凡是出現「夫妻」兩個字的時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現
( )
配偶這個詞的時候加一個括弧 性別不論 。另一個方案是
搞專門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較而言, 筆者認為, 第二個方
案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 人類社會從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結合的婚姻制度
下繁衍, 盡管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這一概念逐漸淡化了
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國無論信仰如何, 都沒有改變一男
一女結合的婚姻定義。對於我國這樣一個傳統思想根深蒂
固的國家而言, 社會上絕大多數人還不能接受同性婚姻這
一現象, 如果國家強制用一部《婚姻法》來同時調整同性婚
姻與異性婚姻, 勢必導致絕大多數人的抵制。所以, 從我國
的文化土壤出發, 在大多數人還未接受同性戀現象之前, 不
宜用婚姻法來調整同性伴侶之間的關系。
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權利義務也是不宜賦予同性
伴侶的, 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有關「收養子女」的規定。筆者
認為, 同性家庭對子女的成長極為不利。曾有研究結果表
明: 同性戀者主要受童年環境、青春期經歷、環境因素等方
面的影響而造成性取向出現偏差。長期與同性戀者親密相
處的子女, 其身體、情緒必將受到嚴重影響, 這些子女甚至
會認為同性戀是很正常的現象, 久而久之, 這些本不該具有
同性戀傾向的人便成為又一批同性戀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
會背景下, 由於主流文化對同性戀仍然持排斥態度, 而這種
排斥或多或少地會影響到子女, 使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業
等方面受到歧視。這些歧視對子女自身而言, 將會造成其人
生觀、價值觀的扭曲, 對社會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會秩序
混亂的根源之一。
綜上所述, 國家應權衡各方面的利弊關系, 本著對「同
性戀者的權益」採取「不歧視更不提倡」的態度, 制定專門的
《反歧視法》, 其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第一, 明確《婚姻法》中
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於同性伴侶之間, 除非《反歧視法》有明
確規定; 至於同性婚姻, 該法也應設置專門的「婚姻篇」, 規
定同性伴侶在結婚、離婚、財產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
二, 設置專門的「人格篇」, 明確規定同性戀者的人格不受歧
視、個人隱私受保護等權利, 具體地來說, 也即同性戀者有
權同普通人一樣, 公平地獲得學習、勞動就業、參加社會活
動等權利。禁止任何單位、組織、個人以任何方式對同性戀
者進行侮辱; 各類傳播媒體不得惡意披露某同性戀者以及
其他可能推斷出該同性戀者的資料; 第三, 由於同性戀畢竟
不是婚戀關系的常態, 所以, 從人類繁衍、社會發展的長遠
利益出發, 國家應在此法中設置專門的「防治篇」, 明確規定
對於自願治療的同性戀者, 有關衛生部門應給予一定的優
惠; 有關單位特別是學校、軍隊、監管場所等也應加強防治、
宣傳措施, 從源頭上盡可能減少同性戀者的人數。至於現實
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無法可依的情況, 立法機關
應出台相應的刑法解釋。對於此,《反歧視法》沒有必要設置
專門的一篇來調整, 原因在於該法僅是規定同性戀者的民
事權利義務, 並不涉及刑罰領域, 而且如果在該法中規定刑
事責任, 勢必削弱刑罰的統一性和威懾性。
[參 考 文 獻]
〔1〕李慧波. 國外同性戀者生存狀態和法律地位〔〕. 電
J
( )
腦校園, 2001 4 .
〔2〕何東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樂山師范學院
J
( )
學報, 2005 8 .
〔3〕劉達臨. 中國當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聯書店
M
出版社, 1995: 113.
〔4〕李銀河. 同性戀亞文化〔 〕. 北京: 中國友誼出版公
M
司, 2002.
〔5〕王延光. 同性戀與艾滋病預防對策〔〕. 浙江學刊,
J
( )
2001 1 .
〔6〕 .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 1978, 272.
U niversity Press page
〔7〕同上, 298.
page
〔8〕黨永輝, 等. 芻議中國同性戀的立法〔〕. 中國性科
J
( )
學, 2005 9 .
〔9〕王人博, 程燎原. 權利及其救濟〔 〕. 濟南: 山東人
M
民出版社, 1998: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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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怎樣寫婚姻法上的調查報告

根據你院法(民一)明傳(2002)第l號和(2002)法民一字第1號通知,我院組織人員就《婚姻法》適用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調查,現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新婚姻法的情況
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我們迅速組織力量,展開了對新《婚姻法》的宣傳學習活動。
——邀請最高法院的專家、領導就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理論和實務問題進行專題講座,對保證適用法律的准確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組織民事審判人員認真學習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並利用院長培訓班、庭長培訓班、審判長培訓班等各種形式,對審判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全庭人員還於2002年3。4月份參加了最高法院在全國舉辦的《婚姻法》等司法解釋學習班,進一步領會了新頒法律的精神。 ——聯系審判實際,在《山東法制報(審判周刊)》上辟出專欄進行針對修改後的婚姻法有關理論問題的探討,使大家明確了立法目的,掌握了立法精神,正確理解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能夠准確地適用婚姻法。

——為指導審判實踐,編寫了《新編婚姻法的適用》等業務書籍。 ——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在理解和適用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我們擬於2002年5~6月份與山東省法官學院共同舉辦《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培訓班,計劃培訓審判人員1000人左右。
——在審判方面,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結合審判實際,注重對新《婚姻法》的運用。據統計,2002年第一季度,我省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21813件,其中涉及離婚的案件18595件,宣告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的案件12件,涉及財產的案件232件,涉及探望權的案件25件,涉及撫養、扶養關系的案件1046件,涉及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231件,分別佔一季度受理案件總數的85.25%、0.06%、1.6%.、0·11%、4·80%和1.06%。共結案10913件,其中離婚案件結案6051件,占結案總數的55.45%。在離婚案件中,共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案件1479件,占離婚案件結案總藪的24.44%,調解解除婚姻關系案件3078件,占離婚案件總數的50.87%。從審理情況來看,各級法院在貫徹《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保護婚姻家庭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從各地的審判實踐來看,問題集中體現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探望權的行使和保護、離婚中的過錯賠償等方面。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私營企業蓬勃發展,相伴而生的是夫妻離婚時的企業分割問題,有的是婚前一方創辦的企業,婚後夫妻共同經營,有的是婚後夫妻共同創辦的企業,還有的是婚後一方繼承家族產業而夫妻共同經營,對於這些企業,應當按何種原則予以處理,是一個涉及到各個部門法的問題,需要綜合各部門法的規定加以處理。 隨著我國鼓勵民間資本興辦教育機構的政策的實施,出現了一批私立學校,對於夫妻共同創辦的私立學校,在離婚時應當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若完全按照有關行政法規來處理,對當事人又顯失公平。
對於家庭財產保險的賠償金、一方參加人身保險所獲得的賠償金應當如何處理,在實踐中也不好把握。 對於一方的股票、股權,在認定和評估、處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難。
對於夫妻的房產,因涉及到房改,其中的關系錯綜復雜,稍有不慎,容易出現偏差。 對於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等承包經營權應當如何處理? 新婚姻法規定了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應當如何行使,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除了夫妻之外, 婚姻家庭糾紛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第三者有無探望該子女的權利?侵害探望權的責任形式是什麼?
第三者插足的案件,無過錯一方以侵犯配偶權為名起訴的,應如何處理?如何認識過錯賠償的性質?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應如何處理?等等。
我們認為,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就立法方面而言,由於法律不可能事無巨細,要求法律對所有可能的情況都作出規定是不現實的,立法雖然要求遵循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的原則,但立法過程中的疏漏也是在所難免的;就審判人員的素質而言,由於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全部達到准確、透徹的程度,因此,在某些人看來不成問題的「問題」,在另一些人看來可能就是法律的「難題」,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就可能因為理解的不同而作出不4.離婚時住房的處理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是家庭生活中心。住房可以分為公有房屋和
私有房屋,實踐中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公有房屋的處理上。當前我國住房制
度改革不斷深入發展,公有房屋權屬狀況千差萬別,尤其是房改房屋在離
婚時的處理,成為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
我們認為,當前,國家對房改房屋引起的社會關系的調整尚沒有明確
的法律規定,多數是依據國家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由此而引發的案
件,在具體處理中,政策性強,法律依據不足,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在
審理涉及房改房的離婚案件時,應當堅持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運行秩序和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則,堅持維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既
要講究社會效果,也要講究法律效果。在審判實踐中,應准確理解和認真
把握國家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和精神,堅持《婚姻法》的基本原
則,妥善處理好涉及房改房的各類離婚案件。
(1)要認真分析各方當事人的購房資格和房屋的權屬性質,按照市場
經濟的運行規則辦事,尊重當事人的合法約定,保護當事人享有的房改福
利。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出資購買的全部產權房屋,應屬於購房方的婚前個
人財產,離婚時應歸購房方個人所有。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借款購買的全部
產權房屋,婚後夫妻共同出資償還的,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出資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屬於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仍應歸出資人所有。婚前個人借款出資購買的部分產權房屋,婚後
由夫妻共同償還的,應認定夫妻共同享有該房屋的部分產權。
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屋,屬於另一方
按照房改政策規定的不在本單位購房,但將本人購房的福利待遇合並於購
房的一方取得的,購買的房改房屋的價格實際上反映了夫妻雙方共同的房
改福利,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屋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區
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對夫妻雙方均認為參加了房改並已繳納了購房款,有關部門也認定確
已參加了房改,只是由於房改部門的原因沒有發放房產證的,根據當前房
改的政策規定,確認房改產權不能以是否持有房產證作為確認產權歸屬的
惟一條件。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了購房款,就應當認定夫妻雙
方共同擁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產權。
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
的房改房屋,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出資應作
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不宜將房屋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
(2)房改房屋的價值確定與分割方法
房改房屋的價值應當由房管部門按照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以
後確定。
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應當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價格、單位享有的產
權份額和各種稅費以後再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割。另外,部分產權房屋體
現了售房單位與職工之間的特定關系,其所有權並未完全轉移到購房者手
中。因此部分產權房屋主體的變更需要經過單位的同意。
對不宜分割的較小房屋,可以採取競價的辦法判歸出價高的一方,再
386 婚姻家庭糾紛
由獲得房屋的一方給對方以相應的補償。房改房屋較大的,在不損壞房屋
結構,不降低房屋價值的情況下可以分割,或者調一換二。
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能夠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給一方所有的,
取得房屋的一方,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對方一半的經濟補償。對
於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如校園內不能分割的和封閉管理的住房、
4.離婚時住房的處理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是家庭生活中心。住房可以分為公有房屋和
私有房屋,實踐中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公有房屋的處理上。當前我國住房制
度改革不斷深入發展,公有房屋權屬狀況千差萬別,尤其是房改房屋在離
婚時的處理,成為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
我們認為,當前,國家對房改房屋引起的社會關系的調整尚沒有明確
的法律規定,多數是依據國家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由此而引發的案
件,在具體處理中,政策性強,法律依據不足,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在
審理涉及房改房的離婚案件時,應當堅持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運行秩序和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則,堅持維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既
要講究社會效果,也要講究法律效果。在審判實踐中,應准確理解和認真
把握國家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和精神,堅持《婚姻法》的基本原
則,妥善處理好涉及房改房的各類離婚案件。
(1)要認真分析各方當事人的購房資格和房屋的權屬性質,按照市場
經濟的運行規則辦事,尊重當事人的合法約定,保護當事人享有的房改福
利。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出資購買的全部產權房屋,應屬於購房方的婚前個
人財產,離婚時應歸購房方個人所有。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借款購買的全部
產權房屋,婚後夫妻共同出資償還的,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出資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屬於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仍應歸出資人所有。婚前個人借款出資購買的部分產權房屋,婚後
由夫妻共同償還的,應認定夫妻共同享有該房屋的部分產權。
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屋,屬於另一方
按照房改政策規定的不在本單位購房,但將本人購房的福利待遇合並於購
房的一方取得的,購買的房改房屋的價格實際上反映了夫妻雙方共同的房
改福利,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屋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區
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對夫妻雙方均認為參加了房改並已繳納了購房款,有關部門也認定確
已參加了房改,只是由於房改部門的原因沒有發放房產證的,根據當前房
改的政策規定,確認房改產權不能以是否持有房產證作為確認產權歸屬的
惟一條件。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了購房款,就應當認定夫妻雙
方共同擁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產權。
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
的房改房屋,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出資應作
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不宜將房屋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
(2)房改房屋的價值確定與分割方法
房改房屋的價值應當由房管部門按照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以
後確定。
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應當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價格、單位享有的產
權份額和各種稅費以後再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割。另外,部分產權房屋體
現了售房單位與職工之間的特定關系,其所有權並未完全轉移到購房者手
中。因此部分產權房屋主體的變更需要經過單位的同意。
對不宜分割的較小房屋,可以採取競價的辦法判歸出價高的一方,再
386 婚姻家庭糾紛
由獲得房屋的一方給對方以相應的補償。房改房屋較大的,在不損壞房屋
結構,不降低房屋價值的情況下可以分割,或者調一換二。
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能夠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給一方所有的,
取得房屋的一方,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對方一半的經濟補償。對
於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如校園內不能分割的和封閉管理的住房、
(二)探望權問題
探望權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我國《婚姻法》關於探望權的
規定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探望權的主體有限。探望權的主體僅限於不直接
第二部分:適用法律 393
撫養子女的另一方配偶。這與國外一些國家將探望權的主體擴大至夫或妻
以外的其他人是不同的。二是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規定的較簡單,其時間、
地點、次數等均可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
院在判決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三是人民法院在決定探望權的中止和
恢復上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只要是父或母的探望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判決中止探望權。
由於婚姻法的規定過於簡單、原則,探望權制度並不完善。實踐中亟
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第三人可否享有探望權?探望權應如何行使?侵害
探望權的責任應當如何認定和承擔?
1.關於第三人的探望問題
早在《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就有人提出了第三人探望的問題。認
為在我國當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親是普遍現象,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
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這種感情並不比父母子女之間
的感情差多少。據調查,在農村有70%。80%的學齡前兒童白天由祖父母
照看;在城鎮,大約50%的學齡前兒童、低年齡小學生主要由祖父母負責
接送上幼兒園、小學。允許夫妻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
孫子女有利於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身心健康,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要
求,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因此,除了父或母之外,不與孫
子女、外孫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況且,我
國法律並不禁止這種探望權。新婚姻法實施後,仍有人堅持這一主張,並
認為我國《婚姻法》第28條實際上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祖父母可以並且應當
探望孫子女。
我們認為,婚姻法意義上的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
權利,該權利是特定的身份權利,不可轉讓,不可非法剝奪。它可以保證
夫妻離異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子女定期相聚以滿足其精神上的需要。
有利於減輕家庭解體給子女帶來的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既然新
婚姻法規定了其權利主體只有父或母,則其他人就無權行使這項權利,探
望權主體的擴大已不是司法解釋所能夠解決的。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感情滿足需要在我國是實際大量存在的,如果
一律不允許他們之間的探望,顯然是不妥的。這個問題不應從擴大探望權
角度解決,而應從有利於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育和健康成長,
從權利義務關繫上允許其相互探望,而不是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的父
或母單獨行使的探望權。《婚姻法》中並不存在特殊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
母的探望權,《婚姻法》第28條所規定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
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這與《婚
姻法》第29條規定的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撫養能力
的未成年弟妹的扶養義務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在上述情形下,扶養人或撫
養人實際上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他們的「探望權」是基於監護關系而自
然發生的,並非婚姻法意義上的探望權。

❻ 用婚姻法寫一篇2000字論文

本文首先對夫妻忠實義務的定義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作了闡釋,對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性質作出界定,然後從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和國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實踐等角度闡明在婚姻法中規定夫妻忠實義務的必要性,最後,本文著重對「忠實」的法律性質定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是否可以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以及違背此義務的過錯方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問題作了詳細的論述,在現存的理論觀點和立法與司法解釋規定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觀點和看法,以期有助於對該問題的認識的深化。

[關鍵詞] 夫妻忠實義務 配偶權 不可訴條款 法定離婚事由 損害賠償責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夫妻是家庭的主體和基礎。夫妻和睦換來家庭的穩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穩定和幸福換來社會的穩定和繁榮。、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為家庭主要成員的夫妻之間必須恩愛和睦、互相忠實,這既是社會傳統習慣的要求,也是我國相關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葉扁舟,若要達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間互相忠誠、真誠配合、患難與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風、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讓人身心憔悴、飽受創傷。
婚姻需要理解和寬容;需要體貼和信任;需要愛情和忠誠;需要麵包和和諧的夫妻生活。
二. 從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實義務及相關概述
按慣例和習慣、關於夫妻忠實義務可以作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狹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又稱貞操忠實義務,僅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一〉,廣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不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不為婚外性行為,也包括夫妻之間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討論的夫妻忠實義務是取其狹義的理解,即貞操忠實義務。在早期,忠實義務不是配偶雙方的義務,而是強加給女方單方的義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男系血統的純正。因此,法律對於妻子貞操的要求極為嚴格,對失貞的婦女處置十分嚴厲。反之,對丈夫的通姦行為卻極為寬容,使得夫妻在忠實義務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這樣的規定是極其不科學的。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特別是人們法律意識和素養的提高以及對人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認識也更加科學、更加合理。
在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忠實義務作出界定前,對夫妻忠實義務是屬於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存在爭議,有這么幾種觀點。一是有人認為夫妻忠實義務從根本說是一項道德義務,甚至僅是一項並非公認的道德義務。⑵二是認為夫妻忠實是夫妻之間兩性關系的義務,這實際上也是排他的權利,法律明確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們的婚姻態度。⑶三是認為夫妻忠實是一項法律義務,違反此義務的配偶和第三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且另一方可以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排除障礙。⑷新婚姻法吸收了爭論的成果,對夫妻忠實義務進行了規定,使其上升為法律義務,但是,我們應當明確這並不意味著夫妻忠實義務與道德無關,而是我國法律
所體現的德治與法治的有機統一,治理這一問題必須做到兩者的互補與和諧,這一點是我們認識夫妻忠實義務法律性質的前提。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對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性質還要注重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性質定位 。筆者認為,配偶權是基於夫妻法律規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產生的基本身份權。從法律性質上看,具有權利義務的復合性,即在配偶權中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割,行使權利亦即履行義務。原則上這種身份權權利人不得放棄,甚至可以認為權利人有行使它的義務。配偶權雖然本質上是權利,卻是以義務為中心。權利人在倫理道德的驅使下自願或非自願的受制於相對人的利益,因而權利中包含著義務。所以,雖然夫妻忠實義務名為「義務」,實際上,我個人認為,在本質上它卻是權利與義務的復合體。是男方的義務,意味著這也是女方的權利;同樣,是女方的義務,意味著這也是男方的權利。這兩個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是夫妻雙方共有的權利和義務。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妻子忠實的義務,相對應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丈夫忠實的義務。這里,還有一點需要加以強調說明,有的學者認為夫妻忠實義務不僅拘束配偶權權利主體,而且拘束其義務主體。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間相互保持愛情專一、感情忠誠,相互忠實於對方;另一方面,它還拘束配偶權的其他義務人,即從配偶權的絕對權的性質出發,要求一對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對該對配偶負有不得破壞該對配偶的貞操義務,任何負有這樣義務的人與配偶一方通姦,破壞配偶一方的貞操,便構成了侵害,就是違背了忠實義務,就要承擔責任。這種觀點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對忠實義務的主體的定位卻不敢苟同。因為,對夫妻忠實義務而言,它的主體只可能是有夫妻關系的配偶雙方,至於上述觀點所表述的第二個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並不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內容,而是基於其他的規定派生出來的,所以,在對夫妻忠實義務進行法律定位時,對主體的界定也是尤為重要的,那就是主體只可能是夫妻雙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於對有過錯的第三方則要按其他的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三、在我國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實義務規定有其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在婚姻法修訂以前,對要不要將夫妻忠實義務規定在婚姻法中存在著激烈的爭論,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無為說」。這種觀點認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實義務,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實,而法律沒有必要另做規定。但是,法律的適用有一條基本原則,就是「法無規定不違法」,既然法律不規定,那麼侵權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進行反駁,而法律也無法對其進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輿論進行批判。所以,「無為說」站不住腳。
(二)。「不通說」。該說認為這個規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行不通。他們認為在現實生活中,總有部分當事人有不忠實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一方違背此義務,他方就有權尋求法律幫助和救濟,不論是自行捉姦還是請求公安機關幫助或者通過其他的途徑,均可能會出現一幕幕捉姦鬧劇。不通說主張者本身並不否認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主張增設照顧無過錯方這一原則。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體現對無過錯方的照顧及追究過錯方的民事責任,從而維護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該說有個致命的錯誤,就是其論點和對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張不把忠實義務進行規定,又如何保護無過錯方,如何懲罰過錯方呢?這個對策沒有法律依據,夫妻沒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何來的過錯與懲罰?
(三)、「倒退說」。該說認為將夫妻忠實義務規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會道德的倒退。持這種觀點的人的錯誤在於他沒有看到後果。不可否認,在當今社會,非傳統的兩性關系正在發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說,傳統的婚姻關系仍然是社會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說」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實於配偶,完全憑感覺,那樣只會進一步加劇時風日下、道德評價混亂的局面。另外,此說完全沒有考慮子女的利益,而在現實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關系出現問題時最大的受害者。
通過對上述幾種錯誤觀點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們都有各自無法克服的缺陷,同時也證明了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在總則部分對此加以規定的必要性和正確性,這一規定有特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首先,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性質,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根本制度。而隨著改革開放和其他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也出現了例如「賣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爺」等醜陋的社會現象,這是與社會主義制度格格不入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要求國家和社會對這種現象加以規定和管理,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理和制裁。其次,對夫妻忠實義務規定是夫妻雙方共同一致的內在要求。夫妻雙方都希望能夠在法律中對這一義務加以規定,從而對雙方的行為加以界定,從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對夫妻雙方的行為加以約束。於是可以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加以參照和遵循,當有一方違背這個義務的時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爭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對方負責。這樣規定就可以為雙方提供一個行為的准則,在作出相應行為的時候,就要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從而起到社會一般預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對忠實義務加以規定是對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對夫妻忠實義務加以明確,就可以對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雙方生活在一起,也會對後代及社會風氣、道德等上層建築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從而進一步促進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同時,我國作為一個新世紀的法治國家,如果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是名實不符的。而且,對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圍中健康成長,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時,夫妻的行為也會對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響,法律的規定必然促進這種良好影響。最後,法律對其加以規定,為其他調整婚姻關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論依據。「法無規定不違法」,只有對其加以規定,在保護無過錯方和懲罰過錯方時才能作到有理有據。另外,它還可以為處理婚姻家庭中出現的其他問題,如離婚損害賠償等提供法理依據。所以,新婚姻法的關於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立法慣例,有其特殊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對策
雖然新修訂的婚姻法對夫妻忠實義務已作出明確的規定,但第四條的規定只是一個不可訴條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釋中指出,「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也就是說,在訴訟中不能直接以它來處理和解決糾紛。有的學者認為,這一條司法解釋屬於倡導性條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告知社會,體現的是德治結果,而非法治目標。所以,如何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維護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權利,如何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進行處罰,應該引起我們的強烈關注,在立法、法律解釋及法學理論研究中都要繼續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幾個比較典型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提出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一).對「忠實」的法律性質定位要作出明確的界定。夫妻忠實義務已經寫入新修訂的婚姻法中,並寫入到總則之中,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廣大人民群眾對這個問題的重視程度,但是,筆者認為,立法或者司法解釋應該對何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出明確的界定,這也是把這條不可訴條款具體運用到現實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前提。那麼,如何界定它的含義呢?筆者認為,對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圍過大,過於籠統、概括,現實生活中無法進行操作,也不能太過狹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現實生活中的現象。要盡可能的能夠將現實生活的現象加以總結概括。根據本文所述,本文所討論的夫妻忠實義務是狹義的忠實義務,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雙方夫妻生活的專屬性權利,才能根據他(她)的行為來追究責任,否則,就不能根據法律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有的學者從廣義出發,認為除了夫妻生活義務的忠實以外,配偶一方還不能因個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對另一方的人身、榮譽、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和採用約定財產制的對方財產)等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否則,也認定為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筆者堅持狹義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定位,至於對上述行為(廣義)的處罰,應該根據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進行追究。

更進一步分析,怎麼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為已經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呢?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如何給「忠實」進行定位。筆者認為,可以概括以下幾種行為確定為其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應該對其作出譴責:一是重婚行為,包括兩種即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續的情況下又於他人履行法定結婚程序,事實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續的情況下又於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包二奶」。三是通姦行為,是指男女雙方自願的、暫時的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四是賣淫嫖娼行為,這種行為無疑也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應該受到法律的譴責。所以,對「忠實」的定義和適用要有明確的界定,不僅在學理上要求明確,在法律上更應該盡量具體,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發揮它的功用。
(二).是否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對於應否將違背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歷來存在著激烈的爭論,修訂之前的《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後來的立法又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規定了幾種具體的法定情形,對離婚的適用提供了確切的法律依據。但是,法律一直沒有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之一。原來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准不僅對於法官掌握判斷夫妻感情已破裂標准難度極大,而且在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離婚理由上,給法官以主觀臆斷的極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與事實不符的判決。針對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就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破裂規定了具體的使用標准,但是,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能否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仍在討論中,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
所以我個人認為,目前還不宜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僅以第四條即夫妻忠實義務為依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受理,從這一條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圖,將其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不僅於此沖突,而且時機還不成熟。其次,將此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證。根據婚姻家庭關系自身的特點以及法律精神看,這一問題還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過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來最終解決,而不宜直接通過公共權力加以硬性的處理,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何取證等一系列問題,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最後,有的學者認為應將違背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他們認為如此規定的實質,是將違背忠實義務的法定離婚事由確定為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的法定事由,而違背忠實義務的過錯方不得將其作為自己提出離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實施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然後據此提出離婚。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護無過錯一方配偶的合法權益,不能讓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因此而受到損害。這種觀點乍聽起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32條第2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學者觀點附條件將其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就和該條司法解釋形成沖突造成矛盾,更不利於法律的實施和適用,必將會在司法實踐中帶來更多的問題,而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所以我個人認為,規定這一條的時機尚不成熟,還不宜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新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這是我國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規定盡管是道德規范上升的法律規范,是倡導性條款,但法律上的「應當」用語,不僅具有必須強制執行的強制性質,而且包含了對通姦、「姘居」、「第三者插足」、「賣淫嫖娼」等婚外性行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對無過錯方進行救濟便顯得既合理又重要,那麼,是否可以要求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提出這個問題所受到的阻礙有一點就是,中國人在觀念上還是不能接受這樣的思想,認為對貞操這種人格上的利益實行損害賠償,不符合國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傾向。其實,這樣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應該的。但是,根據國外的立法經驗和實踐,這樣的憂慮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對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人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護公民的配偶權這種身份權,保護身份權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話,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進行賠償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有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僅包括財產賠償,還有精神賠償,比如說,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方式。此外,對夫妻雙方採用約定財產制的,對法官和法律適用上都沒有問題,可以判決有過錯一方用自己的財產進行賠償。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制而言,有個人財產的,用個人財產賠償,沒有的,可以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一部分作為無過錯方的賠償,這部分財產為個人財產。另外,可以結合使用賠禮道歉等方法承擔責任,而不見得僅僅使用經濟賠償一種方法。根據我國立法經驗和實踐,還可以規定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即可以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之一,以此來保護無過錯方。由此可見,無論是離婚損害賠償還是其他形式的損害賠償,法律都可以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事由加以規定和實行,使得這一條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總之,通過分析和討論,我認為,現行《婚姻法》將夫妻忠實義務寫入總則之中,體現了立法界和人民群眾對這個問題的重視,也體現了立法的進步和與國際接軌,有積極的進步意義,但是作為不可訴條款,它只是一條倡導性的規定,至於它在實踐中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對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保護能深入到何種程度,我個人感到有些懷疑,這也是寫這篇論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對這個問題的解決起到一點作用,從而有助於該問題的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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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蔣 月著:《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❼ 急急急 婚姻法小論文3000至5000字 表明出處

改革開放以來的婚姻家庭立法與婦女權益保障
楊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

【專題名稱】婦女研究
【專 題 號】D423
【復印期號】2009年02期
【原文出處】《中華女子學院學報》(京)2008年6期第11~15頁
【英文標題】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
【作者簡介】楊大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所所長,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起草組成員。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專家試擬稿起草組召集人。(北京 100872)
【內容提要】 改革開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頒行。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根據實踐經驗和當時婚姻家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修訂的。2001年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對此立法進程進行研究有助於我們更加審慎而理性地把握未來。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
【日 期】2008-10-25
【關 鍵 詞】改革開放/婚姻法/婦女權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698(2008)06-0011-05
改革開放以來的30年間,我國的法制建設和婦女權益保障事業取得了重大的進展。婦女權益的保障涉及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就法律層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調整對象的相關法律。本文僅就改革開放以來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對婦女婚姻家庭權益保障問題,做一些簡略的回顧和評述。在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之際,我們應當在現行法的基礎上,探索進一步完善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法律機制的途徑和方案。

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於改革開放前夕的1978年冬,該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法律的頒行,是鞏固和發展已經初步建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權益的需要,也是促進安定團結、婦女解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在撥亂反正的歷史背景下,它的問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嚴重破壞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發展的軌道。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國婦聯率先倡議和推動的。在1978年7月召開的第四次全國婦女代表大會上,來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時期的婦女發展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大計。關於婚姻家庭領域的情況、問題和對策,是這次大會的主要議題之一。代表們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議,反映了廣大婦女的共同願望。會後,以全國婦聯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義,向中央報送了《關於再度建議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請示報告》①,根據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國婦聯牽頭,有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組,下設辦公室,隨即啟動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組的領導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後期工作則是由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完成的。
1980年婚姻法對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補充,豐富和發展了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關於總則、結婚制度、家庭關系、離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補充,此處不擬評述。關於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保障問題,該法是通過幾種不同的方式加以規定的。一是有關男女兩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權益的規定。二是有關對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予以特殊保護的規定。三是某些規定雖然同樣地適用於男女兩性,但就其實際針對性而言則有利於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規定。筆者認為,1980年婚姻法對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保障,可以通過以下數例加以評析。
1、關於男女平等原則
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則性的規定。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將原法中所稱的男女權利平等,改稱為男女平等。這個看來似乎很細小的提法上的差別,過去往往被人們所忽略。兩字之差,其中實有深意存焉。男女權利平等是指兩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機會平等,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當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兩性在實際生活中的平等或結果的平等。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不僅要有兩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規定,還要有根據實際情況促進兩性在事實上平等的規定。男女權利平等和男女平等這兩個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後者,後者則是可以包容前者的。這個提法上的修改,是對男女平等在認識上的深化,對保護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乃至其他權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關於傳統習俗的改革
1980年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一規定有利於破除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家庭觀念和婦從夫居的舊俗,有利於消除有女無兒戶的思想顧慮,克服此類家庭特別是農村地區此類家庭的實際困難,對推動計劃生育和保障婦女權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與1995年婚姻法相比較,1980年婚姻法擴大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孫關系、兄弟姐妹關系均被納入調整范圍。在祖孫間的撫養問題上,祖父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權利義務是一律平等,並無區別的。我國的傳統家庭歷來是重父系親、輕母系親,重男系親、輕女系親的。代之以父母雙系並重,男系女系一視同仁的規定,是實行男女平等的親屬制度的必然要求。
3、關於夫妻財產制
1980年婚姻法以婚後所得共同制為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雖然過於概括、過於原則,卻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應規定更明確,尤為重要的是,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財產的歸屬,為構建約定夫妻財產製作了立法上的嘗試和准備。在現有的社會條件下,採用婚後所得共同制,並以夫妻財產約定作為必要的補充,是有利於保障已婚婦女財產權益的。
4、關於離婚的法定理由
對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糾紛。1950年婚姻法中僅有程序性的規定,而無有關離婚法定理由的實體性的規定,准予或不準離婚的原則界限,實踐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的。1980年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概括性的離婚法定理由符合馬克思主義關於離婚問題的基本觀點,是我國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長期經驗的總結,有利於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適用這一概括性的規定,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等作過多次司法解釋,使其在適用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現實生活中,出於種種原因,要求離婚的婦女遇到的困難或阻力,往往大於男方,關於離婚法定理由的規定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有助於婦女行使離婚自由的權利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生活和廣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經歷了巨大的變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在新的形勢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實際需要。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必須通過立法措施制定相應的有效的對策。我們應當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歷史功績,包括它在保護婦女婚姻家庭權益方面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但是,這部法律的不足之處也是很明顯的。首先,該法本身原來就存在較多的立法空白,對某些應當具備的制度未作規定。其次,該法的若干規定已經滯後於現實。這些缺陷,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變化逐漸顯現的。結婚法中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欠缺有關無效婚和可撤銷婚的規定;原有的夫妻財產制,與已經多元化、復雜化的婚姻家庭財產關系不相適應;面對離婚率的增長和離婚原因的變化,需要在立法上進一步完善離婚制度,凡此種種,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
從1996年10月3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將修改婚姻法補充列入該屆人大的立法規劃,到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歷時5年有餘。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上述決定的內容多達33項,與婦女婚姻家庭權益密切相關的立法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總則章中的禁止性條款和導向性規范
為了保障婚姻法各項原則的貫徹實施,修正後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條款中增設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上述違法行為的受害人以女性為多,增設這些規定,加強了對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在新增設的第4條中規定了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的共同責任,即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項導向性的規定,集中地體現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內的家庭成員建設和諧家庭的共同願望。
2、關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修正後的婚姻法在結婚章中增設了有關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其內容包括婚姻無效的原因,婚姻撤銷的原因、程序、請求權人和請求權行使的期間,以及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等。在出於某些原因導致的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等違法婚姻中,婦女深受其害。有了關於婚姻無效和撤銷的規定,可使她們擺脫違法婚姻的困境,並可使她們在違法婚姻終止時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3、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約定
與1980年婚姻法頒行時相比較,現實生活中的夫妻財產關系已經出現了許多新的變化,表現在客體范圍、發生途徑、財產價值、權利形態以及涉外婚姻、區際婚姻中的財產關系等諸多方面,經過婚姻法的修正,改進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財產制,規范了夫妻財產約定,對法定夫妻財產制,分別規定了婚後所得共同制中雙方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范圍,在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為一方個人的財產權利提供了適度的空間。對夫妻財產約定,規定了約定的內容、形式以及約定的對內和對外的效力。在約定的對外效力問題上,兼顧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和第三人的財產權益,有利於保護社會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種規定,當然適用於婚姻雙方,對增強已婚婦女在財產權利上的主體性和獨立性,也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4、關於離婚法定理由的具體化
修正後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則性規定的同時,還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增設了若干列舉性、例示性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法條中列舉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等違法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此類行為的實施者往往是男性多於女性的。離婚法定理由具體化的後果之一,是婦女行使離婚自由的權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也應依法准予離婚。關於一方為失蹤者的離婚問題,修正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應准予離婚。失蹤與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關,此類案件是不可能進行調解的。
除上述各點外,修正後的婚姻法還有若干有利於保障婦女權益的規定,包括在法定期間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不適用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等。此類規定在離婚婦女的財產權益方面更為具體詳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照顧女方的權益;關於離婚時的經濟補償、生活幫助、損害賠償等規定,在適用中實際上多以女方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章中的許多規定,更是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必要措施。

新中國成立後的半個多世紀以來,婚姻家庭法經歷了從與民法分離到向民法回歸的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行,標志著婚姻家庭法在立法體制上已經向民法回歸。民法的法典化,將婚姻家庭法規范體系納入法典化的民法,作為其中的一編(婚姻家庭編或親屬編),將進一步實現婚姻家庭法在體系結構、編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歸。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時機,在婚姻家庭編或親屬編中增設若干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規定,不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鑒於2001年對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編時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補充。本文僅就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法律保障問題,提出以下數項具體的立法建議。
一是增設有關親屬制度的通則性規定。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以親屬身份關系為其客觀依據的。這些通則性規定,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某些與此原則不符的親屬稱謂,也要在法律用語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將父之父母稱為祖父母,母之父母稱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稱為孫子女,女之子女稱為外孫子女,這顯然是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歷史孑遺。沿用這些稱謂,會給人們帶來內外有別,重男輕女的消極影響。筆者建議將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統稱為祖父母,將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統稱為孫子女。這種親屬稱謂的改革並非小事一樁,會對消除性別歧視,保障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具有潛移默化的積極作用。
二是將有關配偶權的規定納入婚姻家庭法的規范體系。這里所說的配偶權,是夫妻人身關系方面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財產關系方面各種權利和義務藉以發生的根據。將配偶權作為夫妻關系法中的一個上位概念,在法理上並無不妥之處。為什麼在親子法、監護法中可以有親權、監護權等規范,而不可以在夫妻關系法中有配偶權的規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過程中,配偶權問題曾屢受質疑,那種將配偶權僅僅歸結為性的獨占權的說法,顯然是對配偶權的嚴重誤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權,並通過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對配偶權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方的權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是進一步完善約定夫妻財產制。現行法中有關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是以財產歸屬問題為其主要內容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與對財產關系的靜態調整相比較,對財產關系的動態調整更加重要。因此,應當將財產的經營、管理等問題納入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採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一方將財產委託另一方經營、管理時,應當適用有關委託代理的規定。顯然,進一步完善約定夫妻財產制,對保障已婚婦女的財產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是增補有關離婚法定理由的列舉性、例示性規定。現行法中有關規定並不到位,具體地列舉和例示的僅有四項。哪些情形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進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釋。為了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補若干列舉性、例示性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規定的增補應當從實際出發,過去的某些司法解釋可供參考。筆者認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無性行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一方有殺害或嚴重傷害另一方的意圖(有犯意表示或預備行為即可認定,不以殺害未遂或者傷害未遂、既遂為必要條件)等,均可納入上述列舉性、例示性規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增補這些規定,對女方婚姻權利的行使來說是利大於弊的。
五是擴大離婚時經濟補償和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現行法中有關離婚時經濟補償的規定,其適用范圍僅僅限於採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夫妻均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婚後所得共同制,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的並不普遍,或者可以說是並不多見。因此,這種規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實,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亦可適用這種經濟補償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將離婚時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擴及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在具體操作上並無困難,可在離婚時的財產清算中與共同財產的分割一並處理。有人說,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可對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並無適用經濟補償的必要。這種說法是有失偏頗的。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和受到照顧是性質不同的兩個問題。兩者的區別是涇渭分明的,現行法中有關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對賠償請求權的發生依據作了嚴格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滿足無過錯方的合理要求。建議在已有的規定外,增設關於賠償理由的概括性、補充性的規定。因其他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的事由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也有權要求過錯方予以賠償。在現實生活中,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和損害賠償,權利人以女方居多,義務人以男方居多。擴大這兩種制度的適用范圍,是保障離婚婦女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注釋:
①早在第四次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召開前的1978年8月,全國婦聯已向中央報送過關於修改婚姻法的請示報告。
②經2001年對婚姻法的修正,已將這一規定中的「也」字刪去,進一步突顯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婦女的主體性。

❽ 我國的婚姻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及具體的發展歷程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
面的各種重要問題。「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
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就是該法在原則問題上所作的重要規定。為了肅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該法還明確規定禁止重
婚、納妾、收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❾ 申請結婚報告表範本 個人結婚申請模板

有些特殊職業的人領取結婚證需要提前上上級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才能領取結婚證。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申請結婚報告表範本如何寫,個人結婚申請模板是怎樣的。

一、申請結婚報告表範本

1、男方姓名、出生年月、部別、職別、軍銜

2、女方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等級

3、男方籍貫、家庭居住地

4、女方籍貫、家庭居住地

5、男女雙方何時何地入伍或參加工作

6、男女雙方何時入黨或入團

7、男女雙方參加工作前本人的社會經歷

8、男女雙方各自家庭的主要成員過去和現在的職業、政治態度

9、男女雙方工作單位性質以及有無親屬在國(境)外

10、男女雙方有何社會關系(指過去和現在對本人思想有影響的親友關系)其政治態度如何

11、男女雙方是否參加過其他黨派團體曾任何職

12、男女雙方過去有無婚姻關系及處理情況

13、申請人雙方共同簽名蓋章,寫上申請時間。

14、支部、領導、批准機關分別簽署意見,並寫上日期。

15、注意

(1)申請結婚者,必須附雙方婚前體格檢查表

(2)再婚者必須附離婚證件

(3)報告必須附女(男)方家庭駐地公安部門或工作單位的組織上對其政治情況、社會關系及其目前思想表現等證明材料。

二、個人結婚申請模板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本人申請結婚登記,謹此聲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族: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狀況:_____________(未婚/離異/喪偶)

對方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族: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狀況:_____________(未婚/離異/喪偶)

本人與對方均無配偶,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了解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自願結為夫妻。本人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

聲明人:_____________ 監誓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聲明人簽名須生監誓人面前完成)

❿ 求一篇關於婚姻法的論文.3000字左右.

好的,給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簡析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分割是與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相應產生的。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量越來越多、種類越來越復雜、牽扯的利益越來越廣泛,所以認定和處理也越來越困難。因此在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越來越重要,處理的好壞不僅關繫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甚至於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風貌。因此,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作為離婚的重點倍受關注。一、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有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這種規定一方面強調了法律規范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意思自治。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處理判決。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必須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准確地劃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類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約定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分割的僅限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應當首先分家析產,分出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後夫妻雙方再對此加以分割。對於夫妻個人財產屬於夫或妻一方獨自所有不作為分割對象。二、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基本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繫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也應平等的承擔清償責任。理解這一原則,應該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於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其二,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益決不意味著鼓勵搞絕對平均主義。其三,夫妻雙方在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的同時,還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比如共同債務的承擔。(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婚姻法更為注重保護子女的權益,這是由於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這一原則意味著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准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系,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要求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范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三、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方法(一)離婚案件中財產的原則分割方法原則的分割方法,是指離婚財產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原則方法,是均等分割,輔之以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的適當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我國司法實務一貫堅持的方法,即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之後,一分為二,平均分成兩份。它的依據是婚姻法第17條第2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並不是絕對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後果。為此,在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之下,允許在一些條件下適當地有所差別。夫妻一方在生產、生活上有特別的需要,或者財產來源有特別的情況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對變賣所得價金進行分割後各自取得價金。價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3.價格補償,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一半價格的補償,取得價金。(二)離婚案件中具體財產的分割方法離婚案件中具體財產的分割方法是對各種具體的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的辦法。對於這些具體的分割方法,根據我國的司法解釋,本文主要就以下幾種情況說明:1. 關於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是最有價值的財產,有關離婚案件中的住房問題,一直是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且比較棘手的問題。它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員,以及房屋產權等諸多因素。因而,解決好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是保障離婚自由,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需要。解決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1)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2)保護房屋產權;(3)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4)堅持調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5)照顧無過錯一方。結合有關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經驗,在處理住房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個人所有;(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3)對雙方居住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為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4)對已經房改的公房房產的認定。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商品住房,該住房產權屬全部產權,分割財產時可以就該產權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分割部分產權的住房時,應該明確個人和國家在全部產權中的比例,先析出個人產權部分,然後才進行分割。2. 關於投資性財產的分割。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 之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3.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條規定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對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此在離婚時,影保護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享有的權益。2003年3月1日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關於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問題。依據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涉及到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所說的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參考文獻:[1]楊立新、秦秀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與適用》,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詩權:《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禎:《婚姻與繼承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4]蔡華富:《夫妻財產糾紛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衛明:《民法學》,長沙,中南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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