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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夫妻關系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2-21 14:22:21

『壹』 夫妻之間是什麼關系

一、夫妻之間是什麼關系
1、夫妻關系是由合法婚姻而產生的男女之間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關系是家庭產生的前提,是家庭關系的基礎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個方面的內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夫妻之間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之間離婚的條件是: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貳』 什麼是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是受婚姻法保護的一種親屬關系
夫妻關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在家庭中起著承上啟下、養老育幼的作用。
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依法結合的伴侶,男女雙方因結婚而成為夫妻。
夫妻關系的性質如下:
(1)夫妻是男女兩性合法的結合,兩性間的非法結合不構成夫妻;
(2)夫妻須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同時還承擔著生育和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等責任。

『叄』 什麼是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切該種關系一般以結婚登記為產生要件。即男女雙方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才會產生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肆』 在結婚後,夫妻究竟是什麼關系

對於一段已經走進婚姻狀態的愛情來說,兩個人在生活當中的關系已經發生了很大改變。這種改變既表現在兩個人的相處當中,也表現在夫妻各自的精神層面。婚後的夫妻關系,已經與以往變得有所不同。

其實當一對情侶走進婚姻之後,兩個人相處間的心理狀態改變,只有兩個人之間最為清楚。可是婚後夫妻間的支撐和陪伴作用,是你人生當中其他角色都無法給予你的力量,也是你能以另外一種精神狀態面對生活的精神層面的保障。

夫妻就是兩個5毛,只有湊成一塊,才能在生活中更具競爭力。

『伍』 什麼是夫妻關系

什麼是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指在一段婚姻中丈夫與妻子的關系,從法律上講,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和夫妻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男女結合後即成夫妻,夫妻是一個整體,不分你我,這個關系並不稱為親屬關系,而是私人整體關系;准確的說就是陰陽平衡關系。錯誤的解釋夫妻關系,是對夫妻關系的褻瀆與詆毀。

夫妻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夫妻關系的主要內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人身關系主要有下列內容:

1、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婚姻法第2條第3款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內容做了明確規定。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互不隸屬、支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貫穿於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總的規定。

2、夫妻雙方都享有姓名權。婚姻法第14條規定,作為人身權的姓名權由夫妻雙方完整、獨立地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並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內)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願地行使、處分其姓名權。這還體現在子女姓名的確定上,對子女姓名的決定權,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還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婚姻法第3條第3款、第4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其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姦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對夫妻間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以正當、合理為限,並因其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強制執行。違反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還不利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維護。法律對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侵犯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4、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權。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這是夫妻雙方各自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和先決條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權以合法、合理為限,並應互相尊重,反對各種干涉行為。

5、夫妻住所選定權。婚姻法第.9條對此做了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成為另一方家庭的成員,夫妻應有權協商決定家庭住所,可選擇男方或女方原來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禁止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暴力行為;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

7、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負有公法上的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計劃外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義務。義務的主體是夫妻雙方,而非僅僅是女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孕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婦女有生育權。對於男性生育權,學界意見不一,法律對此也未做明確規定。不過,作為夫妻生活重大事項之一的生育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共同決定,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陸』 夫妻之間是什麼關系

合作關系。夫妻雙方在生活上相互依存,在精神上相互支持,在事業上相互鼓勵。夫妻之間要相互忠誠,互相幫助,互相尊重,互相諒解,互相關心,互相照顧,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1]夫妻之間的關系,是人類社會最基本、最普遍的關系。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關系,是人類社會結構的基本細胞,是社會和家庭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1]夫妻雙方在生活上相互依存,在精神上相互支持,在事業上相互鼓勵,共同創造和諧的家庭生活,共同擔負起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的責任。[1]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夫妻雙方都有參與家庭生活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應當尊重對方,相互關心、相互照顧、相互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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