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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傳承婚姻法治精神

發布時間:2022-12-21 07:05:21

A. 中國式婚姻現狀是什麼,如何經營婚姻呢

一、中國式婚姻現狀

①攀比跟風,沒有主見。不管是長輩之間、兄弟姐妹之間還是閨蜜朋友之間,都會有這種情況,比禮金嫁妝、比婚禮儀式、比房比車,比老婆老公,比孩子…別人有的自己也得有,這也因此會帶來夫妻間的摩擦從而導致矛盾產生!

②太重物質,輕視愛情。受傳統封建思想殘留的舊觀念影響,婚姻像是成了交換,家裡條件非常看重,必須要有錢,結婚前提出種種「物質」要求;但若輕視兩人的愛情,保障了生活卻保障不了兩人婚姻的長久與幸福。

中國式婚姻不是不好,傳承千年自有其合理合情合道德之處,這跟國內大家庭文化、婚姻觀也有關系!我們需要理智看待婚姻,看待婚姻生活里的點滴。婚姻就像進階考試,每個人都需要在婚姻的磨合摩擦和相濡以沫的相處中去成長!面對婚姻,沒有標准答案,但我們的人生,不應該被定義,更不能被「中國式」!

B. 求一篇婚姻家庭繼承法的論文

有關我國《婚姻法》中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看法

內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使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進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據,使我國婚姻家庭立法有了進一步的完善。但是該制度在實踐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使得對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顯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基礎,確立的意義,損害賠償的要件,適用條件,賠償義務主體的范圍,以及實際操作中的歸責原則等問題進行了論述和探討,並提出了一些現實存在的問題及自己的看法與建議。
關鍵詞: 婚姻的契約本質 損害賠償 婚內損害賠償 舉證責任
(一)確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
有學者認為確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依據源於民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對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責任,依照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處理。也有觀點認為應將破壞婚姻關系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實行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認為:確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依據在於婚姻的契約本質。
長期以來,我國並沒有採用婚姻契約理論,傳統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精神上的結合」,「愛情是不應該用金錢來衡量的」,更有反對確立婚姻損害賠償的人士認為:損害賠償制度違反了婚姻的倫理本質,並使婚姻關系商業化,法律解決道德的問題是不妥當的等等。總之,這是因為對婚姻的本質存在不同看法而導致的不同結論。婚姻是男女雙方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民事契約。就是說,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而契約不僅強調權利,更強調自由。因此,我們可以說,婚姻意味著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據就是契約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我國採取結婚登記主義,這說明,婚姻契約的締結必須嚴格依照婚姻法進行。它的內容就是夫妻雙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權利和各自所應履行的婚姻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包含了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而且婚姻當事人可以選擇離婚來解除這種權利義務,即婚姻契約的解除。以上內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約本質。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是從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來反映婚姻的「契約」本質的。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並無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國外立法卻早在幾百年前就確立了這項制度。如1791年法國《憲法》、法國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確立了這項制度。
婚姻的「契約」本質在我國長期受到禁錮,在封建社會,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極不平等,婦女的地位極其低下。長期以來,人們似乎承認婚姻是一種契約,彷彿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種可恥的交易。所以應當說,這種理念迴避了婚姻關系的本來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的貫徹和實現。所以婦女在婚姻關系中基本沒有什麼合法權益,當婚姻關系破裂時,更談不上合法權益的保障。近年來,隨著民眾「契約」理念的漸趨深入,有關婚姻本質的認識也越來越明晰。並且,這種認識已經反映到婚姻立法上來。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正是基於婚姻的契約本質而確立了損害賠償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過錯方已經嚴重違反了婚姻契約之義務,理應承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 《婚姻法》確立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2001年,我國《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
(1)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目前社會形勢下保護婚姻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有利於警示、懲罰重婚,姘居,通姦,婚外戀,家庭暴力等過錯當事人的行為。
(2)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在人們對包二奶,通姦,姘居等行為日漸麻木漠然 ,社會風氣日漸淪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來提高道德的認識是必要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要樹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強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之一,也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4)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從以往的司法實踐看,由於我國原婚姻法沒有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操作。但是在財產很少甚至沒有財產的情況下,該照顧原則根本無法適用,無法給予無過錯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護;同時使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的處理和制裁。因此,讓司法有法必依,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至關重要。
有反對該項制度建立者認為:損害賠償制度違反婚姻的倫理本質,而懲罰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問題不能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並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隱私,捉姦成風的不良風氣,司法介入婚姻過錯的調查,取證困難,訴訟成本高,操作難等等。筆者認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夫妻雙方感情的基礎上的,但婚姻關系的維護除了需要感情的積極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倫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確實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國採用結婚登記主義,婚姻這項契約必須嚴格依照婚姻法締結。它不僅關繫到當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會利益,理應受法律的嚴格保護。調查難,訴訟成本高不能成為反對立法的理由。三峽大壩水利工程難、成本高,為什麼國家還要建設?因為它建成後的社會效益可觀。那麼建立婚姻法上的損害賠償,其社會效益,也具有長遠的精神效益!
(三) 損害賠償的要件
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
請求權人有受損害的事實。這是損害賠償的客觀後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事實上,也只有當無過錯一方有損害事實時,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需要強調和補充的是:通說精神損害賠償要有精神損害的事實。因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實狀態表現出來更難。在學理上為了解決精神損害存在的客觀性,有學者和實務者將精神損害分為「名義上的精神損害」和「證實的精神損害」。所謂「名義上的精神損害」又稱「形式上的精神損害」,只要受害人有舉證侵害人的侵權行為明確存在的表現形式,依一般的認識水平,相信受害人確實存在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法律則推定這個損害的真實性。所謂「證實的精神損害」也稱「實證的精神損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損害的真實性,受害人必須舉出證據加以證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體上,精神上受到損害。筆者認為:通說要件所述的精神損害的事實應理解為是「名義上的精神損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損害而無須再輔以證據加以證明。
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這是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四) 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
文中在闡述中一直強調婚姻的損害賠償,而非離婚的損害賠償。這正是本文的重要觀點之一——確立獨立的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支持婚內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適用的條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應該理解為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確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吧?
那麼,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不要求離婚就不能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么?難道說無過錯方要想得到賠償就必須以離婚為代價么?筆者認為,這種規定,無疑使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形成了一種「強行配售關系」,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想主張損害賠償,那麼離婚便成為了一種「強制搭配品」,否則損害賠償就無從提起。然而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種本質截然不同的權利。離婚請求權是基於婚姻關系的破裂而主張夫妻關系的解除,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於違背婚姻法所規定的義務的違法行為而主張受損權益的法律保護。因此,應將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一項獨立的請求權,取消以離婚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內損害賠償的請求。也許有人認為這種賠償沒有什麼意義?判來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財產。但筆者認為,這樣界定是有意義的。它可以整體提高人們對家庭、對婚姻義務的重視,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對有過錯一方進行懲罰和教育,即體現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於過錯方悔悟,使其「回頭是岸」,促進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一定要以離婚為代價,對無過錯一方也是不公平的。並且對於這種因婚內賠償無過錯方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亦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其穩定與否,在一定因素上關繫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如果確立這種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從長遠的角度看,其社會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觀的。
(五) 損害賠償義務主體范圍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條,在責任主體上界定模糊。從條文分析,損害賠償義務人限制在夫妻雙方的范圍之內,這使得受害人在權利保護上受到影響。實際上,是免除了有過錯的第三方的連帶責任。無過錯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張賠償呢?筆者認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對現行法律保護的婚姻制度的破壞,同其他的違法行為的本質是相同的,而不僅僅只是道德問題,法律必須做出否定的評價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為配偶一方與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姦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過錯方有錯的同時,第三者也大都有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不過,無過錯方不應在離婚訴訟中向第三者主張權利而應另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像本文第四點所述的,允許婚內賠償的話,無過錯方則可以以有過錯的配偶和第三人為共同侵權人提起侵權之訴。有的專家、學者稱「懲罰第三者有可能導致捉姦成風,司法上難以操作。」筆者認為:只要第三人插足於他人家庭並有重大過錯,如重婚、姘居、長期通姦,及導致他人離婚的就應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亦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追究第三人責任體現了一種立法價值取向,維護公序良俗。當由道德約束的問題超越了社會文明的底線,則需要法律來維持它的正義和標准。如果法律對第三者的重大過錯視而不管,僅對離婚過錯方進行懲罰,將達不到法律所預期的預防,警示及教育,懲戒作用。而且設立向婚姻損害第三方主張損害賠償的制度也是多數國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損害賠償制度在舉證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其意味著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樣舉證的責任就落在了無過錯的受害一方。在單純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者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對這一證據的採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領域存有相當的難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若干解釋)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權利主張者如何來證明配偶與婚外異性該種關系的持續性、穩定性呢?有些權利主張者在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僱傭私家偵探或乾脆自己充當起私家偵探的角色,期望藉助這些手段來實現自己的權利請求。但往往會由於收集證據材料及運用證據不當而引發權益之間的沖突。譬如,將捉姦照公布於眾,可能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將同居的事實大肆渲染,可能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名譽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等等。當然,有相當一部分權利主張者根本無法提供此方面的證據材料。在種種狀況下,一味地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便可能導致該種局面:由於證據的不足或缺乏證據,權利主張方的請求權實現不了,應承擔責任的一方則可逃脫法律的懲處。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權的事實卻苦於證據的缺乏而無法對被侵犯的民事權益給予相應的民事救濟。在該種局面下,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立法價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盪然無存。
筆者認為:適當適時適地地採用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會加大受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如果可以這樣操作,那麼有相當一些問題可以得到解決。「我們主張,無過錯責任或者特殊侵權場合,我國民法應借鑒法國的經驗,侵權人侵害自然人物質性人格權,無論侵權人有無過錯,均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場合,可以適用過錯責任,也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正由於過錯推定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而產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也應該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例如在重婚、與婚外異性同居等情況下,無過錯方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應採用過錯推定的原則,由過錯方對其對精神損害的後果沒有過錯進行舉證。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 確立婚姻法的損害賠償制度源於婚姻的「契約」本質,更何況婚姻家庭關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濃厚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具有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復雜性,會使婚姻家庭領域隨時可能出現法律所預料未及的新情況、新問題。過錯推定原則也會有助於對此類婚姻家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及時的調整。同時,也加大了對無過錯受害方的保護力度。
綜合前六方面的論述,筆者在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議: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源於婚姻的「契約」本質;確立這項制度是我國目前婚姻家庭觀念「世風日下」,恢復道德倫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對於婚姻法中的精神損害應理解為「名義的精神損害」為宜;損害賠償不應局限在離婚條件之下,亦應及於婚姻持續的過程中;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應包括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權利主張者以何名義訴之在所不問);適當適時適地的採用過錯推定原則來加大無過錯受害方的保護力度。
參考文獻:
(1)王利明 主編 《民法侵權行為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編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李銀河 馬憶男 主編《婚姻法修改論爭》光明日報出版社
(5)關今華 主編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與評算》
(6)楊遂全《新婚姻家庭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7)楊大文主編:《親屬法》,法律出版社
(8)李紹章:《點評新婚姻法》

C. 維系婚姻如何增強安全感

1、升華精神世界


生活當中每天要面對大大小小的事情,也必須要解決這些大大小小的事情。但也並不是只有物質生活當中的事情。當然也包括精神世界。一個人只有他的精神覺悟高,那麼他的生活方式肯定也會非常的有趣。那麼他這個人肯定也會非常的有內容。所以兩個人要找一些可以讓自己精神世界升華的事情,比如說一起看書,一起探討書中的問題。一起去旅遊發現大自然的美好。通過放鬆的方法讓自己的精神世界得到滿足和升華。


2、增加物質保障


隨著經濟的發達,現在人們結婚對對方所需要的物質。也在逐漸的增多,比如說房子車子這些少了一樣可能也會。結束掉這段婚姻。但這個想法也沒有錯,畢竟物質基礎足夠扎實你才能得到才有時間有精力去做一些讓自己身體放鬆。精神也放空的。事情。物質保障足夠充分,安全感也會。油然而生。成年人的安全感就是金錢,有了金錢你會覺得安心可以得到很多你想要的東西。所以增加物質保障是要安全感重新返回的重要辦法。


3、增加婚姻安全度


如果兩個人結婚,讓對方感覺到這段婚姻,讓自己不踏實,沒有安心的感覺。那麼你們就要有所作為了。雙方都給對方給足安全感。悉心呵護,事事關心,那麼你們的婚姻也就有了保障。婚姻不光要有物質保障,感情上面也要保障,要讓對方覺得這一段感情自己是值得的。做到以上幾點,想讓婚姻沒有安全感也難。

D. 中國婚姻法第四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是: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本條是新增條文,規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規范。

本條規定的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准則,是對婚姻家庭關系的倡導性要求,是對婚姻家庭關系中各成員之間權利義務的原則性規定。

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間忠於愛情,保持愛情的專一性。相互忠實,主要是指夫妻不為婚外性行為,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保持專一。廣義上的忠實義務還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也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他方和益。夫妻相互忠實是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的最本質的要求,其實質在於規范男女兩性的性關系,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

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里的家庭成員應指以婚姻、血緣為紐帶,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間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的親屬。並不是所有的親屬均構成家庭成員。參照《婚姻法》其他條文,這里的家庭成員應指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孫子女等。

(4)如何傳承婚姻法治精神擴展閱讀:

《婚姻法》關於夫妻忠實的規定是在第1章「總則」第4條,將其與「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並列,而並非規定在第3章「家庭關系」之中,其規范屬性既不是具體的權利義務型規范,也非禁止性規范,而是倡導性、宣示性規范,它為人們處理婚姻家庭關系提出了社會公認的道德准則;就其規范地位而言,它與第2條、第3條有別,不是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制度與原則,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價值取向。

因此,難以將夫妻間的相互忠實解釋為一項法定義務。《婚姻法解釋(一)》第3條規定,如果婚姻當事人僅以違反忠實義務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即是說,需要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比如:配偶與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才能向法院提出離婚或其他訴訟請求。

E. 怎樣維護婚姻關系

1、共同做一些感興趣的事 做些配偶想不到的驚喜並且顯示你惦記對方的事,創造些驚喜條件要有創新,讓每次驚喜都給他/她帶來終生難忘,或擠出時間去約會,散步,燭火晚餐等。 2、有積極的生活態度 每個人都不喜歡滿負能量的人,包括你也包括他/她,所以不論心情如何不好都不要用鬱郁寡歡態度或氣沖沖的態度對對方說話,影響對方心情會引導爭吵。 3、相互包容和尊重 懂經營婚姻的人都會學會互相欣賞對方的美對方才華等等之外,生活中要互相包容,尊愛,謙讓等,因為這些婚姻更美好並互相學習對方的優處並應用在自己的缺處上。 4、自覺和其他異性保持距離 很多男人在結了婚可能會阻止老婆與他們的`男同事,或者男性朋友聯系。其實大可不必這樣,要知道現在這個社會,女人有一些正常的交往都是很正常的。這樣反而會讓對方不開心,嫁給你不等於要和過去的朋友說再見。 5、營造輕松有趣是婚後生活環境 多對夫妻將婚姻過得嚴肅,像對待工作一樣嚴肅,婚姻生活過得刻板認真,會十分造成精神負擔,首先要去掉思想負擔,婚姻才會感到輕松。 怎樣維護婚姻關系2 維護穩定的婚姻關系的技巧一、情緒是相互影響的,停止你的抱怨 許多人說夫妻之間不是應該坦誠相待嗎?那麼我對他不滿,那我就應該大方說出來這樣也是為了能夠解決問題。夫妻之間要的是相互溝通,通過知道兩個人的不足相互去改進相互去進步,而不是你一個人不停的在埋怨,抱怨對方什麼都做不好。這時有些人就會說我有不滿我肯定要說出來的,不然我會很壓抑,是的你說出來了,你是舒服了,但是對方呢,對方因為聽著自己種種的不是,種種的不足,你對他是完完全全否定的,原本好好的心情,可能這一天他已經不能好好做他的事情了。情緒是會傳染,不能只因為自己不爽別人就一定也要知道你的不爽並被你傳染得也不爽了。夫妻兩個人之間肯定是會對對方存在不滿或者埋怨的,是要說出來才能解決問題,但是兩個人一定要多一些溝通,兩個人協商好時間坐下來好好談,慢慢談才是正確解決問題的途徑。 維護穩定的婚姻關系的技巧二、描繪前景,共同規劃未來 異地戀有太多隱患,其中有一點就是雙方所在的城市不同,生活和工作環境完全沒有交集,當交集的點太少時,雙方心中難以建立牢固的契約,形成不了一種類似戀愛法規的效果來牽絆和限制對方。因此維護異地戀的關鍵,就是雙方把對方放在自己的未來規劃中,形成交集,建立契約,並為此去努力奮斗。 為雙方描繪出一個能共同參與其中的前景,讓你們共同朝著一個方向前進,比如短期的,幾個月之後一起去旅遊,長期的:幾年之後為彼此築建一個幸福小窩等等……持續性是長期關系的另外一個核心。你要讓對方看到一個她能夠參與其中的前景,並引導對方建立預期。雙方朝著同一個夢想前進,所有的努力都是為了過上幸福美好的日子,這就會為你們的關系建立無形的約束。 想要維護長期關系其實也沒有很難,也不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只要能夠找到正確的定位,不要整天盲目地相處,也不知道哪些做得對哪些做不對,這樣對長期關系來說真的有害無益。所以,女人在長期關系能夠做到上面的幾點,相信你的婚姻也能夠獲得幸福。

F. 沈夢辰不離不棄的精神,在我們婚姻中該怎樣繼承

很多人都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好的愛情如果走向婚姻的話,必然會導致劣質的結果,也有人會說,婚姻之間的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當然,其實這些理論都是錯誤的,因為夫妻如果一旦簽訂了夫妻之間的共同協議,一旦領了結婚證的話,那麼,就註定代表著你們兩個人需要共同面對這世間的所有的困難。你們兩個人都要不離不棄地對對方。兩個人都要對愛情忠貞,這其中是有條約的,也是對愛的最高的一個經驗,而婚姻其實是愛情的一個升華,因為愛情是兩個人的懵懵懂懂,婚姻則是兩個人攜手一起走向成熟的時刻。

G. 如何充分發揮婦聯組織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婦聯組織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要抓住機遇,努力在黨政所急、婦聯所能、婦女所需的結合點上,找准依法治國的落腳點。
一、從宣傳引導入手,發揮婦女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半邊天」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包括廣大婦女在內的全體人民的共同努力奮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道德與法治相輔相成,德為法之基,法為普之德。引導廣大婦女提升法治意識、增強道德底蘊,是婦聯組織參與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婦聯要充分發揮組織聯系和服務婦女群眾的優勢,組織開展適合婦女和家庭特點的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利用遍布城鄉的「婦女之家」,深入做好宣傳教育和思想輿論引領,常態化推進尋找「最美家庭」、「平安家庭」創建,在廣大婦女中大力宣傳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重點任務,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婦女充分認識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強化規則意識,增強法治觀念、提高法律素養,自覺學法懂法、愛法護法、守法用法;激勵婦女群眾立足本職崗位,落實好全會提出的目標任務,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動員全市婦女群眾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偉大實踐、建設法治中國進程中彰顯巾幗之力。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傳統美德、公序良俗,引導婦女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形,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使道德成為廣大婦女的行為規范。
二、從源頭參與入手,依法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婦聯組織的基本職能,源頭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婦聯組織的本質要求,也是婦聯組織參與依法治國的重要方面。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強保障,婦聯要抓住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契機,緊密結合婦聯職能,加大源頭參與力度,增強維權服務實效,以更加務實有效的舉措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要抓好源頭維權,為推進性別平等助力。要以「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實施20周年為契機,進一步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充分發揮市、縣兩級政策文件性別平等評估機製作用,主動跟進政策文件的出台、規劃的編制,把創新做法及經驗上升到制度層面、上升為長效機制,做好性別平等意識主流化、決策化的推動者;在反家庭暴力法、國民經濟「十三五」發展規劃的制定等方面,站在婦女利益的立場,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建議,做好婦女利益的代表者;要廣泛開展婦女權益調研工作,加強與婦聯界別政協委員聯系,充分發揮政協女委員、人大女代表作用,及時全面反映婦女兒童的呼聲和訴求,並通過提案、方案或建議等多種方式,及時將婦女群眾的呼聲傳遞給黨委政府,當好黨政決策的參謀者。要抓好實事維權,充分發揮市、縣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和「菰城娘家人」維權服務中心作用,開展送法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等服務活動;要進一步做實「五月陽光・關愛母親」、「圓夢啟航・關愛困難女大學生」、「姐妹群英獎」等婦聯社會公益品牌項目,著力構建婦女兒童公益服務體系,提升實事維權實效。要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可以通過與法院系統聯推「法護家園」系列活動,與司法系統聯調婚姻家庭糾紛,與公安系統聯反家庭暴力,與法律志願者聯普法律知識,藉助司法專業力量,強化社會化維權。要充分利用女性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巾幗維權志願者等資源,為婦聯維權工作補充活力。
三、從隊伍建設入手,不斷提升婦聯幹部依法履職能力。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不僅體現在工作內容上,更要體現在工作方法上,這就需要一支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業務熟練的婦聯幹部隊伍。要加強學習培訓。注重學習法律、研究法律,通過學習培訓,進一步增強各級婦聯組織的法治觀念,提升婦聯幹部運用法規政策開展婦女群眾工作、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能力,自覺用法治思維謀劃婦女發展、用法治手段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推動婦女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要大力推進思維方式轉變,把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法治精神融入促進婦女發展、維護婦女權益、推動男女平等的各項工作之中,自覺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謀劃、部署和推動婦聯工作,講程序、懂規則、重製度;要大力推進工作方式轉變,把工作重心放在宏觀把握、戰略謀劃、源頭參與、頂層設計上;要大力推進工作理念的轉變,跳出婦聯看婦聯,把婦女工作放在國際國內大背景下,作為促進男女兩性協調發展,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織部分來思考、來定位;要大力推進組織方式的轉變,進一步發揮「聯」字作用,加強與各類婦女群眾的聯系聯絡聯誼,暢通與各方面女骨幹、女專家、女能手、女人才溝通合作的渠道,搭建與各類女性社團組織的交往聯系平台,探索成立「婦女兒童家庭公益服務聯盟」,集合更多力量共同做好婦女工作,為更多婦女提供服務;要大力推進工作作風的轉變,鞏固、擴大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常態化開展「下基層、訪婦情、辦實事」活動,發揮服務型婦聯組織在社會治理法治化中的重要作用,凝聚社會力量共同幫助婦女解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要加強調研調查,善於發現問題、思考問題,找到問題症結所在,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做到依法辦事、依法活動,切實把婦女工作落細、落小、落實,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素養高、法治意識強、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的婦聯幹部隊伍。

H. 新婚姻法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釋義】本條是新增條文,規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規范。
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涉及法治和德治,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缺一不可的。婚姻家庭關系十分復雜,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維護社會主義秩序等問題應當依靠法治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手段來規范人們的行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習俗等問題應當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勸導力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實行繼承優良傳統與弘揚時代精神相結合,尊重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統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諧、積極向上的思想道德規范。大力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這些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辦代替的。因此,修改婚姻法,必須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
本條的規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規范的法律化,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具有強有力的推動作用。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家庭的和睦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礎,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勵家庭成員勤儉持家,建立互愛互助、和睦團結的婚姻家庭關系。

I. 如何學習婚姻法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J. 用婚姻法寫一篇2000字論文

本文首先對夫妻忠實義務的定義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作了闡釋,對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性質作出界定,然後從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和國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實踐等角度闡明在婚姻法中規定夫妻忠實義務的必要性,最後,本文著重對「忠實」的法律性質定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是否可以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以及違背此義務的過錯方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問題作了詳細的論述,在現存的理論觀點和立法與司法解釋規定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觀點和看法,以期有助於對該問題的認識的深化。

[關鍵詞] 夫妻忠實義務 配偶權 不可訴條款 法定離婚事由 損害賠償責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夫妻是家庭的主體和基礎。夫妻和睦換來家庭的穩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穩定和幸福換來社會的穩定和繁榮。、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為家庭主要成員的夫妻之間必須恩愛和睦、互相忠實,這既是社會傳統習慣的要求,也是我國相關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葉扁舟,若要達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間互相忠誠、真誠配合、患難與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風、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讓人身心憔悴、飽受創傷。
婚姻需要理解和寬容;需要體貼和信任;需要愛情和忠誠;需要麵包和和諧的夫妻生活。
二. 從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實義務及相關概述
按慣例和習慣、關於夫妻忠實義務可以作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狹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又稱貞操忠實義務,僅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一〉,廣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不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不為婚外性行為,也包括夫妻之間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討論的夫妻忠實義務是取其狹義的理解,即貞操忠實義務。在早期,忠實義務不是配偶雙方的義務,而是強加給女方單方的義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男系血統的純正。因此,法律對於妻子貞操的要求極為嚴格,對失貞的婦女處置十分嚴厲。反之,對丈夫的通姦行為卻極為寬容,使得夫妻在忠實義務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這樣的規定是極其不科學的。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特別是人們法律意識和素養的提高以及對人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認識也更加科學、更加合理。
在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忠實義務作出界定前,對夫妻忠實義務是屬於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存在爭議,有這么幾種觀點。一是有人認為夫妻忠實義務從根本說是一項道德義務,甚至僅是一項並非公認的道德義務。⑵二是認為夫妻忠實是夫妻之間兩性關系的義務,這實際上也是排他的權利,法律明確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們的婚姻態度。⑶三是認為夫妻忠實是一項法律義務,違反此義務的配偶和第三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且另一方可以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排除障礙。⑷新婚姻法吸收了爭論的成果,對夫妻忠實義務進行了規定,使其上升為法律義務,但是,我們應當明確這並不意味著夫妻忠實義務與道德無關,而是我國法律
所體現的德治與法治的有機統一,治理這一問題必須做到兩者的互補與和諧,這一點是我們認識夫妻忠實義務法律性質的前提。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對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性質還要注重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性質定位 。筆者認為,配偶權是基於夫妻法律規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產生的基本身份權。從法律性質上看,具有權利義務的復合性,即在配偶權中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割,行使權利亦即履行義務。原則上這種身份權權利人不得放棄,甚至可以認為權利人有行使它的義務。配偶權雖然本質上是權利,卻是以義務為中心。權利人在倫理道德的驅使下自願或非自願的受制於相對人的利益,因而權利中包含著義務。所以,雖然夫妻忠實義務名為「義務」,實際上,我個人認為,在本質上它卻是權利與義務的復合體。是男方的義務,意味著這也是女方的權利;同樣,是女方的義務,意味著這也是男方的權利。這兩個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是夫妻雙方共有的權利和義務。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妻子忠實的義務,相對應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丈夫忠實的義務。這里,還有一點需要加以強調說明,有的學者認為夫妻忠實義務不僅拘束配偶權權利主體,而且拘束其義務主體。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間相互保持愛情專一、感情忠誠,相互忠實於對方;另一方面,它還拘束配偶權的其他義務人,即從配偶權的絕對權的性質出發,要求一對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對該對配偶負有不得破壞該對配偶的貞操義務,任何負有這樣義務的人與配偶一方通姦,破壞配偶一方的貞操,便構成了侵害,就是違背了忠實義務,就要承擔責任。這種觀點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對忠實義務的主體的定位卻不敢苟同。因為,對夫妻忠實義務而言,它的主體只可能是有夫妻關系的配偶雙方,至於上述觀點所表述的第二個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並不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內容,而是基於其他的規定派生出來的,所以,在對夫妻忠實義務進行法律定位時,對主體的界定也是尤為重要的,那就是主體只可能是夫妻雙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於對有過錯的第三方則要按其他的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三、在我國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實義務規定有其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在婚姻法修訂以前,對要不要將夫妻忠實義務規定在婚姻法中存在著激烈的爭論,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無為說」。這種觀點認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實義務,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實,而法律沒有必要另做規定。但是,法律的適用有一條基本原則,就是「法無規定不違法」,既然法律不規定,那麼侵權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進行反駁,而法律也無法對其進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輿論進行批判。所以,「無為說」站不住腳。
(二)。「不通說」。該說認為這個規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行不通。他們認為在現實生活中,總有部分當事人有不忠實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一方違背此義務,他方就有權尋求法律幫助和救濟,不論是自行捉姦還是請求公安機關幫助或者通過其他的途徑,均可能會出現一幕幕捉姦鬧劇。不通說主張者本身並不否認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主張增設照顧無過錯方這一原則。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體現對無過錯方的照顧及追究過錯方的民事責任,從而維護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該說有個致命的錯誤,就是其論點和對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張不把忠實義務進行規定,又如何保護無過錯方,如何懲罰過錯方呢?這個對策沒有法律依據,夫妻沒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何來的過錯與懲罰?
(三)、「倒退說」。該說認為將夫妻忠實義務規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會道德的倒退。持這種觀點的人的錯誤在於他沒有看到後果。不可否認,在當今社會,非傳統的兩性關系正在發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說,傳統的婚姻關系仍然是社會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說」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實於配偶,完全憑感覺,那樣只會進一步加劇時風日下、道德評價混亂的局面。另外,此說完全沒有考慮子女的利益,而在現實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關系出現問題時最大的受害者。
通過對上述幾種錯誤觀點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們都有各自無法克服的缺陷,同時也證明了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在總則部分對此加以規定的必要性和正確性,這一規定有特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首先,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性質,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根本制度。而隨著改革開放和其他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也出現了例如「賣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爺」等醜陋的社會現象,這是與社會主義制度格格不入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要求國家和社會對這種現象加以規定和管理,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理和制裁。其次,對夫妻忠實義務規定是夫妻雙方共同一致的內在要求。夫妻雙方都希望能夠在法律中對這一義務加以規定,從而對雙方的行為加以界定,從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對夫妻雙方的行為加以約束。於是可以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加以參照和遵循,當有一方違背這個義務的時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爭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對方負責。這樣規定就可以為雙方提供一個行為的准則,在作出相應行為的時候,就要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從而起到社會一般預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對忠實義務加以規定是對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對夫妻忠實義務加以明確,就可以對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雙方生活在一起,也會對後代及社會風氣、道德等上層建築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從而進一步促進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同時,我國作為一個新世紀的法治國家,如果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是名實不符的。而且,對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圍中健康成長,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時,夫妻的行為也會對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響,法律的規定必然促進這種良好影響。最後,法律對其加以規定,為其他調整婚姻關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論依據。「法無規定不違法」,只有對其加以規定,在保護無過錯方和懲罰過錯方時才能作到有理有據。另外,它還可以為處理婚姻家庭中出現的其他問題,如離婚損害賠償等提供法理依據。所以,新婚姻法的關於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立法慣例,有其特殊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對策
雖然新修訂的婚姻法對夫妻忠實義務已作出明確的規定,但第四條的規定只是一個不可訴條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釋中指出,「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也就是說,在訴訟中不能直接以它來處理和解決糾紛。有的學者認為,這一條司法解釋屬於倡導性條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告知社會,體現的是德治結果,而非法治目標。所以,如何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維護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權利,如何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進行處罰,應該引起我們的強烈關注,在立法、法律解釋及法學理論研究中都要繼續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幾個比較典型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提出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一).對「忠實」的法律性質定位要作出明確的界定。夫妻忠實義務已經寫入新修訂的婚姻法中,並寫入到總則之中,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廣大人民群眾對這個問題的重視程度,但是,筆者認為,立法或者司法解釋應該對何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出明確的界定,這也是把這條不可訴條款具體運用到現實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前提。那麼,如何界定它的含義呢?筆者認為,對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圍過大,過於籠統、概括,現實生活中無法進行操作,也不能太過狹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現實生活中的現象。要盡可能的能夠將現實生活的現象加以總結概括。根據本文所述,本文所討論的夫妻忠實義務是狹義的忠實義務,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雙方夫妻生活的專屬性權利,才能根據他(她)的行為來追究責任,否則,就不能根據法律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有的學者從廣義出發,認為除了夫妻生活義務的忠實以外,配偶一方還不能因個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對另一方的人身、榮譽、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和採用約定財產制的對方財產)等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否則,也認定為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筆者堅持狹義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定位,至於對上述行為(廣義)的處罰,應該根據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進行追究。

更進一步分析,怎麼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為已經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呢?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如何給「忠實」進行定位。筆者認為,可以概括以下幾種行為確定為其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應該對其作出譴責:一是重婚行為,包括兩種即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續的情況下又於他人履行法定結婚程序,事實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續的情況下又於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包二奶」。三是通姦行為,是指男女雙方自願的、暫時的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四是賣淫嫖娼行為,這種行為無疑也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應該受到法律的譴責。所以,對「忠實」的定義和適用要有明確的界定,不僅在學理上要求明確,在法律上更應該盡量具體,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發揮它的功用。
(二).是否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對於應否將違背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歷來存在著激烈的爭論,修訂之前的《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後來的立法又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規定了幾種具體的法定情形,對離婚的適用提供了確切的法律依據。但是,法律一直沒有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之一。原來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准不僅對於法官掌握判斷夫妻感情已破裂標准難度極大,而且在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離婚理由上,給法官以主觀臆斷的極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與事實不符的判決。針對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就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破裂規定了具體的使用標准,但是,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能否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仍在討論中,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
所以我個人認為,目前還不宜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僅以第四條即夫妻忠實義務為依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受理,從這一條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圖,將其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不僅於此沖突,而且時機還不成熟。其次,將此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證。根據婚姻家庭關系自身的特點以及法律精神看,這一問題還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過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來最終解決,而不宜直接通過公共權力加以硬性的處理,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何取證等一系列問題,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最後,有的學者認為應將違背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他們認為如此規定的實質,是將違背忠實義務的法定離婚事由確定為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的法定事由,而違背忠實義務的過錯方不得將其作為自己提出離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實施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然後據此提出離婚。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護無過錯一方配偶的合法權益,不能讓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因此而受到損害。這種觀點乍聽起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32條第2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學者觀點附條件將其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就和該條司法解釋形成沖突造成矛盾,更不利於法律的實施和適用,必將會在司法實踐中帶來更多的問題,而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所以我個人認為,規定這一條的時機尚不成熟,還不宜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新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這是我國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規定盡管是道德規范上升的法律規范,是倡導性條款,但法律上的「應當」用語,不僅具有必須強制執行的強制性質,而且包含了對通姦、「姘居」、「第三者插足」、「賣淫嫖娼」等婚外性行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對無過錯方進行救濟便顯得既合理又重要,那麼,是否可以要求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提出這個問題所受到的阻礙有一點就是,中國人在觀念上還是不能接受這樣的思想,認為對貞操這種人格上的利益實行損害賠償,不符合國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傾向。其實,這樣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應該的。但是,根據國外的立法經驗和實踐,這樣的憂慮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對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人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護公民的配偶權這種身份權,保護身份權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話,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進行賠償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有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僅包括財產賠償,還有精神賠償,比如說,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方式。此外,對夫妻雙方採用約定財產制的,對法官和法律適用上都沒有問題,可以判決有過錯一方用自己的財產進行賠償。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制而言,有個人財產的,用個人財產賠償,沒有的,可以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一部分作為無過錯方的賠償,這部分財產為個人財產。另外,可以結合使用賠禮道歉等方法承擔責任,而不見得僅僅使用經濟賠償一種方法。根據我國立法經驗和實踐,還可以規定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即可以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之一,以此來保護無過錯方。由此可見,無論是離婚損害賠償還是其他形式的損害賠償,法律都可以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事由加以規定和實行,使得這一條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總之,通過分析和討論,我認為,現行《婚姻法》將夫妻忠實義務寫入總則之中,體現了立法界和人民群眾對這個問題的重視,也體現了立法的進步和與國際接軌,有積極的進步意義,但是作為不可訴條款,它只是一條倡導性的規定,至於它在實踐中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對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保護能深入到何種程度,我個人感到有些懷疑,這也是寫這篇論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對這個問題的解決起到一點作用,從而有助於該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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