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無效還有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繼承法上,配偶的繼承權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為前提的,婚姻被宣告無效,自然就不是合法婚姻,而且自始無效。此情形下,是不能作為配偶而享有繼承權的,但是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通過法院判決處理。無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作為非婚生子女依然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❷ 怎麼撤銷夫妻共同遺囑 怎麼訂立夫妻共同遺囑
法律分析:1、撤銷方式:(1)夫妻雙方或一方立共同遺囑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為遺囑並非夫妻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允許立遺囑人撤銷,但應該通過法院提出撤銷申請;(2)夫妻二人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但如果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撤銷該份遺囑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手續;(3)一方撤銷。訂立共同遺囑後,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對原先所立共同遺囑進行撤銷。但共同遺囑中明確約定撤銷條件,在條件不具備時,其撤銷權應受到限制。2、訂立方式:(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❸ 婚姻無效能繼承遺產嗎
婚姻無效不能繼承遺產,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❹ 婚姻無效能繼承嗎
婚姻無效的話,就屬於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也就是說配偶人身關系自始無效。因此,沒有法定繼承權,但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獲得遺產。《繼承法》(有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第10條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遺產按順序繼承:第1順序:配偶、孩子、父母。第二步: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十六條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市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篇所謂的孩子,包括結婚的孩子、未結婚的孩子、養育孩子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贍養兄弟姐妹,有贍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