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異地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帶什麼證件
異地登記結婚需要的證件有: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異地居住的暫住證或者租房合同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貳』 異地辦理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異地辦理結婚證需要以下手續:1、戶口簿、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2、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3張 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4、再婚登記需要提供離婚證明,如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對於戶口簿會出現兩種特殊情況,即使無戶口或集體戶口。對於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叄』 異地領結婚證需要准備什麼證件
異地辦理結婚證需要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等證件。且還需要提供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但一般情況下,異地無法領取結婚證,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肆』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以下的證件,具體如下: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如果沒有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伍』 異地的婚姻登記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異地的婚姻登記需要辦理的手續具體如下:
1、男女雙方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合影彩照2張;
2、到男方或女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3、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結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