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欺騙
證據就是這孩子的親子鑒定報告書,證明孩子跟你朋友不是生物學上的父子關系,這就是最有力的證據啊。上法院起訴,要求跟女方離婚,並且要求女方賠償婚姻四年內撫養孩子的費用,精神賠償一般法院都不支持的,提也白提。估計女方最多補償個幾千塊錢,孩子給女方帶走,離婚了事。別抱太高的期望值。結婚畢竟是自願的,也不是女方強迫的,是不是?
㈡ 什麼是欺騙婚姻第條規定
婚姻法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有對方出軌的證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方精神賠償,並要求分割財產時適當向無過錯方傾斜...
~發現對方同居的證據,一般指哪些:人證、物證、抓現行...
生活中屢屢受挫的朋友,絕不會是因為你倒霉,才遭遇坎坷。或許正是你對生活對事物的認識存在問題。想改變命運很有必要看看過去自己不願意接受,封死在門外的那些觀點......
婚姻失敗的男女永遠不願意承認:「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永遠不願意承認,自己的人生觀存在什麼問題,所以她們的悲劇就不斷地在生活中循環上演。這里的可恨,不是人世間那種喜歡與厭惡的情感。而是一種與年齡不相符的天真幼稚,幼稚在於酕醄少男少女或許是種可愛。可對於成年人,就是種悲哀...
婚姻,自然應該建立在以誠相待的坦誠基礎之上,可是要求沒有欺騙的婚姻,是根本不存在的。這就象沒有純粹無菌環境滿足潔癖者願望一般,所以人需要免疫力。情感生活亦如此,現實中的情感婚姻,包括人類所追求的高質量婚姻,當事者都必須具有適應對方與自己不和諧的生活習性的免疫力。你無法要求一個沒有欺騙的婚姻,你就只能掌握辨識欺騙的能力。什麼是善意的欺騙,什麼是惡意的欺騙,什麼樣的欺騙應該模糊對待,什麼樣的欺騙應該值得珍惜...
你可以要求沒有欺騙的婚姻,這是你的情感婚姻取向,但不應該是你的婚姻標准,所以你不能太當真...眼見未必為實,耳聽就更靠不住。許多第三者,就是靠幾句智慧的謠言得逞的...
婚外情大致分四類。第一類是獸欲型,下身主宰大腦;第二類是貪婪型,家裡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第三類是失足型的,架不住世俗的誘惑,在感情脆弱時深陷婚外情。第四類是曖昧型,柏拉圖式婚外情。人們所追求的堅貞愛情不能說沒有,可在現實生活中比守株待兔故事裡的那個兔子還難碰。如果生理上與物質上的誘惑力足夠,能夠堅守第一份情感的不會很多,這就是人性的弱點......
㈢ 欺詐婚姻怎麼認定,婚姻欺詐的法律後果怎樣
一、欺詐婚姻怎麼認定
所謂欺詐婚姻,是指一方或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時,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而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使婚姻登記機關或對方陷入錯誤,為雙方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實踐中,欺詐婚姻主要表現為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而形成的婚姻,此行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關系外,還構成了對對方當事人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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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欺詐的法律後果
受害人不僅人財兩空,而且自己的離婚問題很難解決。具體表現在:
1、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該婚姻登記的要求。這樣給受害人帶來了不便。如果當事人對民政局不予撤銷的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樣就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2、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不能主張婚姻無效的。
只有受脅迫的婚姻,當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中請撤銷婚姻。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欺詐婚姻登記的要求。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
㈣ 欺騙婚姻
如果不想結婚,彩禮當然要退了。
㈤ 欺騙婚姻受到什麼樣刑法
婚姻詐騙罪屬於詐騙罪中的一種犯罪形式,它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
區別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詐騙犯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至於處刑,要根據詐騙的數額和後果,還要結合被害人的態度,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㈥ 什麼叫婚姻詐騙
婚姻詐騙,俗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他人錢財的行為。婚姻詐騙,往往是以擇偶難的中青年或離異者為對象,以結婚為幌子,詐騙受害者錢財,然後以感情不和為由分手或尋機逃離,這種婚姻詐騙又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民法典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到國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㈦ 什麼才能構成婚姻欺騙
法律分析:一、婚姻詐騙罪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二、婚姻詐騙罪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三、婚姻詐騙罪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騙婚是主要目的是騙取財產,當事人在行為上不是通過合法登記結婚,並且主觀動機惡劣,詐騙數額較大的,構成婚姻詐騙犯罪。作為受害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其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㈧ 欺詐婚姻要如何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受脅迫的婚姻,當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中請撤銷婚姻。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欺詐婚姻登記的要求。因此受欺詐的婚姻,不能申請撤銷或宣告無效。應通過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㈨ 什麼叫婚姻詐騙
一、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實際上共同居住了,雙方都以為自己結婚了,這是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一方出於以為已經結婚的錯誤認識,交給了另一方彩禮。這種情況,我認為可以補辦結婚登記。如雙方在補辦結婚登記前感情破裂,無法補辦結婚登記的。那麼在解決問題的時候,不涉及離婚的問題,涉及的是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以及同居期間子女撫養問題。比如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在此時需要分割的;如果同居期間有了孩子,還要確定由誰撫養,以及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是否支付撫養費以及支付多少、支付方式、另一方的探視權如何行使的問題。
二、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一方在婚前隱瞞了一些重要事實,這些事實可能會導致該放決定不與對方登記結婚,比如婚史、傳染病、癌症、精神病等。此時,就比較麻煩。因為被隱瞞的一方很難舉證其在和對方辦理結婚登記時是被隱瞞的,畢竟雙方是自願結婚的,一般都是出於互相深度的了解才會做出這個決定。
只能說,結婚有風險,自己要謹慎。這個時候,只能是起訴離婚,當然具體有彩禮的話,彩禮是否能退,其實都取決於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如何。
如果能證明一方的確隱瞞了上述重要事實,那麼我認為是可以退換彩禮的,結合具體情況,退還多少,當然要看具體情況,比如雙方是否共同居住,居住的時間等等。
三、雙方結婚登記後,女方要求離婚,但男方支付了巨額彩禮,男方這個時候就認為女方是騙婚。這種情況,其實是離婚糾紛。男方此時就比較被動。畢竟雙方是已經結婚了,彩禮退換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小的。只能說,遇到高人了,法律不是萬能的。女方拿了彩禮,也和你結婚了,也過日子了,過不到一塊,要求離婚,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這時候只能是採取一些策略性的辦法,比如拖延,比如調解等,盡量挽回一下損失。
總之,實際上是沒有騙婚這個概念的。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准法律關系,來確定解決問題的切入點,來挽回自己的損失。我們的行為,總會帶來一些後果,多一點法律常識,總是好的。
㈩ 欺騙婚姻怎麼辦
需要視具體的事由與情形來確定。如果符合無效婚姻的事由,則被欺騙一方可以起訴主張婚姻無效。如果欺騙的內容符合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則被欺騙一方可以起訴主張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的婚姻,都是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