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怎麼離
協議離婚:1、夫妻雙方是自願離婚的,必須到婚姻機關去辦理離婚登記。首先是申請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先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攜帶居民身份證和常居住戶口本的證明,以及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兩個人結婚證的原件和協議離婚書,並且到其中一方的戶口本所在的婚姻機關申請。2、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也會對兩個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審查,主要是查明兩個人是不是自願離婚的,雙方有沒有對子女的撫養權和債務達成一致的協議3、如果雙方當事人符合婚姻法離婚的規定,那麼婚姻登記機關的人員會在一個月之內給兩個人發放離婚證,並且注銷他們的結婚證,兩個人取得離婚證的時候就代表兩個人解除夫妻關系了。
訴訟離婚:1、起草起訴狀;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8、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給予離婚,以及財產分割、孩子培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此處增加了受爭議的冷靜期)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