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哪裡結婚去哪裡登記
一、辦理結婚證在哪兒都可以嗎
結婚證在兩人戶口本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民政局辦理。
二、結婚證辦理程序
1、初審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2、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3、審查
(1)對《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
4、登記
(1)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三、結婚辦理條件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Ⅱ 高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電話
摘要 您好,由我來回答您的問題,我正在幫您查詢相關的信息,馬上回復您,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比心
Ⅲ 我在高新區工作,請問結婚登記去哪兒登記,具體位置在哪兒,帶什麼東西
戶口在哪個區就去那個區的民政,婚姻登記處,和住址無關,兩個人哪個區都可以,身份證+戶口本+大概60-70塊錢(50照相,9×2塊錢兩個證,還有盒子愛要不要,大概10塊錢1個)
Ⅳ 重慶高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電話
摘要 您好,根據查詢,重慶高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電話為:023 6885 2508、023 6812 3789,地址為:九龍坡區212國道重慶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4層。
Ⅳ 大旺高新區戶籍科電話
打電話114啊,戶籍一般在派出所或者政府大廳,可以先查詢片區派出所電話,詢問。
Ⅵ 戶口在高新區,結婚證在哪兒領
結婚證是要在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領取,如果常住在高新區,那就可以去高新區的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6)大旺高新區婚姻登記所在哪裡擴展閱讀
1、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2、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3、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網路—《婚姻登記條例》
Ⅶ 高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在那裡
在高新區綜合服務大廳
Ⅷ 成都高新區民政局辦證地址在哪兒
成都市高新區婚姻登記處,南區這邊在天府一街1120號(高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3樓),西區這邊在天驕路1號(合作街道社會事務服務中心內)。
Ⅸ 我是高新區草池鎮的人離婚證需要在哪裡辦
如果是近幾年結的婚,你可以通過114查詢,高新區婚姻登記處的電話號,然後問一下婚姻登記處的地址,帶著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去辦理離婚。有的高新區沒有婚姻登記處,要到原來所在的區的婚姻登記處辦理。
如果是前些年結的婚,需要到所在區的檔案館,查原來的結婚的手續,做個復印件。然後拿著復印件,到現在所在區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Ⅹ 高新區民政局辦離婚在那裡
應當到高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