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怎麼拖延時間
法律分析:拖延離婚的最佳方法的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可以在公告期間快滿時提出管轄權異議,只要提起管轄權異議,無論是否真的有道理,依照現行法律,法院會受理,要審查15天左右出一個裁定,若對方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案件要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 結婚登記預約超時怎麼辦,該注意什麼
要是超過了預約結婚登記時間的,那麼當事人還是可以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此時並不影響辦理結婚登記,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已經錯過了預約登記的時間,因此就只能按照沒有進行預約的情況對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3. 預約了第二次離婚時間到了,對方老是拖著不去怎麼辦
你好,有兩種方式解決:
與對方友好協商,安撫對方情緒,盡快去辦理離婚登記。因為在法律規定的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沒有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那麼又需要重新申請,重新計算期限了。
如果實在是無法協商的,那麼就只能訴訟離婚了。你可以向法院提交離婚的民事起訴狀,起訴離婚。法院會先安排調解,調解不成的,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判斷雙方是否感情確已破裂。
(1)如果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或夫妻兩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年以上的,屬於法定情形,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2)沒有以上情形,法院有可能第一次訴訟離婚不予判離,那麼就需要在六個月之後再起訴。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雖然看上去訴訟離婚看上去比協議離婚耗時更長一些,但是對於一方久拖不決的情況,由於有審理時限的限制,反而是能夠約束到對方的。
所以,建議你先安撫對方情緒,盡量讓對方與你一起去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對方實在不願意的,你也可以訴訟離婚。
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也歡迎繼續溝通。
【相關法條】《民法典》
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 現在申請了離婚,如果過了60天沒有辦理,要怎麼做才能繼續離婚
申請了離婚,但是過了60天還沒有辦理的話,這60天它就屬於服務期之間的穩定期,如果過了這個時間段還是沒有成功的話,那麼就可以選擇再次申請上訴,只要一般在申請2~3次的時候,我發現就會拍出自動離婚了。
5. 離婚預約遲到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另行預約時間。
如果是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重新再去一次民政局即可;如果是在法院協議離婚,與承辦法官另行約定時間即可。如果是雙方有一方未到場,是不能協議離婚的。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6. 拖延離婚的最佳方法
如果不想離婚,那麼最好的拖延方法就是玩失蹤,因為不想跟對方馬上結束婚姻關系,那麼就可以躲著對方,但這個也不是長久之計,所以還是要想辦法讓兩個人的關系和好。如果不想跟對方馬上結束婚姻關系,那麼告訴雙方的父母或者親戚,讓他們來幫著勸一勸對方,說不定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對方就會打消這個念頭。畢竟婚姻是勸和不勸離的,如果還珍惜這段感情的話,說不定會回心轉意。有的人的感情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就會想盡辦法來拖住這段婚姻。只要你能夠想出辦法來,那就是極好的。你可以轉移一下注意力。時間長了,他自然會慢慢的忘記要離婚這件事情。兩個人可以一起出去旅遊。旅遊可以讓身體全身心的放鬆,可以給你帶來更美妙的感覺。去看看大自然的壯麗山河。心裡自然也會想明白許多事情。離婚這件事情自然也可以向後拖一拖。可以用孩子來拖住對方。孩子要在愛的澆灌中成長,沒有愛的孩子長大後肯定是會自卑的,會缺少安全感,所以用孩子為借口也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好言相勸重新開始新的生活。忘掉以前所有的不對,兩個人誠心的交談,做出承諾,以後再也不會這樣。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7. 離婚一方一直拖怎麼辦
離婚一方一直拖怎麼辦
離婚一方一直拖怎麼辦,夫妻雙方是因為有感情才生活在一起的,可是還是有很多人不如意,在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離婚的案子新聞,感嘆感情是那麼的不堪一擊,以下分享離婚一方一直拖怎麼辦
一、協議離婚最快,但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並親自到場
就目前的法律制度而言,只要雙方協商好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問題,雙方到民政局辦事離婚就是分分鍾的事,但這種方式只要對方不配合,辦不成!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從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行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多了一道手續。即使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也需要到民政局先進行離婚預登記,30天的冷靜期過後,夫妻雙方仍要堅持要離婚的,才能發給離婚證,最快時間需要31天。
二、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堅持要離婚的,只能到法院起訴
離婚案件到了法院之後又能拖多久?離婚案例也是民事案例,一審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果不想離婚的一方找出各種合法理由,可以拖上一年半左右。如果法院一審判決不離婚,原告上訴……別傻了,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二審也不會改判,上訴純粹是浪費時間。
法律也在訴訟程序上給離婚設置了一個「冷靜期」,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半年之內不能以同樣的理由再提起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半年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這僅是實務經驗,並不是法律規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還是要看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第二次法院判決離婚的,一般又會拖上三到六個月,甚至一年以上。第二三次起訴法院仍不判決離婚的案例也有,但佔少數。曾經有個法院,因為男方是吸毒人員,多次在開庭時對女方進行人身威脅,法院權衡再三感覺無法保障女方的人身安全一直沒有判決離婚,直到女方五年之後的第五次起訴才判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次起訴離婚的結果需要等待3-6月左右,第二次起訴仍需要3-6月的時間。如果不願意離婚的一方稍懂一些法律常識或者有律師支招,案例可以拖延一年半。總之,訴訟離婚雖然也會拖延時間,便畢竟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是有盼頭的。
三、快刀斬亂麻,是應對拖延戰術的最佳選擇
離婚大戰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要盡快贏得戰爭的勝利,也要講究一些戰略戰術。如我國與美國的貿易戰,雙方打得硝煙彌漫,但和平談判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這叫以斗爭求和談,離婚之戰也應如此!
1、如果雙方都沒有下定決心離婚,僅是以打促和談,哈哈,那就避開孩子吵鬧吧,打打鬧鬧也是一種婚姻生活狀態,只要自己能接受,不用管別人如何說閑話。
2、如果一方下定決心堅持離婚的,另一方始終不配合的,堅持離婚的一方應當及時向法院起訴,向對方表明態度。婚是堅定要離,這是原則不容談判,但關於財產、孩子的問題可以商談,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
3、適當做出讓步,以利益換時間。如果想離婚的一方想【快】速辦手續,在離婚談判時,可以在財產分割、撫養孩子問題上,給對方做出一些讓步。有時,對方總是故意拖延不辦理也是掌握了想離婚一方的心理弱點。你要想快速離婚,必須拿出條件來和進行交換,滿意了就配合你離婚。如果想離婚的一方不想耗時間,放棄一些利益也是可以考慮的。在向法院起訴期間,雙方仍可邊打邊談,如果在爭吵中能協商一致,到民政局把離婚證了之後,再撤訴。
4、聘請律師協助也是必要的。雙方能夠協調一致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不需要花錢請律師。如果對方明顯拖延時間,這時最好請律師寫訴狀出點子,走訴訟之路。請律師最好找那些經常辦理離婚案例的專業律師,他們不但熟悉有關法律規定,關鍵是他們還掌握一些無法在書面上學到的經驗,可以讓當事人少走彎路。
一、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對雙方(其中至少一方由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達成離婚協議的,是否應當製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法定代理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該條的理解為該類離婚案件,可以一調解的形式結案,也可以發給調解書,只有在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情形下製作判決書。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離婚問題應由人民法院判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不應當以調解書的形式結案。
二、怎麼打官司: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准時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須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現役軍人,他如果不同意離婚,那麼你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法院會怎麼判
一般來說,第二次起訴就會判離婚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明確規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而六個月後可再行起訴,此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也要符合婚姻法感情卻已破裂的情節。並排除軍人無重大過錯妻子提出離婚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1)請求離婚;
(2)小孩的撫養問題;
(3)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8. 結婚登記預約超時怎麼辦,該注意什麼
如果超過了預約結婚登記時間,那麼當事人還是可以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此時並不影響辦理結婚登記,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已經錯過了預約登記的時間,因此就只能按照沒有進行預約的情況對待。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9. 結婚登記預約超時的處理辦法
結婚登記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條件。經過登記等手續,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因此結婚登記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你對結婚登記預約有多少了解?預約超時要怎麼辦?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結婚登記預約的相關 法律知識 。
結婚登記預約超時的處理辦法一、結婚登記預約超時怎麼辦
實踐中,要是超過了預約結婚登記時間的,那麼當事人還是可以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此時並不影響辦理結婚登記,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已經錯過了預約登記的時間,因此就只能按照沒有進行預約的情況對待。
結婚登記預約超時的處理辦法
二、結婚登記預約怎麼取消
對於結婚登記的預約,如果當事人因各種原因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前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一般情況下只需要撥打預約的婚姻登記機構的電話,進行人工取消。當然要是不進行取消的話,也是沒有關系的。預約登記的那天不去就沒問題了,對以後結婚登記沒有任何影響。
三、成都結婚登記現場預約注意事項
1、雙方須親自到場,不得單方或委託他人,不得冒名頂替。
2、雙方須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預約單。
3、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和戶籍地應當與預約時保持一致。
4、如發現單方辦理、冒名頂替或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與預約材料不一致的,預約失效。
5、如在預約時間未到指定地點辦理登記,預約失效,請另備三張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到登記處現場辦理。
前現場預約後,各區縣婚登處會把復印證件、裁剪照片、錄入個人信息等工作提前完成,並按順序發放預約單。新人按預約單上標注的時間段到婚登處,只需在結婚聲明書上簽名,就可領到結婚證。通過提前現場預約,新人領證時僅需1至2分鍾,而平時每對新人結婚登記用時約10分鍾。
綜上可知,即使錯過了結婚登記的預約時間,當事人還是可以前往辦理登記手續,但此時就只是按照一般情況對待,不能享受事先預約的待遇了。
相關閱讀:
結婚登記的補辦登記
修正後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後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於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三十號規定:
一、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但未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補辦結婚登記,規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象,對於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於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