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香港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呢,你是怎麼看待的呢
提起香港法定結婚年齡時,我想說香港的人民群眾的觀念相對比較開放,在結婚年齡規定上相比於大陸比較寬松,這就讓年輕人能更早的選擇自己的伴侶。作為思想最早解放的中國人,香港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呢?不同人對其看法如何呢?
通過以上不同人的看法,我們可以知道,每個人對於婚姻都有自己的態度,而香港法定結婚年齡是在大多數人意願的基礎上,設置的比較合理的結婚年齡的限制。領取結婚證的最後決定,還是取決於兩個人是否有信心相依相伴一生。
② 香港法定結婚年齡
法律分析:法定結婚年齡為:1、男方的法定結婚年齡為二十二周歲、女方結婚年齡為二十周歲。2、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3、除此之外,雙方還不能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4、符合上述條件的,雙方就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補辦結婚登記後,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婚前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③ 港澳台法定結婚年齡
法律分析:中國香港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18歲、女不得早於16歲。中國台灣法定結婚年齡為20周歲。父母同意下男18周歲,女16周歲。中國澳門的結婚法定年齡是16歲,但是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④ 現在的香港是一夫多妻制嗎
現在的香港不是一夫多妻制。
香港早於1969年7月18日刊憲,確立「一夫一妻」制度,納妾不再合法。並在1971年10月7日正式開始實施《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在此之後一夫多妻制度即宣告結束。
目前的香港除了1971年之前成立的家庭有可能存在一夫多妻的情況之外,已經不可能再存在一夫多妻制度了。
相關歷史背景:
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劃到了英國的殖民版圖中。但雙方簽署的條約中規定,香港法律中對於華人仍按照《大清律例》,這一規定直到1972年以後才完全廢止。到這個時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廢止。
英國管治香港初期,以「華律治華人」作為治港方針,意味《大清律例》容許納妾的婚姻制度一直合法。
雖然1852年和1857年,港英先後兩次頒布《婚姻條例》,要求市民必須向當局注冊,婚姻關系才獲當局承認,但條款僅適用於在港洋人,華人仍沿用清代婚禮習俗,變相肯定華人傳統婚姻的法律地位。
事實上,當時香港華人的保守勢力,也極力維護納妾制度,因為有能力娶妻納妾的華人,大部分均是官僚富豪等上流社會人士,港英政府為藉助這些特權階層穩定管治香港,故一直未有推動修例。
直至1950年代,香港婦女團體從維護元配權利的角度出發,呼籲禁止納妾,並多次提出修訂以男女平權為原則的婚姻法例。
1960年港府發布《香港華人婚姻問題報告書》,認同舊式婚姻已失去其時代性,雖然報告引起香港社會嘩然,但隨著香港社會現代化,港府認為適時推動修例。
1967年,港英政府發表白皮書,向公眾解釋有關婚姻問題的主要提議,引起廣泛的公眾關注。兩年後的7月18日,港府終刊登憲報公布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案,其後宣布從1971年10月7日正式開始實施《修訂婚姻制度條例》。
此後的中國式婚姻,包括舊式、新式以及納妾等婚姻形式全部被廢止,但條例實施前的舊式婚姻就可獲豁免。
⑤ 香港法定結婚年齡
一、我國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1、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材料是什麼
1、結婚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⑥ 中國香港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中國香港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18歲、女不得早於16歲。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國台灣法定結婚年齡為20周歲。父母同意下男18周歲,女16周歲。
中國澳門的結婚法定年齡是16歲,但是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6)香港婚姻制度是多少擴展閱讀
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4、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⑦ 香港法定結婚年齡
1、香港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在香港登記結婚,不管男女年齡應滿16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21周歲的人結婚,需要得到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同意,但不存在禁止的近親屬的范圍規定。
2、香港法定結婚年齡主要規定有:任何16歲以下男女不得結婚,16歲以上21歲以下者結婚,必須徵得雙方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年滿21歲的男女,才可以自主結婚權利。
香港結婚登記流程
在香港登記結婚流程主要分成三個部分:網上預約或委託婚姻監護人代辦,遞交結婚申請書,舉行婚禮。
1、網上預約,或委託婚姻監護人代辦
根據香港法律,結婚申請人一方可以直接,或通過婚姻監護人向婚姻登記處的注冊官遞交結婚申請書,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婚姻監護人,但依據《婚姻監護人實務守則》規定,婚姻監護人必須是律師或者公證人。
2、遞交結婚申請書
結婚申請書須註明「本人擬由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另一方結婚」字樣。注冊官收到申請後,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在當事人的住所地發布結婚公告,經過半個月的公告期後,若無人提出異議,則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申請人須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3、舉行婚禮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需要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這樣就麻煩了。
各國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
1、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齡。各國的規定差距較大,如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法國規定男18歲,女15歲;日本規定男18歲,女16歲;義大利規定男14歲,女12歲;西班牙規定男12歲,女10歲;美國各洲規定不相同,男為15到21歲,女為14到18歲;俄羅斯規定男女均為18歲。
2、大多數國家規定,結婚必須雙方自願同意。有些國家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時還須得到父母的同意。
3、多數國家均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但對於旁系血親通婚的限制,各國規定寬嚴不一。日本規定,三代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美國規定,兄弟姐妹間,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4、多數國家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少數國家允許有的宗教教徒之間實行一夫多妻制。
5、禁止患某種疾病的人結婚,法國規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時,其父母等親屬有權對婚姻提出異議;瑞士禁止癲癇病人結婚。
四、國外對結婚形式的規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的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⑧ 香港的婚姻制度
香港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於1970年7月10日經港督批准公布,決定1971年10月7日為本條例的"指定日期",實行婚姻改革。主要內容有: (1) 名詞釋義。 (2) 在指定日期及以後締結的婚姻,實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締結兼桃婚姻。 (3) 舊式與新式婚姻。凡於指定日期前根據華人法律及習俗在香港舉行婚禮者,即屬舊式婚姻,一如現在注冊婚姻一樣,都視為有效婚姻。 (4) 舊式婚姻與認可婚姻補辦注冊的規定。注冊官設置不同登記冊,分別登記舊式婚姻及認可婚姻。凡於指定日期前在香港締結的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其男女雙方當事人得隨時依照規定方法向注冊官申請婚姻注冊,注冊官認定呈交的資料真實無訛,可以規定表格書寫結婚證書。 (5) 認可婚姻及舊式婚姻的解除。認可婚姻的當事人,如雙方同意於指定日期前任何時間解除該婚姻,則須在兩名簽名作證的人士面前,共同簽署協議書或備忘錄,表明對婚姻作確實而徹底的解除,由簽訂之日起生效。承認在中國締結的婚姻在香港作有效的解除。 (6) 雜項規定。凡蓄意移去、塗污、塗改或毀滅由政務司或注冊官設置的文件者,即屬犯罪。香港家事法香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1844年英國法律開始適用於香港起,至1971年,香港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兼用《大清律例》、中國習俗、及英國法例,一方面沿用清朝的,如納妾、休妻、兼祧、子嗣繼承等,另又實行英國式的。1971年後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971年10月7日施行的《修改婚姻條例》,廢除了納妾、兼桃等,建立了統一適用的結婚、離婚和家庭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後的家事法,基本上以英國家庭法為藍本,吸收了英國有關的制度與規定,建立了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種單行成文的法規。主要有:《婚姻條例》、《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婚姻訴訟條例》、《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分居及贍養令條例》、《收養子女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保護婦孺條例》等。這些法律對香港社會的穩定和居民的生活及延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主要內容有: (1) 結婚與婚姻無效。結婚即婚姻成立,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自願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 (2) 離婚和分居。離婚是婚姻關系終止的一種形式,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香港實行訴訟離婚制度,一切離婚都必須經過法院審理。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回的程度。在香港,分居必須由當事人根據一定法定理由提出申請,經法定程序批准,才發生分居的效力。分居5年以上構成離婚的原因。 (3) 父母子女關系。合法的婚姻關系中所生的子女稱為婚生子女。父母對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有法定權利和義務。非婚姻關系以及無效婚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行為稱收養。領養子女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手續,才能發生領養的效力。 香港家事法法與大陸婚姻法的主要區別英國佔領香港後,香港的婚姻法例,大多數是參照英國的婚姻制度。現行的香港家事法例既包括婚姻、家庭、兒童法律、繼承等,它非常突出的特點是,它既來源於英國法例,同時對華人社會的家事習慣予以重視,結合了香港的實際情況而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例,以調整復雜多樣的家事法律關系。
大陸婚姻法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適應著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大陸婚姻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婚姻關系,也包括家庭關系。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婚姻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在婚姻方面,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姻法例,是按照英國的婚姻制度,對於結婚者的規定,香港的《婚姻條例》明確規定,必須在婚姻注冊處注冊,且男女雙方均年滿16歲,若有不滿21歲,必須事先取得父親書面同意該項婚姻。父親已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由母親書面同意。若父母都死亡,由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在注冊處出具意願通知書15日後,3個月內必須舉行婚禮,否則通知書失效。男女雙方在注冊處官員面前親自發誓,並獲有關人員等同意;並在注冊處特許教學舉行婚禮,由注冊主任或神職人員簽署,二名證人簽署。這
樣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護。而大陸婚姻法對結婚並沒有這么我多繁鎖的手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方年齡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二十周歲,並不是近親結婚,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即確立夫妻關系,該婚姻是有效婚姻,受法律保護。其中在男女雙方結婚年齡和是否舉行婚禮方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在大陸農村普遍存在中要舉行了婚禮,男女雙方就是結為夫妻,而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這樣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大陸對是否舉行婚禮,則是民間的一項儀式,並不是結婚的法定條件,只有注冊登記才是法律規定的,這樣的婚姻才受法律保護。
其次,在離婚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婚姻訴訟條例》規定,與訟人通姦,而訴願人無法再忍受和與訟人共同生活;與訟人行為表現致令訴願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與其繼續共同生活;與訟人連續遺棄訴願人最少兩年;婚姻雙方連續分居最少5年;宣告死亡。而大陸婚姻法對於離婚方面的規定,與香港離婚方面的規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原來大陸婚姻法衡量夫妻是否可以離婚的標准就是要看感情是否確實破裂,而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於夫妻雙方分居二年以上的,也可以作為離婚的條件,但是大陸婚姻法並且還規定了是否同意離婚的標准,即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
同意。
再次,在家庭、財產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在家庭、子女、繼承規定,結婚之後,妻子完全放棄父姓,採用夫姓,這些都是按照英國的慣例,而大陸婚姻法則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對於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夫妻贍養、子女的撫養,香港家事法對此作出了很詳細的規定。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大陸新婚姻法對夫妻雙方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在財產分割時享受的權利少些,並對無過錯的一方要進行補償,如男方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同居或包養情婦,造成婚姻破裂而離婚的,那麼男方就是有過錯的一方,分割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即女方。而香港家事法對此並沒有作出規定。香港家事法法對繼承問題也作了規定,大陸婚姻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大陸的繼承法對此問題作出調整。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的婚姻法在實質上有許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著本質的區別,畢竟香港是受英國的法律影響,經歷了一個半世紀。雖然香港已經回歸祖國,但是現在還是適用著英國的法律。而大陸是社會主義國家,廣大人民群眾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由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一切都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隨著改革開放,大陸根據國情,大陸的婚姻法並不能滿足現狀,對此全國人大作了新的修改,使大陸的婚姻法日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