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時對婚姻的雅稱是什麼
我國古代對結婚和夫妻關系有許多雅緻的別稱。
(1)配偶。夫妻雙方互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為夫婦,《後漢書·鄧訓傳》李賢注引《東觀記》:「其無妻者,為適配偶。」亦作「配耦」。《漢書·孝昭上官皇後傳》:「長主內(納)周陽氏女,令配帝耦。」
(2)結發。源於蘇武詩「結發為夫婦,恩愛兩不疑」。「結發」本指年輕束發之時,後據此詩「為夫妻」語,作結婚解;也指妻子。俗稱元配為結發。也有人說:「結發夫妻」一詞源於古婚禮中的「合髻」。
(3)結縭。亦作「結褵」。原指古代女子出嫁時,母親把悅(佩中)結在女兒身上,後來用為結婚的代稱。《詩·豳風·東山》:「親結其縭。」《後漢書·馬援傳》:「施衿結褵,申父母之戒。」
(4)結絲蘿。《古詩十九首》:「與君為新婚,兔絲附女蘿。」兔絲和女蘿都是蔓生植物,糾結一起,不易分開。後因用「絲蘿」比喻婚姻。《西廂記》:「便待要結絲蘿。」
(5)結朱陳。「朱陳」原是一個古代村名。白居易《朱陳村》詩:「徐州古豐縣,有村曰朱陳……一村唯兩姓,世世為婚姻。」蘇軾《陳季常所蓄朱陳村婚娶圖》詩:「何年顧陸回丹後,畫作朱陳嫁娶圖。」後遂用為聯姻的代稱。《紅樓夢》第九十九回:「仰蒙雅愛,許結朱陳。」
(6)秦晉之好。春秋戰國時期,征戰頻繁,人民多死於非命。有些諸侯國為了緩和矛盾,也曾通過聯姻來建立和發展邦交。當時秦國和晉國就世代互相婚嫁結為姻親。因此,後人稱兩姓聯姻為「秦晉之好」。《三國演義》第七十六回:「吳侯欲與君侯結秦晉之好。」
2. 古詩詞中可以將愛情另稱為什麼
愛情的別稱其實很少,在古詩詞中詩人通常用某種喻體比喻情人間的關系,如上面同學說的比翼鳥、連理枝什麼的,通過對某種事物來隱喻情人間的離合悲歡,但這些喻體不能稱為「愛情」的別稱
古人直接表述感情的詞語有相思、相知、愁腸、衷情,或者稱愛人為檀郎、潘郎、連袂人等等
又有可暗喻情人相會處的詞語:溫柔鄉、雲雨台、濮上、桑中
或有形容男女之事的詞語:朝雲暮雨、吟風弄月、巫山雲雨等
我個人很喜歡讀詩詞,這些都是我自己總結記錄的東西,希望對你有幫助www
3. 古代婚姻是什麼意思
古代婚姻都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定。若父母不在了,就由兄長作主。要是兄長也無,就由近支伯,叔或族中長輩主持婚嫁。一般情況嫁出女兒對父母的遺產都沒有繼承權的。(即使父母沒有兒子,嫁出女兒也無權繼承父母遺產,而只能由指定過繼族人繼承。)
當然古代也有極少數男女青年私定終身的。這種情況遇到開明的父母,也就依了子女的。若碰到頑固不化的父母,甚至也有男女私奔的。
古時侯,也可說是封建王朝統治時期,婚姻模式腐朽到什麼程度?比如,父母指腹為婚;媒妁安排男女相親,男方只看女方腳大小,腳小為美、為上佳女;還有相親時,男女雙方不得見面,女方"隔簾偷窺";等等,男女雙方完全不了彼此的性格修養,興趣愛好,人格人品;三觀是否一致,更談不上。這些,一,源於社會落後,王朝腐朽;二,源於腐朽的婚姻模式,男權主義風氣!
再比如封建社會,男女婚姻不自主,女性絕對是社會弱勢群體,女方嫁到男方家,基本是僕人,也是傳統接代的工具和角色。更存在不少腐臭的"童養媳"現象!
當夫婿有了新歡,或者是另有原因時,男方可以隨時隨意,單方面強行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即:一紙休書,便姻緣兩隔,把女性咨意無情的拋入感情的荒漠,棄之於茫茫人生旅途中…。用現在的目光看,那時期的女性著實可憐,男方的行徑、以及腐朽的婚姻模式,實屬令人震驚發指!
4. 古代婚和姻分別指,婚和姻各是什麼意思。
「婚」和「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婚是締結婚約,姻是結為姻親.婚姻的締結是以感情為基礎的,而婚姻的結合則是因為彼此的利益和共同生活的需要.婚姻的締結是以感情為基礎而締結的婚約,是男女雙方以感情為基礎,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禮儀而締結的關系和契約.婚約的締結,是男女雙方感情的進一步發展,是婚姻締結的前奏.婚約是男女雙方締結的以感情為基礎的,以結合為目的,關於婚姻的權利、義務的條款的總和,它是婚姻締結的法律形式.婚姻的締結是一種契約關系,是男女雙方基於一定的條件,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意思表示.婚姻的締結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意思表示.因此,婚姻的締結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男女雙方要有結婚的願望和要求.二是雙方要達成結婚的合意.婚姻的締結必須是男女雙方的合意。
5. 詩經中的婚俗
《詩經》中的婚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與上巳之戀所體現出的周朝婚姻禮俗並舉現象 《國風》時代婚戀詩中的婚俗呈現出一種多姿多彩性,既有遠古社會的遺風流俗,也有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出現的新內容:既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限制,也有上巳之戀的自由;既有繁瑣的婚禮程序,又有簡便的嫁娶方式。周朝一方面對婚嫁實行了一整套嚴格的規范程序來維護其 政治 統治,另一方面又由於地域的差別,離政治中心區域較遠的地方受周禮影響較弱卻還保留著自己的古老婚俗。從《詩經·國風》採集來的表現各地 民俗 風情的婚戀詩中可以明確發現周朝婚姻中 禮與傳統民間習俗並存的現象。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禮記》一再強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昏義》中“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可見沒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在當時是不合禮、不合法的,是得不到家庭、家族及社會他人所認可的。在這種擇偶方式下,男女雙方本人幾乎沒有經過自由戀愛而 決定 婚姻幸福的權利。我們可以從《詩經·國風》婚戀詩篇章中體會當時人們對這一婚俗的重視。首先看父母在婚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作為“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的婚姻大事,其締結當然要從家族利益出發,因此男女雙方在成婚以前必須經由父母同意、認可。如《齊風·南山》有“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說明父母之命的重要;《鄭風·將仲子》“豈取愛之,畏我父母。仲可懷也,父母之命,亦可畏也”,表現了對父母之命的遵從;《鄘風·柏舟》“母也不只,不諒人只”,詩中寫一個女子愛上一個青年,她的母親強迫她嫁給別人,她誓死不肯。可以看出在婚姻包辦制度下待嫁女處於被動地位,她們失去了自由選擇愛人的權利;還有《鄘風·蝃蝀》“女子有行,遠兄弟父母„„乃如之人也,懷婚姻也,大無信也,不知命也”,這首詩是對大膽追求婚姻自由,破壞婚姻禮制的女子的強烈痛斥和指責。此外,媒人在成親過程中也有著重要作用,無論男子或女子需要結婚,都要通過媒人這一關。如果沒有媒人的介紹,那麼男女成婚就失去了所依據的重要條件。周代婚俗中的“匪媒不得”就是最好的說明,如棄婦詩《衛風·氓》中“匪我愆期,子無良媒”,這句話揭示了女子婚姻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無良媒”,不具備成婚的所需條件;《齊風·南山》“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反復強調媒人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還有《豳風·伐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娶妻必有媒。從上面列舉的《詩經》婚戀詩篇章中我們可以發現古代婚制制定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擇偶方式,如果缺少這一成婚條件,就會受到譴責或釀成悲劇。
(二)上巳之戀
《詩經》產生的時代,由於周代社會畢竟去古未遠,新的婚姻觀念還未根深蒂固,上古婚姻遺風仍然頑固地存在著,男女在戀愛上仍是比較開放的。同時,由於上古時期人們的活動主要圍繞農業進行,“春耕、夏耘、秋獲、冬藏”是農業生產的規律。“農夫們的生活大致可以分為兩大季節:從舊歷二月起,他們到野外耕地,一直到九月把莊稼收割了以後,才結束他們的野外生活。從十月起,到來年一月底止,
主要在家中生活。”人們在自己家庭里居住的時候,很少和外界接觸,因此,也減少了男女相見、相愛的機會。春天一到,萬物萌動,人們開始到田野里勞動,因此也就增加了男女碰面的機會,久而久之,便形成了許多固定的風俗 節日 。再加上古人很講究天人感應,以為三月三時陽氣勃發,陰陽和合,萬物繁育,人間於此時亦應順天應時而婚配嫁娶,生兒育女,從而使人類與 自然 界之間互相感發,兩相促進。於是許多習俗在舊歷二月或三月初舉行,上巳便是其中一個重要吉日習俗。
上巳:原定為三月(仲春)上旬的一個巳日(所以叫上巳),舊俗以此日臨水祓除不祥,又叫修禊,但曹魏之後,把節日固定為三月三日。據殘存《韓詩》:“鄭國之俗,三月上巳,於兩水(溱和洧)上招魂續魄,拂除不祥。每當春季上巳節,男女都要到水邊沐浴,以洗去不祥之氣。同時在這個時候男女交往非常開放和自由,使雙方沒有顧忌和禁忌,尤其對於女性來說,唱出的情歌熱情奔放,服從自己的意志和情感,無拘無束,大膽潑辣,因此這也是男女定情的時間。如《鄭風·溱洧》:“溱與洧,方渙渙兮。士與女,方秉蘭兮。維士與女,伊其相謔,贈之以芍葯。”意思是:男女在溱洧河畔互表愛慕,贈之芍葯表示願與之結姻緣;《鄭風·蹇裳》“子惠思我,蹇裳涉溱。子不我思,豈無他人”同樣描寫的是溱水旁男女戀情的詩。
針對婚俗而言,周代社會是禮教初設而古風猶存的時代,婚俗的形成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生活。《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著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可見婚戀詩篇章中的地域性分野與詩篇內容差異存在著對應,在周朝政治中心區域出現有關對禮法表現和歌唱的婚戀生活詩篇是必然的,表現出一種在周禮規約下的正統社會生活。但也存在著違背周禮的情愛及野性氣息的婚戀現象,多集中於鄭、衛、陳三地,其中以鄭地的情詩最為活潑生動,而鄭氏新遷於東方的國家,古老的風俗與新的人群相遇,自然會產生交融,變得更加有活力。“昏禮者,禮之本也。”夫婦之禮成,是其他社會關系得以穩定的關鍵。周王朝建立嚴謹的婚姻禮制目的在於規范原始婚姻的混亂,喚起羞恥之心,建立穩定的家庭關系,達到以禮治國之功效。在周王朝的大力推行下,婚禮倍受各諸侯國、各階層的重視。《詩經》婚戀詩中反映出各諸侯國對婚禮的理解與執行也表現出很高的一致性,比較嚴格地執行正統的聘婚禮、媒妁制,極力維護婚禮的庄嚴與慎重;同時也真實地反映出禮制推廣的進程並不一致,鄭、衛、陳等地受周朝 禮儀 教化影響較小,頑強地保留自己本地的風土人情習俗。由此可見,周朝的確存在著禮俗並行的現象。
《詩經》中的婚俗:對女子施教及重生育下的父權制社會
周朝進入了一個母權佔主導地位被父權統治的社會。婦女則進入世界 歷史 意義的悲劇階段,“婦女失去其原有的崇高地位,除了經濟大權操縱在男子手裡,主要由於周代宗法制形成的一系列男尊女卑的禮制和觀念。”周朝為了鞏固奴隸制的統治秩序,利用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組織演變而來的宗法關系,確立了一套比商代更加系統的宗法制度。宗法制下的婚姻關系名義上氏一夫一妻制,實際上是多妻制。由於多妻而承認嫡妻的地位並確認嫡長子繼承權。在宗法制下,男權繼承製,首先是嫡長子得到重視,無論政權和家業都是父子相繼,男子不但是國家的統治者,也是家庭的操縱者,這樣勢必形成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思想,女孩一生下來就遭到歧視。父權統治周朝實行的婚姻制度實際上更加苛刻地取消了女子婚姻的自決權。這樣一來,婦女由母系時期的主導著地位下降到被支配地位,轉成了男子的附庸品,從而失去了擺渡自己人生和命運之船的把舵。通過《詩經·國風》婚戀詩中對女子施教和重生育的婚俗觀念可以有力地說明當時父權制社會下的女性處境和自身的社會地位。
(一)對女子施教
《禮記·昏義第四十四》“是以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毀,教於公宮;祖廟既毀,教於宗室。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教成之祭,牲用魚,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婦順也。”由於當時原始農業和原始畜牧業的發展,既促進了當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又由於生產方式的改變和女性自身的生理狀況造成了女性地位的下降,社會逐漸向著奴隸社會轉變。當時的婦女已經成為男權統治下的私有財產,已逐步失去自己的社會地位。可是有人會對此產生疑問:為什麼《詩經》中還有許多描寫和贊美女性的詩歌呢?實際上我們仔細體味後會發現:《詩經》中的女性美好形象是通過別人的眼光塑造出來的,對她們的贊頌已經不是對他們在歷史發展中所做的貢獻的歌頌,而是僅僅針對的是她們的美德,還有她們辛勤勞動的歌唱。如《邶風·燕燕》中的新娘是一位外在美和內在美統一的女子,“仲氏任只,其心塞淵。終溫且惠,淑慎其身。”詩中的新娘既符合古人對女子容貌的要求,又符合中國傳統社會兒媳的形象;還有《周南·桃夭》中“之子於歸,宜其室家”反復叮嚀出嫁的姑娘,期待女子到夫家後安分守己,用心操持家務,辛勤勞動,讓夫家人丁家業興旺。
(二)重生育
在地廣人稀、飢饉災疫流行,科學不發達的古代,繁衍人口,生兒育女成為戰勝自然、發展生產、維系生存、種族延續的必要條件和保障,子嗣繁盛、人丁興旺便成為先民們的一種願望和追求,久而久之形成為固定的觀念、習尚。《禮記·昏義第四十四》“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婚姻是事關敬祖、續嗣的大事,關繫到家族的傳承與興旺。父權制下的周朝重視生育子嗣有自身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中國歷來就是以農為本的國家,而古代農業的發達全靠興旺的人丁尤其是男丁來維系;另一方面是由於周代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宗法制社會,因而生育延續宗族的男性繼承人十分重要。如《周南·芣苢》描寫了女性採集可用來治療不育症的車前子的場景折射出她們對生育能力的重視。另外,由於周朝為適應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種的繁衍便處於一個極其重要而神聖的地位,因此先民便產生了對生殖現象的竭盡崇拜。《詩經》中所述不少動 植物 就是生殖崇拜的象徵物,如《周南·螽斯》“螽斯羽,詵詵兮!宜爾子孫,振振兮!”螽斯,一種生殖力極強的蝗蟲,被上古先民推為生殖神。這首詩流行於周南,商周時,其地的塗山一帶有騰煌氏,他們就以蝗為圖騰。此詩無疑就是他們祭祀螽斯所唱之歌,其主題完全是企求保護神來幫助他們繁育子孫。那為何植物可做生殖崇拜的象徵物呢?據有人研究“從表象來看,花瓣、葉片可狀女陰之形;從內涵來說,植物一年一度開花結果,葉片無數,具有無限的繁殖能力。所以,遠古先民將花朵盛開、枝葉繁茂、果實豐盈的植物作為女陰的象徵,實行崇拜,以祈求自身生殖繁盛、蕃衍不息。”如《周南·桃夭》暗示“宜其室家”的女性“桃之夭夭,灼灼其華”,如桃一樣枝繁葉茂,果實累累;還有《唐風·椒聊》“椒聊之實,蕃衍盈升。彼其之子,碩大無朋”,用多子的椒聊比喻女子。自有婚姻以來,生育就是社會對這男女關系一項重要的期待,而在周禮的時代,這期待就變得更加沉重。
周朝為了維護統治,成為政治制度上實行以嫡長子繼承製為核心的宗法制社會。男性成為社會的主宰,婚姻已演變成為一種“一夫一妻制”,當然這是相對於沒有訂制時的雜婚而言之。簡言之,男的最少有一個妻子,即“一夫一妻制從一開始就具備了它特殊的性質,使它成為只是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可見周朝實行的是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而恩格斯也說“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對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於婚姻關系要堅固得多,這種關系現在已經不能由雙方任意解除了。”[6]可是從《詩經》婚戀詩中《召南·行露》“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獄”對搶婚行為的控訴,“我們看一夫一妻制婚俗中,仍然夾雜著許多其他習俗。”但是對於西周時期,楊向奎先生說:“宗周初年由氏族社會過渡到階級社會不久,它保留有很多氏族社會的風俗習慣,在男女生活上,婚姻形態上更是自由活潑與放任,處在一夫一妻制的初期,對偶婚制的殘余仍然存在。”到了春秋時期,則如顧頡剛先生所說“只是為了諸侯的割據,各國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不都是一樣的,所以各國間制度不同、風尚不同、思想不同„„有的保留前一社會遺存的多些,有的則 孕育 後一社會的成分多些,即就婚姻制度而言,群婚、對偶婚、一夫一妻制諸種現象都有例可舉,但是它的主流總是向著嚴格的一夫一妻制過渡,則是一件無疑的事實。”[9]周朝實行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而實際上的多妻制,如《禮記·昏義第四十四》“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 天下 之內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和而家理。”在這樣的制度下,《詩經》婚戀詩中有些篇章明顯地體現了宗法制下以父權為核心的周朝社會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社會狀況。
綜上所述,通過《詩經·國風》婚戀詩中的若干婚俗我們簡單探析了周朝當時的婚姻狀況及社會現實情形。一方面在戀愛上,男女之間仍然保留部分自由選擇的權利;另一方面社會卻又開始為男女之結合聘娶,以及婚姻生活設置下層層的禮法制度——擇偶方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固定了一夫一妻多媵、妾的婚姻模式,提高了男性的地位和權威束縛了女性尤其是其婚後的生活,使她們逐漸淪為男性之附庸與生育工具。雖然周朝處於過渡階段,但各項制度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許多觀念也已漸漸形成,“實際上反映出男娶女嫁,婚後從夫居而建立新家庭的一整套 社會 文化 規范”,也的確對後世產生了長遠的影響。
6. 古代結婚叫什麼
新中國成立前(古代)的叫法:成親。新中國成立後叫法:結婚。
婚姻,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 它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責任的夫妻的民事法律行為。
(6)古代詩詞中常用婚姻代指什麼擴展閱讀:
法律對婚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兩性依法結合的法定條件、年齡及結合後配偶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由此而產生的其他責任及義務。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7. 古代婚姻的含義
夫妻關系和諧是婚姻和諧的首要因素,自古以來,人們就對夫妻和睦相處,構建和諧家庭提出了許多有益的思想。儒家把夫妻關系列為三綱之一,對夫妻道德予以高度重視,並提出「夫義婦順」的行為模式。班昭作《女誡》,對儒家的夫妻道德做了總體說明:「夫婦之道,參配陰陽,通達神明,信(誠)天地之弘義,人倫之大節也。是以《禮》貴男女之際,《詩》著『關雎』之義。由斯言之,不可不重也。夫不賢則無以御婦,婦不賢則無以事夫。」夫妻關系本系於天地之德,它直接影響家庭德的、社會的安定和風教的純朴。
在儒家的論述中,由許多經典言論論述了夫妻關系的和諧之道,這里摘錄一些,並作些註解,以供現代家庭參考。
身(1)不行(2)道,不行(3)於妻子;使(4)人不以道,不能行(5)於妻子。——《孟子•盡心下》
注釋:(1)身:自身。(2)行:遵循。(3)不行:指道不實行。(4)使:支使。(5)不能行:命令不能被服從。
註解:古雲:「正人先正己」,作為丈夫,如果自己不遵循道行,那麼妻子也會逆道而行;不合道義的隨意驅使妻子,妻子是不服從的,即使是迫不得已,那也是心不甘、情不願的,此即「身不正言不行」也。現代社會,有些夫妻,丈夫的行為不檢點,對妻子也是恣意所為,這勢必破壞夫妻的感情,影響家庭的和諧。
夫和妻柔。——賈誼:《新書•禮》
註解:夫妻之間,講究的是丈夫和順、妻子溫柔,這是營造夫妻恩愛感情的基礎。如果夫妻脾氣暴躁,那麼是無益於和諧的。
夫為夫婦者,義以和親,恩以好合,……恩義具廢,夫婦離矣。——《後漢書•女誡》
註解:夫妻之間,遵循道義才能和睦相親,夫妻恩愛才能百年好合,否則夫婦之名不再,離婚也就不遠了
夫不義則婦不順。——顏之推:《顏氏家訓•治家》
註解:丈夫無義,妻子也就無情,無情也就不順從。夫妻之間應該有情有義,婚姻才能長久。
修己以潔,奉長以敬,事夫以柔(10,撫下以寬(2),毋使君子見其輕易,此之為禮法,自然重於夫。——《遼史•列女列傳》
注釋:(1)柔:柔順。(2)撫下以寬:以寬惠撫育後代。
註解:做妻子的如何才能受到丈夫的敬重呢?潔身自愛、孝敬長輩、溫柔待夫、寬撫後代,這是禮義之法。否則,就是輕浮,是為君子所不齒的。
君臣夫妻,俱以義合,……夫禮有以情作者(1),父子夫婦之類是也。……情者,人之深心,愚智之所共(2)也。孰有愚者而忘其妻子乎。——《全唐文》卷一三一王績:《重答杜使君書》
注釋:(1)作:興起,製作。(2)所共:所共有。
註解:夫妻是因有情有義,才結合在一起的,情發自人的內心,為所有人所共有的,有了情義,即使是愚者,也不會忘了自己的妻子的。
夫婦之際,恩情猶甚,……平日有如賓之敬,齊眉之(1)誠。——李贄:《焚書》卷二《書答•與庄純夫》
注釋:(1)齊眉:比喻夫妻相敬相愛。
註解:舉案齊眉、相敬如賓,這是夫妻恩愛的表現。
婦之於夫,終身攸托(1),甘苦同之,安危與共。——張履祥:《楊園先生集》卷四八《訊子語下》
注釋:終身攸托:一生所託。
註解:妻子是丈夫一生的寄託,因此丈夫應該與妻子同甘共苦,共渡安危。否則,只能「大難臨頭各自飛」了。
不恕於妻而能恕人,吾不信也。——唐甄:《潛書•夫婦》
註解:丈夫應有寬恕之心,不能寬恕自己的妻子,而能夠寬恕別人,這是為他人所不信的。
夫妻反目(1),不能正室也。——《周易•小畜》
注釋:(1)反目:不和。
註解:夫妻反目為仇,整日爭吵不休,哪有和諧?
夫婦和而後家道成。——程允升:《幼學瓊林•夫婦》
註解:夫婦和睦,家道才能成就和諧,古雲「家和萬事興」,家和首先是夫妻和。
夫妻之道,以和不以私(1)。和則順於父母,私則妨於兄弟(2);和則不失其情,私則不保其終。好內(3)者,君子之大戒;戒私也,非戒和也。——唐甄:《潛書•居室》
注釋:(1)私:偏愛。(2)妨於兄弟:傷害兄弟親情。(3)好內:偏好妻子。內:指妻子。
註解:夫妻組成的是一個小家庭,小家總是生活在大家庭之中的。因此,家庭和睦之道,是以和為基準的,和而沒有偏愛。和才能孝順於父母,才不會失去親情;有所偏愛則會傷害兄弟的親情,弄不好還會影響夫妻的關系,使夫妻關系不能長久。所以,做丈夫的不能一味地偏愛妻子,戒除偏愛目的是為了和諧相處。
夫婦正,然後萬事無不出於正。——李贄:《焚書》卷三《雜述•夫婦論》
註解:夫婦關系端正無礙,萬事也就自然正而不邪。此所謂「正行先正身」之說也。
現代社會,夫妻之間矛盾重重、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率居高不下。原因雖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原因的還是現代夫妻缺少一種家庭責任感,沒有了責任感的婚姻,其最終結果只能是走向離異。儒家關於婚姻倫理道德的論言,雖不是金科玉言,但它對於現代夫妻構建和諧婚姻還是有所補益的。
8. 古語中【婚姻】的意思
古代婚由昏來,姻由因而來。《說文》:」昏,日冥也。從日氐省。氐者,下也。一曰民聲。呼昆切〖注〗𣄾、𣄼,古文。「 」婚,婦家也。《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從女從昏,昏亦聲。𤔿,籒文婚。呼昆切。「 」姻,壻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從女從因,因亦聲。婣,籒文姻從𣶒。於眞切。「 」因,就也。」 《釋詁》:」因,親也。「 《康熙字典》載:」【正字通】明有因禮、因絅。又【六書正譌】借為昏姻之姻,言女有所因。又葉烏前切,音煙。「《白虎通 嫁娶篇》又雲:」婚者,昏時行禮,故曰婚。姻者,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詩》曰「不惟舊姻」,謂夫也。又曰「燕爾新婚」,謂婦也。「
綜上所述,婚姻古作昏因,指婚嫁行為本身,在這個層面上說是指結婚亦可解。
而層主所言指雙方父親之婚姻,也有相關文獻記載:《爾雅 · 釋親》:「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左傳 · 昭公九年》王有姻喪,使趙成如周吊,服虔曰:「婦之父曰姻,王之後喪父,於王亦有服。義故往吊。」(疏)
是又有「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或「婦之父曰婚,婿之父曰姻」之說
《唐律 · 戶婚律》:居父母夫喪嫁娶條疏議:「共為婚姻者,謂婿父稱婚,妻父稱姻。」
可見後世仍依婿因昏時迎娶妻子,妻因夫而來歸,謂之婚姻之義,把它上升為雙方家長的概念,蓋婚姻二字含義原自相聯系,可以互通。
9. 古代婚和姻分別指,婚和姻各是什麼意思。
提起古代婚和姻分別指,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婚和姻各是什麼意思。另外,還有人想問古代婚姻,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婚姻古今異義中婚和姻分別的,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婚和姻各是什麼意思。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夢桑。此夢有吉有凶。夢見桑樹茂者,年必稔,事無鈍;夢見桑樹稀者,生息少,事反好。夢見桑樹若枯,主諸事吉。培植桑樹,人難保。雨中桑樹,食難全。身系於桑,心內傷。利若夢桑,憂失耗。姻若夢桑,婚不了。《夢林玄解》古代婚是指。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註:「歸卜於,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才可行納征禮的,行納征禮不用雁,是六禮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征的禮物各有定製,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使者返回復命。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戴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周,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婚姻男方為婚還是姻。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正式成立
經過此「六禮」,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編輯本段離婚制度我國古代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婚姻的區別。
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盡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時代的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里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系。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
為維護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古代婚姻二字解釋。
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我國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里,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婚與姻各指哪一方。
義絕制度女方叫婚男方叫姻。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所指明的相互如、相殺等,在追究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必須解除。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婚姻的姻什麼意思。
呈訴離婚制度婚姻男方為婚女方為姻。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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