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什麼時候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男女雙方從辦理婚姻登記開始到離婚為止的時間,而離婚的時間指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或者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生效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B. 什麼是婚姻關系存續期
原則上,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欠的債務,一般都是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的。那麼要是離婚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或債務進行處理。那就需要先認定究竟什麼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C. 婚姻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D. 哪些屬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後,尚未解除婚姻關系之前的這一段期間。在我國,登記後的婚姻關系受到婚姻法諸多的法律保護。因此,法律較多使用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一說法,來指代夫妻之間的婚姻期間。
根據婚姻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當秉持忠實的義務,互相扶養,互相幫助。同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都不得實施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人,不僅可能會面對婚姻關系破裂的風險,甚至需要承擔重婚罪的刑事指控。而在婚姻關系期間,一方如果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另一方應當承當相應的扶養責任。
(4)婚姻存續期間什麼時候結婚擴展閱讀:
1.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要注意什麼問題?
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五,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E. 婚姻存續期間
婚姻存續期間是指取得結婚證那天算起到領取離婚證或者是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下達之日,算婚姻存續期間。不管分居多少年,只要沒有履行離婚手續,就算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時始,終於辦理離婚證明或法院起訴,作出的離婚判決生效時止,或夫妻雙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系自發生該法律事實時,婚姻關系終止,在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後,一方不服,上訴的,這段時間,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如何界定?
凡事婚後所產生的任何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領了結婚證後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具體有:
1、用於子女教育,父母醫療等家庭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2、夫妻任意一方基於合法合同所產生的債務,譬如做生意簽訂的各種合同(前提是合法的生意),購房購車的債務等;
3、結婚花銷所產生的債務,譬如借的彩禮、辦婚姻的借款、置辦傢具的開銷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四、其他夫妻間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債務;
以下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一方的婚前債務:就是說債務行為是發生在結婚前的,就叫婚前在債務;
2、一方的賭資、毒資之類的不合法的債務;在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在實踐中極為混亂,也深為大家所關注。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