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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哪裡有事實婚姻

發布時間:2022-12-19 07:01:49

『壹』 現在還有事實婚姻嗎

現在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1994年之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了。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符合條件的,需要補辦結婚手續。否則,屬於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將來有糾紛時也不受法律支持。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貳』 現在還有事實婚姻么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如今被稱之為非法同居關系。自2001年12月27日起, 未辦理結婚登記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 事實婚姻關系 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叄』 2022新的婚姻法有事實婚姻的規定嗎

沒有事實婚姻的規定,也沒有什麼新的婚姻法。去年就婚姻法就作廢失效了。

首先,2022沒有什麼新婚姻法,現在我國已經沒有什麼婚姻法了,新的舊的都沒有,已經全部廢除了,相關規定要看《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

其次,民事法律方面廢除事實婚姻已經28年了,民法方面沒有什麼事實婚姻。現在法律上的事實婚姻是在《刑法》裡面,具體來說就是重婚罪裡面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相關規定。婚姻法是民法,這是刑法,完全不一樣。刑法是要判刑的,也就是說,你有事實婚姻,就很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

一、民法典中同居多久認定為事實婚姻

民法典規定,我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所以無論同居多久,都不會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按同居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同居關系該怎麼解除

1、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自行解除。雙方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

但是如果雙方對解除同居關系後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協議的,起訴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審理判決的。

單獨的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會管。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訴訟解除。只要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關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系,不限於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范圍。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同居,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並分割財產,判決子女撫養的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這一種法律關系。所以無論男女同居多久,都不會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只會按同居關系處理,因同居關系產生糾紛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肆』 現在是否有事實婚姻

現在仍然有事實婚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只要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同居生活,並且符合結婚條件的,都屬於事實婚姻。

『伍』 我國的新婚姻法承認事實婚姻嗎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 婚姻法 》將廢止。 因為在過去,有很多人對於婚姻關系的概念並不像現在都是具備著很強烈的法律意識的,尤其是在我國有很多的農村地區的男女雙方可能在一起都已經居住了長達十幾年的時間了,並且名下也有孩子,但是在法律上從來也沒有領過任何的 結婚證 。所以就有好多人對這種狀況其實都比較好奇我國的《民法典》承認 事實婚姻 嗎? 一、我國的《民法典》承認事實婚姻嗎? 在我國《民法典》中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現在被稱之為 非法同居 關系。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了:「未辦理 結婚登記 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 婚姻登記 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我認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於當事人採取積極的態度予以確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 結婚 登記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未按《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 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 二、如何分割非法 同居財產 ?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於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非法同居者分割財產時,通常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和估算。 確定哪些是屬於個人財產,哪些是屬於 共同財產 ,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明確每一項財產的產權。 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通常會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用電器、傢具、房產、汽車、銀行存款、債券、股票、期貨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是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則應通過協商解決,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如:家用電器、傢具、寵物等。其它財產的處理,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步,合理分割財產。 產權有時並非反映財產的實際狀態,分割財產時更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處理,比如,某女獨自經營著一家玩具店,但當時注冊時用的是男友的名字。這個玩具店的產權從理論上講應該屬於男友,可男友從來沒有參與過經營,也不懂得經營。玩具店這一財產的利益,主要是要經過經營來實現的,如果真的把店給了男方,他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而且還潛藏著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所以,雙方協商後,決定把玩具店分割給女方,仍由她繼續經營,而作為補償,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義購置的 房產過戶 到男方的名下,結果是雙方滿意。顯然,合理的 財產分割 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也很重要。 《民法典》實施以後其實根本就不存在著所謂的事實婚姻的,只要是沒 領結婚證 的就一律按照非法同居來處理。所以也是建議現在還沒有 辦理結婚證 的這部分實際上按照夫妻關系生活的,還是抓緊時間到當地的民政局去辦理一下結婚證吧。

『陸』 現在還有事實婚姻這個說法嗎

法律解析: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如今被稱之為非法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柒』 現在還有事實婚姻嗎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應參照如下標准。(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據此,符合要求的屬於事實婚姻,否則不是。

『捌』 現在還有事實婚姻這個說法嗎

現在的法律制度是不成立事實婚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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