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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婚姻屬於騙婚的

發布時間:2022-12-18 21:37:08

Ⅰ 婚姻里什麼樣的算騙婚

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脅迫而結婚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而沒有如實告知的。並且,故意隱瞞或欺騙不利結婚情況,比如性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也屬於騙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Ⅱ 什麼樣的婚姻才算是騙婚

如果對方的目的是為了騙取他人財物,以結婚為誘餌,一般屬於騙婚。目前法律在層面並沒有騙婚這一概念。如果對方涉嫌詐騙,建議及時報警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Ⅲ 什麼情況屬於騙婚

【法律分析】:一、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罪處理。
二、如果一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騙婚處理。
三、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你必須向法院提交有利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因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應當支持給付人提出的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騙婚的實質是以結婚為誘餌,詐取對方的財物。這裡面有許多細節需要認真調查,因此,如果感覺到對方是在騙婚的,建議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專業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斷、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怎麼樣的婚姻才是騙婚

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的婚姻才算騙婚。被騙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是因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沒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男方,導致另一方在被欺騙的情況下結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Ⅳ 什麼情況屬於騙婚行為

法律分析:騙婚行為是指有目的性的結果,可能是因為利益,或者是利害關系才進行的婚姻。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所謂的騙婚是概念性的,在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對於以婚姻為誘餌的詐騙,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Ⅵ 什麼樣的婚姻才算騙婚

一、什麼樣的婚姻才算騙婚 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 可撤銷婚姻 的行為,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 結婚 情況,性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情況屬於騙婚。 二、《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騙婚的處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 離婚 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民法典》第1051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 訴訟 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 彩禮 制度:1.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2.雙方辦理 結婚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總之,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而在騙婚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財產問題產生糾紛,既然可以認定屬於騙婚的話,自然受害者可以要求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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