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異地離婚怎麼起訴
異地離婚,到對方經常居住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即可。
如果是選擇訴訟離婚的話,異地是可以辦理離婚的,常年在外地生活工作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想要離婚的,可以在外地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 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 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 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 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異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為原告要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異地起訴離婚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離婚,對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回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如果協商不一致的只能起訴離婚了,當事人可以委託專業婚姻律師代理訴訟,但是需要在開庭時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