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婚姻方面的論文
你好,你的論文是多少字的,什麼時間要的,有需要的話,可扣我來說的
『貳』 關於婚姻與家庭的論文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
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值得關注的是,關於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理論研究及司法實踐,已經日益成為我國法律工作的熱點。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節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國外和國內的不同認識 在國外,關於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並已經有了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有代表性的,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後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後出現的暴力行為,"暴力"主要指男性對女性實施的有害行為。 在我國,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為基礎而構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摧殘、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和性等人身權利的強暴行為。 二 社會學的認識 社會學者認為: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須在修改現有法律的同時,開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眾運動,通過培訓、宣傳等社會手段改變傳統文化中的性別歧視,轉變社會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識。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婦女)提供有效的社會救助,以及增進兩性在家庭內部的平等,將反對家庭暴力作為維護家庭的和睦與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 三 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作了明確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於強勢地位的成員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實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一個新的趨勢在發展,男性也開始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中,夫妻之間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第二節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產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從目前的表現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種形式,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體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過暗示性的威脅、言語攻擊、無端挑剔,或漠不關心對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隱性暴力行為,以及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等,這種暴力的實施其危害性較之身體暴力要嚴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1 傳統男權文化的影響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不平等,我國古代封建禮教所宣揚的"三從"思想更是其極端表現。根深蒂固的男權主義雖然已經有很大的改變,但遺留的影響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員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差別。處於強勢地位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於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經濟和生活上依賴於他們,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的對象,並且大都表現出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3 隨著社會的發展,工作和生活節奏不斷加快,人們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心理負擔越來越沉重,長期積聚需要得到徹底的發泄,一旦這種情緒被錯誤地帶到家中,就很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 4 社會整體環境的影響。一方面,社會對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發家庭暴力的丑惡現象尚沒有形成有效的解決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長期來被視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況下,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相關部門不予介入,懲治過輕的真空地帶。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和預防作用。第三節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以及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更為危險的是,因家庭
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 導致婚姻破裂、家族解體 丈夫對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嚴重受損,同時也損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間的感情。妻子面對殘暴的丈夫,心中已無愛意,只有選擇離婚。 二 嚴重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 有統計表明,60%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暴力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而專家指出,即使沒有受到毆打,見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體虐待的孩子所受的傷害同樣嚴重。他們會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學習成績下降,有自殺傾向等,這些影響在成年後仍會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長大後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較高。 三 導致以暴制暴 有些婦女蒙受家庭暴力後,沒有通過有效的途徑解決問題,來自肉體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們產生以暴制暴的想法,這就是所謂"受虐婦女綜合症",已嚴重地影響著家庭和睦和社會安定。 四 製造社會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的同時,帶來了社會不安定因素,也進一步推動了性別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傳播。它對生命和資源的巨大傷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的范圍。不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預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勢在必行。 第二章 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法律干預 第一節 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 家庭暴力的具體情況 1 家庭暴力對婦女權益的侵害在數量上呈上升趨勢。據不完全統計,與上個世紀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國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島市婦聯為例,"91該組織接待來訪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該類來訪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 2 家庭暴力成為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據司法部門資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約占婚姻案件的30%,個別地區達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響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2000年,江蘇省婦聯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進行了相關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237個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佔52.74%。125個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長期受到丈夫的毆打、虐待,佔74.4%。她們所犯罪種涉及到殺人、介紹容留賣淫、傷害、拐賣、盜竊、詐騙、搶劫、縱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殺人罪,佔49.6%;傷害、投毒、爆炸、縱火等惡性案件17起,占 13.6%。棲霞區某鎮婦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發的矛盾,在兩年中頻頻到鎮、區兩級政府上訪鬧事,嚴重干擾了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勢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為了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實現各個領域的男女平等,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部門合作共同反對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專門性政府機構;成立多部門合作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議事機構;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暴力投訴受理機構;建立法院特邀陪審員制度;建立婦女法律援助機構;建立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和庇護所;充分發揮婦女組織反家庭暴力的優勢。 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繼出台了有關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聯合成立的維護婦女權益協調機構、 "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庇護所等社會干預機制紛紛建立,同時在國家級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予以明確規定的社會呼聲越來越高。 第二節 "家庭暴力"作為法律問題發展衍變的三個階段 一 第一階段 1995年北京舉辦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之前。在這一階段,中國頒行的憲法以及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都體現了國家保護家庭成員權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實上,家庭暴力問題尚未引起社會公眾和執法機關的普遍重視。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視為家庭糾紛,主要通過民間調解等手段來處理。二第二階段從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前。1995年,中國政府成功地在北京舉辦了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
《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都再次強調和重申了國際社會反對家庭暴力的決心和態度。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廣泛地引起中國社會的關注,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顯著加大,相關立法研究工作增強,法律干預和司法支持手段明顯增多。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通過《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中國出台的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這是中國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家庭暴力"一詞第一次出現在中國的法規中。 三 第三階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後。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院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並專門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責任。這是中國第一次在國家級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此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工作得到進一步重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從而為各級法院正確適用婚姻法,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據。 第三節 法律干預 一 立法 我國現在初步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包括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各種法律法規在內的法律體系。 1 國際條約 中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已向全世界庄嚴承諾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
&/92(*"3(-7%+2$兒童、老人等一切弱勢群體權益。 2 國家級立法 (1)《憲法》關於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 (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雖然沒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終貫穿了反對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暴力,保護婦女權益的精神(總則、第33-35條、第40-42條)。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禁止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總則、第二章、第47、52條)。 (4)《民法通則》規定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第98、101、103條),並規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形式(第134條)。 (5)《婚姻法》是中國第一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等尋求救助(第43條);相應機構應當應受害人要求採取救助措施;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第43、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為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條),並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 (6)《繼承法》規定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引起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第7條)。 《刑法》通過對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懲處(第232-238條、第240、246、257、260、261條)。 (7)《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等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警告(第22條)。 (8)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
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或通過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制止或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其限期履行並賠償相應損失。&n
bsp; (9)地方性法規。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先後出台了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截止2003年7月為止,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陝西、湖北、黑龍江等7個省、自治區人大先後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等專門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 二 有關司法措施 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不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構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而處理的案件。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案件,在法律運用,處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執行 (1)實踐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導致的輕傷案件;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重傷案件,因家庭暴力殺人案件 以及受虐婦女由受害者變為施暴者導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審判程序 對於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主要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刑法學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執行 (1)我國目前的立法沒有規定"家庭暴力"這個案由,司法實踐中,法官審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案件和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引起的損害賠償條件,有些也嘗試著直接立為"家庭暴力案件". (2)審判程序對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主要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 特別要提出的是,無論因家庭暴力導致何種案件,都不應適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在這種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間權力結構不平衡,受害人無法在平等的前提下爭取自己的權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雖然我國已形成了一套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體系,但家庭暴力范圍不明晰,家庭暴力舉證難司法機關介入家庭暴力難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問題,仍然制約著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進。 一 立法缺陷 1 我國現行法律針對家庭暴力雖有一些具體規定,但這些條款大都是從宏觀上立論的,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條文,在明確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籠統的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並且所採用的是嚴格的界定標准,這也導致了法庭認定這一事實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制裁條款。可操作性較差,對家庭暴力懲治不力。 3 我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法規則。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目擊證人,而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在遭到暴力後,因缺乏法律常識沒有報案或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這樣當對方否認有暴力行為時,便無據可查。單憑受害人陳述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給法院認定家庭暴力行為帶來困難,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證據無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可依。《婚姻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但受害婦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仍然困難。 5 現行法律主要適用對施暴者進行事後制 裁,缺乏對家庭暴力正在發生及持續過程中的救濟措施。我國法律著重於制裁造成嚴重後果的暴力行為,對於多發性的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家庭暴力行為缺乏措施。另外,著重於行為發生後的制裁,缺乏預防行為發生和制止行為繼續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會公眾對家庭暴力認識不
足,其觀念仍停留在"家務糾紛"層面上。對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難以理解,並因此責備受害婦女,受害婦女權利難以保障。 2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託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維持家庭,她們投訴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對方被拘禁或罰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關系破裂。如何確定司法機關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積極更妥當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4 執法機構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現在因家庭暴力的執法主體部門雖然多但不夠明確,各個主體部門之間的執法還需進一步磨合,以及執法程序不規范,也造成了對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總是游離於法律之外,受虐婦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第二節 辦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項實際困難 一 社會公眾對家庭暴力認識不足,導致取證難 對於家庭暴力,社會公眾的觀念仍停留在"家務糾紛"層面上,導致律師向受害婦女親朋鄰居乃至居委會工作人員取證時,他們含糊其詞,甚至拒絕作證,造成取證困難,受害婦女權利難以保障。 二 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立案不及時,導致鑒定難 多數派出所的公安人員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託鑒定函。律師說,因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責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對家庭暴力行為認定難、刑事處罰難 目前我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法規則,通常是適用普通案件的證據規則。而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目擊證人,單憑受害人陳述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給法院認定家庭暴力行為帶來困難,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證據無法立案。 四 對施暴者進行制裁難 現行法律主要適用對施暴者進行事後制裁,缺乏對家庭暴力正在發生及持續過程中的救濟措施。一些受害婦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法律能對丈夫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而現在公安機關或居委會能做的只是讓施暴丈夫寫保證書,形不成任何約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腳寫了保證書,後腳回家繼續施暴。 第三節 影響家庭暴力案件辦理的一些消極社會因素 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中,還存在一些消極的社會、道德、倫理因素,影響了家庭暴力案件辦理,主要包括: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認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於家庭范圍內,恪盡本分地做個賢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顧子女、操持家務;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仍殘留在一些人的腦海中,認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則被認為是男人的附屬品依附於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觀念中,當男人運用暴力手段從肉體上精神上統治奴役女性時,是被容忍和允許的,打老婆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情。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為了維護家庭的"面子"而極力掩蓋,認為那是家醜,同時懼怕遭來丈夫更大的暴力,於是默默忍受,不願聲張。部分女性經濟地位的相對低下,認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為了養家,在外面奔波勞累,回到家中發發脾氣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種種消極的社會、道德、倫理原因,導致家庭暴力案件辦理困難。盡管"家庭暴力"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但從統計數字來看,法庭最終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卻是鳳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為由離婚的佔18.6%,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後初期因該原因離婚的也比率相當。 第四章 解決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第一節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預效果和解決家庭暴力的根本辦法。法律干預家庭暴力的根本難點在於,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現有法律、法規的具體運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選擇我們國家目前沒有專門用於制止家庭暴力的單項立法,有關家庭暴力的
立法分散於《憲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機關的法律法規之中。下一步,是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與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現行各法的某一個方面,還是應多採取專門立法的形式學界也有不同的意見。 但是,我認為在解決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觀戰略上還是應當走專門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為: 首先,用分散的各種法律適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婚姻法調整,而婚姻法性質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對夫妻和家庭成員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為予以調整、約束力、救擠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的故意傷害和虐待罪等條款,因為法律規定的籠統、具體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實踐中由於證據不足或情節不夠惡劣達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標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護,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屢見不鮮。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區干預,行政干預和司法干預諸多方面,不僅有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的諸多方面。各個法律的結合適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質對一個綜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時,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開展反家庭暴力的時間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況在不斷上升的趨勢,逐一修改現行各相關法律,那麼,這樣的修改會有很多,需要的時間也會很長。這很難適應當前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不利於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也不利於對施暴者的教育矯治和懲處。 一些地方立法已經為國家專門立法做了有益的嘗試。從1996年湖南長沙市出台《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至今,全國已有3省11市出台了這樣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條例或法規性文件,把過去比較零散的法律條文加以集中,並細則化、具體化,加強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顯,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項目的法學家們也開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擬工作。 綜上,我認為,一部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社會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濟、法律責任都做了具體規定的專門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最有效地預防暴力的再次發生。 二 立法內容 現階段要完善法律中關於家庭暴力的內容,應著重注意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主要是: 1、細化家庭暴力的定義。目前主要是我國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採用的是嚴格的界定標准,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來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我國是套用刑法的相關規定,以情節惡
『叄』 關於戀愛婚姻觀的論文怎麼寫
俗語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男女之間到了一定的年齡談戀愛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戀愛是婚姻的基礎,那我們要如何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呢?我想這個問題是很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人生的誘惑太多,特別是生活在這個花花世界裡,若分辨不清是非,很易讓自己迷失。我們在戀愛交往過程中,開始或許你會感到特別地激動、甜蜜、竊喜,同時也許開始變得有些不安、慌亂。隨著年齡的增長,我們對感情也會有新的認識和要求。以下我對戀愛的一些淺顯的看法:
愛是至高無上的、神聖的。我們的情感是最真誠、最純潔,最感人的。愛一個人就要為她未來的幸福生活負責。年輕人都有股沖勁,面對戀愛也是如此。當愛上一個人的時候,就像飛蛾撲火似地燃燒著自己,被感情的或真或假蒙蔽著雙眼,被異性的美貌與氣質所吸引,為對方的才華而傾倒,甚至弄得茶飯不思,陷入那情感的漩渦。這時若處理不好,便可能從此消沉墮落下去,不但會影響到現在的工作,而且還拉開了與其他同事之間的距離,甚至會影響到一個人的前途。
處於二十來歲的青年,大多數還是顯得單純和幼稚,對生活總是充滿夢幻,很容易就陷入情網。對於情感上和心理上還不是完全的成熟,很容易讓一些居心不良者有可乘之機,滋生出許多可悲可恨的故事來。我認為男女之間面對戀愛,首先要擺正好自己的心態,樹立自尊、自愛、自強、自重應有的品格,千萬不要盲目地追求愛,也不宜過急追求愛,要分清自己的條件是否成熟。女孩子面對男孩的種種追求,應理智對待,不要被那些甜言蜜語所迷惑,不要以為自己對別人付出實實在在沉甸甸的愛,就一定會得到應有的回報,要深入地了解對方,不能因盲目地追求被愛的感覺而落入一些不良分子的陷阱。同時在交往過程中,女孩應引導男孩把更多的精力和心思放在工作上,勤勤懇懇地做好本職工作,為體現自身價值而努力。同樣男孩也要理智地面對美麗聖潔的姑娘,千萬不可稀里糊塗地去追求對方,更不能以貌取人。要以事業為重,要有大志,多花點心思在工作上,干出一番事業來,讓自己先穩定下來,能夠為對方的愛負責任才是對她最好的回報。只有這樣,談起戀愛來心裡也會踏實點。如果我們沒有具備基本的「硬體」,盲目地去追求愛,面對現實的生活,也許會更痛苦。也許很多人會認為雙方心甘情願地廝守著,沒有什麼比彼此相愛更加重要。生活中也常有人說:「不在乎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我認為面對一份愛,我們要抱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只有天長地久才是我們一生的完美追求,也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過得更幸福、更快樂。
『肆』 家庭婚姻方面 論文
我的空間有一篇<中國妻子的悲哀>,寫得很短,但個人認為是個很好的論題,你可以展開來談啊.
『伍』 婚姻悲劇論文從哪幾個方面寫
婚姻悲劇論文從哪幾個方面寫?
說到婚姻,那麼就主要是從兩個人的感情開始到結束來寫吧。謝謝兩個人之間。交往。然後再到結合。是在婚姻期內發生的悲劇。然後總結一下。
『陸』 婚姻離婚論文,是什麼出賣了我的婚姻有關論文範文參考
這方面的內容很多啊
一般都要案例分析的,可以班忙寫的
『柒』 愛情與婚姻論文一千六百字以上全文
一:1、題目。應能概括整個論文最重要的內容,言簡意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過20個字。
論文摘要和關鍵詞。
2、論文摘要應闡述學位論文的主要觀點。說明本論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結論。盡可能保留原論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論文的創造性成果和新見解。而不應是各章節標題的簡單羅列。摘要以500字左右為宜。
關鍵詞是能反映論文主旨最關鍵的詞句,一般3-5個。
3、目錄。既是論文的提綱,也是論文組成部分的小標題,應標注相應頁碼。
4、引言(或序言)。內容應包括本研究領域的國內外現狀,本論文所要解決的問題及這項研究工作在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理論意義與實用價值。
5、正文。是畢業論文的主體。
6、結論。論文結論要求明確、精煉、完整,應闡明自己的創造性成果或新見解,以及在本領域的意義。
7、參考文獻和注釋。按論文中所引用文獻或注釋編號的順序列在論文正文之後,參考文獻之前。圖表或數據必須註明來源和出處。
(參考文獻是期刊時,書寫格式為:
[編號]、作者、文章題目、期刊名(外文可縮寫)、年份、卷號、期數、頁碼。
參考文獻是圖書時,書寫格式為:
[編號]、作者、書名、出版單位、年份、版次、頁碼。)
8、附錄。包括放在正文內過份冗長的公式推導,以備他人閱讀方便所需的輔助性數學工具、重復性數據圖表、論文使用的符號意義、單位縮寫、程序全文及有關說明等。
『捌』 求愛情與婚姻的論文800字的
有一天,柏拉圖問老師蘇格拉底什麼是愛情?老師就讓他先到到麥田裡去,摘一棵全麥田裡最大最金黃的麥穗來,期間只能摘一次,並且只可向前走,不能回頭。
柏拉圖於是按照老師說的去做了。結果他兩手空空的走出了田地。老師問他為什麼摘不到?
他說:因為只能摘一次,又不能走回頭路,期間即使見到最大最金黃的,因為不知前面是否有更好的,所以沒有摘;走到前面時,又發決總不及之前見到的好,原來最大最金黃的麥穗早已錯過了;於是我什麼也沒摘。
老師說:這就是「愛情」。
之後又有一天,柏拉圖問他的老師什麼是婚姻,他的老師就叫他先到樹林里,砍下一棵全樹林最大最茂盛、最適合放在家作聖誕樹的樹。其間同樣只能砍一次,以及同樣只可以向前走,不能回頭。
柏拉圖於是照著老師的說話做。今次,他帶了一棵普普通通,不是很茂盛,亦不算太差的樹回來。老師問他,怎麼帶這棵普普通通的樹回來,他說:「有了上一次經驗,當我走到大半路程還兩手空空時,看到這棵樹也不太差,便砍下來,免得錯過了後,最後又什麼也帶不出來。」
老師說:「這就是婚姻!」
『玖』 求一篇關於婚姻法的論文.3000字左右.
好的,給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簡析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分割是與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相應產生的。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量越來越多、種類越來越復雜、牽扯的利益越來越廣泛,所以認定和處理也越來越困難。因此在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越來越重要,處理的好壞不僅關繫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甚至於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風貌。因此,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作為離婚的重點倍受關注。一、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有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這種規定一方面強調了法律規范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意思自治。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處理判決。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必須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准確地劃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類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約定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分割的僅限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應當首先分家析產,分出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後夫妻雙方再對此加以分割。對於夫妻個人財產屬於夫或妻一方獨自所有不作為分割對象。二、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基本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繫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也應平等的承擔清償責任。理解這一原則,應該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於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其二,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益決不意味著鼓勵搞絕對平均主義。其三,夫妻雙方在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的同時,還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比如共同債務的承擔。(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婚姻法更為注重保護子女的權益,這是由於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這一原則意味著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准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系,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要求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范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三、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方法(一)離婚案件中財產的原則分割方法原則的分割方法,是指離婚財產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原則方法,是均等分割,輔之以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的適當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我國司法實務一貫堅持的方法,即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之後,一分為二,平均分成兩份。它的依據是婚姻法第17條第2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並不是絕對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後果。為此,在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之下,允許在一些條件下適當地有所差別。夫妻一方在生產、生活上有特別的需要,或者財產來源有特別的情況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對變賣所得價金進行分割後各自取得價金。價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3.價格補償,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一半價格的補償,取得價金。(二)離婚案件中具體財產的分割方法離婚案件中具體財產的分割方法是對各種具體的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的辦法。對於這些具體的分割方法,根據我國的司法解釋,本文主要就以下幾種情況說明:1. 關於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是最有價值的財產,有關離婚案件中的住房問題,一直是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且比較棘手的問題。它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員,以及房屋產權等諸多因素。因而,解決好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是保障離婚自由,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需要。解決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1)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2)保護房屋產權;(3)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4)堅持調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5)照顧無過錯一方。結合有關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經驗,在處理住房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個人所有;(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3)對雙方居住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為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4)對已經房改的公房房產的認定。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商品住房,該住房產權屬全部產權,分割財產時可以就該產權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分割部分產權的住房時,應該明確個人和國家在全部產權中的比例,先析出個人產權部分,然後才進行分割。2. 關於投資性財產的分割。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 之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3.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條規定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對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此在離婚時,影保護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享有的權益。2003年3月1日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關於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問題。依據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涉及到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所說的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參考文獻:[1]楊立新、秦秀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與適用》,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詩權:《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禎:《婚姻與繼承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4]蔡華富:《夫妻財產糾紛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衛明:《民法學》,長沙,中南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