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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為什麼和唐代婚姻不同

發布時間:2022-12-16 18:34:46

① 宋清兩朝的帝後大婚各不同,差距可以有多大

婚姻對於古代尋常人家來說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對於統治階級來說更為重要。而宋朝和清朝兩個朝代因為其社會狀態的不同帝後婚姻也大有不同。宋朝秉持開放包容的格局,就連皇後也可以是二婚,婚後也給予皇後較高的權力。而清朝的婚姻則是被條條框框所束縛。

宋朝是一個開放包容的朝代,對於女子的包容也是前所未有的,宋朝允許夫妻二人在合理的情況下,女子可以改嫁,也給予女子較高的社會地位。而清朝則受條條框框的束縛,在空前專制的社會環境之下,女子社會地位較為低下,就算是帝後的婚姻也是如此。結婚之後便是夫為妻綱,用各種條框束縛住了皇後。那麼宋朝和清朝的帝後婚姻差距表現在哪些方面呢?

三、稱呼不同

在我們普遍的認知中,帝後結婚後就應該稱後為皇後娘娘,這便是清朝的稱呼。而在宋朝,其實音似娘娘卻並非是這個“娘”,而是嬢嬢。可能很多人會好奇為什麼要稱作嬢嬢呢?其實這兩個字是同一個意思,只是有一些南北文化的差異而已。

宋朝和清朝兩個朝代因為其社會背景的不同在帝後婚姻上也大有不同,從習俗、稱呼再到叫法都呈現出了差異。宋朝顯得節儉而簡單,而清朝就略微奢華,這便是帝後婚姻的大不同。

② 宋朝理學興起,認為失節事大,為何女子離婚改嫁卻十分普遍

宋代是我國封建時代上承隋唐、下啟元明清的統一王朝。這一時期的婦女離婚、改嫁的現象比較普遍,重要的法律依據之一就是《宋刑統》明文規定了「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而國家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與社會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發展趨勢相適應。宋代法律在婚姻關系中賦予女性「能過就過,不能過離」的底氣,其實是商業經濟前所未有繁榮之下,社會各階層義利觀念轉變後形成的必然結果。

財產繼承權、離婚權和再嫁權保障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

古代女性「大門不出二門不邁」,一生都局限於家庭之中,婚姻權利的重要性無異於二次投胎。兩宋是程朱理學興起並成為官方認可的主流思想的時代,理學家程伊川提出的「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因此相較於後世,在婦女離婚再嫁情況並不鮮見的宋代,女性在家庭婚姻生活中顯得比較有地位,但實際上依然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中處於弱勢,還遠遠談不上男女平等。

③ 宋代婚姻習俗和唐代不同的原因

宋代社會是我過古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時代。在隋唐創始的科舉制度。到了宋朝,更加完備,而同時士階層在社會上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這些使宋代的婚姻制度呈現出了許多自身特有的特點。

④ 為何說宋朝結婚難宋朝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

因為宋朝的婚姻制度有很多方面的限制,所以結婚相對來說比較困難,在宋朝的婚姻制度當中,首先限制的就是同姓之間的人是不可以結婚的,而且在宋朝的時候已經上升到了法律上,如果說被官府發現有這種情況發生的話,會判處兩年的監禁生活,在送暖的時候,不光光是取妻子限制姓氏,而且納妾也是同樣的規則,如果說買賣努力的時候不知道姓氏需要佔卜,如果說占卜的時候也是同姓,那麼也是不能夠在一起的。

就是因為這幾種原因,讓宋朝時代的人們想要結婚是比較困難的,宋朝的婚姻制度,我們是不敢苟同的,好在現在我們的婚姻都是自由婚姻,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

⑤ 我國的宋朝時期,女性的婚姻觀是怎樣的

在歷史課本上我們就學到過,宋朝時“程朱理學”盛行,要求當時的人們“存天理,滅人慾”,宣傳和維護封建倫理道德,推行三綱五常。很多人認為在宋朝時,因為理學的束縛女性地位會進一步降低,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

因為宋朝法律的規定,宋代女性不僅在婚姻中享有很多自由,能夠選擇離婚和改嫁,在家庭中也和男性一樣擁有財產的管理權,並且還享有受教育的權利,能夠學習文化知識,因此宋代涌現出不少傑出的女詞人。

崇文抑武,宋代文化繁榮、法律完善

宋朝女性地位並不如同大多數人認為的一樣低下,相反,宋朝女性的地位較之前朝甚至有所提升。這與當時宋朝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環境是分不開的。宋朝的經濟之繁榮不用多著筆墨,人盡皆知。宋代打破了“市”和“坊”的界限,有曉市和夜市,城市裡到處可見商店,甚至還出現了二十四小時營業的商店。經濟的發展給女性地位的提高提供了現實可能。

結語

宋朝的女性被不是和人們想像中一樣被程朱理學限制在後院之中,相反,她們不僅肩負著相夫教子的家庭重任,對於子女有管教權,對於家庭有經營管理權,還普遍接受文化教育,在文學藝術科技各方面都有傑出表現。

而宋朝女性與其他朝代相比,最大的變化應是女性財產權的擴大,女性的財產權不僅限於家庭經營中的財產,還有繼承夫家父家的財產,是女性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現。

⑥ 漢朝和親唐朝和親,宋朝為啥不和親是宋不肯嫁還是遼金不屑娶

肯定是宋朝不願意和親,而不是遼金不願意娶。

在《宋史》當中,有多次記載,都提到遼、西夏向宋朝提出和親,均被宋帝拒絕。

宋帝為何拒絕和親?

如果往正面積極的說,那是因為宋代的皇帝疼愛皇室公主,不願意讓女兒、姐妹們受委屈,但往深了說,其實是因為宋人深深鄙視蠻夷,對遼、西夏、金都是看不起的,認為他們是沒有文化的野蠻人。

這種觀念,深入到宋國朝野上下,無論達官貴族,還是販夫走卒,都深以大國自居,而看不起那些缺少文明的野蠻人。

當然,宋朝拒絕和親,還有很重要的一點,那就是弱國無外交,和親只是一種外交方式,如果國家之間國力不匹配,和親非但不能起到關鍵時刻緩沖矛盾的作用,反而還會令那些公主慘遭殺害。

如果有利益,即使沒有姻親關系,兩國照樣能夠和平相處,比如宋朝和遼國就因為澶淵之盟,買到了幾十年和平。

而同樣是因為利益,即使有姻親關系,也照樣會輕易撕破臉,比如嫁給李元昊的遼國興平公主,不就早夭,據說正是李元昊所殺。

由此可見,和親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實質作用,擅長經商理財的宋代皇帝們,並不屑於做這種賠本買賣。

能夠用錢解決的問題,何必要動用尊貴的皇室血親?

⑦ 宋朝時期的擇婿觀念是什麼原因導致的變化

從古至今,門當戶對的婚姻形式一直是人們所推崇的。在宋朝的時候,女子大概13歲就結婚,女子的婚姻通常都不是自己的決定,而是兩家人之間的事情。兩家人需要有相當的經濟基礎,兩個人需要有共同的話題,才能長長久久的保持著和睦的感情關系。在宋朝對於女子來說,一般都是富人家的女孩往往會下嫁給家境貧寒的男子,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宋朝擇婿觀念變化的原因究竟是什麼?

三、現實原因

大多數的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女兒嫁的好,即使是位高權重的宰相,在科舉日的放榜之時,也會想要將自己的女兒去許配給這些新科的進仕。無論是官宦人家還是普通的富豪,結識新科舉人對他們來說都是一件有利無害的事情。對於商人來說,他們需要一個為官女婿,改變自己商人的地位。而另一方面父母對於自己女兒未來的婚姻是否幸福還是有所在意的,母族強大才能為自己的女兒鋪路。

⑧ 宋代婚姻立法和嫁娶有哪些特點

宋代婚姻的立法,大體沿襲唐制,但對婚姻的締結方面,規定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不加禁止。

宋律還規定,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與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免但仍要分離。其州縣佐以上官員及縣令,於所統屬官亦同。如果其訂婚在前,任官居後,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願的,並不在禁限之內。

對女方不許悔婚的情況有例外,即訂婚後,男家無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之官府,並退還聘財的前提條件下,可以主動解除婚約。

兩宋關於婚姻離異的規定,完全承襲唐律規定,以傳統的"七出"、"三不去"、"義絕"為條件。關於"七出"、"三不去"、"義絕"的含義,與以前的朝代沒有區別,只是關於無子的條件,作了進一步界定。

依據法律規定,在宋代已婚婦女在49歲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無子條件趕出家門的。關於"三不去"的例外,是妻若有惡疾及與人通姦,體現了宋律維護宗祀繼承的真正用意。

"七出"是法律賦予丈夫單方面所享有的休妻的特權,"義絕"是法律規定的對男女雙方實行強制離婚的條件。在婚姻的解除問題上,婦女始終處於被動地位。

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兩宋商品經濟的繁榮,人們的思想觀念受到沖擊。表現在婚姻制度上,宋代婦女在特定條件下,具有一定的法定離婚權。

首先,夫出外三年不歸,其妻可以離婚。其次,丈夫令妻為娼或雇妻與人者,其妻可以離婚。因為丈夫逼妻子為娼屬喪盡天良之行徑,不僅有違社會道德,而且也破壞家庭和睦,因而,法律賦予這樣處境的婦女以主動離婚權。

為穩定社會秩序起見,歷代官府皆禁止出賣妻子人身,但民間還是有人典雇妻子與人者,對這樣的違法行為,宋代官府在進行依法制裁的同時,也賦予被典雇婦女以主動離婚權。

兩宋法令還規定,丈夫犯罪被處以流放或被處以其他刑罰而移鄉編管,其妻可以離婚。宋代已婚婦女的法定離婚權的規定,為前代法律所沒有的。

宋代婚禮依然承接上代,以"六禮"為主要內容,但是具體婚嫁程序有了更改,特別是庶民嫁娶,禮儀、禮俗更為具體繁雜,當時嫁娶步驟共有11項之多,並分別帶有一定的時代特色。

庶民嫁娶,首先是由媒人傳帖,帖子實際就是記有人名、出生年月日的一張單子。開始是媒人憑雙方的草帖子傳話,男女雙方拿到對方的草帖子後,就卜卦問吉,如果男女不相剋,得到吉卦,待媒人雙方傳言後,兩家同意,然後各自再起"細帖"議婚。

細帖又稱為定帖。男家定帖要寫明男家三代官品職位,名諱,議親者是家中第幾位兒子,官職如何,出生年月日時,父母是否都在世,由何人主婚,是否入贅,如果入贅,還要把帶來的金銀田土寫清,並將家中產業、宅舍、房廊、山園都列具在帖子上。

女方回定帖,也要寫清以上內容。議親者是家中第幾位女兒,出生年月日時,並列具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以及隨嫁田土、屋業、山園等。細帖寫好後,由媒人向兩家通報,擇日傳帖。

雙方家長都滿意就可以定了。首先是雙方都以"色彩襯盤"安放定帖,送給對方。其次是相親。男家選擇吉日,備好酒席,敬請女家。一般是在園圃酒樓、湖面船舫內,兩親家相見。

如果雙方中意,男家則用金釵插於女子冠髻中,當時稱為"插釵"。如果不同意,男家則給女家贈送緞二匹,稱作壓驚。

相親確定後,即要下定禮。定禮物一般是用絡盛酒瓶,裝成大花8朵,並用生色羅絹或8枚銀勝,又用花紅繳酒擔上,名為"繳擔紅"。有錢人家送禮更多,有珠翠首飾、金器、銷金裙、褙、緞匹、茶餅、兩只羊、金瓶酒4尊或8尊等。

男家禮書共兩封,名為"雙緘"。用紅綠銷金書袋盛禮書,或用羅帛貼上畫有五男二女的綠盞,盛放禮書。定禮一共10盒或8盒,用彩色單子蓋上送到女家,女家接下定禮盒"於宅堂中備香燭酒果,告盟三界",然後由女家夫妻雙全者開盒。女家就於當天准備回定禮。

北宋時期,一般人家用淡水二瓶,活魚三五個,筷子一雙,都放在元酒瓶內,稱為"回魚"。

南宋時期,有錢人家排場大,回禮也重。女方回禮物品有紫羅及顏色緞匹、珠翠、皂羅巾段、金玉、帕、七寶巾環篋、帕、鞋襪,女工等。有的還把男方送來的八餅茶、八瓶酒等取一半回送,羊也送回一隻,用兩只酒器放清水,水中放四條金魚,以一雙筷子,兩根蔥放在酒器內。

如果是大富人家,會用金銀打造筷子,用彩帛做成生蔥掛在魚水酒器之外,作為答禮。送完定禮後,遇到節日,男方仍然給女家送禮。

宋代婚禮,除送定禮外,照舊要送聘禮。當媒人定好下聘的日子後,男方輕則以鵝酒,重則以羊酒下聘。

富貴之家一般用三金,即金釧、金鐲、金帔墜。如果沒有金器,也要以銀鍍代替。沒有錢的人家,也要送帛送銀,送鵝酒、茶餅等。

仕宦人家送禮更多,送銷金大袖黃羅、銷金裙緞、紅長裙或紅素羅大袖緞,還有珠翠團冠、四時冠花、珠翠排環等首飾,以及上細雜色彩緞、疋帛,另加花茶、果物、團圓餅、羊酒等物,此外還有銀鋌,稱為下財禮。也用兩個信封裝上聘書,做成禮書形狀。

女家受聘後,也要用禮物答謝,一般用綠紫羅匹、彩色緞匹、金玉文房玩具、珠翠、女工等作答。另外,還要送媒人"媒箱",箱中裝有緞匹、杯盤、錢物等,並用花紅禮盒贈送。男家送完聘禮後,逢年過節就不必再送禮給女方了,只等擇日成親。

男家選好吉日,告訴女家,女家答應,男家便可來迎親。迎親前一天,女家派人先到男家,鋪房掛帳幔,放置房奩,珠寶首飾等物。新房布置好後,讓最親信的婦人或嫁女侍從看守新房,不讓外人進入房中,只有等到新人來後才開放新房。

男家按規定日子和時刻,讓人捧著花瓶、花燭、香球、紗羅、洗漱妝盒、燭台、裙箱、衣匣、百結青涼傘、交椅,並雇請樂隊護送花轎,一路吹打,前往女家迎娶新婦。

女家用酒禮款待接親的人,並散發紅銀、利市錢給大家,然後樂隊奏樂"催妝",陰陽先生報時辰,催促新娘登車,並有專人念催妝詩詞。

女子登車後,抬擔子和抬轎子的人,並不馬上起步等求發利市錢完畢後才起步。

此時樂隊奏樂,一路鼓吹,將新人迎到男家。新娘花轎到了男家門口,樂師、歌伎、茶酒等迎親的人互念詩詞,攔門求利市錢。陰陽先生手執裝滿谷豆、錢、彩果等物的斗盒,望門而撒,兒童爭相拾撿,叫做"撒谷豆"。撒谷豆意在鎮壓青陽煞這種惡神。

新人下車,一人手捧鏡子在前導行,兩個親信女子左右扶持新人前行。新人不得踏地,只能踏在青錦褥或青氈、青布條、花席上行走。新人要跨馬鞍,並從秤上走過。

進入中門到一室,當中懸帳,新婦進去坐下,名為"坐虛帳",或者徑直進入房中,坐在床上,稱為"坐富貴"。

女家親戚及送女客人吃完三盞酒後即要退回,意為男家備酒四盞,款待送親女客,客人吃完三盞而回,又稱為|走送"。

新房門前掛彩緞一幅,先將下面剪成碎條狀,身穿綠袍、花襆頭官服的新郎進門後,眾人將碎條爭搶而去,叫做"利市繳門紅"。

新郎在床前將新婦請出,兩家各出彩緞,綰成同心結,稱為"牽巾"。男將彩緞掛於笏板上,女則搭於手,男倒走出門,以便兩人面可相向。

一對新人並立堂前,然後由男方雙全女親,用秤桿或別的東西挑開新娘的蓋頭,此時方露新娘面容。男女兩人便向眾親行禮。然後女倒行,執同心結牽新郎回房,再坐床。

坐時,女向左、男向右,此時,便有婦女用錢、彩緞、果子撒帳,然後用紅綠彩結把兩個酒杯連結起來,男女雙方各飲一杯,名為"交杯酒"。飲完後,把酒杯一仰一覆放在床下,取大吉利之意,同時,把男左女右少量頭發"結發",又名"合髻"。

男此時用手取下女頭上的花,女則解下男的一個紐扣。然後新人又到中堂行參謝禮,親朋都要慶賀,新人又共同參拜公婆尊長,此後,眾親人才入席用禮筵。

次日五更,用一桌子裝置鏡台,把鏡子放在上面,新婦望堂展拜,名為"新婦拜堂"。然後拜尊長親戚,並以彩緞、巧作、鞋襪等呈現,名為"賞賀"。尊長則要答賀。

婚後三日,女家將冠花、彩緞、鵝蛋,並用金銀缸兒裝盛油蜜頓,另加茶餅、鵝羊、果物等物一起送到男家,稱為"送三朝"。

新郎新娘在三日或七日、九日到女家行拜門禮,女親家廣設華筵,款待新婿,名為"會郎",並要送給女婿一定禮物。"會郎"結束,女家請樂隊鼓吹送婿回家。

女家在九天內,還要"洗頭"。到一月女家還要送彌月禮盒,婿家開筵款謝親家及親眷,稱為"賀滿月會親"。

以上種種,足見宋朝庶民嫁娶禮俗之繁瑣,名堂花樣多多,反映了當時的婚禮嫁娶習俗。

⑨ 由唐至宋,婚姻論財的觀念有什麼變化嗎

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齡,唐太宗貞觀元年定為:「男20歲,女15歲」就可以結婚;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唐玄宗為了增加人口,把結婚年齡又降低到「男15歲,女13歲」。早期,用帛淄,然後金,銀,不一而足。南宋《夢梁錄·嫁娶》里記載: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緞六表裡,雜用絹四十匹。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緞四表裡,雜用絹三十匹。下戶銀三兩,彩緞三表裡,雜用絹一十五匹。 近代就更不用說。順便說說大陸老電影里的一個細節,一個八路上前方,情妹妹大多會向他要一個鞋樣子,代表這門親事就算定了。 這其實和古風有點關系,古人男方會送絲線這些玩意,女方回禮就是鞋襪這些,象徵和諧的意思。反過來看國軍老電影,大多送一方手帕蝦米的。不是小熊羅唆,這就不吉利。送鞋底,一來有好口彩,二來實用,跑的快,跳的高,還很舒適,即便是閃都比別人閃的帥。手帕呢,揮舞投誠?捂傷口?血書遺囑?怎麼看怎麼不吉利。

⑩ 宋代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

宋代婚姻形態的幾個特點.
從上面的敘述中,我們大概弄清了不平等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共同本質之後.現
在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封建婚姻制度發展到宋代,究竟呈現出了哪些與前代不盡相
同的新特色.
(一),禁止族際婚
我們知道,宋朝的江山是不完整的.宋從開國以來,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脅,
與其並立的政權就有遼,金,西夏等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因而這樣的社會背景反
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漢族同其他民族通婚.也就是禁止族際婚.這也是
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現.
宋代禁止族際婚據《宋史·太宗本記》記載,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
年)八月的詔令為憑,這道詔令的內容是:"禁西北緣邊諸州民與內屬戎人昏娶".
值得注意的是,這道族際之間不得通婚的禁令不僅施行於西北沿邊,而且在原則上
適用於東南沿海.在這方面,朝廷身體力行,斷絕了自漢唐以來與少數民族首領"和
親"的慣例.如慶歷二年(公元1042年),遼屯兵幽薊,聲言南下,並派遣大臣出
使宋朝,在提出割地的同時,要求把宋公主嫁與遼興宗之子.宋朝廷則寧肯增加歲
幣,也絕不實行和親,結果"罷結婚之儀".但在北方的遼朝和金朝則均無此禁.
遼開國初,遼太祖阿保機在如何對待族際通婚的問題上,便接受了謀臣韓紹芳的建
議,實行"許婚"政策.會同三年(公元940年),遼太宗又專門下詔:"契丹人接
漢官者從漢儀,聽與漢人婚."後來,遼道宗為了對付境內各族人民的起義,才改
變了這一政策,在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規定:"禁邊民與蕃部為婚".[6]可是,
這已經是遼朝末年的事情了.至於金朝,對於族際通婚,比遼朝放得更開.不僅從
未禁止,而且予以提倡.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為了防範在他統治下
的契丹人民的反抗,曾經採取措施.鼓勵契丹族"與女直人相為婚姻"[7]明昌二年
(公元1191年)四月,尚書省為了緩和遷移到中原地區的女真屯田戶與當地漢族人
民的矛盾,提出建議:"齊民與屯田戶往往不睦,若令遞相婚姻,實為國家長久安
寧之計."金章宗當即批准這項建議,鼓勵族際之間"遞相婚姻".由以上可知,女
真族在金代是可以同漢族,又可以同契丹族通婚的.因而,在如何對待族際通婚的
問題,宋朝同遼金等朝所推行的政策差別十分明顯.
我國自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以來,在婚姻問題上,都不曾明文限制過漢族與
少數民族不能通婚.在漢,唐兩代還大力提倡.從而減少了許多民族矛盾.但在宋
朝,有了明文規定禁族際通婚,與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們可以說禁
止族際通婚是宋代社會特有的婚姻制度.
(二),禁止異輩婚
宋朝是一個十分重倫理的朝代.這反映在婚姻問題上,則表現在宋代社會嚴禁
婚姻亂倫,反對異輩婚.所謂反對異輩婚,是指宋代十分注重輩分.輩分不可混淆
這一觀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體現.為了防止"尊卑混亂,人倫失序".頒布於
北宋初年的《宋刑統》,就嚴厲禁止異輩為婚,在《名例律》,《戶婚律》,《雜律》
中反復申明此禁.後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八月,又將其中有關禁止異輩為婚
的條文予以重申,並對起其禁止范圍作了某些擴大.
異輩不婚的原則不僅適用於普通人,即使士大夫和皇帝也不例外.宋代禁止異
輩婚,比唐代嚴格得多且卓見成效.我們知道,在唐代盡管禁止異輩通婚的法律比
前代嚴密得多.但是,唐代異輩婚的現象並不比魏晉南北朝時期少.那是因為,唐
朝的最高統治者便立法犯法,帶頭實行異輩婚.皇帝與後妃輩分不合的事情簡直不
勝其舉.如徐堅的"長姑為太宗充容,次姑為高宗婕妤."[9]徐氏兩姐妹居然分別
嫁與太宗,高宗兩父子.而高祖女常樂公主,肅宗女郜國公主,代宗女昇平公主的
女兒分別做了中宗,肅宗,憲宗的皇後.則是姑奶奶把女兒嫁與侄孫子.這3位皇
後分別比中宗等3位皇帝高了一輩.而在民間,唐代異輩婚的事例也不少.如據《太
平廣記》卷160《秀師言記》條記載,崔昭與李仁鈞是表兄弟,但崔昭竟把自己的
親生女兒嫁給李仁鈞做妻子.又據當代史學大師陳考證.大詩人白居易的父母是舅
舅與親甥女結為夫妻.
然而,在宋代異輩婚是絕對不行的.不但普通人不可以,即使士大夫,皇帝也
不行.因而,在宋代的官場斗爭中,只要抓住對方這方面的把柄,即可將其置於尷
尬的境地.僅以歐陽修為例,他先後遭到過兩次這樣的攻擊.一次是在慶歷五年(公
元1045年)八月,歐陽修的政敵誣告他與其外甥女張氏有不正當關系.這還了得,
仁宗立即下令追查,後來盡管查明並無此事,但歐陽修任然被貶官.另一次是治平
四年(公元1067年)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歐陽修的政敵又誹謗他與其大兒媳婦
吳氏有苟且行為,建議朝廷將他"貶竄".這一次,歐陽修可不答應,他立即杜門
不出,躺倒不幹,並接連上了三道奏疏,請求朝廷一定要把這件事弄個水落石出.
大臣吳充作為吳氏的父親,歐陽修的親家,也把這件事視為奇恥大辱,"上章乞朝
廷力與辨證虛實,明示天下,使門戶不致枉受污辱."[10]結果很快查明,此事純屬
捏造,歐陽修的政敵因此被貶官.上述事實表明,在宋人看來,長輩與少輩關系曖
昧尚且是個十分嚴重的問題,更不用說異輩為婚了.因此,宋人是十分反對異輩婚
的,不只是朝廷限制,就連民間的輿論也不允許,在這一點上唐朝與宋朝是有很大
的區別的.
(三),廢止收繼婚
宋代社會重倫理,還有一點重要的表現是"廢止收繼婚".收繼婚指的是兒子在
父親死後娶後母為妾,弟弟在哥哥死後娶寡嫂為妻,哥哥在弟弟死後娶弟媳為妻.
當然,這是原始社會群婚習俗的殘留,有著防止家庭財產不分散,勞力不外流的用
意.這種風俗風行於某些地區,與那些地方男多女少的人口構成,可以節省一筆嫁
娶費用等情況有關.然這一婚姻習俗早在先秦時期,就遭到了人們了指責,被輕蔑
的稱為"蒸報",並採取了"叔嫂不通問"[11]一類的防範措施.到了漢代,法律明
文禁止收繼婚,倘若違犯,便屬於"禽獸行,亂人倫,逆天道,當誅".[12]魏晉南
北朝時期,後趙的建立者石勒也曾經"不書禁國人不聽報嫂".[13]可是在實際生活
中,收繼婚未見其止.就漢代而論,燕王劉定國,江都王劉建,南利侯劉寶無不與
其父親"爭妻".當然,在中國歷史上最負臭名的"蒸母"者,要算隋煬帝.當隋
文帝彌留之際,"姿貌無雙"的宣華夫人陳氏"為太子所逼,夫人拒之得免."文帝
得知此事,氣急敗壞:"畜生何足付大事"!可是,他已病入膏肓,力不從心,文帝
死的當天晚上,陳氏即被"太子蒸焉".此後,"容儀婉嫕"的容華夫人蔡氏"亦為
煬帝所蒸".[14]
禁止收繼婚的法令,待到了唐代已經相當嚴密.但是唐代社會的實際情況與法
律的有關規定相差很遠.最高統治者實行收繼婚的事例就不少.如唐太宗便收繼了
其弟李元吉的妃子楊氏.而盡人皆知的武則天14歲時就做了唐太宗的才人.唐高
宗在其父死後,居然把武則天封為昭儀,最後武則天還坐了皇後的位置.可在宋代,
禁止收繼婚的法律規定雖與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譴責收繼婚的社會輿論之強
烈,絕非唐代可比.北宋時,程頤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統治者"其妻則娶不正".抨
擊唐太宗"其惡大",而"娶元吉之妻"即是重要證據之一,並由此發出浩嘆:"唐
之有天下數百年,自是無綱紀".[15]
與前代情況不同,宋代最高統治者絕無收繼婚後母,寡嫂之例.皇親國戚並不
享有突破這一婚姻禁忌的特權.如仁宗時,洪州別架王蒙正"與其父婢霍私通",
盡管他是真宗劉後的哥哥劉美的親家,而霍氏又並非他父親的妻妾,僅僅是侍婢而
已.可是,朝廷發現此事,立即作為要案,進行嚴肅處理.不僅王蒙正本人被"除
名,配廣南編管,永不錄用",而且他的女兒和親屬也受到株連.又如,孝宋時,
徽宋鄭後的侄子,保信軍節度使鄭藻"娶嫂".[16]這一奇聞一經傳出,滿朝大臣莫
不驚詫,紛紛上書彈劾.因此,在宋朝社會輿論與政府法令相結合,在社會上形成
一股禁止收繼婚的強大約束力.而正是這樣,宋代社會才會出現了"事繼母孝","事
寡嫂謹"的美德.
上述種種不僅對當時的社會有影響,對後世的婚姻習俗也都產生了不忽視的影
響.在今天,漢族居住的地區,異輩婚早已成為歷史,而收繼婚也僅局部地存在於
某些邊遠地區,並被看成是"奇俗".我想,這些改變要從歷史上找原因的話,大
多與宋朝的嚴格禁止有很到的關系吧!
(四),寡婦再嫁問題
在本文剛開頭時,曾說過在封建社會男女地位十分不平等.反映在婚姻上,講
的是單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有的只是"夫休妻"的制度.而女子不管在怎樣的
情況下,都是不可再婚的.如若不然,就會被社會輿論譴責,認為不守婦道.而每
當提到宋代婚姻制度的又一大特色時.人們立即想到的便是:男子可以再娶,女子
不可再嫁.雖然男尊女卑,夫主妻從由來已久.從總體上說,整個中國封建時代已
無疑是封建禮教居於統治地位的時代.不過,禮教束縛畢竟有個由松而緊的發展過
程,貞節觀念終究有著從寬到嚴的前後演變.問題在於,這一過程的轉折點何在
人們通常把它確定在唐宋之際:認為唐代禮教束縛不嚴,宋人貞節觀念頗重.而其
主要依據是:唐代婦女改嫁者甚多,宋代極少;唐代法律准許婦女再嫁,宋代不許;
唐代社會輿論並不譴責婦女再嫁,而宋代提倡死守貞節.但是否真的如此,值得更
進一步的推敲.
其實,關於宋代婦女再嫁的事例很多.如大詩人陸游的妻子唐婉,在和陸游離
婚後而改嫁.又如,北宋名臣范仲淹的母親謝氏,王安石的兒媳龐氏,岳飛的前妻
劉氏等等.而這些都是有史料可查的.而人們之所以大都認為唐代的婦女改嫁較多,
宋代較少.都是從這樣一些數據來看的,唐代共有公主210人,除幼年早死,出家
入道,情況不明的外,已婚公主13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改嫁公
主共30人.佔全部已婚公主的23%;而宋代共有公主88人,已婚公主41人,其
中改嫁者不過2人,僅佔全部已婚公主的5%.並以次作為典型材料,作出唐代婦
女改嫁多而宋代少的結論 .但是,我們看到的並不是只是皇室,而是整個社會.
就整個宋代社會而言,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較多.當然,這樣的結論並
不是無史料可尋的.這是有現存的洪邁所撰的《夷堅志》一書為例.這本書雖然取
材傳聞,有似小說家言,未必事事有據,但從反映社會生活的廣度上說,其價值未
必沒有正史高.這本書中所載的婦女改嫁的事竟達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
三嫁者6人,而改嫁的時間可考者有41例.從這也說明,宋代婦女再嫁者並不少.
而關於唐代社會上婦女再嫁也有一本書《太平廣記》,其性質與《夷堅志》相似,
這本書記載的唐代婦女再嫁的事例不過41例,比之宋朝要少了許多.
然在法律上,如果不允許婦女再嫁的話.何以宋代婦女再嫁者這么多.而且宋
皇室中公主也有改嫁.再我們來看一些宋代法律條文實行中的一些例子.如在仁宗
時,參知政事吳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寡後多年未嫁.御使唐詢抓住此事,大
做文章,竟向皇上控告吳育:"弟婦久寡,不使再嫁".[17]還有在紹興初年,鼎州
士兵周的妻子向政府報告:"夫死無以自存",請求居喪"改嫁"."令行禁止","政
以猛聞"的知州程昌寓,不止"與之錢,使殮死者",並且"從其情,准許她提前
於服喪期間另嫁".[18]不只是這些例子,在宋代的法律,《宋刑統》中,禁止的只
是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婦,但這些條文基本上抄自《唐
律疏議》.這些怎麼能說唐代法律准許婦女再嫁,而宋代不許呢
再說在宋代社會的輿論上,宋代的社會輿論是否真的譴責婦女再嫁.我們也可
舉例說明.在宋代所謂"節婦"當中不乏再嫁的婦女."節婦"是封建時代的道德
楷模,改嫁婦女在宋代不會因其改變而被另眼相看.只要他們做出了某種符合封建
道德規范的行為.仍然完全有資格推崇為"節婦".如當時著名的"淮陰二節婦",
便是兩位再嫁婦女.一位是張生的妻子卓氏,她在紹興末年被金軍頭目俘獲之後,
"即與之配".不久金軍潰敗,卓氏趁機拔刀斬其後夫,再尋訪前夫,破鏡重圓.
另一姓氏無可考,只知她夫死改嫁,"居三年,生二子"後方知後夫竟是殺害前夫
的兇手.於是馬上"走投保正,擒盜處官".這兩位婦女,不但未被譴責,還受到
人們的稱贊,贊許"此二女相望於百年間".[19]其次,在宋代業已改嫁的母親仍然
是兒子盡孝的對象.相反,如果事之不恭,倒要遭社會輿論的非難.如在乾道年間,
孝宗還為一再嫁婦女親自舉行葬禮.試想,如果社會輿論果真普遍譴責婦女再嫁的
話.又何以有以上的事,又何以,宋代婦女再嫁不是我們想的那麼難,而是較容易.
因此,不管是從宋代的法律上,還是宋代社會的輿論上,都並非人們常說的宋
代婦女再嫁是受法律限制,輿論譴責的.但是,說宋人貞節觀念頗重者也並非純屬
虛構.那是因為在宋代出了一大批的理學家.他們提出了許多不利於婦女的觀點.
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於程頤的那句名言:"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20]可是,
就我們所知,理學似乎並不是宋朝政府的官方哲學和主要統治思想.眾所周知,宋
代學派林立,各有各的思想,是互不相讓的.理學只是其中的一個派別,它的思想
並未能在宋代獨霸社會.而對我國明,清時期的制度較了解的人都知道.理學的那
些說法似乎在明,清時期更為流行.而宋只不過是其興起的時期.
(五),榜下擇婿
宋代是個文人輩出的時代.宋朝的開國皇帝趙匡胤從來就認為,只有習武之人
才能威脅到趙家天下,而習文之人再厲害也不可能推翻一個政權.因此,他大量重
用文人.不但文官用文人擔任,就連武官也用文人擔任.這樣可以說宋朝是文人的
天下,是讀書人得志的黃金時代,這也是為何宋代社會文人輩出的原因.而宋代婚
姻的"榜下擇婿"就與這些文人有關.
以上說過,宋朝是個重文輕武的時代.朝廷大量使用文人做官.文人的地位可
以說是空前提高.文人做官的途徑,便是通過科舉考試.宋代的科舉制度比前代更
為完善.因此,文人只要通過了科考便可平步青雲.而宋代所謂的"賢才","良婿",
通常指的就是考上科舉的進士,只要中了進士,那就是"一日成名天下知"[21]了.
宋代是婚姻不問閥閱的時代,再加上朝廷所實行的政策.使得當時的達官顯貴,富
室豪商在選擇女婿時"一不問家世","二不問人品","三不問婚否".只要是考中
了進士就是他們選擇的對象.這種現象的出現使得考中進士的人十分搶手.有時,
有的大家族由於晚了,而未能招得進士為婿,後悔不已.因此,後來每逢到科舉考
試揭曉的那天,官僚地主家庭一大早便紛紛出動"擇婿車",到"金明池上路",爭
相選擇新科進士做女婿,一日之間"中東床者十之九".[22]在宋代史籍中,不乏這
類記載,如真宗時,范令孫"登甲科,人以公輔器之".宰相王旦立即"妻以息女
";[23]仁宗時,翰林學士胥偃初會到歐陽修,便"一見奇之",認為"子當有名與
天下",待歐陽修"登弟,及以女妻之";[24]神宗時,蔡卞"登科"宰相王安石馬
上"妻以女".[25]凡此種種,舉不勝舉.
榜下擇婿既然風靡一時,達官顯貴之間勢必為此展開激烈爭奪.如洪皓"登政
和五年弟",正紅得發紫的王黼,朱靦二人"皆欲婚之".但洪皓"力辭",[26]一概
予以拒絕.這時,軟的不行,有的達官顯貴便來硬的.據《宋史·馮京傳》記載,
外戚張堯佐在仁宗時就對狀元馮京採取過極其粗魯的行為.另據《皇朝名臣言行錄》
卷三《太師徽制傅忠肅公(察)》記載,徽宗時還發生過蔡京強逼進士傅察為婿是
事.這兩件事雖然馮京和傅察最後總算是推脫了.可這樣擇婿,哪裡的擇,分明是
搶,是捉.由此,南宋人朱域乾脆把榜下擇婿,叫做"榜下捉婿".
宋代榜下擇婿之風的盛行,無疑是直接地被當時的政治制度所決定的.與其時
中上層社會的心理狀態,也關系極大.如果說魏晉南北朝時期在嚴格的門閥政治下,
形成了"崇尚閥閱"的社會心理.婚姻"重其門第"即是"尚姓"的表現.那麼兩
宋時代在典型的官僚政治下,便形成了"崇尚官爵"的社會心理,而榜下擇婿即是
"尚官"的反映.宋代也確實是個"尚官"的時代,宋人把宋代社會稱為"官人世
界"[27]可謂一語道破.
(六),婚嫁失時
宋代出現了結婚年齡增大的趨勢.從某種角度上說,榜下擇婿之風的盛行,多
多少少對其有些影響.由於宋朝對讀書人的優待,使讀書人都把考中科舉作為自己
的目標.讀書人都講"先立業,後成家".因為只有考中了進士,便什麼都有了.
即如宋真宗寫的這首詩一樣:"富家不用賣良田,書中自有千鍾粟;安房不用架高
梁,書中自有黃金屋;娶妻莫恨無良媒,書中自有顏如玉;出門莫恨無隨人,書中
車馬多如簇;男兒欲遂平生志,六經勤向窗前讀."這就造成了許多男子"壯年未
娶".
據陳師道《後山詩話》記載,有個杭州舉子中弟時年逾古稀,以致友人風趣地
祝賀道:"應是窮通子有時,人生七十古來稀.如今始覺為儒貴,不著荷衣便著誹."
而像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又如,在宋高宗時,有個叫陳修的"年七十三"才登科,
"尚未娶",實在是個"老大難".他本人束手無策,只能"凄然出涕".宋高宗乃
"出內人施氏嫁之,年三十",以致好事者大開其玩笑:新人若問郎年幾 五十年
前二十三.[28]司馬光在講到婚齡時,曾經指出:"男不過三十,女不過二十耳,
過此則為失時矣."[29]可見,男性讀書人假若堅持"榜下娶妻",難免造成婚姻"失
時","壯年未娶".
男子婚嫁失時是由於"先立業,後成家"的原故.而女子婚嫁失時,大多是因
為婚嫁之費猛增的原因.在"風俗奢靡,日甚一日"[30]的宋代,婚嫁之費項目繁
多.光大擺酒宴一次,花費就十分驚人.榜下擇婿之風,使進士"娶妻論財".如
淳熙年間,太學生黃左之登第後,做了汝陽王生的女婿,便"得奩具五百萬",頓
時"花窮薄為富豪".[31]可見,在宋代要得一"佳婿",要付出多麼大的代價.
在當時就連神宗的弟弟楊王趙顥"有女數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32]不得不
不向神宗伸手,預借俸料錢.因此,"有生一女而種杉萬根者,待女長則鬻杉以嫁
資".[33]如不早種杉作準備,事到臨頭不是債台高築,便是嫁女失時.
總之,宋代社會婚姻制度的現象.還是由當時的政治決定的.宋代社會的婚姻
制度可以說是多種多樣的.這些制度不隻影響了當時的社會,也對後面的社會造成
了一些影響.我們通常說到宋朝,對於這個朝代的認識,大多也只鑒於宋詞,而並
非對這個時期的其他方面有更深的認識.其實說來,宋代社會的魅力不只限於宋詞
上,也不只是在婚姻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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