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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婚姻法離婚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2-12-16 04:14:33

Ⅰ 新舊婚姻法的區別

新舊婚姻法的不同

一、總則部分

1、充實了配偶相互權利義務內容的規定

舊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則實施的禁止性規定中,補充了「禁止有配偶著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增加了體現婚姻立法宗旨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些都是配偶權的主要內容。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舊婚姻法只是籠統的規定了「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那麼暴力需達何種程度構成虐待?這種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法律真空。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雖然屢見不鮮,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構成虐待,為了使實施家庭暴力者得到應有的處罰,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新婚姻法進行了修改,把嚴懲家庭暴力作為重點之一,在婚姻法第3條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並且在第五章第43.45.46條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三、結婚方面

1、修改禁婚疾病的條款

我國舊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這條規定過於籠統,並且不利於執行。而且目前我國的麻風病已近乎絕跡,為了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現行的婚姻法把刪除了對於「麻風病」採取歷史性規定的方法,概括性表述方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樣修改後包括的面比較寬,禁止結婚的疾病種類較詳細。

2、增設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制度」

舊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但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修改後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無效」和「可撤銷」的規定,在第10、11、12條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幾種情形。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就意味著: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當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進步,使司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人們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個人的意願,同時還可以及時逃脫婚姻」陷阱「,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3、有條件地保護事實婚姻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登記,僅舉行結婚儀式就視為結為合法夫妻。新婚姻法把符合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並沒有血緣和精神上的問題,只是沒有登記的,規定要補辦登記,使他們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三、家庭關系方面

1、充實了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首先,新婚姻法對夫妻法定財產制進行了修改,在夫妻財產之中嚴格劃清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界限。如13條改為17條,第1款修改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次,對夫妻財產約定製進行補充。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方式。這就意味著,以往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主要歸雙方共同所有的習慣定式,被徹底打破,夫妻財產約定製,將成為夫妻分配婚後財產的主流。這是修改後的婚姻法最具時代特色的內容。

2、完善了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一是新婚姻法補充了「禁止棄嬰」的規定;

二是將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修改為「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三是強調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對該子女的撫育責任。舊法的條文中只強調規定了生父的義務,新法中規定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體現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負有相同的義務。

四、離婚方面

1、補充列舉了離婚條件

舊婚姻法第25條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眾所周知,離婚是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雙方脫離苦海,告別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徑。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尊重協議離婚的同時,仍然繼續沿用「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標准,此外還增加了基於這一標准而列舉的五種情形。

2、在軍婚保護上有所突破

在軍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過錯的除外」的規定,對軍婚的保護范圍進行了限制,不再是絕對的保護。如果像以前,當軍嫂的無論出現何種情況,要離婚還必須徵得軍人同意,那樣勢必會引起做軍人配偶的顧忌,現在這一修改既保護了軍人的權利,也從根本上解決了軍人難找配偶的問題,其實是更好地保護了軍婚。

五、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1、增補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新法增補了以下規定:

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該予以勸阻、調解;根據實際情況還可能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2、增設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稱贊的進步,加強了夫妻間忠誠和尊重的責任,給有過錯的一方以實質性的懲罰。

六、新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的修改適應了我國新時代婚姻家庭狀況的特點,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時,新的問題和不足接踵而至,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缺少關於對配偶權的規定

配偶權是指夫妻基於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和諧的權利和為此所應承擔的義務。其本質上體現為對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權,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新婚姻法迴避了配偶權的問題,只是規定了與配偶權相關的權利義務問題,不能不稱之為一大遺憾。

2、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迴避了對事實婚姻是否承認其效力的問題。對於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且不傷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認可和調整呢?新法沒有做出規定和回應。而我國又沒有同居法來加以調整和規范,實乃立法之空白。對同居行為放任或道德調整,不利於對這種客觀存在現象的問題解決。

3、關於離婚標准之規定不嚴謹

作為立法和司法的總結,新婚姻法仍採用了「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標准,這對於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具有積極意義。但是用感情破裂作為婚姻破裂的標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義性,「在事實操作和社會公德的價值上都小能盡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還對離婚標准採用了列舉的方式,然而從新法之列舉情形看,以過錯為多,過錯離婚主義的痕跡過重。且並沒有把常見的、多發性,具有普遍性的離婚情形列舉出來,這樣難以達到列舉的真正目的。

4、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不完善

第一,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沒有明確界定,易於造成理解的混亂。這種損害賠償是單純的財產損害賠償還是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呢?新婚姻法沒有給予很好的答案。

第二,新婚姻法規定以離婚為損害賠償要件。要求損害賠償以離婚為代價,條件苛刻,不能解決夫妻感情沒有確已破裂,而夫妻一方遭受對方人格、身份等損害而為索賠的問題。

在婚姻中,如果有發生變故,感情或者是生活中的其他瑣事,在夫妻二人意見統一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新婚姻法也補充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條例,使得離婚財產分割更為清晰具體,也給一些在婚姻生活受害的群體一些救助和補償措施。

(1)舊婚姻法離婚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布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對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新婚姻法

Ⅱ 離婚新規2021年,2021年出台的離婚新規,與之前相比有哪些改動

提起離婚新規2021年,大家都知道,有人問2021年的離婚新規,與之前相比有哪些改動?另外,還有人想問2021年《婚姻法》與之前的有哪些變化和新規定?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離婚新規2021年,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年的離婚新規,與之前相比有哪些改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婚新規2021年

1、離婚新規年:年的離婚新規,與之前相比有哪些改動?

2、離婚新規年:年《婚姻法》與之前的有哪些變化和新規定?

年新的婚姻法是怎樣要求的?下邊就追隨百思特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離婚不想等30天冷靜期怎麼辦。

年新的婚姻法離異要求:《民法典》在年1月1日起宣布起效,全篇包含通則、物權法、合同書、人身自由權、家庭婚姻、承繼、賠償責任七編,一共條款。在其中,有關家庭婚姻篇,是大家老百姓非常關心的內容。分居 不聯系 不離 拖著。

相比於《婚姻法》,關鍵有幾個方面修改之處:女方提出離婚吃虧在哪。

一、要求了離婚冷靜期

自結婚登記行政機關接到離婚登記申請生效日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異的,能夠向結婚登記行政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申請。有二個小孩離婚協議書。

換句話說,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婦彼此在離婚調解時,先去結婚登記單位遞交離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行政機關在審理申請三十日內,若有隨意一方不肯離異,則未予申請離婚登記。

從實質上,增加了申請離婚登記的時間,給夫婦彼此多了點時間考慮到,不必由於一時沖動而做出缺憾的決策。

二、離異限期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1、假如一方失蹤的,另一方能夠先申請宣告失蹤,訴訟離婚時,理應裁定離異2、裁定禁止離婚之後,彼此又兩地分居滿一年,一方再度提到離婚訴狀的,理應准予。2021年如何快速離婚。

換句話說,如果你想離,即使一審不判離,你果斷兩地分居一年,再度提起訴訟必判離異,沒有商議的空間了。那樣就合理地解決了現實生活中,提起訴訟數次,卻一直離不開婚的情況。

三、小孩子撫養權的要求千萬別簽離婚調解書。

離婚之後,不滿一兩歲的兒女,以由媽媽立即養育為標准。已滿兩歲的兒女,爸爸媽媽彼此對養育難題協議書不了的,由依據彼此的詳細情況,依照最有益於未成年子女的標准裁定。兒女已滿八歲的,理應重視其真正意向。女人最狠的離婚策略。

那樣就合理地解決了夫婦彼此就孩子的撫養權各執一詞的情況。

四、互相扶持的責任

夫婦有互相扶養的責任。必須撫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執行扶養義務時,有規定其給付撫養費的支配權。

換句話說,夫或妻一方在產生病症沒法工作中等情況造成沒有收入來源,此外一方理應要撫養費。

可以說,官法婚姻的要求,是對舊法的填補和健全,是融合大家日常生活的具體做出的合理調節,是為了更好地能夠更好地維護夫婦彼此的合法權益。

年婚姻法離婚標準的要求有什麼一方不同意離婚能拖多久。

《民法典》於年1月1日起效,《婚姻法》起效時間為年12月31日止,到時候此規章被《民法典》所更換,有關的條文也會,《民法典》起效前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雙方同意離異的,准許離異。彼此務必到結婚登記行政機關申請離異。結婚登記行政機關查清彼此的確是同意並對兒女和資產難題現有適度解決時,發送給離婚。

第三十二條男孩和女孩一方規定離異的,可由相關部門開展協商或立即向明確提出離婚訴狀。

案件審理離婚案件,理應開展協商;如情感確已裂開,協商失效,應准許離異。

有以下情況之一,協商失效的,應准許離異:起訴幾次可以強制離婚。

(一)重婚罪或有另一半者與別人同居生活的;

(二)執行家暴或凌虐、丟棄家庭主要成員的;

(三)有、等習慣知錯不改的;人一旦有了離婚的念頭。

(四)因感情不和兩地分居滿二年的;離婚新規2021撫養權。

(五)別的造成夫婦婚姻破裂的情況。老公不願離婚要拖死我怎麼辦。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明確提出離婚訴狀的,應准許離異。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官的另一半規定離異,須的士兵願意,但士兵一方有重特大過失的以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在懷孕期、孕婦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後六個月內,男性不可明確提出離異。女性明確提出離異的,或覺得確實有必須審理男性離異要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之後,雙方同意修復夫妻感情的,務必到結婚登記行政機關開展再婚備案。

第三十六條爸爸媽媽與兒女之間的關聯,不因夫妻離婚而消除。離婚之後,兒女不管由父或母立即養育,仍是爸爸媽媽彼此的兒女。

離婚之後,爸爸媽媽針對兒女仍有養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之後,哺乳期間內的兒女,以隨餵奶的媽媽養育為標准。哺乳期間後的兒女,如彼此因養育難題產生矛盾不可以達成共識時,由依據兒女的利益和彼此的詳細情況裁定。2021年女方單方面離婚。

第三十七條離婚之後,一方養育的兒女,另一方應壓力必需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的一部或所有,壓力花費的是多少和限期的長度,由彼此協議書;協議書不了時,由裁定。

有關兒女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的協議書或裁定,不妨礙兒女在必需時往爸爸媽媽任何一方明確提出超出協議書或裁定原本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之後,不立即養育兒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兒女的支配權,另一方有幫助的責任。

履行看望支配權的方法、時間由被告方協議書;協議書不了時,由裁定。聰明女人離婚該咋離。

父或母看望兒女,不利兒女身體健康的,由依規中斷看望的支配權;中斷的理由消退後,理應修復看望的支配權。2020年離婚新規定。

離婚新規2021年

第三十九條離異時,夫婦的夫妻共同財產由彼此協議書解決;協議書不了時,由依據資產的詳細情況,照料兒女和女性利益的標准裁定。

夫或妻在家中土地經營承包中具有的利益等,理應依規給予維護。

第四十條夫婦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聯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歸分別全部,一方因照顧兒女、照顧老年人、幫助另一方工作中等投入較多責任的,離異時有權利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另一方理應給予賠償。

第四十一條離異時,原為夫婦一同日常生活承當的負債,理應一同還款。夫妻共同財產不夠償還的,或資產歸分別全部的,由彼此協議書償還;協議書不了時,由裁定。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規離婚。

第四十二條離異時,如一方日常生活艱難,另一方需從其住宅等財產中給予適度協助。具體措施由彼此協議書;協議書不了時,由裁定。婚姻到什麼程度該離婚。

年婚姻要求離婚財產分割怎樣切分?女方不吃虧的離婚協議。

1、爸爸媽媽注資買地房,備案在自身小孩戶下的,無論是婚前或是婚後,覺得房地產與另一半不相干,歸屬於財產。感情破裂的10個標准。

2、結婚前選購的房地產,備案給自己戶下,就歸屬於財產,離異時不與另一半切分資產。

3、結婚前選購的房地產,婚後房屋的漲值一部分都和另一方沒有關系。

4、結婚前選購的房地產,備案在自身戶下的房地產,夫婦二人一同還款的,離異時要考慮到另一方還貸一部分額度開展賠償。四種婚姻趁早離婚。

5、雙方任何一方結婚前買來房,結婚後房地產全部一方擅自將房產,另一方想處理該房子,未予審理。離婚新規2021年女孩怎麼判。

6、結婚後夫婦彼此用夫妻共同財產一起選購一方爸爸媽媽公有住房時,離婚之後該房屋歸屬於一方個人資產,不開展離婚財產分割。給即將離婚女人的忠告。

破產求夫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以下資產,歸夫婦一同全部:一份簡單的離婚協議書。

(一)、薪水、獎勵金;

(二)、生產運營的盈利;

(三)、專利權的盈利;

(四)、承繼或贈與個人所得的資產;

(五)、別的理應歸夫婦一同全部的資產;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婦一方的資產:

(一)、一方的婚前房產;

(二)、一方因人體遭受損害得到的費用、傷殘人日常生活補助金等花費;

(三)、遺書或贈與協議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資產;

(四)、一方專用型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別的理應歸一方的資產。

夫婦能夠約定婚姻關聯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及其婚前房產歸分別全部、一同全部或一部分分別全部、一部分一同全部。因這類承諾如果是口頭上的,具備可,非常容易產生糾紛案件,因律法規,該承諾務必選用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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