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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2-12-15 19:45:38

『壹』 什麼是買賣婚姻它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何區別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婚姻索取財物的違法行為。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基本上是自願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許多財務,一次作為婚姻的條件。
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數量的財物為結婚的條件,二者的區別是:買賣婚姻是把婦女的人身當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價或者販賣婦女,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則不存在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問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多種表現,譬如,雙方婚事基本上是自願的,但女方認為不要彩禮就降低了"身價",於是就向男方要許多東西。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財物,作為同意女兒出嫁的條件。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往往給當事人的婚姻和婚後生活帶來困難,也腐蝕了人們的思想,敗壞了社會風氣,故亦為婚姻法所禁止。

『貳』 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有什麼區別

雖然兩者都以索要財物為共同特徵,但有以下不同:1、前者根本違背婚姻當事人的意思,是以包辦強迫為手段,索取大量財物的行為;後者是在婚姻當事人基本自主自願的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財物,以此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2、前者的財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後者的財物主要是婚姻當事人一方索要的。3、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果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買賣必定屬於包辦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違背他人意願,包辦強迫他人結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叄』 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區別

您好!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買賣婚姻中的男女當事人對於結婚並非出於自願;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男女當事人就結婚而言是自願的。
第二,買賣婚姻行為的實施者是結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們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實施者,既可以是男女雙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雙方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買賣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財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若結婚後又離婚的,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一方索取財物給對方的生活造成困難的,法院可以判決酌情予以返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肆』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無視婚姻當事人的意志,強迫他人的婚姻。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伍』 如何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

首先,在我國的現實社會中,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現象還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偏遠地區。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行為是我國明令禁止的行為,其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但買賣婚姻卻使婚姻蒙上了濃厚的金錢色彩,將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無視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嚴重破壞,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關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但一方當事人或是一方當事人的父母以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行為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濫用。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借婚姻索取財物,將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的基礎上,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和道德的要求,為法所禁止。其次,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區別在於:第一,買賣婚姻中的男女當事人對於結婚並非出於自願;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男女當事人就結婚而言是自願的。第二,買賣婚姻行為的實施者是結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們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實施者,既可以是男女雙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雙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買賣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財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若結婚後又離婚的,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一方索取財物給對方的生活造成困難的,法院可以判決酌情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陸』 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區別

法律分析:區別如下:1.買賣婚姻中的男女當事人對於結婚並非出於自願;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男女當事人就結婚而言是自願的。2.買賣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本身是合法的,只是索要財物的行為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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