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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三重罪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2-15 19:42:55

婚姻法中關於第三者的處罰是什麼

這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在學術界被稱為「非法同居」(其實這是一個邏輯矛盾,同居非法,而非法之非法為合法,僅「同居」即可),

婚姻法和刑法並沒有對第三者的婚姻關系加以強制性的救濟措施,是我國法律的一個漏洞,第三者成本低,風險低,收益高,令婚姻詐騙者與拜金主義者有機可乘,影響到了家庭的穩定。

在我國古代法律中,如果丈夫發現妻子與他人通姦,當場發現的可以殺死通姦的兩人而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以此規定作為對妻子不忠的處罰,但對於丈夫不忠的處罰很低,現在對於兩方的約束直接都去掉了,因為其野蠻性和私力救濟性,也是情有可原的。

婚姻法沒有強制性規定,但在司法實務的某些情況下,形成事實婚姻的,可以以重婚罪斷之,就涉及到刑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已經是最重的懲罰了。

(1)婚姻中的三重罪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結 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⑶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
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
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⑷ 民法典中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是什麼

您好,破壞他人家庭的,根據第三者有無與有配偶方登記結婚或共同生活等情節,我國刑法、民法有不同程度的規定。
首先,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仍然與之登記結婚,此時第三者和出軌的配偶都構成重婚罪。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若第三者沒有與有配偶方登記結婚,但是公然與其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此時可以按照重婚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後,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此時若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來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是第三者與有配偶方不擁有結婚證,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此時只能進行道德上的譴責。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⑸ 「三重罪」的來歷是什麼

辠,犯法也。——《說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用罪。
辜辟戾辠也。經傳皆以罪為之。——《爾雅》
畏此罪罟。——《詩·小雅·小明》
君子以赦過宥罪。——《易·解卦象下傳》
無功不賞,無罪不罰。——《荀子·王制》
離桓之罪。——《國語·晉語》
或聞無罪。——《史記·陳涉世家》
惡不忍聞,罪不容誅。——《漢書》
治臣之罪。——諸葛亮《出師表》
某知罪矣。——宋·王安石《答司馬諫議書》
(袁可立)則聲罪致討以正其大綱。 ——明 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
(3)又如:罪首(罪魁禍首);罪失(罪愆和過失);罪眚(罪愆,罪過);罪瑕(罪愆);罪禍(罪愆);罪累(罪過);罪悔(罪過);罪殃(罪過);罪辜(罪咎);罪釁(罪行;過惡);罪例(犯罪的案例)。
(4)罪人。
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書·牧誓》
吾見強弩長戟,誅罪安民,以取公侯者有矣。——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
(5)又如:罪囚(罪犯);罪孥(罪犯的家屬);罪徒(服刑的囚犯);罪疾(邪惡的罪人);罪腦(罪首);罪隸(古時罪人家屬之男性沒入官府為奴者)。
(6)過失;錯誤。
王曰:「此則寡人之罪也。」——《孟子·公孫丑下》
此天之亡我,非戰之罪也。——《史記》
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問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左傳》
(7)又如:罪詬(過錯;詬病);罪失(罪愆和過失);罪負(過失)。
(8)苦難;禍殃。如:受罪;罪殃(禍殃);罪逆(罪孽);罪疾(災禍);罪惱(罪孽煩惱);罪障(佛教罪孽能障礙諸善,故稱「罪障」);罪苦(佛教語。苦難。因為罪孽而蒙受苦難)。
(9)刑罰。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殺罪五百。——《漢書·刑法志》
(10)捕魚竹網。
罪,捕魚器——《字匯補》

⑹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或多或少了解過犯罪,犯罪可以分為輕罪,重罪,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下面我整理了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1

一、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有哪幾種?

首先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為,例如我國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的包辦、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等,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

其次是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或財產性權利的行為,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知支付撫養費、贍養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

每個家庭成員在作為家庭的一份子的同時也是獨立的個體,其合法權益也在家庭當中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後是針對公法益的,主要是破壞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例如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的;還包括破壞我國規定的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為,例如同時登記兩段婚姻關系、逃避計劃生育、弄虛作假進行婚姻登記等。

當然一個行為可能同時侵犯多個法益,造成不同的法律後果,行為模式是多樣化的,主要可以通過行為侵犯的法益來進行判斷。

二、破壞婚姻家庭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重婚的方式破壞婚姻家庭的,符合以下三種行為模式就構成重婚罪: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

如果是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性權利或婚外第三者因婚外情得到財產性利益的,需要對不當得利進行返還,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過錯方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婚外第三者接受了大額財產贈與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被視為具有一定的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質,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相應對價的除外。

同時,無處分權人或處分權存在瑕疵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且在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由於婚外情本身就違反公序良俗甚至是法律法規的,因此是無法受到保護的,需要為相應的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付出代價。

三、如何在婚姻家庭被破壞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自己的婚姻家庭被破壞時,需要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如果對方涉嫌重婚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之後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進行離婚訴訟。

其次,如果對方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包含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並因該過錯導致離婚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如果是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單獨提起訴訟。

而且,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是需要遵循幾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補償原則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無過錯方可以據此主張對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家庭是每個人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秩序的重要體現,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會受到懲罰、需要付出代價,受害者也要學會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保護自己。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2

一、破壞他人婚姻罪會判幾年?

破壞他人婚姻法律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照《刑法》規定該情形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種則是我國為保護軍人婚姻而特別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

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一種誤區,以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於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麼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並且,對於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3

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中並沒有破壞婚姻家庭罪這一罪名,但是破壞他人婚姻,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會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會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對方已經有配偶還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故意與對方結婚,登記結婚或者有事實同居關系的,都屬於破壞他人婚姻行為,會構成重婚罪。

不管男女,影響或者導致別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與方法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而不僅僅只看結果:

一、若某人採取誣蔑、造謠等方式惡意中傷某家庭中某成員,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證後告其誣陷,不過,此類行為大都屬違法行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處罰;

二、若是某人只不過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員中的一位,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系,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應該不構成違法犯罪,他(她)只不過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譴責其道德行為;當然,他(她)同樣以婚,並與某成家員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倒造成了違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兩類,若某家庭成員之一是現役軍人,那就構成了破壞軍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責任。

⑺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其認定標準是什麼

重婚罪是屬於犯罪,關於犯罪和刑罰只能由刑法來規定,婚姻法或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只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而關於犯罪和刑法是國家公權力行使的范疇,只能由刑事法律來規定。重婚罪是犯罪行為,其認定的條件、構成要件以及量刑等問題,屬於刑事法律調整范疇,只能由刑事法律來規定,我國有專門的刑法,重婚罪就是由刑法來規定的。

⑻ 婚姻中有哪些行為比出軌更可怕

這是小美下定決心提離婚後,他老公咆哮說出的話。

據小美說,這個男人愛家暴,小美孕期他動手打了她五六次,差點流產。

小美坐月子的時候,他也只顧著打游戲,孩子撒手不管,一點責任心都沒有。

想到以後還要過這種日子,小美心都涼了,必須要離啊,不然早晚有一天會被打死。

中國大多數男人的通病:認為只有出軌這一條是重罪,其他只要不過線,都是小打小鬧,日子照樣過啊。

「只要男人不出軌,鬧離婚都是女人的錯!」

男人只強調出不出軌這一點,是因為還活在封建社會里,覺得婚姻就是靠女人來維持的,自己大男人不需要付出,只懂索取。

他們篤定只要不出軌,其他問題糟糕點也沒什麼。畢竟老婆不會真的提離婚,有小孩這一關、另外離了後更難找對象,一切利弊他們心裡清楚的很,所以有底氣。

其實吧,現代女性大都是經濟獨立的,離了照樣活得精彩,沒那麼仰人鼻息。

那麼在女人眼裡,比丈夫出軌可更怕、讓女人願意放棄婚姻的事情是什麼呢?

為此我們發起了一波討論:

婚姻里,比丈夫出軌更讓女人絕望的事是什麼?

收到了超多粉絲留言,從中我們總結出了6條來自女性的心聲。

男人出軌固然可恨,但更殘忍的不是他變了心,而是整個人轉了性,慢慢耗盡你的心力,往日恩愛不可追,說多了都是淚啊。

⑼ 兩性關系中,終結婚姻的三個「罪魁禍首」,是哪三個

兩性關系中,終結婚姻的三個「罪魁禍首」,是哪三個?

男女兩性相處,假如完婚是感情最美好的結局。那麼結局的擺脫,就是從各種各樣不美好逐漸的。時間是個恐怖的物品,恐怖到刷新你的認知能力。讓本以為地久天長的感情,可隨時面臨夭折。從彼此之間吸引住,到彼此之間厭倦,長則兩年,短則數月。雖是絕情,可實際又能在意上誰。僅僅,兩個人可以體面地分離,就算是不負兩個人認識一場了。

第一:不湊合

人總習慣性找各種的理由,來證實自身沒錯!自然,給自己找理由可以了解。僅僅,假如一份感情的不成功,是以他人的身上找到的理由。那麼,才算是很大的好笑。兩性關系婚姻生活,過得幸福快樂那就是成就。過得不幸福快樂,才實屬正常的。僅僅,兩個人是不是想湊合而已。一旦有一方對日常生活較真兒、不願湊合,那麼兩個人就會有很有可能面臨婚姻生活解散的困境。

⑽ 婚姻中的第三者怎麼處理

一、婚姻中的第三者怎麼處理
1、婚姻中的第三者處理方式如下:
(1)與第三者構成事實婚姻的,是重婚罪,2年以下的拘役;
(2)破壞軍婚的行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構成重婚罪的,給予其相應的刑事處罰,不構成犯罪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奸罪】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婚姻中出軌怎麼查證據
婚姻中出軌查證據的方式如下:
1、搜集對方因出軌被單位處分的公告或者文件等資料;
2、通過合法的途徑受理對方承認出軌事實或者抓姦的錄音錄像證據;
3、保留對方出軌被發現寫下的保證書、悔過書等書面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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