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韓國涉外婚姻
你如果要買房子,當然可以,你要保證你個人的財產離異,只有連個辦法
1、婚前財產公證
2、以移民為由申請+購房產
韓國沒有詳細的法律分類,所有的都要在民法裡面找我把和婚姻相關的法律條文給你,希望對你有幫助!
韓國並無單行法律,而是規定在民法典中。
韓國的人口政策卻施行對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家庭給予各種特殊優惠待遇的制度。
1、訂婚:
韓國的民法卻有關於訂婚的規定。即,規定男18周歲,女16周歲就可以經父母同意訂婚或結婚。(韓國民法第807條)成年人可以自由訂婚或結婚。訂婚之後法律上不能強制結婚。但是解除婚約的時候,有過錯一方要對相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韓國民法第806條)
2、結婚:
法規定:結婚年齡為男18周歲,女16周歲;重婚不是無效婚姻事由,而是可撤銷婚姻事由。另外,韓國民法還規定8親等以內的親屬之間和一定范圍內的姻親之間也禁止結婚。所以,禁婚范圍比中國廣得多。疾病不是禁婚事由,但隱瞞患有重大疾病而結婚的,可以為可撤銷婚姻事由。
韓國規定,結婚登記時,不要求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的父母、朋友或第三人可以代替當事人提交書面文件申請結婚就可以。婚姻登記機關只對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且不發給結婚證書。在這一點上與中國的規定是不同的。
3、婚姻的無效及撤銷:
韓國民法規定下列婚姻無效:①當事人之間無結婚意願;②直系血親之間或8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之間及與其配偶有親屬關系或曾有過親屬關系的人;③直系姻親之間或與夫的8親等以內的血親有姻親關系或曾有過姻親關系的人(婚姻法第815條)。另外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撤銷:一定親屬之間的婚姻(韓國民法第809條第2款);未達結婚年齡;重婚;結婚時不知道對方患有不能持續婚姻關系的惡性疾病(例如,賭博、酒精中毒、艾滋病患者等);因欺詐或受脅迫而作出結婚意思表示的(韓國民法第816條)。婚姻關系被撤銷之後,不具有溯及力(韓國民法第824條)。婚姻撤銷判決做出之後婚姻關系就解除。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時候,無過錯一方就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婚姻撤銷的時候,與離婚時一樣有財產分割請求權(韓國家事訴訟法第2條第1款E類事件4號)。
婚姻撤銷請求權的行使具有時效性。例如,因受欺詐、受脅迫而結婚請求撤銷的,從知道受欺詐或擺脫脅迫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就會消滅(韓國民法第823條);因一方患有惡疾或因其他重大事由撤銷婚姻的,從知道重大事由之日起超過六個月,請求權就消滅(韓國民法第822條);可撤銷的近親婚姻,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已生育子女的,撤銷請求權就消滅(民法第820條)。另外,韓國民法對婚姻撤銷有特別的規定。即,女性自婚姻關系結束之日起未經六個月就不得再婚(韓國民法第811條)。民法規定了所謂再婚禁止期限,違反此項規定者,就屬於可撤銷婚姻。
4、婚姻的效力:
(a_)父母子女關系
韓國民法規定子女原則上隨父姓。在韓國,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消滅。在韓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嫡母庶子女之間不屬父母子女關系,而屬於姻親關系。
(b)婚姻財產上的效力(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約定。韓國民法第829條第1款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就可以約定財產關系,並應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根據非訴訟事件程序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人。即應在主管登記部門的夫妻財產約定登記簿上登記。而中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財產。所以,婚姻成立之後亦可簽訂夫妻財產協議。
5、法定夫妻財產制:
韓國民法規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特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不能確定以誰的名義取得的,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韓國民法第830條,第83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特有財產,所有權人有權自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別產制,韓國民法第831條)。這個條款規定就有問題。因為在韓國專業家庭主婦,即不參加社會工作,專門從事家務勞動的主婦佔多數,所以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可能以自己的名義取得財產。其結果就有現行夫妻財產制不能反映女性家務勞動財產價值的批判。這對於妻子,即女性帶來不利的後果,所以一直以來對夫妻財產制有諸多爭論。去年9月,向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提交了關於夫妻財產制的民法修訂案。此修訂案中提出:不管是哪一方名義下的財產,只要涉及到居住房屋或與其有關的財產權,夫妻一方均不得單方面地處分。如果一方任意處分或欲處分居住房屋或與其有關的財產,雖然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也可以請求分割財產。如此,主張將現有的夫妻別產制修訂為共有制方向。
6、離婚制度:
(1)協議離婚
韓國民法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有離婚合意,就先到家庭法院取得關於離婚合意的離婚意思確認證。但是,近年來由於離婚率的上升,有關部門正考慮法院在發給確認證之前,為使當事人慎重考慮,規定當事人重新考慮的離婚熟慮期間,或者令其到咨詢機構接受咨詢等程序,所以離婚程序將會變得繁瑣。從法院接收離婚意思確認證之後,持著此確認證就可以進行離婚申請。但是,離婚申請當事人可以不親自到場,他人可以代理申請。另外,受理離婚申請的機關不做實質性審查,只做書面文件是否俱全等形式審查之後就受理離婚申請,而且離婚自從就成立。
(2)調解及判決離婚:
韓國,如果關於離婚不能達成協議就向家庭法院提出離婚申請,法院先將案件送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家事訴訟法第50條)。調解委員會以審判員為調解委員長,由教授、心理學專家或醫生等社會著名人士三人至四人組成。
韓國民法規定的離婚請求事由包括:①配偶有不正當行為的;②配偶一方惡意遺棄另一方的;③從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受到嚴重不當待遇的;④自己的直系尊親屬受到配偶嚴重不當待遇的;⑤配偶下落不明滿三年以上者;⑥其他難以維系婚姻關系的重大事由。其他難以維系婚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罪行為、嚴重的酒精中毒、麻葯中毒等,有的時候還包括性無能等情形。單純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為離婚事由。一方有過錯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3)離婚的效力:
(a)離婚財產分割請求權
根據韓國法律規定,財產不管是以哪一方的名義享有,都要根據對婚姻生活所取得財產的貢獻程度而清算財產為其宗旨,因此不採取「照顧婦女、子女權益的原則」。即,對於共有財產,當然根據所持份額進行分割,對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婚姻關系存續中的財產,雖然是男方名義下的財產,但也應認可女方家務勞動的貢獻。因此,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管是否為單獨財產,都要進行分割。具體分割,當事人可以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由家庭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院決定。財產分割,根據雙方協力取得財產的數額及其他情形而決定分割的數額與方法(韓國第839條2之第2款)。法院根據這樣抽象的原則標准予以判決。財產分割請求權自離婚之日起過二年,就會消滅(韓國民法第839條2之第3款)。
(b)生活扶助(Alimony)
韓國民法並無類似離婚後經濟上的扶助制度規定。
(c)損害賠償請求權
離婚時,配偶一方有權向有過錯的另一方提出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韓國民法第843條、第806條)。
7、婚姻法和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
韓國關於家庭暴力有兩部特別法。第一是關於家庭暴力犯罪處罰的法律和預防家庭暴力特別法。如果實施了家庭暴力,雖然在法定離婚事由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因對配偶的不當待遇等,也會成為離婚事由。如果構成不法行為,就產生因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因此而離婚,就當然產生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另外,對於家庭暴力的刑事處罰,因為可以依據關於家庭暴力處罰等的法律及一般刑法,所以沒有必要在民法中再規定。中國婚姻法既規定家庭暴力的相關情形,同時也規定其刑事制裁及追訴程序。可以理解為這是婚姻法和刑法的交叉規定、婚姻法和刑法的未分化現象。
Ⅱ 韓國婚姻法條例誰能告訴我一下
韓國沒有單行的婚姻法,而是附在《民法》中,1960年制定並實施至今。韓國民法規定的離婚請求事由包括:①配偶有不正當行為的;②配偶一方惡意遺棄另一方的;③從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受到嚴重不當待遇的;④自己的直系尊親屬受到配偶嚴重不當待遇的;⑤配偶下落不明滿三年以上者;⑥其他難以維系婚姻關系的重大事由。其他難以維系婚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罪行為、嚴重的酒精中毒、麻葯中毒等,有的時候還包括性無能等情形。單純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為離婚事由。
更詳細資料,你可以參考一下:http://bbs.enjoykorea.net/thread-154676-1-1.html
Ⅲ 2016年韓國婚姻法
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Ⅳ 韓國地區婚姻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婚姻法的話應該是都是一樣的吧?婚姻自由啊,一筆旗幟。
Ⅳ 誰知道韓國婚姻法
中韓國際婚姻只在中國登記,沒在韓國登記的話,首先法律上就不能承認你們是合法夫妻,因為只登記了一半,只有兩個國家都登記了,才算真正結婚了.
韓國也是一夫一妻制,當然有重婚罪.
你說的這種情況確實比較復雜,但我覺得應該是屬於重婚罪的,因為中國的民政機構里邊有你們的結婚登記檔案.
建議盡快在韓國一方的戶籍藤本上登記上中國一方的名字,這樣才能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