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後贈予是怎麼認定的
法律分析: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❷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戀愛期間,這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贈與屬於特殊的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並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真的要轉移所有權,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❸ 在什麼情況下會認定二人共同所以為贈與
如果有明確的約定,屬於個人財產,否則屬於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❹ 關於新婚姻法的規定中的房產問題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後的剩餘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6、一方婚前按揭購房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麼該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價格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
7、父母參與出資並取得房產證書後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聲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後共同債務。當對於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婚前房產在我國新婚姻法當中一共有兩種規定,第一種是婚前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下,夫妻可以共同分割。第二種是,婚前一方全額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也是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另一方如果離婚的話無權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❺ 如何區分戀愛中的贈與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系指一方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贈與對方財物的行為,生活中主要包括結婚的彩禮以及為訂婚而購買的鑽戒等,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上述贈與行為的贈與人,在實施贈與彩禮或鑽戒行為時,當事人間往往不可能存在書面甚至口頭贈與合同,更無可能明確將解除條件明確表達在贈與行為之中。認定上述贈與行為中附有解除條件(確定不結婚或一定條件下解除婚姻關系),實際上是結合社會善良風俗,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客觀解釋的結果。上述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人可請求返還。
案例:
熱戀時,女子小王答應男子小張如果想結婚,就要先送自己一輛車作為代步工具,結婚後再以雙方名義購買一套位於上海徐匯區的婚房,在小張豪送女友小王一輛價值150餘萬元的賓士車後,小王卻不願意與小張戀愛,提出分手。分手後,小張要求小王歸還車輛,小王不予理睬,雙方為了爭奪賓士車鬧的不可開交。
小杉有話說:
在本案中雙方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一經送出,一般來說不能再要回來。但是,賓士車價格不菲,而且贈送方小張是以結婚為目的,那麼如果最終雙方沒能結婚,作為接受禮物的一方小王應該將禮物返還。
2一般贈與行為
戀愛過程中,一方為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財物,或為另一方購置的個人物品屬於戀愛中的一般贈與行為。此種贈與能否要求返還,應當適用合同法贈與合同的一般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的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准。上述一般贈與行為,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並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行為,被贈與財物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在贈與行為不存在效力瑕疵時,贈與人無權要求受贈人予以返還。
如果在一般贈與行為中,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案例:
上述案例中,小張在提供的材料中我們看到,在特殊的日子,比如5月20日、情人節、七夕節等節日,向小王發了「520」、「1314」、「999」等特殊額度的紅包或者轉賬。分手後,小張主張小王歸還共計2.6餘萬元的轉賬。
小杉有話說:
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小張曾多次在特殊日子向小王洪以微信轉賬、支付寶等方式支付金錢,本質上屬於小張為增進雙方感情,維持戀愛關系的贈與行為。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關系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小張多次向小王支付金錢,小王均予以接受,雙方間的贈與合同均已實際履行完畢,並且贈與的數額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內,也符合社會交往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故小王取得小張支付的金錢具有合法依據。另外,小張也無法舉證證明紅包的發放是基於結婚的目的,所以,2.6萬余元是無法要求小王返還的。
在我國,婚姻法是不保護戀愛關系和婚約的,解除婚約、戀愛分手也是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權利。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如果發生財產糾紛,如果一方贈與對方的錢是復原費、醫療費、撫恤金等,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另外,如果是借婚約、戀愛等名義騙取錢財的,情節輕微,應歸還財物,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