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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犯罪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2-12-14 12:59:12

1. 婚姻暴力怎麼處罰

首先,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其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最後,嚴重的家庭暴力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可能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2. 破壞婚姻罪怎麼處理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破壞婚姻罪這樣的罪名,如果破壞軍人的婚姻,構成破壞軍婚罪,構成破壞軍婚罪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過,在普通婚姻關系中,如果明知對方是已婚人士仍然跟對方登記結婚,則構成重婚罪。
一、第三者需是否要擔負法律責任
1、小三破壞別人家庭,如果沒有對破壞的家庭中一方進行人身傷害或其他觸犯法律的行為,法律是不會追究。
2、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依據的,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3、有配偶這介入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犯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軍婚罪的審查起訴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 婚姻家暴法律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家庭暴力也叫家暴,如果有證據說明夫妻一方有家暴行為,那就有可能構成了犯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家暴的一方可與其離婚,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被家暴一方在進行財產分割時,一般所佔分割比較較大,且有權申請賠償。如果是因為一方有家暴的行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因為家暴離婚,雙方可以協商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哪一方更適合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來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 重婚罪怎麼處罰

一、重婚罪怎麼處罰
1、犯了重婚罪,也就是和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那麼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被判處是拘役,也是刑事處罰的一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5. 重婚罪怎麼判刑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據有關方面統計,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目前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對於日趨蔓延開來的大多數事實上的重婚,重婚者之所以能夠輕易逃脫刑事懲罰,究其原因,除了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外,也有觀念問題。一方面是,中國有關重婚的認定標准不明確,滯後於現實,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罪的處置。例如,現行刑法只是規定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的才算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在固定住所有穩定同居關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算不算重婚的問題,對此有的人總覺得若把它納入重婚的范疇,就似乎與刑法的既定條款表述不一致。另方面是,許多司法者欠缺對弱者的人身權利依法保護的高度的執法責任心。表現在一些執法者對重婚的社會危害性至今仍認識不足,總認為婚姻關系中的違法行為應由婚姻家庭調整,刑法不必多加過問。從而也就忽視了對弱勢群體的刑法保護,使刑法在事實上的重婚面前顯得無所作為。同時,社會中某些人出於不願介入他人「家務事」,拒絕為司法部門提供旁證,也給重婚案調查取證帶來困難,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的及時處置。民事賠償責任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系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姦、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鑒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標志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6. 從婚姻罪在法律上怎麼定罪

法律解析: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本條的罪名為「強奸罪」,取消「 姦淫幼女罪 」罪名。 強奸罪,是指違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 暴力手段,指行為人使用毆打、捆綁等方法對被害人實行身體強制,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脅迫手段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如殺傷被害人或其親屬、揭發其隱私等。其他手段,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之機實行姦淫,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於明知是患精神病而無性表示能力的婦女,或者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行為人是否採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也不論對方是否表示同意,均應以強奸論。犯罪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的人犯強奸罪的,應 負刑事責任 。與14周歲以下的 發生性關系 ,不管是否自願,都按強奸論處!

法律依據:

《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 違反婚姻法有判刑的嗎

法律分析:有,可能涉及重婚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遺棄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 之一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 重婚罪的認定標准和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准和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准和處罰,在當今社會下,離婚率的上升不僅僅只是一個方面下雙方感情破裂造成的,很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和出軌有關系的,以下了解重婚罪的認定標准和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准和處罰1

一、重婚罪的認定,如何認定重婚罪?

想要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了解重婚罪保護的是什麼,為什麼會採用刑事處罰措施來保護。首先,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挑戰。對於違背一夫一妻制的,則會受到刑事處罰的懲罰。所以,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重婚前的婚姻有效。所以,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這時候要分兩種情況: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號之前未領取結婚證,鄰里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此,目前還存在分歧,各地的處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區認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實婚姻,有些地區只承認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此時,兩種情況可以判定是否構成重婚。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簡單的說,就是重婚罪必須前後都滿足婚姻的狀態,如果不認可前婚是事實婚姻的,則後婚不管領不領取結婚證,都不屬於重婚行為。如果,對前婚的事實婚姻認可的,則後婚不管是什麼狀態,只要滿足了兩種條件之一,就屬於重婚罪。在此,自己是無法認定重婚罪的。只能在提請公安機關介入,法院判決後才能認為是否屬於重婚罪。但是對於前婚是登記婚的,後婚不管是什麼行為,都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處罰,怎麼判,判幾年?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准和處罰2

一、重婚罪的認定及處罰標准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罪屬於可公訴也可自訴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因為重婚罪屬輕微刑事案件,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受害人選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認定標准: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二、可以起訴重婚罪的情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 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三、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簡訊等等證據都可。

重婚罪的認定標准和處罰3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徵

1、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為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有兩種人可構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人。

4、主觀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刑法學傳統理論上定重婚罪有兩科;類型:一類為法律婚,另一類為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跫罪處罰」。由此可見,在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罪論處,是為了更好的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並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

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形式很多,由於立法機關在立法上的滯後,而使法律上出現了沖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與乙女(1974年生)相戀後同居(同居時未滿20歲),在1993年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生有一男一女,兩人長期生活,當地人民群眾由於舊俗的影響,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未登記領取結婚證),後甲男與乙女因瑣事產生矛盾,乙女賭氣回了娘家,而甲男又與同村丙女結婚,並在當地政府領取了結婚證。之後甲男與丙女生育一女

乙女知後,一怒之下,報案到當地派出所,最後公安機關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訴,在審理後,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甲男拘役6個月,同年8月甲男出獄後,又一紙訴狀將乙女告上公堂,要求與乙女「離婚」,而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卻以解除甲男與乙女非法同居而結案,那麼這就產生了沖突,刑事上認定重婚罪以事實婚姻為基礎,而民事上卻認定為非法同居,為什麼一案在同一法院卻有兩種不同的認定結果呢?

現假設刑事上不對,判錯了,甲男無罪釋放,會產生什麼結果呢?因甲男的無罪釋放給社會一個錯誤的信號,一成年男子可與若干個未到法定婚齡的女:子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當地人民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樣將會導致婚姻法在人們心中地位的動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家庭解體

引發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會引發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認定重婚罪是因為在民事上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定的,自然在刑事上無法追究,否則會出現,刑事上認定為重婚罪就等同於承認兩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關系。當然這是不允許的。這就在部門法之間發生了沖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協調二者之間產生的沖突和矛盾。

9. 犯重婚罪法院如何判決處罰

一、重婚案件怎樣起訴 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這里即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 同居 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 事實婚姻 。 重婚案件屬自訴刑事案件,當事人自己可以去法院起訴,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 刑訴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和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重婚案件要達到法院受理並不被駁回起訴,必須: 1、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 2、有明確被告人、具體 訴訟 請求和能證明犯罪事實的 證據 ; 3、犯罪尚未超過 追訴時效 期限(對重婚案件來講, 刑法 二百五十八條法定了最高刑是 有期徒刑 二年,因此這個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就是二年); 4、被告人不能是下落不明的。所以你如果發現的時間距離 離婚 時間還不到兩年,趕緊去起訴是可以的,如果超過兩年,可能會有困難。 二、犯重婚罪法院如何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 婚外情 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在《刑法》第258條和259條中有相應的規定,其中259條是針對軍婚的重婚處罰,既然認定為了不同的 罪名 ,那麼實際的量刑處罰肯定就不太一樣。其中對於現役軍人配偶結婚的處罰顯然是要更重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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