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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有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2-12-14 05:32:44

㈠ 撤銷婚姻的程序是什麼意思

一、 可撤銷婚姻 是指什麼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結婚 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 婚姻無效 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百五十四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那麼如何認定為可撤銷婚姻呢?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有哪幾種可行使程序 1、行政程序。根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證 、 結婚證 ;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 子女撫養 、財產及 債務 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2、 訴訟 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條規定,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撤銷婚姻。根據《 婚姻法 司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㈡ 婚姻撤銷需要什麼手續

婚姻撤銷需要以下手續: 1、具有法定可撤銷事由的婚姻當事人帶上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申請書、申請撤銷的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2、人民法院在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裁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㈢ 申請可撤銷婚姻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申請可撤銷婚姻程序是:

1、具有法定可撤銷事由的婚姻當事人帶上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申請書、申請撤銷的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2、人民法院在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㈣ 婚姻撤銷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4、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四十八條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四)當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㈤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程序

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程序有:
1、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進行審查;
2、審查,審查通過的進行報批,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3、公告,婚姻登記機關將撤銷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公告,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㈥ 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

可撤銷婚姻 的處理程序如下: (1)到原 婚姻登記 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交相應的材料; (2)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進行審核並報送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3)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4)婚姻登記處應當將撤銷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 結婚 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㈦ 請求撤銷婚姻的條件和程序是哪些

請求撤銷婚姻的條件如下:
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違反結婚自由原則。
2、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3、選擇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或法院。
請求撤銷婚姻的程序如下:
一、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
二、提交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㈧ 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程序是:1、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2、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進行審查;3、審查通過的進行報批,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4、婚姻登記機關將撤銷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㈨ 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登記條例》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㈩ 可撤銷婚姻的步驟是什麼

(一)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 婚姻登記機關 提出書面請求。 (二)當事人提交准備好的證件及材料。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進行審查。 (四)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作出撤銷婚姻的決定,宣告結婚證作廢,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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