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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有哪些種類

發布時間:2022-12-14 00:21:06

1. 民法典無效婚姻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有一方屬於重婚的;(二)雙方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男女 雙方都未到法定婚齡,女20歲,男生22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 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 無效婚姻有哪幾種

屬於無效婚姻的有:1、男女雙方不是自願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結婚時被脅迫、被欺詐;2、重婚的;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4、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 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類型

無效婚姻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三)未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4. 無效婚姻有哪幾種

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婚姻條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依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辦法關於結婚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可以把無效婚姻分為下列類型:
1.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5. 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類型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2.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3.血親婚。就是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的無效婚姻。

4.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序的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6. 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什麼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對於符合上述無效婚姻情形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7. 無效婚姻的形式有哪些

無效婚姻的形式有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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