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法法定結婚年齡
一、什麼是結婚年齡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二、我國結婚年齡的規定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國港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18歲,女不得早於16歲。
中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准,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
中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寧夏、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三、最佳婚育年齡是多少歲?
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於22歲,女方不得早於20歲」,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並不是最佳年齡,從醫學的角度看,最佳結婚年齡男方應為25~27歲,女方為23~25歲,早在中國古代,就對選擇適當的年齡有一定的看法,如「合男女必當其年」「男雖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雖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陰陽完實而交合,則交而孕,孕而育,育而為子,堅強壯壽。」都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從生理上看,男女青年的青春發育期雖標志著性發育趨於成熟,但身體發育尚未完善,一些重要臟器還沒有發育好。女性的生殖器官一般在20歲以後才逐漸發育成熟,而全身的骨質化,如牙齒的鈣化,出齊智齒要到23歲以後才能完成,骨骼和高級神經系統要到24歲才發育成熟。男性生殖功能的發育和成熟比起女性來還要晚一些,如過早的婚育產生的精子數量少、質量差,容易發生精子殘缺、染色體等異常。其胎兒的先天畸形發生率明顯增高。
據有關資料統計,18歲以下及35歲以上孕婦所生的嬰兒患「先天性愚型」者比適齡孕婦所生嬰兒患病率高數10倍,而且,青春期孕婦易患高血壓、風濕熱、心臟病、腎臟病等10多種合並症,臨產和分娩時又容易出現產前子癇、產程延長、出血、胎盤早剝等,不僅孕婦死亡率高,而且新生兒中低體重兒及死於1歲以下的嬰兒佔6%,是非青春期孕婦所生嬰兒死亡率的24倍。
其實法定婚育年齡並沒有做硬性的規定,但從有利於未來父母的工作、學習、健康、經濟實力、體力、精力等多種因素考慮,女性在23歲以後結婚,24~29歲生育,男子在25歲以後結婚,26~30歲生育對胎兒最有利,是最佳婚育年齡,因為這個年齡段的青年男女,無論是體格發育還是生殖機能方面都已完全成熟,心理發育亦是成熟穩定,既能夠勝任為人父母的職責,也能確保下一代的健康。
B. 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年齡
國家法定的男方結婚年齡為二十二周歲以上,女方結婚年齡為二十周歲以上。C. 新婚姻法規定多少歲領證
法律分析:男女領證的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不得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需要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我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