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結婚戶口遷移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法律分析:辦理結婚戶口遷移手續須帶上夫妻兩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丈夫的戶口本,然後到戶口所在地申請,申請成功後,憑准許遷入證明,帶上證明和妻子的戶口本、身份證到妻子的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
結婚遷戶口需要證件有:
1、個人申請(女方遷戶口的個人申請書,詳見後文申請書);
2、戶籍證明;
3、村委接收證;
4、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5、育齡婦女納入管理證明(到男方所在區域街道辦、鎮街計生辦開具證明已納入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② 婚姻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婚姻遷戶口的手續是:1、持結婚證和遷出方的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婚姻狀況改為已婚,並且開具戶籍證明;2、持雙方戶口簿,男女身份證,結婚證,遷出方的戶籍證明,遷入方的村(居)委會證明,到遷入方派出所填寫入戶申請表,報公安局審批;3、審批後,可以網上遷移,也可以拿「戶口准遷證明」到遷出方派出所把戶口遷過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③ 如何辦理結婚戶口遷移手續
如何辦理結婚戶口遷移手續
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如何辦理結婚戶口遷移手續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如何辦理結婚戶口遷移手續
1、提交結婚戶口遷移申請及相關資料到擬遷入地派出所申請;
2、市內遷移派出所當場辦結,市外遷入的經初審後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3、派出所按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意見辦理。
二、結婚遷戶口需要本人去嗎
公民因為婚姻辦理戶口遷移,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求本人親自辦理的。
戶口遷移,是可以由本人或者戶主帶上相關的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結婚證原件等資料到戶籍部門申請辦理,不強制要求本人親自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三、結婚遷戶口需要准備哪些證件與材料
1、個人申請(女方遷戶口的個人申請書,詳見後文申請書)。
2、戶籍證明(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收費5元,最好准備2份,出生證會用到)。
3、村委接收證(備註:需要兩份,一份是男方村委或街道辦開具的接收證明,一份是男方村委開具的戶口變動證明);男方村委開具的戶口變動證明是在辦理出准遷證後辦理,要分兩步的。當前只需要前一份。
4、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5、育齡婦女納入管理證明(到男方所在區域街道辦、鎮街計生辦開具證明已納入管理)。
男方所要辦理文件:
1、村委接收證明(男方村委或街道辦開具的接受證明)需要兩份,一份是男方村委或街道辦開具的接受證明,一份是男方村委 開具的戶口變動證明)備注;男方村委開具的戶口變動證明是在辦理出准遷證後辦理,要分兩步的。
2、雙方結婚證復印件(最好復印4份,辦理子女出生證明要用到。)。
3、到男方的街道或xx鎮計生辦開具育齡婦女納入管理證明(不明白可以問婦女主任或打電話詢問)。
4、戶口本及身份證。
女方所要辦理文件:
1、寫婚遷個人申請書(詳見婚遷申請書)。
2、戶籍證明(女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證明,一份5元,要兩份,孩子出生證明用一份。)。
3、村委開具的戶口變動證明(先開出,在辦理准遷證後到女方戶籍處會用到)。
4、身份證、戶口本。
;④ 結婚跨省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步驟
法律分析:異地結婚戶口遷移的手續如下:
1、需要遷出方,在本地開具戶籍證明信2、攜帶雙方的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到遷出方開具遷出證明信3、將遷出方的證明信,交予遷入方的戶籍管理所,後期戶籍所屬的公安分局戶籍科會通知領取准遷證、攜帶准遷證、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帶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遷移證5、然後到你自己戶籍所屬派出所上戶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⑤ 異地結婚戶口遷移手續
結婚遷移戶口(夫妻戶口不同省)
1,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並將婚姻狀況改為「已婚」
2,持男方戶口簿,男女身份證,結婚證,女方戶籍證明,男方村(居)委會證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寫入戶申請表,報縣公安局審批,(有些地區需要提供計生辦的」婚育證明」和「無犯罪記錄證明」)
3,審批後,拿「戶口准遷證明」到女方戶籍派出所開「戶口遷移證」。
4,持男方戶口簿,女方戶口遷移證,到男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5女方落戶後,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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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遷戶口跨鄉鎮需要哪些手續擴展閱讀:
市外遷入
外埠農業人口與本市農業人口初婚申請入農業戶口應向其配偶戶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被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書;
(4)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
(5)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
辦理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戶口,應向遷入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證件:
(1)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
(3)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4)18周歲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
(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戶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
⑥ 結婚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一般辦理婚遷戶口手續為:\x0d\x0a\x0d\x0a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x0d\x0a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x0d\x0a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x0d\x0a第四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x0d\x0a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x0d\x0a第六步:戶政科簽發《准遷證》\x0d\x0a第七步:持《准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x0d\x0a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⑦ 跨省結婚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步驟
法律分析:到男方戶口所在村委會出具證明,到男方戶口所在鎮計生辦出具證明,到丈夫所在鎮派出所出證明,到縣公安局辦證大廳拿到准予遷入證明,到女方戶口所在的鎮派出所拿到遷移證,到男方派出所入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