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沒有結婚證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願意協商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諸如可以證明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並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既然對方不同意離婚如果你依然堅持離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了。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目的是再留給雙方一個機會希望通過雙方特別是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現以及溝通能使夫妻關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的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然堅持離婚可再次起訴屆時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㈡ 離婚有一方死活不肯離怎麼辦
夫妻緣分盡了,好聚好散!這句話說起來很輕松,落實到現實中就不一回事了。明明雙方都表示同意離婚,也談妥離婚相關事宜,到了拿證件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一方就借口逃脫,拒不配合去辦理離婚手續。今天約明天,明天約後天,談談和和一拖就是二三年,搞得雙方身心疲憊。如果一方下定決心要離,另一方總拖著死活不肯離怎麼辦?應該用什麼樣的方法達到快速離婚的目的呢?
3、適當做出讓步,以利益換時間。如果想離婚的一方想快速辦手續,在離婚談判時,可以在財產分割、撫養孩子問題上,給對方做出一些讓步。有時,對方總是故意拖延不辦理也是掌握了想離婚一方的心理弱點。你要想快速離婚,必須拿出條件來和進行交換,滿意了就配合你離婚。如果想離婚的一方不想耗時間,放棄一些利益也是可以考慮的。在向法院起訴期間,雙方仍可邊打邊談,如果在爭吵中能協商一致,到民政局把離婚證了之後,再撤訴。
4、聘請律師協助也是必要的。雙方能夠協調一致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不需要花錢請律師。如果對方明顯拖延時間,這時最好請律師寫訴狀出點子,走訴訟之路。請律師最好找那些經常辦理離婚案例的專業律師,他們不但熟悉有關法律規定,關鍵是他們還掌握一些無法在書面上學到的經驗,可以讓當事人少走彎路。
㈢ 夫妻離婚後男方不走,法院、警察都沒辦法,這時該怎麼辦
你這個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對於你的此類情況,如果你們之前已經正式離婚,那你們應該已經明確了房子的產權問題。如果房子的產權屬於你,你的前夫沒有資格住在這里,你可以要求他必須離開。如果對方強行賴著不走,你這個時候甚至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一、你們需要達成一致的意見。
我不知道你們是否已經正式離婚,如果你們已經正式離婚,我們這個時候應該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所以你們只需要按照離婚協議書上面的要求來執行即可,這個時候也不應該有不可調和的矛盾。如果你們還沒有離婚,我覺得你們需要先冷靜下來,畢竟離婚的事情本來就非常麻煩,如果你們一味意氣用事,這個時候只會耽誤事,同時也會消耗了兩個人的精力。
㈣ 沒有結婚證男方賴在女方不走咋辦
他主要的原因還是不想跟女方分手而已
女方還是要跟男方好好談談
彼此之間的問題還有什麼話說開了
這樣男方就會離開
他只是心裡不甘心而已
㈤ 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如果離婚有一方不願意離!我該怎麼辦
提起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如果離婚有一方不願意離!我該怎麼辦?另外,還有人想問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一方死活不肯離婚怎麼辦,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如果離婚有一方不願意離!我該怎麼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婚(解除婚姻關系)有兩個途徑:
一是雙方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而解除婚關系(協議離婚)。結婚證找不到了可以離婚嗎。
二是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只能到起訴,由調解、裁判決而解除婚姻關系(訴訟離婚)。離婚有一方死活不肯離怎麼辦。
對於你來說,如果不想離婚,則要修復婚姻關系(包括自我表示與協商、第三方調解勸和),讓對方終止(或中止)離婚的念頭。為什麼重婚可以兩地領證。
不可以。
據我國規定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不屬於夫妻關系,為同居關系,如雙方需要分開時相關的糾紛只能按照解除同居關系。但是如果雙方補辦結婚手續、補領結婚證之後,那麼就可以去離婚手續或提起離婚訴訟。
注意事項:
在夫妻決定離婚後,在盡量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引導其慢慢接受這個事實。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時候,盡量不要讓其知道,以防止對其學業打擊,盡量放在寒、暑長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夠長的假期淡化對其的傷害。
離婚後家庭是仍然存在的,對於後婚姻家庭的維護和調整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對孩子來說離婚的父母仍是其父母,要讓孩子接受離婚的事實。同時對於孩子的生活,離婚後的父母應當更多地在一起。不拿結婚證能辦離婚嗎。
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單方面到起訴離婚,會根據起訴方的起訴理由判斷,是否支持雙方離婚,不會因為一方「死活不肯離婚」,就可以影響的判決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提出離婚訴訟。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應准予離婚。可以只離婚不分割財產嗎。
同時,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來決定。
應該是不可以的,依正常的流程離婚的話,必須要雙方都要帶結婚證才可以。離婚是要撫養權還是監護權。
如果自己想好了,非要離婚,對方又不同意,只能去訴訟離婚,雖然比較費時費事,但畢竟是一條最有效的解決辦法。你可以先到律師事務所一下律師,如果感覺有必要,就請律師幫助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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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沒有結婚證,男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你好!
沒有結婚證,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需要了解一下,他們建立婚姻關系的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這就意味著:1994年2月1日以前,沒有結婚證,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政府承認雙方具有合法婚姻關系。如果要離婚,可以通過訴訟離婚,或者在民政局協議離婚。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結婚證。則意味著雙方沒有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不需要辦理任何離婚登記手續。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㈦ 沒有結婚證男方賴在女方不走咋辦
沒有結婚證男方虐待女方不走的話,這種情況下可以選擇報警的,也就是說男方算是私闖民宅之類的,報警把它趕走就可以了。
㈧ 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
如果對方不同意的,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根據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系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
㈨ 沒有結婚證,男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想離婚男方不給結婚證可以進行補辦結婚證或開具相關證明;也可以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離婚冷靜期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訴訟離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後,能確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情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㈩ 無婚姻證明在民政局開嗎
2015年民政局下發通知,不再出具未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