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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由什麼事物推動而形成

發布時間:2022-12-13 00:14:57

Ⅰ 婚姻的基礎是什麼

婚姻的基礎,好多啊!數不盛數!但最基礎的是{責任感!}無論怎樣,兩個人走到一起就有走到一起的理由!不管是什麼理由到最後都有無效的一天!信任,愛慕,願望,經濟都會有改變的一天,包括責任也是一樣!但說到頭來,多少家庭,多少夫妻最終沒有走到那一步都是因為責任啊!或者是對父母的,或者是對兒女的,或者是對彼此的!只要責任感大於其他的的,就會為婚姻奠定基礎·但凡事沒有絕對的啊!離婚,再婚,都不能一概而論誰是誰非,不是么?家庭的破碎,或重組或許也會有好的一面啊!對不?

Ⅱ 婚姻是如何產生的

婚姻的起源與演變

原始人類並不需要婚姻,這跟今天的靈長動物是一樣的,不必細說。後來有了氏族社會,採用的是集體群婚制,即一個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體嫁到另一個氏族。這也是在進化過程中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亂倫導致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個習俗。再後來進入了私有制社會,才有了一對一或一對數的固定的夫妻關系,於是就產生了婚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由於婚姻產生於私有制,所以它一直與人的財產關系密切相關。由於男子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財產,於是多數古代社會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搶婚、買賣妻妾等現象也源於此。由於私有制的財產由於血緣關系中的男性繼承,為了保證血緣的純凈,就有了「處女情結」和對女子性行為的嚴格約束。

當出現了部落和國家等社會組織之後,婚姻又成了一種政治籌碼。從部族的通婚,到國家統治者之間的「聯姻」,都是試圖通過婚姻來達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於結盟和理順財產繼承關系。

至於在自然小農經濟社會中,婚姻則是一種勞動的分工組合,即所謂「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而在現代社會中的老百姓,婚姻則是為了組成一個家庭,在滿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時,承擔為家族和社會養育後代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人的一種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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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起源即是對財產的保護。它是父系社會的產物,是把女人視作物,一種可供交換的財產。至於母系社會里的一些所謂的「走婚」等,並不是婚姻,只是人類繁衍的本能在生產力極為低下的情況對抗惡劣的自然環境下的選擇。那時,多生下一個孩子,當然就多一份人類活下去的可能。女人因為生育而成為神祗,有權與想性交的任意一個男性發生關系,包括亂倫。「活下去」這三個字在很大程度上還決定了母系社會剛邁入父系社會時的性行為。相當長一段時間,人們是按照供養關系,而不是血緣關系來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但隨著生產力的逐漸提高,人類學會狩獵與農耕,私有財產出現,保護財產成了首務之急,於是,婚姻出現,妻子成了丈夫的財產。一開始規矩還不嚴,婚姻還未能完全統治性,女人在婚前還可以有性行為,所以當時普遍有「殺首子」之風俗,以求保證血緣的純凈。到後來,婚姻完全統治了性,人類徹底邁入農業社會,任何一個女人的婚姻都已不能再由她自己說了算。女人已經完全淪為財產,她不僅是父母待價而沽的商品,也是某個男人即將購買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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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婚姻的起源始於氏族群居時代,人類建立了最初的性關系禁規,對性行為加以規范。所以婚姻從一開始就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的性行為的功能。在現代社會一夫一妻的背景下,婚姻更成為保障性關系合法性和排他性的制度形式。

Ⅲ 中國古代政治婚姻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古代婚姻的觀念
在早期原始人群內部,男女之間的性關系是雜亂的。隨著人類的進化,兩性關系中出現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亂倫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實行,標志著性的需要開始服從於「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隨著原始經濟的發展、人類互助的日益廣泛以及親屬關系的趨於明晰,而逐漸建立起來的。在古代中國,婚姻制度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規范,被納入禮的范疇,婚禮是中國文化的有形部分。《禮記》中說:禮是「始諸飲食」,「本於婚」。「飲食」包括物質的生產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產,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溝通著物質與觀念、道德與法律,折射出社會的風尚和禮儀。
一、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關「婚姻」的詞義學解釋約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稱謂,《禮記•經解》鄭玄註:「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儀式,《詩經•鄭風》孔穎達疏:「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雲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也。」三是指親家,《說文解字》釋「婚』、「姻」說:「婚,婦家也」、「姻,婿家也」。《爾雅 • 釋親》說得更明確:「婿之父母為姻,婦之父母為婚。……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上述三說雖然不盡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點。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是婚姻雙方結為姻親關系的標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禮而行,其儀節約定俗成,是禮儀系統中的組成部分。
婚姻在本質上是一種人與人的關系,兩性的結合,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和社會文化的特點。在儒家經典中,婚姻問題被視為家庭、社會的大事。首先,婚禮被視為人倫之始。《禮記•經解》雲:「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昏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其次,婚禮被視為禮的根本。《禮記•昏義》雲:「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再次,社會的婚姻狀況還與社會治亂相關涉。《新唐書•後妃傳上》說:「禮本於夫婦,……治亂因之,興亡系焉。」儒家把兩性結合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會的現象,這是一種具有文明色彩的認識,古代婚姻禮儀正是基於儒家的婚姻觀念而逐漸形成。必須指出的是,儒家對婚姻強調的是「人倫之始」、「夫婦之義」,即「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等社會規范,對「情」和「愛」則相對忽視。儒家又以婚姻為起點,推衍出父子、君臣一類的等級關系,於是,婚姻關系成為構成尊卑上下等級關系的基礎。

二、婚姻的意義
在古代宗法社會,婚姻不是當事者的個人行為,而是關乎兩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與其說是為個人娶妻,毋寧說是為宗族娶婦。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傳宗接代。婚姻是構成家族、產生親族的基礎,宗法觀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廣家族、繁子孫為首要目的。《禮記•昏義》說:「婚禮者,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孔子說:「大昏,萬世之嗣也。」 有夫婦而後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長子才是嫡子,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的宗法社會,傳宗接代關繫到家族的延續,「繼後世」自然成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會重視血緣,把祖先血脈不絕視為家族的頭等大事。古代婚禮常在祖先牌位前舉行,叫做「廟見」,表示新婚夫婦共承祖先,同奉宗廟。《白虎通義•王者不臣》說:「妻者與己一體,恭承宗廟,……上承先祖,下繼萬世。」《唐律疏議•戶婚》也說:「妻者,傳家事,承祭祀。」傳統婚禮儀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內容。
第三是增加勞力。自進入父系社會後,男尊女卑被視為天經地義。《易•系辭上》說:「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這些哲學概括把男尊女卑視同自然法則,不可違背。男子娶妻可得內助,而婦女只能「專心紡織,不好戲笑,潔齊酒食,以供賓客」。「婦主中饋,惟事酒食衣服之禮耳。」按封建禮法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妻子操持家務,侍奉姑舅,奉養公婆,卻無經濟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淫亂。《禮記•坊記》說:「夫禮坊民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以婚制來別男女,防淫亂,尤其強調婦女要恪守貞節,本質上順應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確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緣的純正。然而,封建貞淫觀對女性有諸多制約,對男子的淫亂卻是少有約束力的。

古代婚姻的變遷
美國著名學者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一書中,對婚姻家庭的演變作過專力研究。他對人類婚姻的演變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處於亂婚狀態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為基礎的血緣家庭取代了這種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亞家庭,實行的是兩個集團間的通婚;接著由群婚制過渡到對偶婚制,它以單偶婚姻為基礎,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後由對偶婚制過渡到專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發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吸收摩爾根的研究成果,將人類的家庭婚姻變遷與人類社會的三個發展階段相對應,就其發展軌跡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以上述論述為參照,中國古代婚姻的變遷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類祖先實行的一種兩性偶合的關系,它出現於人類的童年時期。當時,「其民聚生野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人們群居野處,既無固定的配偶,兩性交往也無任何習俗和理性的約束,因此不可能構成家族。男女無別,媾合無禁,兩性關系純任自然。在古代文獻的記載中,就保留著有關神奇誕生和異類婚配的傳說,例如《帝王世家》載:「神農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為少典妃,游華陽,有神龍首,感女登於常羊,生炎帝。」又據《史記•周本紀》載:「周後稷名棄,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詩經•商頌》也有「天命玄鳥,降而生商」的記述。這些奇異誕生的傳說,應是遠古時代雜亂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斷的:「黃帝以來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誕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個野合的雜交時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會。」

二、血緣婚
隨著原始經濟的緩慢發展和原始人生活經驗的積累,特別是學會了火的利用,於是,「原始集團為了生計必須分成小集團,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緣家族。」在血緣家族內部,開始產生婚姻禁例,即排斥親(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許同輩男女(兄妹)發生兩性關系。這種同輩血緣婚制,在中國古文獻中多有記載,如《後漢書•南蠻傳》記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盤瓠結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傳說。《風俗通》中說女媧是伏羲之妹,後世出土的漢墓石刻上,伏羲、女媧為「人首蛇身,兩尾相交」的造型,「兩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徵,表明女媧、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對偶神。我國少數民族的民間傳說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傳甚廣。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煙》、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親》、壯族的《盤古》、納西族的《創世紀》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記述。這類傳說雖多主觀虛構的成分,但反映的卻是原始社會血緣婚的普遍現象。

三、伙婚
伙婚又稱亞血緣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亞家庭。伙婚與血緣婚的最大區別,在於兩性關系中又出現了一種新的禁例,既不準親兄弟姐妹發生婚姻關系。伙婚制的特點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間互為「親密的夥伴」。據《史記•五帝本紀》載,舜一次娶堯的兩個女兒娥皇、女英為妻,從這一傳說中可以窺見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點。
伙婚制的出現,較之於血緣婚取代原始群婚,意義更為重要。由血緣婚發展到伙婚,自然選擇的原則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選擇取代血親婚配,人口的數量和質量都顯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引摩爾根的話說:「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強健的人種。」 古代中國人正是基於這一事實,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認識。伙婚制的歷史作用,還在於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於有了兄妹間乃至旁系兄妹間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須到別的血緣集團去尋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歸女系集團,最終導致母系氏族的出現。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來,氏族制度,在絕大多數場合下,都是從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

四、對偶婚
對偶婚的特徵是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形成的一種不牢固的夫妻關系。較之於群婚,它是個體婚;較之於一夫一妻的專偶婚,它又是一種脆弱的、不穩定的夫妻關系。它是由群婚到專偶婚的過渡,所生子女仍然歸屬母系。
對偶婚制產生於蒙昧時代與野蠻時代的交替時期,它的出現首先在於原始經濟的發展,使剩餘產品可供分割和交換。其次在於親屬通婚的限止日趨廣泛,人們已難維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婦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貞操,暫時地或長久地只同一個男子結婚的權利作為解救的辦法。」構成對偶婚的方法大體是,由母親議婚締結婚約,通過物品交換達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別的氏族搶奪配偶。因此對偶婚的雙方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以「方便和需要為基礎」。由於男子在野蠻時代的戰爭中大批死亡,導致女姓過剩,而男子在家庭內部又承擔著獲取食物的主要責任,這都使男子在對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姦的特權。對偶婚雙方的離異不受氏族習俗的約束,其婚姻關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發展到對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會因素,在對偶婚家庭中,除親生母親外,已有可能確定親生父親。其次,男子在生產勞動中所負責任的日趨重要,使之在家庭經濟中漸佔主導地位。丈夫地位的實際提升與母權制發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辦法是按男系來計算世系,這就導致廢除母權制,確立父權制這一「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躍居主要地位,便發生了父家長制家庭這一中間形式,這一形式是對偶婚制家庭向專偶婚制家庭的過渡形式。特別是到了對偶婚制後期,勞動工具的進步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個體家庭已可能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工具和產品逐漸變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隸制的出現,從而「給了以對偶婚和母權制氏族為基礎的社會一個有力的打擊」。家長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種與之相適應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來取代對偶婚制家庭,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於對偶婚制的後期。

五、專偶婚
專偶婚俗稱一夫一妻制婚姻。專偶婚制的確立,是以父權製取代母權制,以及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基於這一事實,馬克思指出:「導向一夫一妻制的動力是財富的增加和想把財富轉交給子女,即合法的繼承人,由婚配的對偶而生的真正後裔」,因此,「結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專偶婚家庭中,妻子、財產及子女均為丈夫私有,妻子的職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續父權世系。
專偶婚制自其產生之時起,就表現出男權至上的特點。就夫妻地位而言,由於丈夫取得了家庭經濟的支配權,因而也就獲得了對妻子的統治權。《禮記•郊特牲》說:「男帥女,女從男」,諺語雲:「娶到的媳婦買到的馬,由人騎來由人打」,這些都是婦女卑下地位的寫照。就婚姻關系而言,專偶婚較之於對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況下具有不可離異性。儒家從倫理角度強調夫妻關系的恆久性,所謂「夫婦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禮,始於謹夫」
從婚姻進化的角度看,以「恆」來盪滌對偶婚制遺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質,使它成了只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數量驚人,據《禮記 • 昏義》載,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整個封建社會,貴族官僚一般都擁有眾多妻妾。就親屬關系而言,專偶婚的確立使親屬關系明晰而完整,血親、姻親、嫡、庶等關系都清晰瞭然,從而形成以父系家長為線索的宗親網路。
由原始群婚發展到專偶婚,是古代社會由蒙昧、野蠻走向文明的標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紐帶所連結的范圍,起初是很廣泛的,後來越來越縮小,直到最後只留下現在佔主要地位的成對配偶為止。」隨著婚姻紐帶連結范圍的縮小,婚姻禮俗反而趨於繁復,並逐漸形成條文規定。

古代婚姻政策
中國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歷代政(蟹)府對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它反映了歷代政(蟹)府對婚姻所持的基本態度。總起來看,古代婚姻政策從未越出禮的規范,在禮的框架內,歷代律令又根據各時期經濟、政治的需要,對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條文規定。
一、導民婚配
西周時期,已設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員。據《周禮•地官•司徒》載:大司徒「以陰禮教親,則民無怨。」鄭玄注曰:「陰禮謂男女之禮,昏姻以時,則無曠怨。」這是說大司徒一職的職責是用婚姻禮儀去教化百姓,幫助他們及時嫁娶,以減少社會上的怨女曠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禮,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蟹)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禮•地官• 司徒》說,媒氏的職責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統治者大多關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長對國家富強的重要影響,因此奉行鼓勵婚配和生育的國策。《韓非子•外儲說右》載:「(齊桓公)下令於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婦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貞觀六年(632)曾下詔規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這是說對於民間因經濟能力不足或其他條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禮」聘娶的,地方政(蟹)府要為他們提供資助。古代統治者導民婚配、鼓勵早婚的動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會安定,減少怨女曠夫;二是鼓勵繁育人口,以保證徵人役夫有充足的來源及增加賦稅,從而增強國力。
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備條件。《禮記•曲禮》說:「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幣,不交不親」。《詩經•豳風•伐柯》雲:「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這里都提到無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則。朱熹說:「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託於婚姻當事人的家長,通過在男女雙方間的溝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親」,不同席,不雜坐,不同行,兩性之間,界限分明,於是,作為「通兩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為社會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無可非議。問題在於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為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規定「男不親求,女不親許」,凡是不經媒人溝通而自行結合者,都屬不法,社會也不予認可,甚至被斥為「私奔」、「淫亂」,這就束縛了男女的自由戀愛和自主婚配。特別是封建政(蟹)府以法律的形式,對媒聘的履行作了嚴格的規定,更使其具有強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經絕對化和強制化,就與父母之命結合在一起,成為青年男女自由戀愛的桎梧。孟子說:「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而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管子• 形勢》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說。對「自媒」的禁絕,本質上是藉此保證父母之命的實施,以維護宗法社會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認識到同血緣婚配對於繁衍後代的害處,族外婚正是基於這一認識而取代血緣婚的。「姓」本是從母系氏族社會發展而來的血緣關系的標志,在父權制度建立後,「姓」更是宗族系統的標志。西周確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廟數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實施的目的一是為了確保宗法等級關系的明晰,使權力的繼承歸屬不致紊亂。二是出於優生的考慮,《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晉語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惡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於優生,是社會的共識。西周以降,世卿世祿制逐漸瓦解,但同姓不婚作為禮俗慣制仍得以傳承。如唐代就明文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為同宗高祖父母服喪)以上,以奸論。」 唐代所謂的「同姓」是指同一高祖的後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緣關系相近,禁止婚配,對優生有積極作用。明、清法律也是嚴禁同宗婚配,對同姓不同宗者則是開禁的。

四、可納媵妾
歷代婚姻政策都以鞏固父系家長制下的一夫一妻制為原則,但同時又允許男子「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針對女子的婚姻規范,對少數男子而言,實行的卻是以一夫一妻為名義的、以納妾為表現的多偶制。秦以前,貴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說:「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又劉熙《釋名》說:「侄娣曰媵。」 陸德明《釋文》說:「妻之女弟為娣。」據此可知,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為隨嫁,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層社會十分流行,《詩經•大雅•韓奕》寫道:「韓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韓侯迎止,於蹶之里。百兩彭彭,八鸞鏘鏘,不顯其光。諸娣從之,祁祁如雲。韓侯顧之,爛其盈門。」詩中對韓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隨如雲的情景,作了生動的描繪。媵制實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遺存,秦以後,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與妻的區別在於,妻為明媒正娶,地位遠高於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樣進行買賣、贈送、交換和賞賜。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社會觀念主導下,妾制從先秦到民國經久不衰,上至達官貴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納妾。《唐律》明確規定納妾為合法,《明會典》也規定:「庶人四十歲以上無子者,許娶一妾」。

Ⅳ 兩性婚姻的本質是什麼

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具有社會性和自然性雙重屬性。其中社會屬性為其本質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以兩性的結合和親屬間的血緣為其自然條件。兩性結合是基礎,血緣為紐帶。這是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是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關系。這是婚姻家庭關系的社會屬性。

一、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這些因素是與生俱來、客觀存在、難以改變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關系內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關系形成的必要條件,也是婚姻家庭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相區別的重要標志之一。

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屬性,體現了生物學、生理學規律在人類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和影響。這些作用和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男女兩性的差別和人類的性本能,構成婚姻中男女結合的生理學基礎。

生理--生物機體的生命活動和各個器官的機能。

婚姻上的兩性特徵是婚姻的自然屬性。男女兩性的差別和人類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學上的基礎,表示著婚姻當事人在生理學上的兩性差別。而作為社會關系,則是婚姻的社會屬性。

通過生育而實現的種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學上的自然繁衍功能。

生物--有生命的物體。具有生長、發育、繁殖等能力,能通過新陳代謝作用與周圍環境進行物質交換。

人類通過男女兩性的結合,而實現人類種的繁衍。種的蕃衍是家庭的生物學繁衍功能。

家庭成員間的血緣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親屬團體,構成家庭這一親屬團體在生物學上的自然特徵。

家庭關系除婚姻關系外還有血緣關系。家庭關系中家庭成員間的血緣是家庭的自然屬性,是生物學上的血親關系。

某些自然規律對人類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約、影響作用。

婚姻家庭這種社會關系是以兩性結合和血緣為其自然條件的,如果沒有這種自然條件,也就無所謂婚姻和家庭。

作為婚姻家庭關系前提條件的自然因素,必然受其自然規律所制約。婚姻家庭關系中涉及生理學、生物學領域的某些自然規律,對婚姻家庭的發展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影響和作用。

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曾經多次指出,人類通過對自然選擇規律的認識,逐步限制、排斥了近親結婚,使兩性結合和血緣關系的社會形式漸次從低級向高級發展。從優生學的角度來看,自然選擇規律對創造體質、智力更加健全的人種,推動社會的進步,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他在論及普那路亞家庭時說:「不容置疑,凡血親婚配因這一進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發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間的結婚當作慣例和義務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馬恩選集》4卷33頁)在論及對偶婚制時又說:「在這種越來越排除血緣親屬結婚的事情上,自然選擇的效果也繼續表現出來。」(《馬恩選集》4卷42頁)

可見,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特殊性就在於,這種社會關系是以兩性結合和血緣為其自然條件的。也就是說,婚姻這種社會關系,只能發生在男女兩性之間;家庭這種社會關系,也只能存在於夫妻之間和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血緣親屬之間。婚姻法調整這種關系,也不能忽視其自然屬性,它是這種社會關系產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基礎。

隨著婚姻家庭制度的確立,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由自發的作用逐步上升為自覺的把握,成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不論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無視這些自然屬性。例如,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對近親結婚、惡疾結婚的限制,以缺乏性行為能力作為禁止結婚或准予離婚的理由,以子女出生的事實作為確定親子關系的根據等等,都是對婚姻家庭關系自然因素的考慮。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及其生理規律、遺傳規律對婚姻家庭的發展都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違背自然規律,不受自然規律的約束,就會受到自然規律的懲罰,貽害無窮。

二、婚姻家庭關系的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是決定和影響婚姻家庭的社會力量,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社會內涵。婚姻家庭關系的社會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屬性是婚姻家庭關系的本質屬性

說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自然屬性,但並不能說自然屬性就是其唯一屬性,更不能說自然屬性是其本質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中具有自然屬性中的兩性結合和血緣,是普遍存在於一切高等動物之中的,但婚姻家庭卻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是人類社會兩性和血緣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婚姻家庭關系以人為主體,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當然是社會關系。

什麼是社會?社會就是以共同物質條件為紐帶的人。

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彼不能也(《荀子卷》第五,王制篇第九)

說:「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實際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恩全集》,72年版,3卷5頁。)人類社會所特有的婚姻家庭關系,當然也只能屬於社會關系中的內容。

人作為社會成員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口的再生產,並在這兩種生產中形成了各種社會關系,其中包括婚姻家庭關系。

既然社會關系的總和是人的本質所在,那麼,作為社會關系之一的婚姻家庭關系,本質上當然也只能是一種社會關系。

婚姻家庭關系首先是一種社會關系。人類自從脫離動物界以來,社會性就成了人的根本屬性。不論是兩性中的男女,還是血緣相聯的親屬,首先都是社會中的人,都是社會中的成員之一。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當然是一種社會關系。人們都是以社會一員的身份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口的再生產,並且在這兩種生產的過程中,發生了包括婚姻家庭關系在內的社會關系。同時,人類的生產關系,又決定著婚姻家庭形態。伴隨生產力的發展,人類從社會之初的雜亂性關系逐步遞進至高級形態,最終產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可見,婚姻家庭的性質和特點主要是受它的社會屬性所決定的。婚姻家庭在本質上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它是社會關系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依存於一定社會結構、具有一定社會內容的。所以,婚姻家庭關系首先是一種社會關系。它的產生、形成和發展變化,取決於社會生產關系,而不是自然因素。

(二)社會屬性是婚姻家庭關系發展變化的根本動因

人類社會婚姻家庭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變化過程,尤其是階級社會產生以來婚姻家庭關系的演進,僅僅以生理學、生物學上的自然規律無法解釋。人類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自然屬性幾千年來並未發生重大變化,但婚姻家庭形態卻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各具特色。這種情況只能從婚姻家庭的社會性中才能尋找到答案。這是因為,人類社會的生產方式要求人類兩性的結合行為必須採取相應的社會形式,它並不是人類性本能方面的要求。

(三)婚姻家庭關系以社會屬性中的生產關系為基礎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中既包括物質的社會關系,也包括思想的社會關系。

作為社會關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出於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客觀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質社會關系和思想社會關系,是同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相適應的。

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是起著基礎性的作用。人們在一定生產方式中結成的生產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同樣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此基礎上又產生出其他各種社會關系。

作為社會關系之一的婚姻家庭關系,當然也是以生產關系為轉移。這就是說,婚姻家庭關系也同其他社會關系一樣,是受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即經濟基礎所制約的。有什麼樣的社會制度,便產生什麼樣的婚姻家庭制度。什麼樣的男女兩性間的結合被認為是婚姻,什麼樣的婚姻和血緣上的共同體被認為是家庭等,這一切遠非其自然屬性所能解釋,只有從社會制度中才能找到正確的答案。

婚姻家庭關系的性質和特點,歸根結底是由作為社會經濟基礎的生產關系決定的。作為社會經濟基礎的生產關系,必然要在家庭的經濟關系中表現出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的其他各種因素,也都對家庭起著不同程度的制約或影響作用。

至於家庭中的思想關系(感情的、倫理的,在階級社會中還有的、法律的等關系),則同上層建築包括意識形態有著密切的、不可分割的。

正因為如此,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態,總是與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相適應。只有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運動中,才能科學地認識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僅用生理學、生物學中起作用的某些自然因素,去解釋婚姻家庭這種社會關系,在科學和事實面前是站不住腳的。

(四)婚姻家庭關系受社會屬性中上層建築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婚姻家庭關系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其存在和發展不僅決定於社會的生產關系,而且還會受到社會上層建築、意識形態各個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和社會的上層建築,如、法律、道德、文藝、宗教、風俗習慣等都有密切。在階級社會中,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經濟基礎的性質和要求,統治者必然通過法律來維護符合其階級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文學藝術等,也通過不同的途徑對婚姻家庭起著重要作用。它們依靠社會、人們的信仰、傳統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斷是非、善惡,從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關系。

綜上所述,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的特點與形成的前提條件,舍此便無婚姻家庭。社會屬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它決定著婚姻家庭演進的發展方向。我們既不能抹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也不能擴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更不能將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置於同等的地位。人類社會的兩性關系由自然選擇過渡到社會選擇,由生物進化過渡到社會進化,是人類以社會屬性抑制自然屬性、戰勝自然屬性的過程,也是人類社會在自然界進化過程中始終保持卓爾不的根本動因。

Ⅳ 婚姻的婚姻發展史

300萬年前
人猿時期。我們的祖先剛剛學會佝僂著直立行走, 他們的膝蓋還無法捋直。不同種群中雌雄人猿實行完全混亂的「婚姻」形態(其實他們尚無「婚姻」概念,一切還只為了物種的生存和繁衍):多夫制、多妻制、專一配偶制……
300萬年前-200萬年前
石器時代早期。蒙昧中的人類除了狩獵和逃命之外,在部落內部還盛行毫無節制的性關系——每個女子屬於每個男子,同樣每個男子也屬於每個女子。這就是群婚制。孩子們只知道母親,對「父親」卻一無所知。女人在當時對男人從來就不會要求承諾或要求他們負責任。
100多萬年前
舊石器時代中晚期。人體的自然分工逐漸使我們的先祖意識到,老夫少妻和老妻少夫不利於優生優育。從事狩獵、採集活動的中青年人與從事家務勞動和孩兒照管的老人之間產生了極其明顯的精力差別。性生活便出現了以輩份劃分的界線。人類進入了長達近100萬年的「血緣家族」時代——班輩婚或輩行婚。
班輩婚是人類歷史上的第一個社會組織形式,它是人類與獸群的區別,我們作為社會性動物的漫長文明歷程由此起步。
1萬年前
石器時代晚期,新人階段後期。人類正准備用「禁止亂倫」終結最後的蒙昧。那時,近親間性交的混亂導致了嬰兒成活率低、畸形兒和低能兒過多的恐怖現象。原始人對男女關系有了更嚴格的界定。母權的逐步確立,引起了婚姻形式的改變。不同部族間通婚了。種族外婚制,使我們的品種越來越優良,生產力飛速提高。
5000—6000年前
人類開始形成對偶婚制。一夫一妻的模式以「搶婚」方式開始。在歐洲大陸的部落里,當一個青年男子在朋友們的幫助下劫得或拐得一個姑娘的時候,這個姑娘便被認為是那個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的女子背夫潛逃,被另一男子捕獲,她就成為後者的妻子,前者就喪失了他的夫權。男女關系,第一次形成了排他性群婚消亡了。
雖然早在1萬年前,全球人口就上升到了500萬以上,可是相對於那時的人們來說,交通不便使擇偶的范圍十分狹窄,近親婚配的概率大約是50%。
4000年前
統治了人類社會5萬年的母權制被徹底推翻,男人為了抓牢這次「偉大」的勝利露出了可怕的真面目。從此,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生孩子延續種族的工具了。
公元前3000年
以神的名義,世界上第一個妓女在巴比倫王國出現。數千年後,這個角色仍在威脅著家庭和婚姻。
公元前1750年
在漢摩拉比王當政時,一條奇怪的邏輯大行其道——女孩必得先當回婊子才能成為女人。每一個女孩在成為女人之前,必須去神殿里將她的身體交給一個陌生男人。她坐著,直到有一個男人將銀幣投在她的裙上,然後與她同卧,否則她是不準回家的。這種制度在閃族各支(巴比倫、菲尼基、敘利亞等)最為流行,由地中海島移居於巴爾干半島的希臘民族、希伯萊人、羅馬、埃及、印度等地也奉行此規。
公元前5世紀
蘇格拉底因他的哲學思想和潑婦老婆聞名於世,因此「娶到一個好妻子,你可以得到幸福;娶到一個壞妻子,你會成為哲學家。」婚姻開始變成一個「問題」而困繞我們。
公元前323年
古埃及的妻子們對她們的丈夫擁有很大的權利,比如,如果丈夫希望娶第二個妻子,他必須向第一個妻子支付一筆罰金。金錢與婚姻關系扯上了關系。
公元前1世紀
羅馬立法認定獨裁者愷撒可以與任何他認定的女子交合為合法。他選中的女人很多,包括與他同列羅馬「三雄」的龐貝與克拉蘇的妻子。當愷撒見到埃及艷後克婁巴特拉時,立刻被這個妖精迷倒,幫她奪取了王位。兩人通過愷撒制定的一夫多妻制而成為合法夫妻,並生下一子。特權保護男人可以多妻的時代到來了。 在這個充滿奢華與享樂的時代,基督徒們大力宣揚道德並且鼓勵夫妻們在上帝的面前神聖地結合——教堂成了西方世界結婚儀式的主場。
公元3-4世紀
婆羅門教士Vatsyayana,被認為是一位終生禁慾的苦行僧,寫出了印度最色情的作品之一——《愛經》。同時代的修士喬維安(Jovian)因為宣稱婚姻高於獨身,在公元385年以散布褻瀆神明的異端邪說為由被逐出基督教教會。然而,11年以後,敢於將快感視為生育行為之自然組成部分的聖奧古斯丁卻被選為希波教區的主教。快感與婚姻的多重交戰引得我們樂此不疲。
公元5世紀
宗教統治婚姻。在羅馬帝國,幾乎所有的婚禮都必須有神職人員的祝福;結婚成為教堂中的聖禮。等到進入下一個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將通姦定為死罪,離婚也成為幾乎不可能的事。
公元6世紀
印度的佛教徒和印度教徒試圖使人類的身體與神靈相通。通過性交儀式,人類的結合也成了神聖的宗教行為。在英格蘭,血親之間的婚姻被宣布為不合法。
公元600年到公元1000年
這段時間被稱為中世紀的黑暗年代,男人在婚姻中對女子的壓迫慘烈到了讓人惡心的地步。中世紀的男人還發明了各種輔助辦法檢測處女,沒有通過體檢的女人將受到嚴酷懲罰,鑒別處女的方法十分荒誕。匈牙利人為新娘驗明正身的方法就是讓她赤腳踏上一塊菩提樹制的小圓板,他們相信失貞的女子如果踏上這塊板就會馬上發生災難。還有不少歐洲人則迷戀於數字的計算,在新婚性交前和性交後,對女子的頸圍進行測量,並認為如果是處女,那麼她次日的頸圍必較前夜的粗。中世紀被捉住的有姦情的女子將被綁於高處,以火燒其臀部;也有人把這種女人赤裸著縛在馬上遊街示眾。但男人是否處男卻不必接受考驗。
1086年
在歐洲,丈夫如出門遠行,常給妻子戴上鐵制的貞操帶,據考證這是從十字軍東征時開始的。那時一個德國皇帝叫鐵匠給皇後做了一副貞操帶,像一個鐵籠子鎖在小腹上。
公元前770年
歐洲中世紀的教廷規定:從那時起,寡婦不能睡床鋪,只能睡在地上,且每天只能吃一餐不能有肉、蜂蜜、酒和鹽,不能穿紅戴綠、化妝。周朝建立。針對女人的貞潔制度開始建立。自周朝以後,女人殉節畸形地變異成美德。
中國殉節女人一覽表:
時代 周 秦漢 魏晉 隋唐 宋 元 明 清
殉節人數 7 19 35 29 122 383 8688 2841
此表的規律是,「吃人」自宋代開始胃口大開,於明代達到高潮。
公元8世紀-10世紀
歐洲的中世紀,享用新娘成了統治者的特權。農民娶新娘,新娘的第一夜必須供領主享用。初夜權的原始招待者是僧侶、祭司。人們對處女血心懷恐懼,所以要求找人幫自己「通關」。僧侶、祭司、地主等貴人,具有「神力」;而親朋好友和新娘性交,則屬勇於「捐軀」;至於由僕人、賤民來「開苞」,是這些人命不值錢,倒霉也沒關系。除此以外,新郎還必須付給領主 「結婚稅」,否則,婚姻就不能得到公證人的承認,也不能獲得領主的許可。這種惡習直到19世紀末才廢除。
11世紀初
宮廷女官紫氏部寫出了《源氏物語》。這是最早的也是最偉大的愛情小說之一,描述了日本雅緻而淫盪的宮廷婚姻生活
中世紀阿拉伯後宮集中了大量美女,橫跨歐亞非3大陸的歐伯思王朝第5代回教主海歐雷沙德,其後宮有400名寵妾;到了第18代君主寵妾人數已發展到3400名。
11世紀
中國的哲學家們開始將古老的陰陽符號解釋為互補的而非對立的——就像女人和男人,由此形成的不可分的圓稱為「太極圖」。中國人也從道與德的層面為婚姻找到了一套理論,女人要賢良,不妒並允許丈夫三妻四妾,在家從夫、夫死從子,守寡能為她們贏得貞節牌坊。
11世紀末-13世紀
11世紀末以後,西歐的吟遊詩人創作了大量贊美騎士愛情的詩歌,並遊走於各個宮廷,到處煽風點火。女人第一次拿過了男人的皮鞭,她們成為婚姻與情愛游戲的主角。
12世紀
埃萊亞諾先後當上法王路易七世和英王亨利二世的王後,在其所生的5子3女中,有2個兒子做了英國國王,3個女兒嫁給了其他歐洲君主,她因此被稱為「歐洲的祖母」。
「歐洲的祖母」把典雅愛情引進了法蘭西和英格蘭的宮殿。埃萊亞諾及其女兒們甚至還創辦了「愛的法庭」,裁決什麼樣的行為是「正當的」愛情。確定了典雅愛情的31條原則。羅曼蒂克故事風靡一時,當時任何進入法國巴黎的外省騎士都可以輕易得到一本花都貴婦的花名冊,詳細記載著她們的地址、性格、愛好和容貌,供鄉下青年選擇。愛情成為貴族女人的一種時尚。女人教會了男人如何「文明地尊重女人」的習慣。丈夫的情婦和妻子的情夫都被對方容忍和尊敬。
13世紀
殉教聖徒馬克西默提出:為忠於上帝,僅僅是禁慾還不夠,必須根絕性慾。隨後就有不少教徒揮刀自宮。另一些走得更遠,他們認為自宮不算真本事,應該向性慾直接開戰。他們找來一些美女,住在一起,甚至裸體相擁,努力學習柳下惠,努力從精神上陽痿。據說他們成功了。婚姻,在他們看來是可恥的。
1252年
20歲的波希米亞國王奧托卡二世娶了年近50奧地利的瑪格麗特國王,一旦吞並了奧地利後,他就解除了婚約。除了財產、領地,沒有人期待婚姻能給彼此帶來什麼。由於非長子不能繼承財產,那些失意的青年開始追逐有地產的女繼承人。有錢的寡婦成了香餑餑。年輕小伙們娶了有地產的老寡婦,一旦老寡婦死去,小夥子(已經變成糟老頭了)就可以娶年輕嬌嫩的花姑娘;而老傢伙一死,姑娘早變大媽,她還可以嫁給一個小夥子了,發揚第二春。這真是一個古怪的婚姻食物褳。
1477年
英格蘭的瑪吉麗·布魯斯寫下了有記載的最早的一張情人卡,希望未來的丈夫能夠使她成為「人世間最幸福的主婦」並且不計較她貧乏的嫁妝。而多年以來,缺乏嫁妝使很多女性不得不進修道院當修女。
1492年
基督教把婚姻視為「下賤的狀態」「淫慾的手段」,認為「婚姻是人類的軟肋」。
16世紀
在美國提出「享受性生活的快樂」之前400年,印度就有了「Ananga Ranga」。它教會丈夫和妻子們通過32種性交姿勢保持婚姻的生機和快樂。與此同時,在德國,早期的清教徒提倡婚內性行為。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認為,性慾是人的本性,是難以壓制的。因此,他說服一批修女離開修道院,並且幫助她們尋找丈夫。
16世紀初葉
亨利八世製造了有史以來最大的麻煩。他本來是個虔誠的天主教徒,為了能有個兒子繼承王位,他決定跟凱薩琳王後離婚,但被羅馬教庭拒絕了。亨利八世乾脆跟教庭決裂,宣布自立山頭,創立一個可以離婚的宗教。
新教在無形中提高了女性的地位。由於新教的主張,早在16世紀20年代,英國的女性就獲得了離婚的自由;而為了使女性免受過度辛勞,避孕和節制生育也成為新教流行的社會中受到尊重的做法。
亨利八世除了「締造」現代美國外(他所驅逐的那些死活不肯離婚的頑固分子們乘「五月花」號到新大陸成立了美國——今天世界上離婚率最高的國家),他還是現代社會的第一個離婚者。他的離婚是真正從宗教意義上的徹底割離。永遠不可離婚這個不可動搖的神話破滅了。
1553年
血腥瑪麗即位。亨利八世用盡一生心血,想要個兒子繼承王位,他如願以償,但那個羸弱的男孩只做了6年皇帝就死了。被亨利八世殺掉的第一位王後的女兒瑪麗接管了王權,作為現代社會上第一樁離婚案的受害者,她展開了可怕的報復:恢復天主教的統治和中世紀的一切做法,對新教徒展開了殘酷鎮壓,短短3年,她就在倫敦等地燒死300多人。至今仍有大量關系破裂的夫妻以「不傷害孩子」為由不離婚。
1625年
清教徒作者威廉·古奇建議妻子們稱呼伴侶為「夫君」,而絕對不要稱他們為「甜心、蜜糖、親愛的、寶貝兒、我的最愛、小鴨子、小胖豬」之類。
公元17世紀
英王查理二世的御醫發明了保險套。它的原材料是小羊的盲腸。這在當時是一件轟動全球的大事。該御醫就憑這項發明獲得了爵位,英國也從中賺取大量外匯。這個薄薄的小東西,給了女性享受性的最根本保障,私生子大規模減少。
1725年
齊亞科莫·卡薩諾瓦——天生的大眾情人,降生在威尼斯。在他的游記中,記錄了他的上百個情婦(大部分是已婚婦女),其中能夠叫上名字的就有116個。兩個世紀後,「大眾情人」和「夢中情人」是分開的不受譴責的已婚男女精神出軌對象。
1750年
隨著未婚先孕情況的不斷增加,新英格蘭的一些市鎮試圖禁止「同宿」的習慣,即只要雙方都穿著衣服或者中間有隔板相隔,相戀的一對男女就可以睡在一起。到世紀末,女權主義者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在《為女性的權利辯護》一書中,第一次對限制性婚姻進行了有力的抨擊。
18世紀末期
女人在婚前已經能夠自立,往往延宕婚事,直到自己籌足嫁妝為止。歐洲勞工階層的訂婚通常經年累月,在這段時期,40%的勞工情侶選擇婚前同居,甚至未婚先孕——這在上層階級是無法想像的。盡管教會嚴厲禁止,但這一現象不可遏止地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
1848年
《共產黨宣言》誕生,文章中提到:資本主義制度,讓婚姻中的男女揭下了溫情脈脈的面紗。事實上,相當多的人會贊同芝加哥學派代表人物貝克爾另一類似斷言:上帝目光所及,皆可交易。
1879年12月
《玩偶之家》在哥本哈根皇家劇院首演。該劇引發了一場震盪半個世紀的論戰。論戰到激烈時,漫畫家甚至以「新女性」妻子與「慘遭蹂躪」的丈夫為題材大加諷刺。雖然易卜生已經習慣於遭到惡評,但是這次抗議的聲音遍及整個歐洲,他大吃一驚。時至今日,娜拉已經成為女性覺醒的代名詞,無論她出走還是留下都反映了女性試圖從玩偶轉為人類社會「正式公民」的掙扎。歐洲各國紛紛對女性的立法使娜拉們居然有權利背著丈夫向銀行貸款,這在1869年以前,簡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1857年
拿破崙三世政府對福樓拜與《包法利夫人》一書的發行人提起公訴,指控他們蓄意侮辱道德。但是在被告律師的滔滔雄辯下、再加上輿論大眾對包法利夫人的同情,最終拿破崙三世敗訴。「潘金蓮」取得了輝煌的勝利。
1888年8月
蒙娜·凱爾德在《西敏評論》上發表了一篇關於婚姻革命的小文,結果引爆了悶罐中的英國。短短不到兩個月,報社收到27000封來信。從此,連最頑固保守的英國小說家也終於放棄了以結婚為小說的「快樂結局」。性與婚姻的陰暗面的揭露成為當時小說流行的元素。
1870年
全球第一次離婚浪潮襲來。在離婚伴隨著無處不在的迪斯科音樂被炒得沸沸揚揚之前100年,女權運動已經喚起女人追求自立、擺脫不幸婚姻的願望。1870年到1900年間,美國的離婚率增長了6倍。
1895年4月30日
同性戀者奧斯卡·王爾德在針對其「猥褻行為」進行的審判中說:「對於這種愛的名字,本世紀無人敢於提及。然而它是一名年長男子對於一名年輕男子所產生的極其偉大的感情,就像大衛和喬納森,就像柏拉圖哲學理論的基礎,就像你從米開朗琪羅和莎士比亞的作品中所發現的精神。它是深刻的精神之愛,既純潔又完美。」
19世紀中期
英國維多利亞女王即位。維多利亞時代充斥著中產階級的道貌岸然。廣告中出現的女式內衣都是折疊起來的,為的是不讓人看到內褲的襠部。在做愛過程中,妻子們應該盡量表現得被動。即使感覺到慾望的存在也是大忌。甚至到今天,她的餘威尚存。在她的年代,即使是雞胸脯都不能直呼其名,只能以白肉呼之。後來丘吉爾就被一個嚴肅的貴族女人糾正了他有失檢點的口誤。丘吉爾為了彌補過失,就給那個女人送了朵玫瑰,恭敬地說:「請把花別在你的『白肉』上。」不過,性仍然通過色情文學逐步滲入公眾生活,比如威廉·海恩斯下流而直白的小說。性開放使婚姻變得越來越難捉摸。
1903年
中國無錫一位姓宣的女性由她的哥哥作主,許配給當地一位姓裘的舉人。女郎當時在上海一所女子學堂當教師,臨近舉行婚禮時哥哥才通知她。女郎不願,與哥哥爭執無效,便直接寫信給那位舉人:「婚配之事,我國舊例必有父母之命,歐律則聽本人意見。前者行聘之事,乃家兄一人之意,某至今方始知,萬難為憑。若必欲踐約,某當死入裘氏之墓,不能生進裘氏之門。」她語氣堅定,道理充足,裘舉人也通情達理,雙方便解除了婚約。這在當時報紙上引起大討論,時人稱之為中國「女權主義之發端。」
1927年12月1日
蔣介石與宋美齡在上海崑山路景林堂宋宅舉行基督教徒的結婚儀式,接著又到豪華的大華飯店舉行中國最傳統味道的婚禮。有人統計,蔣、宋在上海結婚,花費達數百萬元。上海三家英文報紙的報道是:這是中國人的一個顯赫的結婚儀式。上海一家報紙的標題是:「中美合作」(蔣中正和宋美齡)則點明了這場婚姻的實質。宋氏三姐妹將國事變做家事,3個女子左右了中國半個世紀的政局,她們用婚姻改造了中國的命運。
1931年10月
溥儀和文綉達成了法院外協議離婚。離婚理由為兩人結婚9年竟從未有過性生活。此事成為當時爆炸性新聞,報紙用的標題凈是「妃子革命」、「破天荒——皇妃跟皇帝打離婚」等,而「離婚的5個條件」中的最後一條:「經雙方協商,文綉離婚後不準再嫁人」。
1944年
錢鍾書開始寫作《圍城》,作品中的主要人物,都過得非常狼狽,婚姻漸漸變成鬧劇。「圍城」成為婚姻的經典寓意:外面的人想進去,裡面的人想出來。
1950年8月8日
周恩來與鄧穎超結婚25周年紀念合影。這對夫妻的愛情被看成是中國傳統美德的完美體現。
1953年
《花花公子》隆重登場,鼓動男人們「享受女性必須提供的快樂,而不必涉及感情」,當然也包括了婚姻。
1960年代
英國出現了「交換性伴侶」,美國則出版了《花花公子》,為女人提供的陰莖形狀的塑料震動器也在大城市的葯店櫥窗被擺放在顯要位置上。性成為一種抗議的武器,嬉皮士、造反派們紛紛喊出了「要做愛,不要作戰」的口號。性主題絕決地突破了婚姻。
1965年
婚戀交友節目《The Dating Game》成為黃金時段的熱門節目。1967年,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廢除所有禁止種族間通婚的法律。
中國「文革」期間出現了中國第二次離婚高潮,離婚人數高達180多萬對。中國其餘兩次「離婚潮」分別是在20世紀50年代和90年代初。
1970年代
在以色列和美國出現了群居公社,男女發生關系生了孩子,但這個孩子不知道是哪個男人的,他們就選舉出一個委員會來撫養這個孩子。可惜烏托邦性試驗的結果表明:血緣的認同對兒童成長最重要的。人口的再生長和文明的延續,都需要一夫一妻制。
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
世界第二次離婚浪潮。離婚率在美國就上升到了50%,用這個數字來預測,今天結婚的人將有一半退出婚姻。
1996年
中國台灣著名電視欄目《非常男女》開播。現場速配成功500多對,其最終締結連理的不到40對。兩年後,上海《相約星期六》開播,出場嘉賓300多人,談婚論嫁者沒有一對;1998年7月湖南衛視《玫瑰之約》正式播出至今,男女嘉賓300多人,真正相約牽手的也就10幾對。
1996年
《Town &Country》雜志推出了世界上第一個以婚禮為主題的網站。
1998年 5月
記者安頓的《絕對隱私——當代中國人情感口述實錄》出版,成為暢銷書。中國人掀起了婚姻反思潮。
自21世紀以來,一種新的婚姻出現,即為同性之間的婚姻,這體現了時代的進步。
已有多國通過同性婚姻法,列舉如下
荷蘭(2000年,荷蘭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成為全球首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這份法案翌年生效)
比利時(2003年)
加拿大、西班牙(2005年)
南非(2006年,南非是目前唯一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非洲國家)
葡萄牙、阿根廷、冰島(2010年)
丹麥(2012年)
巴西、英國英格蘭、法國、紐西蘭、烏拉圭(2013年)
英國蘇格蘭、盧森堡(2014年)
芬蘭、斯洛維尼亞、愛爾蘭、墨西哥、美國(2015年)

Ⅵ 請問什麼是婚姻,是由什麼組成的.

婚姻從形勢上來講是由2個主體人+4個輔體人組成的,顧名思義,2個主體人是男女雙方,4個輔體人是雙方父母。
婚姻從實際上來說又是由物質生活堆積而成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金錢、地位、固定資產以及流動資產」。
婚姻從道德上來說則是由責任、義務組成的。
婚姻從人性來說是由性生活的合法化決定的。

Ⅶ 婚姻的起源與演變

婚姻的起源

早期的人類社會,即原始社會,與動物的群居沒有本質上的分別,不存在固定的夫妻關系,更毋庸提婚姻關系。雌雄之間的交配,完全是隨意性和隨機性,只是自然生存法則的一部分。雄性之間對雌性的爭奪,是自然間優勝劣汰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即更強壯的雄性,才可能有機會將自己的基因繁衍延續生存下去。這一階段雌雄之間的關系,只具有自然屬性,沒有社會屬性。

隨著人類的進一步進化和社會生產力的進步,以游獵為生的人類群體,開始形成以部落為主要形式的社會組織。各個部落之間,因為各種資源的爭奪,經常會有爭斗,勝利的一方,常常將失敗一方的女性,掠奪為戰爭的勝利品。搶劫得來的女人,就成為了勝利一方男性的私有「財產」,成為了有主之「物」,男人就會時時守護,不允許其他男人侵犯。這一階段的男女之交,才具有了固定性和專屬性,慢慢發展,就形成了相對固定的男女關系,這就是夫妻關系的雛形。

隨著經濟社會的更進一步的發展和進步,隨著社會財富的逐步豐沛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男性與女性之間的關系,社會屬性的需求逐步取代自然屬性的需求。一是為防止近親之間的繁衍後代,提升後代因素質量的需求;二是為減少男性之間為爭奪異性,而普遍發生爭斗和沖突的流血事件以及戰爭,維護社會組織的穩定和和諧的需求;三是為維護最基礎的社會單元即家庭的相對穩定,從而維持社會組織的相對穩定的需求。基於以上三種需求,維系固定夫妻關系的制度應運而生,這就是婚姻制度。通過婚姻制度,來約束男女婚配的對象,以及婚配之後男女的歸屬性,以此來杜絕男性為爭奪女性而產生的各種爭斗以及各種不穩定的社會因素。所以,婚姻制度的本質,是維系相對固定的男女關系,有序而不亂夫妻關系的重要原則。在古代,淫與亂,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據《詩—雄雌序疏》中的說法,「淫」不為大惡,「亂」則是鳥獸行,曰禽獸行,在誅絕之科也。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本質

封建社會的婚姻,崇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門當戶對。男女婚姻,當事人的男女雙方,不能自主,結婚前連面都見不上,完全是聽憑父母做主。父母考察好了之後,再請媒婆上門提親。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父母首要考慮是門當戶對,主要還是對方的經濟實力,能不能付得起聘禮,能不能有助於婆家的家業,之後才會考慮婆家風門庭。帝皇之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是政治聯姻,是否有助於自家的江山永固;諸侯將相之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是對方的家族實力,是否有助於乘勢借力;平常人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也是經濟實力和未來可能的政治前途。

至於男女雙方的性格是否合拍,容貌是否相悅,將來生活是否和諧,則基本不在考慮之列。秦末的陳平,儀表堂堂、溫潤如玉,是個標準的美男子、大帥哥,而且學識非凡,才華橫溢,卻僅僅是因為家裡貧窮,拿不出聘禮錢,所以老大年紀了仍然找不到老婆,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Ⅷ 婚姻的起源是什麼

婚姻的詞語解釋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對男和女結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種社會現象的表述。那麼,婚姻的起源是什麼呢?

人類的婚姻家庭形態是一個能動的歷史因素,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自有人類至今,它大體經歷了群婚和個體婚兩大歷史階段。而在群婚之前,曾存在過一種與從動物狀態向人類狀態過渡相適應的雜亂的性關系時期。這是由當時人類(300萬年前的猿人)的生存條件所決定的。那時猿人僅僅會使用石塊和木棒,卻面對嚴酷的生存競爭,他們得以生存的唯一優勢就是群體的團結。因而唯有成功地排除了兩性關繫上的動物妒忌本能,才有可能實現自然界最偉大的進化——從猿到人的飛躍。

兩性關系的這種極原始的狀態,已找不到直接的證據。但在中外的神話傳說中卻不乏蛛絲馬跡。《呂氏春秋·恃君覽》中說:“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埃及的神話說亞孟神做了自己母親的丈夫;印度的神話也說婆羅門同自己的女兒薩拉伐斯匹配。而在公元前8世紀成書的古希臘的《神譜》中說:地母該亞與其子天神烏拉諾斯匹配,生下六男六女。幾個文明古國的神話傳說竟不約而同地反映出一幅人類先民的血親雜交圖景,應該說不是一種偶然巧合,而是人們對蠻荒之世的一種蒙矓的記憶。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始人開始產生一定的勞動分工,精力旺盛的青壯年經常外出採集、狩獵,有經驗的老年人則留在住地打制石器,磨削骨器。這使年齡相當的同輩男女有經常接觸的機會,從而逐漸排除了上下代之間的兩性關系。這是對兩性關系最初的限制,由它產生出人類歷史上的第一種婚姻形態——群婚制。

最初的群婚是血緣群婚。其特徵是實行血緣群體內的等輩通婚,而排除不同輩分之間的兩性關系。即凡同輩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婚姻中的配偶。如我國漢、彝等族都傳說自己是伏羲兄妹婚配傳下的子孫。學術界普遍認為,血緣群婚存在於猿人階段。當時的人類已能用火,以狩獵採集為生,過一種原始共產制的群居生活。人們的生活單位稱為“血緣家族公社”,或稱“血緣公社”。

人類婚姻家庭的進一步發展,是逐漸排除親兄弟姐妹間的婚姻,繼而逐漸排除一切母系血親間的婚姻。即由血緣群婚(族內婚),發展為氏族群婚(族外婚)。這一巨大的進步,導致人類的體質由猿人進化為智人;人類的社會組織也由血緣公社發展為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外婚開始是兩合群婚,即甲氏族的男子與乙氏族的女子匹配,反之亦然。但並非個體婚配,而是以氏族為單位的群體婚姻。氏族群婚的發展趨勢是:通婚范圍的逐步擴大和通婚對象的逐步縮小。一般是發展為環狀聯婚。此種婚制在澳洲、非洲和亞洲都有發現,它的本質是單向的姑舅表婚,即舅舅家的女兒必須嫁給姑母的兒子;姑家的女兒則絕不能返轉回嫁給舅家為媳,因而需要三個以上的通婚集團才能構成這種婚制。我國景頗族的姑爺種、丈人種,就是環狀聯婚的遺制。

氏族外婚最終導致在群婚中孕育的對偶婚逐漸取代群婚制。當成對的偶居趨向穩定時,就意味著群婚已向對偶婚過渡。這種情況發生於母系氏族的晚期。但對偶婚尚處於群婚遺俗的包圍之中,它是一種不穩定的個體婚,由配偶雙方組成的對偶家庭也缺乏獨立的經濟生活,而仍然依附於母系家庭公社。即最初的對偶婚是男子出嫁,女子則娶進丈夫,並終身與自己的母系親人居住在一起。對偶婚階段,女子與男女一樣有離婚權,再婚對雙方都不困難。

對偶婚給家庭增添了一個新的成員:除生身的母親之外,又確立了生身的父親。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男子的勞動在家庭經濟中日益舉足輕重,家長也逐漸由女性變為男性。而最具震撼性的變革是:由女娶男變為男娶女,進而變對偶婚為一夫一妻制,變母系制為父權制。

一夫一妻制出現之初,並非就與個體小家庭相聯系,而是包含在由一個男性祖先的直系後裔組成的父系家族公社裡。在生產進一步發展,剩餘產品成為經常現象後,人類最初的階級分化也隨之發生。父系家庭公社遂演變為家長奴隸制家庭。此時妻子的地位便一落千丈,成為丈夫生兒育女的工具。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遂成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態並一直延續至今。

歷史表明:在無階級的原始社會,人類的婚姻家庭制度發生過許多巨大的變化,經歷了從雜亂無序到血緣群婚、氏族群婚和對偶婚的發展。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兩性之間的關系從總體上看是平等的。而自私有制的發展,顛覆了原始共產制並形成階級社會以來,以男子為主體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卻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這給人們造成一種錯覺,以為一夫一妻制的個體家庭是古已有之的永恆現象。其實它不僅與人類的婚姻史大相徑庭,與我國現實民族婚俗也相去甚遠。如前所述,我國少數民族由於各自具體的歷史條件有別,社會發展的程度也頗不平衡,致使各民族婚姻習俗異彩紛呈,從而構成中華民族文化中富有情趣的一個重要部分。

一般說我國絕大多數民族是實行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同時,在一些民族中也有招贅婚。另外,在藏、普米、門巴、珞巴等民族中,有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後者——一夫多妻制,在實行一夫一妻制的絕大多數民族中都廣泛流行,它成為民族上層和富有者的特權,也是某些缺乏子嗣的家庭採取的補救性措施。但無論哪種情況,一夫多妻都意味著婦女已淪為生兒育女的工具。一夫多妻制除少數姐妹或母女共招一夫,從而出現母系承繼外,多數情況是父子相承。

在保留原始公社遺制的獨龍、怒、傈僳〔lisu栗粟〕、景頗、佤、鄂溫克、鄂倫春、拉祜〔hu戶〕等民族中,對偶婚和對偶家庭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尚未最終完成。對偶家庭原本是包容在母系的大家庭中,也有的延續到早期的父系大家庭。

雲南寧蒗〔lang浪〕縣永寧區的摩梭人,解放前的社會經濟形態是封建領主制,但由於歷史發展的跳躍性——由母系氏族越過父系氏族和奴隸制,直接進入封建領主制,其家庭婚姻仍保留著男不婚、女不嫁的原始走訪婚形態,其生產、生活單位也不是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而是純粹以母系血緣為紐帶的母系家族,它不包括男女成員的配偶。

母系家族是單系的血緣組織,一旦女子娶進丈夫,對偶家庭就產生了。同一個母系家族的若干對偶家庭,就組成為母系家庭公社。在雲南拉祜族中,曾有過由25對配偶組成的龐大的母系家庭公社。

正是伴隨著對偶家庭的產生,結婚儀式才應運而生。因為已經有必要向社會宣布,也要求社會尊重一個新家庭的誕生。而在走訪婚狀態下,人們舉行了成年儀式,就自然地捲入婚姻生活,無所謂結婚或離異,更無需舉行任何儀式。對偶家庭的結婚儀式還十分簡單,拉祜族男子帶著簡單的農具出嫁到女方,就算舉行了婚禮。彝族中的阿細人,男子隨女子下地勞動,就表明他們的婚姻已經成立。有了結婚儀式,離異也就需要一定手續,開始同樣是很簡單的。傣族是由提出離異的一方給對方遞一對蠟條。布朗族則是割斷一根蠟條,或砍開一根木樁,就可以分道揚鑣了。

在摩梭人、佤等許多民族中,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均伴隨著由妻方居住改變為夫方居住,進而變母權制為父權制。這一變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新興的父權制與沒落的母權制相互消長的過程中,產生出種種相互對立的習俗,如走婚與嫁娶;逃婚與搶婚;不落夫家與強迫坐家;婚前的性自由與審新娘等等。盡管母權制依賴傳統的力量,對父權制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反抗,父權制無疑掌握了歷史的主動權,在許多民族的民俗中留下了他們節節勝利的印記。諸如以改變命名的習慣來改變傳統,獨龍族和布朗族就在不遠的過去,才變母與子女聯名為父子聯名。而在仡佬、壯、高山、傣等族的歷史上,都出現過一種奇特的“產翁”風俗,即當妻子分娩後,丈夫立即爬上產床,以模仿婦女生育和哺乳的姿態,來表示嬰兒確系己出。此種強化父子血緣關系的戲劇性手段,在世界許多民族中都曾發現。而普米族的“審新娘”和布依族的“戴假殼”習俗,則反映了父權對母系遺俗大興問罪之師,不惜以強權逼使婦女就範。在父權制下,買賣婚、交換婚和轉房婚等婚姻形態隨之應運而生。

買賣婚多以聘禮的形式出現,原是男方對女方喪失一個成年勞力提供的補償,後來與出身門第和女子的美醜巧拙聯系起來,在一些民族中聘禮達到相當大的數額,使貧困的男子終身無力娶妻。用自身勞力來償付妻子身價的服役婚或以姐妹換妻的交換婚是他們有限的選擇。而對於統治階級,婚姻是一種政治行為,是借新的聯姻來擴大勢力的機會,門當戶對自然成為擇偶的首要條件。

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婦女都已淪為交換和買賣的對象,她們喪失了獨立的人格,完全失去了自由婚姻的權利,只能任人擺布。即使丈夫亡故,她也是夫族的一筆動產,必須在夫族中“轉房”而不允許外嫁。就是男子婚姻也取決於父母之命而沒有自主權。

上述的諸種婚姻形態:由任意的走訪婚到包辦的買賣婚;由多偶制到一夫一妻制,這些在我國的民族婚俗中同時並存,加以各族婚俗的千姿百態,使我國的民族婚俗猶如一座風俗畫的長廊,又好似一座有無數珍藏的博物館。在這里我們將看到:有的民族婚戀自由,更多的則由父母包辦;有的民族婚禮熱烈而隆重,有的則不拜天地,也不入洞房;有的婚禮歡歌滿堂,有的卻哭聲不斷;有的男娶女,有的則女娶男。無論如何,各民族的婚姻習俗,都滲透著傳統性、群眾性,並受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使之包含著鮮明的民族特點和鄉土氣息。透過民族的婚俗,將有可能從一個側面了解社會歷史的脈絡。

我國各族的婚姻家庭形態都處於發展之中,在1949年以後,各民族的一夫一妻制都在原有基礎上得到改善,它還將繼續發展,直至兩性間實現真正的完全平等。

Ⅸ 婚姻制度的產生究竟是什麼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從動物變成人而產生的方法!是母系社會到父系社會之間產生的!在原始社會人和現在的貓狗一樣可以說是亂倫的!男人和女人由於身體特質不同,使命也不同,男人生存能力強但是自己不能繁殖,女人繁殖能力強但是不能生存,但是我們天天活著必須要生存!要想長久活著必須要繁殖!所以女人必須要找男人找優秀的男人活下去,優秀的男人意味著生存能力強!但是往往男人和女人發生性關系後男人就走了,就不願意為女人付出了,女人自己大著肚子,把孩子生出來!是非常不容易的,在原始時代!女人自己不能打獵,能活下去就很不容易了!孩子出生後,為了讓他和自己好好活下去,女人還是必須要找男人!但是當男人騙了她後發現她肚子大了,就又跑了!所以女人就造成了一個循環!
男人自己有生存能力,但是他知道自己找完有一天會死,要想讓自己的基因活下去,他必須去找漂亮的女人繁殖,因為漂亮的女人會對自己的基因改造會更健康!胸大的女人意味著奶水多!孩子會更好的活下來!皮膚白的好比皮膚黑的疾病少!但是男人和女人發生性關系後就會走掉,因為在男人眼裡只有處女最干凈!處女才是自己基因的完美繼承著。(你們可以想想為什麼處女膜著東西男人沒有,而偏偏女人有呢?)
當男人發現和自己發生性關系的女人不是處女後,他就不會再為她付出了!他就理所當然的覺得和自己沒關系了!還有就是男人特別特別在乎自己的女人和別的男人發生性關系,著對男人來說是一種生存價值上的侮辱!還有就是其實男人特別喜歡當家長的那種感覺,男人會為了自己完美的基因付出生命都行!
慢慢的男人和女人的婚姻契約就產生了!
有一個很聰明的人叫伏羲,他應該是第一個和女人結婚的男人!他和女媧結婚了!他覺得女人自己帶孩子不容易,又沒有生存能力!
就讓女媧為自己守貞操,他就理所當然的保護女人的生存!讓女人有天天吃的!女人給他生了他自己的孩子!這就是婚姻制度的雛型!
現在我國的婚姻制度都是和西方學的,西方人比中國人原始的多得多!婚姻制度也不適合中國人!我問你們中國古人傻嗎?不知道男女性格不一樣嗎?不知道男女大腦想法不一樣嗎?不知道男女在一起不合適要離婚嗎?(古人都是上千年的經驗,而我們現代社會連100年都不到!)當然知道,就是因為知道才讓男女在一起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男女離婚後的後遺症太大了太嚴重了!女人一旦不是處女了和男人結婚男人是非常非常在意的,就算他當時說不在意那是他當時想睡你,結婚後一定會在意的!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因為父母之命更成熟,年輕人都情緒不穩定的!都是情竇初開!沒有那個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不幸福的!
婚姻制度就是這么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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