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舉證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書; ( 3)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或者隱瞞重大疾病的證明材料,如公安機關的偵查記錄,法院做出的判決書等;( 4)其他證據材料和證人證物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B. 取消單身證明後如何證明未婚
一、未婚證明在哪裡開
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辦理未婚登記需要帶上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2寸照片一到兩張,先到你所屬派出所去查一下自己屬於哪個社區,然後到對應社區所屬的民政部門開具未婚證明。
二、如何辦理未婚證明?
公民辦理未婚證明時,除了需要本人攜帶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所在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人需要攜帶委託書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再將公證書及委託書的身份證復印件寄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拿著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到委託人所在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即可。
C.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的手續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程序是:
1、婚姻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
2、婚姻登記處受理撤銷申請;
3、對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4、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
5、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6、符合撤銷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四十七條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九條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並按指紋。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D. 取消單身證明後如何證明未婚
法律分析:民政部門表示,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如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依據、需要了解核對當事人婚姻登記情況的,可以通過開放信息核對埠、公函往來等多種方式,在部門間直接完成信息核對工作,不再需要當事人在婚姻登記信息使用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往返奔波,切實減輕當事人辦事創業的負擔。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而是某部門或企業自行要求提供婚姻證明,市民可以予以拒絕。單身證明可以用其他材料代替。市民可以向公證機構提供「單身聲明書」,或市民本人去民政部門調檔案以證明自己未婚。大多數銀行表示,辦房貸時,銀行會提供一份「單身申請」,客戶只需簽字並按手印就算生效,其他材料照舊;個別銀行表示,居民現在申請房貸可以不需要未婚證明,也不用簽「單身申請」。
法律依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第一條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第二條 各地要高度重視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工作,確保按時完成《民政部關於加強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的通知》確定的各項任務。省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大資金、人力投入,不斷完善本省(區、市)婚姻登記信息資料庫。各級婚姻登記機關要加快紙質歷史數據補錄工作進度,為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部門核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記錄情況提供有力支撐。
E. 民政局怎樣撤銷婚姻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一、什麼是 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結婚的條件 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 婚姻無效 的婚姻。 根據我國 民法典 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二、民政局可撤銷婚姻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政局是辦理 婚姻登記 和 離婚登記 的部門,是查以辦理可撤銷婚姻的撤銷。 三、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要提交什麼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證 和 結婚證 ;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 判決書 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四、撤銷婚姻登記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婚姻撤銷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申請。如果對方因為想要霸佔財產等原因脅迫當事人結婚,這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F. 婚姻撤銷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撤銷婚姻有兩種途徑,手續如下:一、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二、由人民法院判決撒銷婚姻。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撒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撒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G. 民政局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7)婚姻登記所撤銷了如何開證明擴展閱讀: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H. 婚姻登記檔案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開婚姻證明有兩種情況:1、本人到場辦理。需要攜帶能證明本人身份信息的物品,具體為身份證或者戶口本。2、他人代理辦理。本人無法到場的,可以委託他人進行辦理,但需要提供有效的委託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I. 結婚證已領現在已撤銷怎樣查出來是撤銷的
去民政局用身份證就可以看
1、去哪裡申請撤銷婚姻登記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親自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撤銷婚姻登記有時效限制嗎
當事人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並且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3、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要提交什麼材料
受脅迫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4、撤銷婚姻登記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5、特殊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撤銷婚姻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應當終止辦理。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J. 撤銷婚姻登記
法律分析: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的一致。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