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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婚姻法反應了什麼

發布時間:2022-12-12 07:10:20

❶ 羅馬法婚姻制度對現代婚姻法的影響

在古羅馬,有無嫁資是區分正式婚姻與姘合的重要標志,嫁資制度由此而成為了羅馬婚姻財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克服嫁資制度可能引致的不公平,平衡婚姻當事人之間和遺產繼承人之間的利益,羅馬法又創建了婚姻贈與和嫁資合算制度。這一套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充分體現了公平和正義的羅馬法理念,並對現代婚姻財產立法產生著深遠影響。

❷ 羅馬三個法律的內容意義

古羅馬的政制與法律教材分析《課程標准》要求「了解羅馬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在維系羅馬帝國統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價值」。第一目「從共和國到帝國」敘述了古羅馬從貴族共和制到帝制的歷史的演變過程。簡要介紹了古羅馬政制史的發展過程。第二、三目,分別講述了《十二銅表法》和《查士丁尼法典》,前者是羅馬成文法的淵源與雛形,而後者是羅馬法的完備與集大成者。通過對這兩部法典的學習,從總體上把握羅馬法的內容、結構與體系。通過師生討論與探究,使學生理解古羅馬法對維系帝國統治有重要作用,並且領悟法律在人類社會中維系公正秩序、協調社會矛盾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從而培養學生法制觀念與人文主義價值觀。學生分析世界古代史,尤其是政制與法律史,對高中學生特別陌生。法律作為上層建築重要組成部分,其階級性、內容章程、條例結構,繁復龐雜,頭緒較多,僅靠一節課教師傳授很難圓滿完成教學目標。建議在學生課前預習基礎上,通過師生探究合作、互動討論的方式落實教學目標為合宜。在授課中,插入較多的羅馬史圖片,再現情景,烘托氛圍,能更好激發學生求知慾。也可鍛煉學生動手能力,在網上下載精美歷史圖片與文稿,協助老師製作課件。教學目標一、基本知識貴族制共和國(執政官、元老院、公民大會)、保民官。屋大維建元首制 《十二銅表法》 《查士丁尼法典》二、能力與方法1、了解羅馬史由共和進入帝國的過程,熟悉屋大維、戴克里先、查士丁尼主要事跡,理解小國寡民的城邦制進入帝國的歷程是歷史的進步。2、了解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過程,識記主要內容,理解古羅馬發的發展變遷具有明顯的連續性與統一性。3、分析羅馬法對維系帝國統治的歷史作用,從中西法律制度特徵的比較更進一步領悟法律對民主政治的作用,以及羅馬法對近代歐美法制建設以及民主化進程的深遠影響。三、情感、態度與價值觀1、理解羅馬發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統較為完善的成文法典,是重要的人類文化遺產,對近代文明有重大的影響。通過以古鑒今,明確今天中國的《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訴訟法》等諸多法律守則都受到羅馬法的影響,從而深入了解羅馬的歷史沿革及重要現實意義。2、明確法律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價值,培養學生自覺的法律意識,提高遵紀守法和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國家利益,人民正當權益的自覺性及監督政府公職人員公正執法行政的膽識與能力。教學重點與難點重點:古羅馬法及其作用難點:法律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培養正確對待和汲取人類優秀文化遺產的積極態度。教學方式採用師生講授、探究、合作討論的方式,以教師分析為主,輔以師生的交互討論。教學工具採用製作PowerPoint課件方式輔助教學教學過程(一)課前探究①引導學生觀看電影《角鬥士》、《斯巴達克思》、《埃及艷後》,讓學生形象感受到羅馬帝國強大恢宏的盛況,激發學生求知慾。②放映有關愷撒大帝的歷史畫片及其遇刺身亡的歷史疑案的設問,讓學生解釋愷撒遇刺,作為他本人以及元老院貴族都意味著什麼?③讓學生網上搜索《世界文化遺產》上有關羅馬遺址:古羅馬大競技場、萬神殿、高架引水橋、龐培古城等,並查出各遺址的歷史淵源。(二)導入新課(設計意圖)用大屏幕打出《羅馬元老院》圖片,並用《羅馬大競技場》圖片作課件背景,引發學生對羅馬歷史的興趣。(板書演示) 第7課 古羅馬的政制與法律(導入導言):人類邁進現代化,「法治」替代「人治」,成為國家政治的必然趨向。但是,兩千多年來中央集權專制的積重難返,使人們深感缺少「法治」的血脈正是中國政治傳統的最大症結之一。思想家們注意到西方自由民主憲政制度的進步,隨著思考的推進,我們把目光轉向憲政的古代起源——羅馬法(ROMAN LAW)。與希臘城邦小國寡民政治體制不同,羅馬人的金戈鐵馬列征服了地中海,建立了雄霸歐、亞、非三洲大帝國。一方面,它從不像希臘人那般吝嗇,而把公民權擴充到帝國境域所有自由人,體現出羅馬人明智的寬仁與道義;另一方面,它又以靈活務實的態度摸索出一套治理國家的成熟經驗,即制定出古代世界最系統完備的法律體系,求得社會紛爭的和諧與安寧……既然世界上許多古老民族都有其禮儀與法律條文,為什麼惟獨羅馬法成了現代法治的最重要的淵源呢?(三)師生互動(板書演示)—從共和國到帝制1貴族共和制 2帝國君主專制(演示)羅馬元老院圖片、前186年羅馬元老院決議公文、元老院今天的廢墟圖片(設計意圖與歸納)為了揭示貴族專政共和國的本質,對元老院賦予的最高權力的介紹尤有必要。有權勢的貴族集體壟斷了元老院的官職,它在行使外交、司法、財經預算、立法等內政外交上擁有最高權力,是共和國的真正靈魂與權威。而公民大會並無最終裁決權,這是羅馬與雅典明顯不同之處。(引出設問)但羅馬共和國政治上採取「任期制」,政事共商,少數服從多數的法治民主管理模式。這是為什麼呢?(提問並演示)思考1:羅馬共和制採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個人專權、協調貴族與平民的利益?(活動建議)讓學生快速閱讀P41-P42內容,然後四個人一組討論,小組代表回答老師的上述提問。(歸納展示答案)執政官:最高行政官職兩名由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元老院:國家決策機構,由全體貴族共商政事,少數服從多數。公民大會:平民參加,選舉公職並通過元老院提案。保民官:平民爭奪民主權利而設官職6至10名,有權否決元老院決議。(點撥結論)結論:古羅馬共和國具備民主建制:執政官、元老院、公民大會三權分立,相互制衡,被視為現代議會制度的古典淵源。(提問)思考2:羅馬共和制是如何轉變為元首制的?元首制具有什麼特點?(活動建議)讓學生快速閱讀課文P42內容,並回答老師設問。四個人一組派代表回答,有老師講評歸納。(演示)蘇拉、愷撒、屋大維畫像。(歸納展示答案)蘇拉的個人獨裁→愷撒的個人獨裁→屋大維的個人獨裁和元首政治的建立。元首制是從共和政體向君主政體過渡的中間環節,其實質在於共和政體形式下的君主專制。元首政治時期,元老院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形同虛設,實際權力由元首操縱。大約從公元 3世紀後期開始,元老院逐漸退出政治舞台,元首政治隨之過渡為君主政治。(演示板書)(演示板書)二、從十二銅表法到查士丁尼法典1、羅馬法的雛形——十二銅表法2、羅馬法的完備——查士丁尼法典(民法大全)(提問)思考3:《十二銅表法》頒布的原因?內容?成果?(活動建議)讓學生快速閱讀課本P43有關內容,四個人一組派代表回答,老師講評歸納。(演示)十二銅表法圖片(歸納展示答案)原因:平民與貴族的長期斗爭和強烈要求。內容:保護債務奴隸制和家長制,維護貴族利益;成果:成文法按律量刑,貴族不能按習慣法欺詐平民。(點撥結論)結論:這是第一部由貴族、平民兩個階層共同接受的成文法典,把貴族壓迫的隱蔽特權變成了法律約束,體現了貴族的德性與妥協,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平民。這是第一部自然法,體現出法律的均衡、約束與道義。(提問探究)探究一:十二銅表法的出現說明了什麼問題?你受到什麼啟示?(師生合作答案) (師生合作答案)提示:十二銅表法的出現是共和國內部平民與貴族斗爭勝利的結果,是民主法治建設的結果,其實質是為了緩和階級矛盾,鞏固羅馬共和國。(點撥啟示)啟示:1、平民斗爭的堅決;2、貴族妥協的明智與開明;3、平民政治的成熟;4、法律建設的超越性的清醒克制和寬宏大量;(這四個要素缺一不可,從而保證了羅馬人最終成為世界性大帝國的原因)。(演示板書)2、羅馬法的完備——查士丁尼法典(民法大全)(提問)思考4《查士丁尼法典》由哪四部法典組成?為什麼說集羅馬法之大成?如何評價它的歷史地位?(演示)查士丁尼及廷臣圖(師生合作答案)①組成:《法典》、《法學總論》、《學說匯纂》和《新敕》②內容: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敕令(公法)、人物、繼承、契約、民事訴訟法規(私法)③成果與評價:羅馬法是帝國境內自由人的「國際法」,它注重調解貿易、財產等經濟和民事糾紛,國家公法與民間私法具備,尤其是私法是羅馬法的核心內容,適用於帝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民法大全以廣泛的適用性與靈活的實效性,最大限度地理順了各種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有助於鞏固帝國政權並促進社會穩定及境內各民族的共同發展。羅馬法與今天的時光隧道:恩格斯說:「羅馬法是第一個世界性的法律」,是「充分預料到現代私有制的法律」。

❸ 我想知道婚姻法

婚姻法
目錄·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外國婚姻法的歷史與概況
·中國婚姻法的歷史與發展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結 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1. law of marriage
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
〖參見 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

2. marriage law
特指單行的「婚姻法」
〖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法的內容多數為強行性規范,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系,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系和離婚的規定,又有關於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其內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僅限於婚姻關系,其名稱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系由本法規定」,不涉及其他事項。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婚姻法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古代法律多採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范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資本主義各國法律體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作為親屬法的組成部分,附屬於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婚姻家庭關系實際上是從屬於財產關系的。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家庭關系擺脫了私有財產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種存在於特定成員間的人身關系,其中的財產關系只不過是上述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後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屬於民法,而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然條文不多,內容也較簡要,但都是全面規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獨立法律。

外國婚姻法的歷史與概況

【古巴比倫和古羅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隸制國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漢穆拉比法典》中的有關制度為代表。這個法典公開肯定買賣婚姻,在夫妻關系中,丈夫享有種種特權,甚至得將其妻交與債權人充當債奴;在親子關系中,家長的權力極大,有權決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權將子女出賣為奴;在婚姻終止的問題上,男女雙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遺棄未生子之妻,只須付與女方相當於聘金的費用並返還其嫁妝。

古羅馬是高度發達的奴隸制國家,其婚姻立法遠較同時代的許多國家完備。早在《十二銅表法》(見羅馬法)中,就有關於家長權等規定。從共和國時期(公元前6世紀末~前1世紀後半期)到帝國時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眾大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淵源。羅馬法規定實行婚約制度。結婚問題在市民法和萬民法中有不同的規定。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於羅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後期(284~476)逐漸為萬民法的合意婚所取代。在家庭關系方面,家父權和夫權在羅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婚姻終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或市民身份的喪失和離婚。羅馬自《十二銅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餘年中,婚姻立法的變化很大。前期的法律十分嚴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長和家屬間的人身依附關系十分突出。後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人身依附關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時代的其他國家進步。其中很多規定對後世影響很大,不少內容為資本主義國家的親屬法所繼承。

【歐洲中世紀的婚姻法】

在整個中世紀,歐洲各國婚姻立法的發展比較緩慢,其淵源主要來自習慣法、寺院法(見教會法)和羅馬法三個方面。早期封建制國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蘭克的《薩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主要是習慣法的匯集。它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紀元後的數百年內,基督教在歐洲許多地區廣泛傳播。隨著教權的伸張和教令的統一,寺院法從11、12世紀進入全盛時期。在有關婚姻、家庭、監護、繼承、收養等問題上,寺院法的權威凌駕於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亞福特的雷蒙德編撰的教令匯編第4編即為婚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後,婚姻家庭問題上的立法權才逐漸由教會轉入國家手中,這一過程被稱為「婚姻還俗運動」。

歐洲中世紀(公元12~15世紀)末期還發生了羅馬法復興運動(見注釋法學派),使羅馬親屬法的原理和規則對各國婚姻家庭立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宗教改革(16世紀)和羅馬法的復興,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從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轉變。

【資本主義國家的婚姻立法】

① 近代法國、德國民法典中的親屬法

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親屬立法發生了很大變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為神聖的法律原則。而實質上,資產階級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著商品貨幣關系的支配。《共產黨宣言》指出:「資產階級撕下了罩在家庭關繫上的溫情脈脈的面紗,把這種關系變成了單純的金錢關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4頁)。

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有關親屬制度的規定,在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這些規定包括結婚、離婚、父母子女、收養與非正式監護、親權、未成年、監護及親權解除、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相互權利以及繼承等內容,全面表達了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歐洲親屬立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在貫徹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則時,它在親屬法方面的規定遠不如財產法方面的規定,還有不少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的痕跡。

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是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時期的產物。它在親屬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成果,同時反映了當時的時代特點。在內容上比《法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為聯邦德國所沿用。民主德國則於1965年12月20日頒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親屬法典》。

② 英美法中的親屬法

和以法、德為代表的大陸法系中的親屬法一樣,都是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兩者在原則上和具體規定上有許多共同之處。但是,英國法受羅馬法的影響較少。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著很大的作用,在從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轉變的過程中,英國親屬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稱的。

美國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國法為其淵源。由於兩國的條件不同,英國法中某些明顯的封建殘余,沒有為美國法所承襲。在美國,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習慣婚同時並存。關於結婚的條件、離婚的理由等問題,各州法律的規定不盡相同。1970年美國的州法律全國統一委員會通過的《統一結婚離婚法》只有極少數州採用。

③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婚姻立法的趨勢

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都不斷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會現實和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如親屬制度中的封建殘余進一步被破除;男女兩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趨於平等;在婚姻解除問題上也有從限制離婚主義向自由離婚主義發展的趨勢。對於資本主義國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作的一些具有積極意義的改革,只有聯系各國的實際狀況才能作出恰當的評價。因為這些國家還存在許多給婚姻家庭關系帶來重大消極影響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僅憑婚姻立法上的措施是無法解決的。

〖蘇聯的婚姻法〗 帝俄時代的親屬法具有濃厚的封建性和宗教傳統。1917年十月革命以後,蘇聯對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採取了許多重大的立法措施。1917年12月18日,革命政權頒發了《關於民事婚姻、子女及實施戶籍登記簿的法令》;不久又頒發了《關於離婚的法令》。這些法令對廢除反動法律,排除宗教勢力對婚姻家庭的干預,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9月16日,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俄羅斯聯邦戶籍登記、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於同年10月22日起施行。1926年11月19日又通過了《俄羅斯聯邦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192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968年6月27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頒布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婚姻和家庭立法綱要》,並在決議中要求各加盟共和國的立法必須符合該綱要的精神。此後,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相繼頒布了婚姻家庭法典。

中國婚姻法的歷史與發展現狀

【中國奴隸制、封建制時代的婚姻法】

在中國整個奴隸制時代,婚姻家庭關系主要是由維護宗法家族制度的禮和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來調整。在冠、昏、喪、祭、鄉、相見的六禮中,婚(昏)為其一。嫁娶中又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的「六禮」,婚姻離異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規定,以及男女、夫婦關系中的「三從四德」等,都發端於奴隸制時代(見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會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禮、法並用。

戰國時《法經》,以姦淫入於雜律。秦簡已有「家罪」之名。
漢《九章律》(見漢代法規)以戶律規定婚姻、戶籍、賦稅等。
三國、兩晉、南北朝,上承漢制而有所增減,魏律(見三國法規)、晉律(見晉代法規)中均有戶律。北齊律以婚事附於戶,改稱婚戶律、北周律則分列婚姻、戶禁兩篇(見北朝法規)。南朝諸國基本上沿用晉律。
隋(《開皇律》)將婚戶合而為一。《大業律》再次分為戶律和婚律(見隋代法規)。
到了唐代,中國封建社會的婚姻立法臻於完備。現存的《永徽律》(見唐代法規)以《戶婚》為第四篇,計46條,不僅是以後各代婚姻立法的藍本,而且遠播域外,對周圍一些國家也有相當的影響。
宋代以戶婚律載於《宋刑統》,並在戶令中重申良賤不婚等規定。
遼、金、元的法律均有關於戶婚的內容。
明律(見明代法規)在戶律中有婚姻等門,清律一仍其舊。明代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已有與律並行的例。在清代法律體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後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詳見於禮而略於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調整並不是全面的,除了與刑相關的問題外,其他均由禮來調整,這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婚姻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親屬編】

國民黨政府於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親屬編,內容上與北洋政府制訂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脈相承,並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國、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親屬法的有關條文,是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現。

【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就開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設。1931年11月26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有關婚姻條例的決議,同年12月1日,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後又加以修改,於1934年4月8日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其主要內容是:確定婚姻自由,廢除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實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護紅軍戰士的婚姻。其後,許多革命根據地都制定了地區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2年12月的《陝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1942年1月的《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1943年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等。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立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就是該法在原則問題上所作的重要規定。為了肅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該法還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納妾、收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結 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❹ 《十二銅表法》對古羅馬的法律制度有什麼意義

十二銅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公元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強烈要求和平民的努力下,古羅馬編訂出十個法表,鐫刻在十塊青銅板上,公布於羅馬廣場。但他主要由貴族編制並為貴族利益服務,引起平民不滿。公元前450年,又增兩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包括債務法、繼承法、婚姻法以及訴訟程序等各個方面,基本上是羅馬人傳統習慣法的匯編,表現出維護貴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傾向。
「十二銅表法」體現出古代羅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隸制國家的本質特點。
「十二銅表法」就是羅馬成文法的開端。

《十二銅表法》內容廣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匯編。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佔有制社會早期的情況。明文規定維護私有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權益,保護私有財產,嚴懲破壞私有權者。債務法規定債權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甚至將其變賣為奴或處死。家庭法給予家長對其家庭成員的絕對權力,可把子女出賣為奴。該法典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繼承法既實行遺囑自由,又規定財產在氏族內繼承;懲罰方法既採用罰金,又保存同態復仇。這表明當時社會中還存在氏族制度的殘余。十二銅表法對貴族濫用權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貴族不能再任意解釋法律,是後世羅馬法的淵源,對於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學也有重要影響。

❺ 羅馬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羅馬法可謂近現代各國民法學的源頭,羅馬法早在城邦時期就確立了許多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現代各國民法所援用的法律制度,並且羅馬法很早就有了國際私法的概念,所謂國際私法,就是在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如何適用法律的法律。當然了,說起來有點饒口。 主要包括: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 我們先來看自由權。自由權是作為自有人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而只有奴隸,不享有這種自由權。 羅馬法上的自由人(liberi),包括生來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兩種。 生來自由人(ingenus),是指出生就獲得自由權,而且未曾喪失過自由身份的人。基於兩種原因,可以成為生來自由人:一是出生,二是皇恩。 古羅馬系講血統主義的國家,所以,自由人的後代也是自由人,而不論其父母為生來自由或解放自由。而對於父母一方不是自由人的,則從其母,只要出生時其母為自由人的,則其為自由人。而到了後來,由於戰爭對於兵源的需求,以及受希臘哲學關於人生而自由思想的影響,改為規定只要其母在受孕期間一度為自由人的,則其為自由人。 而法律擬制主要系基於皇恩,所謂皇恩浩盪啊,按照羅馬法規定,皇帝是最高統治者,他可以將自由賜予奴隸,在古羅馬,由於只有自由人可以戴金戒指,因此,基於皇恩的自由權又稱為「金戒指權」。但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自由權的奴隸,尚不能擺脫其原主人的恩主權。 解放自由人,是原來主人所解放的自由人,即法律擬制自由人。羅馬法上賦予主人的恩主權,是連皇權也無法剝奪的,因我羅馬法上認為,恩主權是私權,皇權不能幹涉。 古羅馬的市民權類似於今天的公民權或者國籍,包括公權和私權,選舉、被選舉權屬於公權,其實,和我們現代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一樣。由於羅馬的官職都是榮譽性的,所以,被選舉權又被成為榮譽權(jus honorarium)。我們重點看私權部分。 私權,包括婚姻權、財產權、遺囑能力和訴訟權。說到訴訟權,我們可以結合一個恩主解放奴隸的例子來予以說明: 案例:恩主解放奴隸的時候,有一種訴訟的方式,就涉及到訴訟權問題,而按照法律規定,奴隸是不具有訴訟權的,也就是說,奴隸沒法去起訴了,那麼,如何通過起訴的法律規定來解放奴隸呢?這時候,恩主就請一個人作為奴隸的辯護人,一起到長官那裡去,由那個人裝做起訴恩主,問恩主是不是要解放這個奴隸,恩主予以認可…… 到後來,手續簡化了,恩主直接和奴隸過去,就讓長官的侍衛扮演這個辯護人角色來解放奴隸。如果用非起訴手段私自解放奴隸屬於略式解放,略式解放的後果早期不為市民法所承認,但後來,只要恩主找夠了證人,也可以通過略式解放合法滴解放奴隸。 羅馬法把羅馬境內的居民分為市民、拉丁人和外國人三類,所謂市民權都專屬羅馬市民享有。市民法是適用於羅馬市民之間的法律,對於羅馬市民與非羅馬市民、非羅馬市民之間,適用萬民法(國際私法的起源)。古羅馬市民身份可以基於出生和入籍獲得,而入籍又分為獎賞與恩賜。 獎賞,凡外國人告發羅馬官吏的貪污賄賂而使之定罪的,可獎賞告發者以羅馬市民資格。公元前111年,又規定把這種獎賞擴大到拉丁人。此時的拉丁人實際上指古羅馬社會中介於市民與外國人之間的自由人,因享有權利的多少,分為三等: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優尼亞拉丁人。外國人,指羅馬市民以及拉丁人以外的友邦人民。在羅馬法中,與羅馬處於交戰和不友好狀態的國家的人民,被稱之為敵國人。 恩賜,軍伍大會或皇帝可以個別地或集體地授予居民以市民權。 家族權,指家族團體成員在家族關系中所處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權利。由於羅馬家族成員有的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有的不享有,因此,根據他們權利之不同,可以分為自權人和他權人。他權人,指處於其他市民的權力支配之下的市民。這種權利,在羅馬法上分為家長權、夫權和買主權。 家長,實際上指家父,在古羅馬,能夠成為家父的,只有長子(頭生子)以及長子的長子(也許我的理解有誤)。家父對於家庭成員具有支配權,他可以將家庭成員賣為奴隸,也可以讓他成為自由人等等。包括其子之妻,都處於其支配下,也包括其子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如果無子繼承,則可以收養和認領,然後取得家父權。 夫權,和中國封建時期的綱常之說有點相似了。基本就是說,丈夫可以支配妻子。另外,古羅馬的婚姻—華麗滴分為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以及姘合。 買主權,我覺得和家長權以及自權他權構成一個非常有趣的體系。買主權在兩種情況下產生。第一,羅馬法上長期無僱傭契約,因此人們通過買賣方式出賣勞動力,家屬被家長出賣後,就要處於買主的支配之下。第二,在羅馬法上,家屬無獨立人格,如果家屬侵害了他人權益,家長為避免賠償損失,往往將致害的家屬給受害人任其處理,使之處於受害人的買主權之下。 從共和國末期開始,家長權和夫權逐漸收到限制,僱傭契約的出現使得僱傭勞動也不再用買賣方式……因而將家屬給受害人處理的情形也日益少見,在優帝一世(或曰查士丁尼一世)時徹底消除。而到優帝一世時,他權人的地位改進至近乎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了,也就是說幾乎享有完全的人格了。 與他權人相對應的概念就是自權人。也就是不受上述家長權、夫權、買主權支配的人就是自權人。 花絮:有網友提出從此看出中國古代人權比羅馬進步一點,但中國古代人權也好不到哪裡去,比如主人可以任意殺害僕人或者奴隸,種種限制基本相當於不存在。而中國的家法:休書、逐出家門,都與羅馬法中家長任意處置家庭成員類似,特別是沒什麼名分的家屬,連蘇東坡都把丫鬟送人且能傳為佳話。 人格變更是羅馬法上的一項特有制度,羅馬法規定,具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須享有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一個人因某種原因,使這三種權利喪失一部分或全部,或者喪失某一種而取得另外一種,這種情況就叫人格變更,分為人格大變更、中變更和小變更。 人格大變更,實際上指喪失自由權而淪為奴隸,一般原因有三種:因犯罪被剝奪自由;被家長或債權人出賣到國外為奴;降服外國人違反禁令的。而人格大變更,實際上是人格的消滅或者法律上的死亡。 人格中變更,指羅馬市民喪失市民權而成為拉丁人或外國人。由於羅馬的家族權以市民權為前提,因此,喪失市民權就當然喪失家族權。其與人格大變更的區別,在於變更後是否仍保有自由權。發生人格中變更的事由有三:受刑事宣告而被剝奪市民身份的;羅馬市民加入外國籍;拉丁人或外國人加入羅馬國籍而取得市民資格的。 人格小變更,指喪失原有的家族權而取得新的家族權,權利人原來享有的自由權和市民權不便,因而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完全的人格。發生小變更有三類:1、自權人變為他權人;2、他權人變為他權人;3、他權人變為自權人。 結合前面講的人格權部分,我們可以看到,發生人格變更的時候,相應財產會發生變化,如自權人變為他權人時,其財產即歸其權利人所有;又或會導致身份上的變化,如婚姻有有夫權到無夫權,由家長變為家屬等等。 在羅馬法上,除了人格變更外,名譽減損也是用來變更權利能力范圍得一種制度。所謂名譽減損,就是在保全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得前提下,使一個人的權利能力受到某種限制。 古羅馬社會非常重視名譽,一個人名譽之好壞,影響他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的資格。所謂名譽減損,就是在保全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得前提下,使一個人的權利能力受到某種限制。實際上有點類似於現在的信用制度了。 名譽減損有三種: 第一種,不能作證(intestabilis):所謂不能作證,不是不能在法庭上作證,而是喪失做證人或者請他人為自己做證人的資格,因為在古羅馬,很多交易都需要證人的證明,比如古羅馬的交易,必須由一名司秤、若干證人,交易雙方在集市日,以天平、象徵貨物和對價的物體、並高聲呼叫交易內容才能成立。恩主解放奴隸的略式也是如此,需要5名證人。可以想見,不能作證是多麼嚴重的懲罰! 不能作證的原因有二:證人事後拒絕作證明的;用文字侮辱他人的。 第二種,喪廉恥(infarmia):.這種名譽減損比不能作證稍輕。原因有:由於法院判決;法律規定的事實。喪廉恥分為直接喪廉恥和間接喪廉恥。直接喪廉恥,是由執政官或者監察官根據事實,在選舉或者戶口登記時作出決定,將其不列入選舉名單,或在戶口登記簿上作出記載,當事人對此不得申訴。直接喪廉恥具有實效性,羅馬執政官任期一年,監察官任期為五年,他們任期滿後,任期內所作喪廉恥決定要由新任長官重新決定是否有效。 而喪廉恥的法律效果是: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相應的服兵役的權利也被剝奪;訴訟權受到限制,不能為家庭外的人作訴訟代理人,也不能請他人作代理人;如妻子與人通姦,即使當場抓獲,也無權殺死姦夫或對之起訴(汗……);《優尼亞婚姻法》禁止元老院醫院及其子孫與喪廉恥的婦女結婚。 第三種:污名(turpitudo):有污名者,是指因其行為卑劣,受人蔑視,為社會輿論所不齒。 由於這種名譽減損即非由法律規定,也非由長官宣告之法律上喪廉恥,所以又稱事實上的喪廉恥。對有污名者的權利能力的限制,是不準他們擔任需要誠實信用的職務,如監護人、保佐人、證人等。而在婚姻方面,在婚姻由家長作主的時代,通常子女無權拒絕家長包辦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有污名的人,則他可以反對。 個人認為,羅馬法上的名譽減損,對於我們建設現代信用制度有非常重大的啟示意義。雖然其規定可能過於落後,但給予一些人以污名或者喪廉恥稱號,或能極大程度提高社會整體信用水平以及道德基礎。 6 回答者: 出將入相 - 秀才 三級 2007-2-10 19:13 我來評論>> 相關內容 �6�1 (2)羅馬法的那些主要內容和運作程序對歐美近代立法產生深遠影響 2009-7-28�6�1 什麼是羅馬法?概述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5 2006-11-18�6�1 羅馬法的主要內容及歷史地位 2008-12-28�6�1 簡述羅馬法的主要內容,評價它的作用、影響及利弊得失。 16 2008-3-12�6�1 古代羅馬法的來源不包括 1 2008-11-16 更多關於羅馬法的主要內容的問題>>查看同主題問題: 主要內容 羅馬法 其他回答 共 4 條 主要內容:保護奴隸之外自由名民的權利,提倡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還制約或消除父家長權和夫權等,保護子女的財產和婚姻自主權和婚姻中婦女的平等地位等. 核心內容之一是承認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其中最重要的是對債權的規定和解釋. 羅馬法還滲透著自然法的思想 回答者: 備封馬_乙 - 助理 四級 2007-2-10 16:09 主要內容:保護奴隸之外自由名民的權利,提倡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約或消除父家長權和夫權等,保護子女的財產和婚姻自主權和婚姻中婦女的平等地位等. 回答者: firefly1990 - 魔法學徒 一級 2007-2-11 12:10 羅馬法: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7世紀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羅馬法的淵源:羅馬法的淵源非常復雜,各個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變化,主要淵源有習慣法、十二表法、民眾大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過的決議、長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解答、皇帝的赦令等。 羅馬法的分類:羅馬法學家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准將羅馬法劃分為四類:公法與私法,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市民法、萬民法與自然法,市民法和長官法。

❻ 古羅馬人在婚禮進行過程中有什麼習俗會干什麼

1、有訂婚儀式,訂婚儀式在女孩未來的丈夫、女孩的父親或監護人的指導下進行,不需要男女當事人的同意。

2、婚禮儀式:首先是在新娘家中的儀式,然後是行進到新郎家的過程,最後是新娘進入夫家的儀式。在古羅馬的大部分婚姻儀式中,都不同程度地體現出傳統宗教和迷信觀念。

3、新娘婚禮服裝:舉行正式儀式之前,新娘要把兒時的玩具及穿過的衣服獻給家神,然後穿上她的新娘裝。新娘的結婚面紗是一塊橙紅色的長方形透明織物,這種顏色象徵著吉祥。面紗只蓋住頭,把臉露出來,鞋子的顏色要與面紗的顏色相搭配。

(6)羅馬婚姻法反應了什麼擴展閱讀:

在古羅馬,配偶的選擇和婚姻禮儀在不同時代、不同階層中都存在著差異。貴族的婚禮極盡奢華,平民的婚禮趨於簡單,對奴隸來說,也許根本沒有婚禮。

在古羅馬的婚禮儀式中,男方和女方家裡都有祭祀祖先的儀式,這顯示出娶婦和嫁女不僅是個人的私事,要體現父母的意志,也要附合祖先流傳下來的規矩。

因此可以說家族的利益制約著古羅馬婚姻的締結,現代的許多婚姻禮儀源於古羅馬,例如在舉行婚禮時,新娘須穿白色的婚紗,帶上面紗,有伴娘等等,從中可見古羅馬文化的影響力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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