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現在婚姻法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
以下是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內容: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Ⅱ 如何合法轉移婚內財產方法
如何合法轉移婚內財產方法
如何合法轉移婚內財產方法,很多人在離婚的時候會發生很多的糾紛,能協商解決的情況很少,大部分由於財產糾紛案件的復雜性等原因導致協商無果,以下分享如何合法轉移婚內財產方法。
如何轉移婚內財產,轉移婚內財產有效嗎
轉移婚內財產,可以通過轉讓、贈與給第三人的方式進行轉移,還可以通過債權債務進行轉讓。
惡意轉移婚內財產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前一方財產轉移了怎麼辦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的處理時,一般應把隱藏、轉移、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毀損、變賣的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如何收集轉移財產的證據
法律規定明確了發現一方轉移財產該怎麼辦,但法律要求是以證據說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未轉移財產一方要舉出證據證明對方隱匿了財產,隱匿了多少,如果舉不出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家庭地位偏低的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常處於證據收集的劣勢。且目前家庭資產狀況又日趨復雜,除了住房,還有股權、經營權等,發生離婚訴訟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甚至編造假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
如果受害方對新型的理財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幹了些什麼,每天見到的就是明處的這些東西,對於暗處的一無所知,那麼,就無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證據收集任務;
當客觀事實不能被完全證明時,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實,也只能看著本屬於自己的財產歸屬他人。那麼如何收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呢?
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後,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
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據;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存摺的開戶行、賬號;炒股賬號;房屋所有權證;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等。
對現金、貴重物品注意保護。在必要時,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
當然,夫妻鬧到離婚這一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雙方都不會不知道,作為被告一方,也應有所警覺,對夫妻共有財產採取相應措施。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在網上找不到確切的答案時,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以免耽誤時間,造成更大的損失。
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配
1、離婚的時候會碰到關於股票分割這種案例,一般法院來處理這種案件會先由當事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便會在查清具體數額以後確定一個基準日期來作為標准並折算成人民幣來分割這部分財產。如果根據股票的市價來分配有困難,那法院也會根據數量來按照比例分配給雙方。
2、關於兩個人離婚以後在公司中的出資怎麼分割,不僅是一個婚姻法律問題,在處理的時候還要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來處理。假如兩個人都是股東,那麼可以讓雙方協議股東權益數額並且進行評估,然後由法院來判決。如果只有一方是股東,則按照相關條例規定的來解決:
(1)兩個人協商一致了,將一部分或者全部轉給配偶,那麼需要過半的股東進行同意投票,而且其他的股東並不行使優先購買的權利,這樣它的配偶也能夠成為公司的股東。
(2)兩個人就這件事協商一致,如果過半的股東不同意,但願意用同樣的'價格來購買人民法院就會對這部分轉讓出資所獲得的財產來分割,如果不同意又不願意購買,那麼則視同同意轉讓。以上就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配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如何合法轉移婚內財產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是結婚以後共同財產不可以在婚內轉移,如果轉移了就違法了,而且離婚的時候一方有轉移財產的情況,就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假如離婚以後依然發現有這類情況,對方是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並要求法院重新來夫妻的共同財產。
2、法律規定的為個人財產的是婚前的財產,或者婚後因為身體原因獲得的一些補助金,又或者是遺囑或合同當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和一方的專門用品。
一、夫妻離婚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夫妻離婚時發生財產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解決:
1、可以先自行協商;
2、當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財產糾紛訴訟;
3、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哪些財產屬於可以分割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約定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管雙方怎麼分割都可。無約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
法律規定離婚分割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財產。也就是說,只要是夫妻間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都可以進行分割。屬於第三人的財產不能分割。
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是什麼?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2、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3、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具體的離婚財產分割首先需要了解自己及對方總共有多少財物,最好將財產列一個清單,達成協議分割更好,可以省下打官司的錢。實在不能達成協議分割財產的,也不必過於擔心,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也不要過分強求。
Ⅲ 2021新婚姻法離婚財產轉移
離婚要處理很多手續和問題,財產問題是特別多離婚夫妻頭疼的事情,很多人對財產分配問題都很敏感,擔心自己少分了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就需要大家多關注相關婚姻法的法律法規了,想知道2021年新婚姻法離婚財產轉移問題嗎,2021新婚姻法離婚財產轉移有什麼應該注意的信息呢?
2021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財產轉移規定得很明確,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對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禁止不再限於“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過去那種在離婚前早做安排的“聰明”做法,鑽不了空子了。再也不能摳法律的字眼,拿發生在“離婚時”的轉移行為作為擋箭牌。
因此建議大家不要搞小聰明在離婚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只會讓自己在分配財產時可能被判決少分或者不分的情況,如果對財產分割不滿意,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Ⅳ 婚姻法離婚財產怎麼處理
主要是雙方按照平等的協商進行財產分割,協商不成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Ⅳ 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離婚已經是常有的現象了,但是中面對夫妻共有的財產面前,很多的人都不太清楚有哪些分配的方法,以下是關於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正確分割夫妻財產應遵循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
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後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現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
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當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割上述財產的地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於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里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分割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財產置於其他合夥人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從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額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而損害他人的利益。
有夫妻財產約定的處理: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書面形式的約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
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夠盡量採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並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採用較多。
2、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採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沒有財產協議或者財產協議無效的分割:
1、在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3、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離婚過錯賠償方式分為兩類:
(1)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這是當前審判實踐的做法;
(2)在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有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過錯方以自己的財產向無過錯方作出補償。
5、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要說明的是此項請求權的行使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即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喪失勝訴權。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也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夫妻協商約定財產分割
夫妻協商財產分割,根據自願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雙方自願,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財產。
二、訴訟方式分割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只要具備法定情形,當事人均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被隱匿或者轉移的,可直接請求分割財產;共同財產被變賣,如果變賣行為有效則只能請求分割變賣所得價金,若變賣行為無效,仍然可以請求分割被變賣的共同財產;被毀損的僅能請求支付賠償金、偽造債務的,可以請求非法佔有人返還共同財產,在返還不能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以上是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的內容,可以作為參考。離婚財產分割要謹慎對待,財產的種類比較多,如果是夫妻間的財產比較多,最好是請個律師幫忙處理,查清財產,搜集有利證據,不要再離婚之後再次發生糾紛,傷神傷財。
Ⅵ 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進行轉移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不犯法,但是根據《民法典》如果是訴訟分割財產,夫妻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Ⅶ 結婚後過戶 新婚姻法財產怎麼規定
一、 結婚 後過戶 新 婚姻法 財產怎麼規定?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 孳息 和自然增值,不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 《解釋(三)》原文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 知識產權 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 婚前財產 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於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於「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後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個人 購房 ,婚後按揭還款, 離婚 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解釋(三)》原文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 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 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 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 房產證 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 買房 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 購房合同 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本案中,房屋應歸小王所有,但應結合夫妻共同還貸的數額占總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並根據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小王給予小李相應補償。 二、新婚姻法 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1、婚後父母贈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個人財產。 《解釋(三)》原文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前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除明確在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房價飛漲的情況下,父母往往傾注全部積蓄為子女購房,又礙於面子,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2、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 《解釋(三)》原文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對於 房屋贈與合同 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沒有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推而廣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其適用原理也是一樣的。 3、房改房不可分割,歸屬父母。 《解釋(三)》原文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結婚之後夫妻間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什麼又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以免在 財產分割 上夫妻間存在矛盾而影響感情從而影響夫妻間的和睦。本文對結婚後過戶 新婚姻法財產怎麼規定?做出了詳細的解釋,您可結合自身情況對自己的財產做出合理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