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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探望權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2-12-12 03:00:13

A. 婚姻法中的探視權是什麼離婚後拒絕探視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依法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拒絕探視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應當以說服教育為主,盡量避免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B. 探望權在《婚姻法》上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探望權在《婚姻法》中的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C. 離婚後孩子探視問題(離婚子女探視權糾紛解決方式)

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也正是因為如此,探視權也是經常發生糾紛的,那離婚子女探視權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離婚協議書探望權應該怎麼寫?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有什麼規定?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找法網我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子女探視權糾紛解決方式

(一)可依《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責任。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

(三)如果不讓探望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利父母子女關系的教育,將夫妻間"仇恨"傳染給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請變更撫養關系。因為不讓探望一方使子女得不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可以成為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定理由。這樣一來可以促使對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協助義務,避免享有探視權一方的權益被肆意侵犯。

(四)探望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精神損害賠償既可以補償探望權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傷害,又可以約束撫養人履行協助義務。

二、離婚協議書探望權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必須十分重視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一般而言,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周歲以上,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三、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有什麼規定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

世界上很多國家民法中都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並頒布實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關於離婚子女探視權糾紛的解決,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責任。

D. 婚姻法是如何規定探視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此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就是即使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變更探望權主體。並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對象,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這在司法實際中出現了很多矛盾和沖突。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4)婚姻法探望權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范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參考資料:網路-《婚姻法》

E. 新婚姻法探望權怎麼規定

新婚姻法關於探望權的規定有:探望權是指男女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並且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期限等相關內容由雙方自行約定,若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F. 離婚探視權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離婚探視權糾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判決。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如果另一方拒不協助探望,或雙方協議不成時,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行使探望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G. 離婚後探視權糾紛如何解決

離婚探視權糾紛解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夫妻可就雙子女探望等問題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再根據生效的判決文書,申請法院執行,但一般不得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H. 在我國離婚後侵犯探視權怎麼辦

1、在我國離婚後侵犯探視權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
2、【法律依據】
3、根據《婚姻法》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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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何行使探望權,離婚後怎麼對子女進行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協助行使探望權也是義務,如果有探望權的一方不行使這一權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撓其行使這一權利,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的一種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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