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惠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在哪裡
一、惠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地址:惠城區上排河坑路7號 ,聯系電話:0752-2201201。
二、惠陽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地址:惠陽區行政服務中心A棟4樓婚姻登記處,聯系電話:0752-3359380。
三、惠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地址:惠東縣平山新平大道139號,聯系電話:0752-8160812。
四、博羅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地址:博羅縣羅陽鎮商業西街155號社會服務中心大樓A廳,聯系電話:0752-6206192。
五、龍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地址:龍門縣龍城街道香濱東路7-6號,聯系電話:0752-7889380。
六、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地址:惠州大亞灣區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號政務中心一樓36、37窗口,聯系電話:0752-5562073/5568090。
七、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婚姻登記處地址: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西8號投資控股大廈5樓,聯系電話:0752-2613186。
(1)惠州婚姻調解在哪裡擴展閱讀:
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要求,惠州市各婚姻登記處自2015年10月1日起,除對涉台公證事項和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和波蘭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以保障大陸居民及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外,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對於有法律法規依據、需要了解核實當事人婚姻登記情況的部門,可與民政部門採取部門間信息核對的辦法進行核實(具備條件的部門可與民政部門通過開放信息核對埠方式;不具備條件的部門可通過公函往來或派人攜帶移動介質到民政部門核對等方式)。
不需要當事人在婚姻登記信息使用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往返奔波,以切實減輕當事人辦事的負擔。對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部門,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其不應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姻登記信息,因此民政部門將不再為其核對信息,以真正落實依法行政和簡政放權的要求。
惠州市民政局—各縣(區)婚姻登記處
惠州市民政局—關於是否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問題
Ⅱ 婚姻家庭調解要找哪裡
法律分析:家庭矛盾找哪些部門解決要分情況處理,不同的家庭矛盾的調解可以選擇多個部門。不涉及法律糾紛的家庭矛盾可以找村居委會或者是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涉及法律糾紛的比較嚴重的家庭矛盾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基層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再或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如訴訟困難,可以申請獲得法律救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Ⅲ 惠州市民政局婚姻咨詢電話
咨詢電話:惠城區:2221806;惠陽區:3355113; 大亞灣:5562279;博羅縣:6206069;惠東縣:8832555;龍門縣:7780235
Ⅳ 婚姻調解找哪個部門
婚姻家庭發生糾紛,可以找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Ⅳ 婚姻調解找哪個部門
婚姻有關的調節通常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這些調解部門如果調解不成,如由正在實施家暴等情形,或一方堅決不同意調解的,當事人應該及時報警或訴訟解決,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正在發生的危險行為,由法院對相關情況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Ⅵ 婚姻糾紛在哪調解
法律分析:婚姻糾紛的調解,一般在雙方都認可的有威望的長輩、親友、或者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部門,婚姻糾紛調解一般是勸和好,也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調解離婚。法院審理婚姻案件,調解也是必經程序。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Ⅶ 婚姻調解找哪個部門
一、婚姻調解找哪個部門
1、婚姻調解找以下部門:
(1)調解婚姻糾紛一般是當地的居委會或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
(2)也可以找司法所介入調解,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
(3)調解無效,雙方的婚姻糾紛還是存在的話,就要找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法院婚姻調解的方法有哪些
法院婚姻調解的方法如下:
1、冷卻法當一方當事人情緒過於激動時,設法冷卻其怒火,比如,讓雙方當事人分開,轉移話題等;
2、宣洩法對於明顯受到壓抑的當事人,有極強傾訴慾望的當事人,不妨讓其發表其意見,讓其宣洩其內心的憤怒和不滿;
3、伴法有些當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渦難以自恃,情緒激動,但其家人或親朋可能看待事實清楚。
Ⅷ 惠州辦理離婚在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帶好雙方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都要原件,到惠城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