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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中心屬於什麼服務主體

發布時間:2022-12-09 05:51:05

婚姻登記的性質屬於

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不是行政許可行為。從性質上講,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即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認定某一事實或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種行為,其目的在於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一、關於婚姻登記性質的學說
1.關於婚姻登記性質的學說
(1)廣義行政許可說
該說認為「所謂廣義的行政許可是一個范圍很大的概念,意指行政機關允許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非經許可而為之,即屬違法的行為,是國家依申請實施的一種監督管理手段。」在我國《行政許可法》立法過程中,有學者.建議將民事權利的登記納入行政許可法,以避免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這顯然是採納了廣義行政許可的定位。學界在劃分行政登記的行為模式歸屬時,也常常將婚姻登記作為行政許可的種類之一,與普通許可(狹義的行政許可)、行政特許、行政認可、行政核准相並列。
(2)行政確認說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或者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國和日本被認為是「確認法律地位的行政處理」,在德國被認為是「確認某人的權利或者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格」其基本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依申請的確認和依職權的確認;第二類是對身份的確認、對能力的確認和對事實的確認;第三類是各專業領域的行政確認。持行政確認說的學者認為婚姻登記就是對身份的確認,這也是目前我國法律界的主流觀點。
(3)獨立行為模式說.
這種學說認為,行政登記機關在作出行政登記的過程中,應當同時對所登記的內容進行程序法上的審查(形式審查)和實體法上的審查(實質審查),由此提出,正是由於登記審查中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其與行政許可及行政確認的不同,因而應該作為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模式加以對待。而婚姻登記是行政登記的一種,也具備獨立行為模式。但持此主張的學者很少。
⑷行政公示說
該學說認為婚姻具有自然屬性,在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之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或自然具備婚姻關系主體身份要件,就無需經過行政許可而具備該身份。認為婚姻登記是行政許可有違婚姻的自然屬性。之所以規定婚姻登記制度,是因為婚姻具有社會性,需要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干涉和監管。婚姻登記只是政府出於公益需要對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意願和婚姻行為的確認,其主要作用在於通過對已存事實的認可,以期達到一種證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因此,婚姻登記制度的目的最主要在於公示當事人的婚姻成立。
(5)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說
該學說認為,婚姻登記是公法與私法性質兼備的行為,其公法上的行政管理性質是不可抹殺的。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婚姻登記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但婚姻登記與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徵、法律效力有很大的不同:①婚姻登記行為不存在婚姻登記機關與當事人直接創設、變更、消滅任何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創設、變更、消滅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法律行為,因而並無訴請撤銷、宣告無效的內容;②登記機關不與當事人之間建立、維系行政管理關系,也不屬於單純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管理行為,登記對當事人並無拘束力;.③婚姻登記的對象是無爭議民事行為,因而也沒有爭議調處、裁決權;④婚姻登記本身不單獨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通過婚姻民事行為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間接發生法律效力(充分體現其將公法與私法融為一體的本質)。因而部分學者主張婚姻登記乃是一類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訴請撤銷、宣告失效的具體行為。婚姻登記不可訴請撤銷、宣告無效的性質同時也是由身份關系不可逆轉的性質決定的。
實踐中,對婚姻登記性質的認識更多地還是集中在到底是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上。馬懷德老師認為要判斷是否是行政許可有六大標准,這六大標准,一是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因行政相對人准備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二是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_的行為。三是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和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四是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五是政許可存在意味著法律的一般禁止,對許可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六是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一是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等事項的審批;二是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許安標還認為,除了《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不適用本法的事項外,還有一些行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審批或確認行為,但不屬於行政許可,其中就包括婚姻登記。並認為婚姻登記的性質作為行政確認更為適合。
二、婚姻登記在法律性質上是行政確認。
(1)婚姻登記是對事實行為的登記
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具有法律事實的特點,婚姻登記只是對當事人之間婚姻情況變動的合意進行如實記載和確認,使得其合意發生效力。該行為是中立的,不存在賦予申請人某種利益的事實。
(2)婚姻登記是以登記為絕對權生效的要件;
婚姻雖然屬於私權領域,基於私權自治的原則?,結婚,為男女雙方按照自己之意願,選擇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滿之家庭,應基於男女雙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國家公權力無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當事人身份的變更,與子女的健康成長、家庭親屬關系和整個社會的人倫秩序都有很大的關系,因此,當事人身份權利的正當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確認。正如行政公示說揭示的,婚姻登記源於婚姻的社會性,通過對已存事實的認可,以達到證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實,各國歷來均要求結婚需要具備一定的公示形式,無論是宗教式還是登記式等,都是為了達成公示的目的。而且,正如學者所言,國家在私法關系的形成到消滅過程中,從來就不是一個旁觀者????現代的私法自治與國家管制從來就不是壁壘分明,:而且枝繁葉茂,廣義的民法,已經越來越難勾勒出它的圖像了。
(3)婚姻登記本身是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做的行政行為。婚姻登記職能由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是婚姻登記機關針對特定婚姻當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❷ 婚姻登記機關是哪個部門的 例如是屬於民政還是政府里的機關

婚姻登記機關是民政局的下屬單位。

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有兩大類:

1、經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辦理內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2、具有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及華僑婚姻登記職能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

1、辦理婚姻登記。

2、補發婚姻證。

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4、撤銷被脅迫的婚姻。

5、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2)婚姻登記中心屬於什麼服務主體擴展閱讀:

民政局的其他的機構: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工作;負責草擬有關民政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制訂全縣民政工作年度計劃。

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督查、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等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2、社救科

負責全縣抗災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分配並檢查監督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統籌管理全縣社會救濟工作。

指導、監督全縣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及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工作;制訂全縣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 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3、優撫安置科

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和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實施本省優撫辦法和標准,負責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社會事務科

負責起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負責設在本縣的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監督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指導和監督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

5、老齡辦

辦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向老齡工作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系、協調工作,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❸ 婚姻登記中心能否作為行政主體

婚姻登記中心系當地民政局的內設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對於婚姻登記中心的行為,由其所屬的民政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❹ 婚姻登記服務中心上班安逸不

安逸。
婚姻登記服務中心屬於事業單位,而且工作內容簡單,工作時間短。

❺ 婚姻登記中心是民政局嗎

法律分析:婚姻登記處和民政局是不一樣的概念,兩者的職權范圍是不同的,婚姻登記處是民政局的下屬部門,也是歸屬於民政局管轄,而民政局是針對於多方面管理的工作,而婚姻登記處主要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出具結婚證、證明材料以及宣揚、歸檔等工作。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現役軍人由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❻ 婚姻登記處屬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婚姻登記是民政局的主要職責之一,婚姻登記中心屬於民政局的一個科室,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享受政府全額撥款。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❼ 婚姻登記服務中心與婚姻登記處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職責、性質完全相同,都是婚姻登記機關,只是各地為該機關起名不同。

❽ 婚姻登記處和民政局的區別

民政局和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而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是民政局的下屬部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職權的行政機關。

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等等。

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主要職責是:依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登記機關辦理的婚姻登記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管理及辦理婚姻檔案移交工作等。

❾ 婚姻登記處是干什麼的

法律分析:婚姻登記處工作職責有:1、辦理婚姻登記;2、補發婚姻證;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4、撤銷受脅迫的婚姻;5、宣傳婚姻相關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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