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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探視權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2-08 22:16:17

婚姻法是如何規定探視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此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就是即使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變更探望權主體。並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對象,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這在司法實際中出現了很多矛盾和沖突。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1)婚姻探視權怎麼辦擴展閱讀: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范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參考資料:網路-《婚姻法》

② 在我國離婚後侵犯探視權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在我國離婚後侵犯探視權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了,可以起訴解決。且當事人拒不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③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應怎麼處理

一、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如何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 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文詳細講述如何行使探望權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二、關於離婚後孩子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於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於親權范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於血緣關系和人之倫理道德。「出禮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為法律。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對探望權的規定。

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婚姻關系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3、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探望權源於親權,但必定不同於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

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4、探視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探望權為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

對於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

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這對於未成年子女來,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三、探視權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後,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2、關於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判決書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於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周一次?

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於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於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3、「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

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打開,讓男方站在窗口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訴訟。

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後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

鬧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該規定過於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4、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

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準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於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於正常情理。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3)婚姻探視權怎麼辦擴展閱讀:

域外權力

國外大多數國家均對離婚後父或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有探望權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德國關於探望權有這樣的規定:

(1)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一方有權與子女進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顧權權利人應當不作任何有損於子女對另一方的關系或使教育產生困難的行為。

(2)家庭法院可以對交往權的范圍作出裁判並對其行使作出也對第三人有效的詳細規定;在法院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非為人身照顧權權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間行使本法第1632條第2款規定的權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鑒於正當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顧權權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況。」

美國法律中關於探望權的規定,「無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合理探視權,法院經過調查,認為探視將會給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思想感情的健康帶來危害的情況除外。」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及一些地區的立法都明確具體規定了離婚後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

有的還規定了祖父母等近親屬有探望權,甚至有的還進一步規定該方有參與子女教育義務、為子女的權利管理子女財產的權利以及請求告知子女個人狀況的權利等。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了行使探視權的限制條件。

如必須符合子女的利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得阻撓另一方行使對子女的交往權,另一方不得濫用對子女探視權損害子女利益,否則就被法院依法剝奪該權利。

④ 婚姻法中的探視權是什麼離婚後拒絕探視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依法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拒絕探視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應當以說服教育為主,盡量避免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⑤ 新婚姻法探視權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探視權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⑥ 新婚姻法探望權怎麼規定

新婚姻法關於探望權的規定有:探望權是指男女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並且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期限等相關內容由雙方自行約定,若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⑦ 離婚後探視權怎麼規定的呢

行使探望權可以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若出現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是離婚後,沒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必須協助配合這一方探望子女的行為。探望權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一方的權利。而探望權的內容包括見面、交往等。雖然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在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的時候,人民法院有權利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以更好地保護被探望人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比如當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等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⑧ 探視權在我國如何處理

在我國離婚後侵犯探視權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了,可以起訴解決。且當事人拒不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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