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是什麼時候開始的,誰提出的!
早在1912年就有人站出來倡議文化的婚姻軌制了,至於這人是誰,歷史上並沒有寫明,1912年公布的《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實施一夫一妻制,但因為各類史書緣由,這一軌制沒能真正落地,那時也還有很多「一夫多妻制」的現象。
直至1950年5月1日頒行的《婚姻法》,我國才真正完全廢棄一夫多妻制。實施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現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歐洲。古代的歐洲,是最早對發生婚外情的人進行懲罰的國家。基督教是最早通過法律對「一夫一妻制度」進行了規范。基督教為人類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奉獻。現代的「一夫一妻制度」起源於基督教和古代歐洲。沒有基督教,就沒有現在的「一夫一妻制度」。
(1)婚姻政策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絕大多數平民階層為一夫一妻制,1912年,即中華民國的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國亦實行一夫一妻制。現今的許多非洲國家和一些亞洲國家(如泰國)都實行一夫多妻制。
嚴格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從對偶婚發展而來,產生於歐洲,它的確立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志之一,並適應於整個歐洲歷史。確立這種婚姻形式,主要由於私有制的發展,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里,男子掌握經濟大權,女子處於從屬地位。父親的財產只能由出自父親的子女繼承,因此作為妻子必須嚴格保持貞操和對丈夫絕對服從。
古時的一夫一妻制的生育模式使人類有更多的精力進行社會活動,而不是雄性動物將全部精力放在爭奪配偶上和交配權上。一夫一妻的生育模式讓族群中的兩性不必為交配和生育這兩件事耗費所有精力,進而解放出來的精力可以去做其他靈長類動物不會做的冒險和嘗試。
② 我國的婚姻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及具體的發展歷程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
面的各種重要問題。「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
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就是該法在原則問題上所作的重要規定。為了肅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該法還明確規定禁止重
婚、納妾、收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③ 請問新婚姻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
新婚姻法是從2001年4月28日開始實行的。
通常所說的新婚姻法,其實是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版)。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婚姻法》廢止,而這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則是在1980年版本上進行了共計33項修改決定。
(3)婚姻政策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版)進行的修改決定:
一、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五、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十二、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十三、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十四、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十五、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十六、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十七、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十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十、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十一、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十二、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三、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二十四、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十六、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十八、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十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十、增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作為第五章,增加六條,作為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一)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三)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四)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6、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十一、刪去第三十四條。
三十二、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三十三、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④ 中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是什麼時候開始的,誰提出的!
最開始的「一夫一妻制度」是由國民政府頒布提出的。
1912年,即中華民國的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最後確定一夫一妻制還是在1949之後,在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一夫一妻制度」加以明文規定,中國亦開始實行一夫一妻制。
基礎定義:
「一夫一妻制度」是單配偶制。如果已經結婚的男人,進行嫖妓,這也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為。女人進行婚外情,也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為。
(4)婚姻政策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擴展閱讀:
一夫一妻制的意義:
婚姻自由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因而婚姻自由制度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在婚姻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但基於婚姻制度的本質要求,婚姻自由權利在法律上是受一夫一妻限制的權利,這就使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制度屈居於一夫一妻制度之下。
因而,婚姻法的其他制度,如結婚制度、離婚制度、家庭關系制度、婚姻登記制度等,都不能凌駕於一夫一妻制度之上(一夫一妻制度是在婚姻法基本原則中的規定,而結婚制度、離婚制度是婚姻法分則的制度)。
據此,我們認為,婚姻法中其他的制度都應服從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是婚姻法最為核心、最為重要的制度。
⑤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什麼時候實行
2021年1月1日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開始實行,婚姻法、物權法、人格權法等9部現行法律將同時廢止,新規中現行婚姻法相關條例有了很大變動,能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
⑥ 中國真正實行一夫一妻制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1912年,即中華民國的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在大多數的國家,一夫一妻制為法定的婚姻制度。在這些地區,有仍維持婚姻關系之配偶而再度與第三者結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觸犯刑法上的重婚罪。
此外,有些國家可能會基於道德或優生學的觀點,為避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結婚,導致其婚生子女增加遺傳性疾病機率,或產下畸形兒,而於法律明定禁止其性行為。一夫一妻制家庭是指由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結合而組成的家庭。它是以經濟條件為基礎,即以私有制對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勝利為基礎的第一個家庭形式。
(6)婚姻政策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擴展閱讀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現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歐洲。
嚴格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從對偶婚發展而來,產生於歐洲,它的確立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志之一,並適應於整個歐洲歷史。確立這種婚姻形式,主要由於私有制的發展,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里,男子掌握經濟大權,女子處於從屬地位。父親的財產只能由出自父親的子女繼承,因此作為妻子必須嚴格保持貞操和對丈夫絕對服從。
⑦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什麼時候實行
法律分析:《民法典》(含婚姻家庭編)已於2021年1月1日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⑧ 中國從什麼時候開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
古代中國大體也是一夫一妻制度。1912年,即中華民國的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樣實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monogamy)亦稱「單偶婚」、「個體婚」是文明世界的體現。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形式。與之相對是polygamist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
「一夫一妻制度」,指一個男人只能和唯一的一個女人進行結婚和性愛。現今的許多非洲國家和一些亞洲國家(如泰國)都實行一夫多妻制。一夫多妻制至今仍是個飽受爭議的話題。
特點:
由群婚、走婚發展而來是文明世界的體現。歐洲自從古代開始就在法律上規定了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從古代的希臘、羅馬到中世紀歐洲,再到近代和現代,都是這樣的。從傳說中的羅馬建城直到西羅馬帝國滅亡,羅馬人都是古代世界嚴格實行一夫一妻制的範例。
古代羅馬的法學家莫德斯丁即稱,「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終身結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關系」。即便貴為羅馬皇帝或歐洲國王,也不能夠違反一夫一妻制度。歐洲的帝王基本沒有妻妾成群,嬪妃如雲。他們只能有一個配偶,同普通百姓一般。
(8)婚姻政策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擴展閱讀:
來源
1、世界起源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現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歐洲。
嚴格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從對偶婚發展而來,產生於歐洲,它的確立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志之一,並適應於整個歐洲歷史。確立這種婚姻形式,主要由於私有制的發展,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里,男子掌握經濟大權,女子處於從屬地位。父親的財產只能由出自父親的子女繼承,因此作為妻子必須嚴格保持貞操和對丈夫絕對服從。
2、古代中國
古代的中國是「一夫一妻制度」。因為小妾和情婦不屬於妻,所以古代中國也不是「一夫多妻制度」。
古代的中國有正房、偏房的區別,中國屬於一夫一妻制。
中國人給妻室們配以不同的頭銜,顯示的是一種等級制度。比如古代有「三妻四妾」的說法,所謂「三妻四妾」,就是「一發妻二平妻四偏妾」。發妻持家,平妻在旁輔佐,偏妾則要盡心伺候夫君與三房夫人。
3、中國法律
1912年,即中華民國的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正式確立一夫一妻制。
古代中國也是一夫一妻制度。中國1950年正式確立一夫一妻制度。
只有不知道歷史的中國人,才會認為古代中國是一夫多妻。古代中國是一夫一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