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軍婚的保護有哪些
對軍婚的保護如下:
1、行為人破壞軍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現役軍人的配偶有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
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 軍婚有什麼保障
法律分析:法律對軍婚的保護主要體現在離婚上,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要經過軍人的同意。但決不能機械的理解為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該婚姻就可以永久維持下去,法律規定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軍人也是可以離婚的。所謂「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通常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其他的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C. 軍人婚姻特別保護權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對軍人婚姻特別保護的意義軍隊是執行國家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軍人是從事軍事工作的特殊人員,他(她)們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防禦外來顛覆和侵略的艱巨任務,為了祖國和人民的安寧日夜戰斗在國防崗位上。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維護軍隊穩定的需要,有利於維護部隊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於維護軍隊的穩定,符合我國的國情和軍情,對於消除軍人的後顧之憂,激發保家衛國的熱情,增強部隊戰鬥力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是擁軍優屬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D. 軍婚法律保護的內容有哪些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E. 軍人在婚姻方面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國家對軍人的婚姻給予特別保護,禁止任何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軍人配偶前往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假期並保障相應的薪酬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八條 軍人享有年休假、探親假等休息休假的權利。對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滿假的,給予經濟補償。軍人配偶、子女與軍人兩地分居的,可以前往軍人所在部隊探親。軍人配偶前往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假期並保障相應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親假期而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親路費,由軍人所在部隊保障。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軍人的婚姻給予特別保護,禁止任何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
F. 婚姻法對軍婚的保護有哪些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中涉及對軍婚的保護規定為:
1、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另一方為非現役軍人的,雙方離婚必須經軍人一方同意;
2、離婚分割財產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不得進行分割;
3、其他保護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G. 對軍人的家庭婚姻權益的保護有何法律規定
對軍人的家庭婚姻權益的保護有何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既要符合《民法典》關於離婚的一般規定,又要符合對軍婚的特殊保護,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