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遠古時代的婚姻是怎樣的呀
美國著名學者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一書中,對婚姻家庭的演變作過專力研究。他對人類婚姻的演變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處於亂婚狀態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為基礎的血緣家庭取代了這種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亞家庭,實行的是兩個集團間的通婚;接著由群婚制過渡到對偶婚制,它以單偶婚姻為基礎,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後由對偶婚制過渡到專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發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吸收摩爾根的研究成果,將人類的家庭婚姻變遷與人類社會的三個發展階段相對應,就其發展軌跡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以上述論述為參照,中國古代婚姻的變遷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類祖先實行的一種兩性偶合的關系,它出現於人類的童年時期。當時,「其民聚生野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人們群居野處,既無固定的配偶,兩性交往也無任何習俗和理性的約束,因此不可能構成家族。男女無別,媾合無禁,兩性關系純任自然。在古代文獻的記載中,就保留著有關神奇誕生和異類婚配的傳說,例如《帝王世家》載:「神農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為少典妃,游華陽,有神龍首,感女登於常羊,生炎帝。」又據《史記?周本紀》載:「周後稷名棄,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詩經?商頌》也有「天命玄鳥,降而生商」的記述。這些奇異誕生的傳說,應是遠古時代雜亂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斷的:「黃帝以來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誕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個野合的雜交時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會。」
二、血緣婚
隨著原始經濟的緩慢發展和原始人生活經驗的積累,特別是學會了火的利用,於是,「原始集團為了生計必須分成小集團,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緣家族。」在血緣家族內部,開始產生婚姻禁例,即排斥親(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許同輩男女(兄妹)發生兩性關系。這種同輩血緣婚制,在中國古文獻中多有記載,如《後漢書?南蠻傳》記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盤瓠結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傳說。《風俗通》中說女媧是伏羲之妹,後世出土的漢墓石刻上,伏羲、女媧為「人首蛇身,兩尾相交」的造型,「兩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徵,表明女媧、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對偶神。我國少數民族的民間傳說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傳甚廣。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煙》、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親》、壯族的《盤古》、納西族的《創世紀》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記述。這類傳說雖多主觀虛構的成分,但反映的卻是原始社會血緣婚的普遍現象。
三、伙婚
伙婚又稱亞血緣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亞家庭。伙婚與血緣婚的最大區別,在於兩性關系中又出現了一種新的禁例,既不準親兄弟姐妹發生婚姻關系。伙婚制的特點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間互為「親密的夥伴」。據《史記?五帝本紀》載,舜一次娶堯的兩個女兒娥皇、女英為妻,從這一傳說中可以窺見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點。
伙婚制的出現,較之於血緣婚取代原始群婚,意義更為重要。由血緣婚發展到伙婚,自然選擇的原則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選擇取代血親婚配,人口的數量和質量都顯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引摩爾根的話說:「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強健的人種。」 古代中國人正是基於這一事實,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認識。伙婚制的歷史作用,還在於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於有了兄妹間乃至旁系兄妹間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須到別的血緣集團去尋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歸女系集團,最終導致母系氏族的出現。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來,氏族制度,在絕大多數場合下,都是從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
四、對偶婚
對偶婚的特徵是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形成的一種不牢固的夫妻關系。較之於群婚,它是個體婚;較之於一夫一妻的專偶婚,它又是一種脆弱的、不穩定的夫妻關系。它是由群婚到專偶婚的過渡,所生子女仍然歸屬母系。
對偶婚制產生於蒙昧時代與野蠻時代的交替時期,它的出現首先在於原始經濟的發展,使剩餘產品可供分割和交換。其次在於親屬通婚的限止日趨廣泛,人們已難維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婦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貞操,暫時地或長久地只同一個男子結婚的權利作為解救的辦法。」構成對偶婚的方法大體是,由母親議婚締結婚約,通過物品交換達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別的氏族搶奪配偶。因此對偶婚的雙方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以「方便和需要為基礎」。由於男子在野蠻時代的戰爭中大批死亡,導致女姓過剩,而男子在家庭內部又承擔著獲取食物的主要責任,這都使男子在對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姦的特權。對偶婚雙方的離異不受氏族習俗的約束,其婚姻關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發展到對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會因素,在對偶婚家庭中,除親生母親外,已有可能確定親生父親。其次,男子在生產勞動中所負責任的日趨重要,使之在家庭經濟中漸佔主導地位。丈夫地位的實際提升與母權制發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辦法是按男系來計算世系,這就導致廢除母權制,確立父權制這一「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躍居主要地位,便發生了父家長制家庭這一中間形式,這一形式是對偶婚制家庭向專偶婚制家庭的過渡形式。特別是到了對偶婚制後期,勞動工具的進步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個體家庭已可能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工具和產品逐漸變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隸制的出現,從而「給了以對偶婚和母權制氏族為基礎的社會一個有力的打擊」。家長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種與之相適應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來取代對偶婚制家庭,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於對偶婚制的後期。
五、專偶婚
專偶婚俗稱一夫一妻制婚姻。專偶婚制的確立,是以父權製取代母權制,以及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基於這一事實,馬克思指出:「導向一夫一妻制的動力是財富的增加和想把財富轉交給子女,即合法的繼承人,由婚配的對偶而生的真正後裔」,因此,「結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專偶婚家庭中,妻子、財產及子女均為丈夫私有,妻子的職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續父權世系。
專偶婚制自其產生之時起,就表現出男權至上的特點。就夫妻地位而言,由於丈夫取得了家庭經濟的支配權,因而也就獲得了對妻子的統治權。《禮記?郊特牲》說:「男帥女,女從男」,諺語雲:「娶到的媳婦買到的馬,由人騎來由人打」,這些都是婦女卑下地位的寫照。就婚姻關系而言,專偶婚較之於對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況下具有不可離異性。儒家從倫理角度強調夫妻關系的恆久性,所謂「夫婦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禮,始於謹夫」
從婚姻進化的角度看,以「恆」來盪滌對偶婚制遺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質,使它成了只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數量驚人,據《禮記 ? 昏義》載,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整個封建社會,貴族官僚一般都擁有眾多妻妾。就親屬關系而言,專偶婚的確立使親屬關系明晰而完整,血親、姻親、嫡、庶等關系都清晰瞭然,從而形成以父系家長為線索的宗親網路。
由原始群婚發展到專偶婚,是古代社會由蒙昧、野蠻走向文明的標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紐帶所連結的范圍,起初是很廣泛的,後來越來越縮小,直到最後只留下現在佔主要地位的成對配偶為止。」隨著婚姻紐帶連結范圍的縮小,婚姻禮俗反而趨於繁復,並逐漸形成條文規定。
B.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特點。
1、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
2、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系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於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
3、婚姻和家庭是家族倫常關系的載體,所以在其中充滿的倫理和道德的約束,而這造就了相對穩定的婚姻關系,女子要從一而終的要求培養了愛情的專一和忠誠的傳統,家長制的控制使兩性關系歸於單純,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淪喪。
4、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
5、中國古代婚姻經過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2)古代婚姻狀況如何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存在五大弊端:
1、無自主性,無自主性指的是毫無自主選擇權;
2、承嗣性,古代男女雙方結為婚姻關系的目的就是繁衍後代;
3、抑女性,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對於女性的束縛力較強;
4、買賣性,父母把兒女的婚姻當成買賣來做,婚後妻子可任由丈夫買賣
5、繁縟性。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婚前婚時婚後禮節十分繁重。
C. 古代婚姻制度的演變與特點,古人結婚與現代有何區別
古代婚姻和現代婚姻的區別是古代的女子在婚後大多都是依賴於自己的丈夫的,並且因為三從四德的封建思想,所以古代女子的地位非常低。雖然在唐宋時期,女子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也是依賴於夫權的,而到了明朝之後,女子的地位依然是處於男尊女卑的階段,所以在古代,婚姻對於女子而言是一種束縛,而對男子而言,則是強調男權的一種方式。
現代的女性和古代的女性相比而言,因為不需要靠人養活,所以在生活以及個人情感上,有更多的自主權。而古代女子則是因為封建思想的影響,從而將女性束縛在閨閣之中,並且以“女子無才便是德”的思想來教化女性,實際上是男權的一種施壓。
D. 古代社會的婚姻形態經歷了哪四個階段
1、前婚姻時代的血緣團體。即同一原始群體內的男女,在兩性關系方面是雜亂的,沒有任何限制。不僅在兄弟姐妹間,而且在父母子女直系血親間都沒有禁忌。這一時期存在於人類最初數以百萬年計的漫長時代。2、群婚制。隨著原始社會不斷由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人類從最初毫無限制的兩性關系中,逐漸演進為各種群婚制的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開始形成了最初的婚姻制度。群婚制,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最大的特徵在於,兩性關系受到一定范圍的血緣關系的限制。期間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先經歷了血緣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親間的兩性關系,即不同輩分的男女間不得結婚;再經歷了亞血緣群婚制,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這從而引起了母系氏族的產生,使人類婚姻由族內婚向族外婚發展。3、對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過著相對穩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中有一個主夫。其產生於原始社會晚期。是從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形態,從血緣結構上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現居住在雲南瀘沽湖畔的摩梭人,其帶有神秘色彩的「走婚」,其實就是對偶婚的開殘留形態。4、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既不是自然選擇規律作用的結果,也不是男女性愛的結果,而是私有制確立的必然結果。形成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婚姻家庭。它經歷了長期的演變過程,包括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四個歷史時期。
E. 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什麼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所以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易·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夫子;與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措)」《禮記·昏義》:「婚禮者,禮之本也」;「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這種觀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習俗,婚姻主要被作為可以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手段。
後世儒家經典記載了西周時期貴族的婚姻狀況,當然這種狀況已經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對後世的法制和觀念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因為西周時期去古不遠,許多部族和地區在不同程度上還保留著氏族時期的一些婚姻習慣。《周禮·媒氏》里說,在仲春時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和私奔,國家並不禁止。《詩經》里也有許多反映民間男女自由戀愛的詩篇。近世有學者指出,一直到漢代以前,在燕、趙、中山、政、衛、齊、楚等地區,還盛行著各種非禮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時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還是相當自由的。我們這里所談的只是儒家經典所記載的貴族婚姻狀況。
據記載,西周時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務的機構——媒氏。《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見,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機關。
一、 婚姻關系的締結
1、 締結婚姻的限制性條件
(1)西周時,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學者指出,殷商時期有可能實行族內通婚。這種情況到西周時被完全改變了。按照周禮的規定,「娶妻不娶同姓」(禮記·坊記)。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志,同姓則同族,血緣關系較近;反之,不同姓則不同族,血緣關系較遠。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認識到族內婚配不利於後代的繁衍。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國語·晉語》四)。當然,倡導族外婚還有其政治目的。「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禮記·郊特牲》)。所謂「附遠」,就是通過聯姻與血緣關系遠的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系。通過族外通婚這種頻繁的政治聯姻,可以用甥舅關系將各異姓貴族緊密聯合起來。周族之所以能夠控制廣大地區,與其積極與各族聯姻有一定關系。所謂「厚別」,就是嚴格別於同宗,以防紊亂倫常。因為既然禁止通行親族通婚,那麼即使血緣關系親密的男女之間也應當有所迴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親」等等禮的要求即是從此而來。
(3)關於結婚年齡
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發全部挽至頭頂結為發髻,戴上保護發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發梳理為垂於腦後的發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周禮》記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有的史籍說女子十五而嫁。說法不一。但是,後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韓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據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記載,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其後的情況也基本如此。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締結婚姻的情況
儒家禮制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締結婚姻的程序
根據儒家經典的記載,我國傳統的婚聘禮儀,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或稱納成、納幣)、請期、親迎。
六禮是西周時就已確定了的,其內容儀注都比較復雜。但當時有所謂「禮不下庶人」的框框,並未達於民間。至漢代,六禮才開始普遍施用,但違禮之舉亦不罕見。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為皇後,僅有納采、問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東漢以後,社會動盪,婚姻儀式更大為簡化。隋唐以後,六禮被人們有意識地增減,如在宋代,常常是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征,六禮僅存四禮。南宋時,朱熹又將納吉並入納征,實際上六禮只剩下納采、納征、親迎三禮。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禮》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婦禮、成婿禮等禮節,但這可以看作是親迎禮的延續。從大的方面著眼,後世婚禮大都未脫周代六禮的大框架,而是在這個框架中有所增減。增減的大體輪廓是,前五禮多有合並、減損,而最後的親迎則不止是迎婦到家,而是顯著地增益,除了成婦禮、成婿禮之外,還有很多儀俗,在時間上甚至延續到親迎後的第三天。
兩千年前制禮作樂的先賢聖哲們就指出:「昏(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一繼後世,故君子重之。」又說:「昏(婚)禮者,禮之本也。」婚姻首先是家庭、家族的大事,它關繫到家族世系能否延續的大問題,也是關繫到整個社會的大事,所以歷來受到人們的重視。
1、 納采
納采,也就是男家請人向女家說明締婚的請求,相當於後世的提親、說媒。我國傳統上盛行包辦婚姻,青年男女沒有自主權。到了當婚當嫁的時候,男方家長便請媒人向早已物色好的女方家長提親,表達想和對方聯姻的願望。當然,這種選擇是有條件的。比如,《大戴禮記·本命》即有「五不取(娶)的說法:
「遂家子不取」,即行為有違禮教,沒有家法的女子不能取。
「亂家子不取」,即家風淫亂、天性冶盪的女子不取。
「世有刑人不取」,即直系親屬中有受過墨、劓、剕、宮、髡等刑罰的女子不取。
「世有惡疾不取」,即直系親屬中有啞、聾、禿癘(瘟疫或惡瘡)、傴(駝背)等疾病的女子不取。
「喪婦長子不取」,即母親去世,和父親一起長大的大齡女子不取,恐其缺乏生活經驗。
後世的婚聘條件是「門當戶對」。所謂門當戶對,是指除了家族的社會地位外,還有經濟條件、家族世系、職業等等。結婚當時人本身的條件也要考慮。
盡管是婚聘的第一個步驟,納采也要攜帶禮品。先秦時用雁,所以這個儀注也叫「奠雁」。之所以用雁,是因為雁是候鳥,冬天飛往南方,夏季生活在北方,來去有時。納採用雁,實際上是告訴女家「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應該像雁那樣適時選擇其所在。後世納採的禮物大大豐富了,有時竟多達五十多種,而且具有象徵意義,如送羊表示「吉祥」、送鹿表示「福祿」、送膠、漆表示「和諧」……等等。
2、 問名
納採得到准許,也就是女家收下了禮物,接下來就是六禮重的第二步——問名。問名即雙方相互探問男女的姓名、年齡、生辰、籍貫、三代(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名號、官職等,以便對方有一個初步的了解。這一儀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請八字」。
如果締結婚姻的意願是當事的男家或女家提出,再請媒人說合的,他們對對方已經有了一些了解,這個步驟就可有可無。但如果是每人主動來撮合的,問名則是必需的。但無論如何,納采既准,雙方都要主動將這些情況告知對方。
同樣,問名也要攜帶禮物,古禮也用雁。六禮簡化以後,納采和問名便同時進行。
3、 納吉
六禮的第三步是納吉。
在問名和納吉之間,有一個內容並不簡單的「地下工作」,即合婚。這也可以看作是納吉的一部分內容。我國傳統的婚姻,不僅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依據,而且也把「天神之兆」作為依據。問名之後的工作,就是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考察雙方締結婚姻的可能性。這一系列活動就是合婚,後世俗稱「批八字」。婚姻能否成立,這是最為要緊的一關。倘若其他方面的條件都比較相符,八字不合,也只好就此拉倒。
先秦的合婚似乎並不像後世那樣復雜。當時的納吉是「歸卜於廟」,即用卜筮的方法一錘定音。同時也說明婚姻是承繼祖祀的大事,所以要在家廟卜筮。卜得吉兆後,男家便仍以雁作禮物請媒人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
所謂的「八字」,和我國傳統的歷法相關。我國古代以干支紀年、紀時,天干、地支相配組成的六十組名目及其順序分別指代著一定的年、月、日、時。每一個人的出生年、月、日、時由四組干支紙袋,共有八個字,這就是「生辰八字」。此外,古人為了便於記憶,又用十二種動物來配十二支,形成了人的十二屬相。由生辰八字,一望可知其人的屬相,由屬相的合與不合就可以判定婚姻是否相宜。關於這方面的合與不合,民間流行有許多俗謠,相合的如「青兔黃狗古來有,紅馬黃羊壽命長;黑鼠黃牛兩興旺,青牛黑豬喜洋洋;龍雞更長久;蛇盤兔,必定富。」等等。不合的有「白馬怕青牛,羊鼠一旦休;蛇虎如刀錯,龍兔淚交流;金雞怕玉犬,豬猴不到頭」。如此等等。如果把各地的俗諺收集到一起,就可以發現矛盾百出,其意義也就不攻自破。
批八字除涉及屬相以外,還涉及陰陽五行。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每個人的命運都與此有關,或木命,或土命……。五行也有相生、相剋兩種關系。與此相應,還有命相,也可以根據生辰八字推算出來,從而也就可以判斷婚姻的吉凶。
此外,還要考慮面相、手相、骨相等等。
合婚得到吉相後,就要派人把結果告訴對方,並繼續婚禮的步驟。這也就是納吉的主體內容。這一儀注唐代叫做「報婚書」;宋代叫做「過細帖」;晚近則稱「定親」、「換貼」、「小定」,也就是現代所說的「訂婚」。
納吉以後,婚姻關系確定,雙方交換的帖子類似於後世的結婚證書。此後,男女雙方都要受到社會倫理的約束,婚姻的終止再不是隨便的事情,而要經過雙方的協商或外人的調解。同時,男方逢年過節都要給女家送禮,還要給女方四季衣服。
4、 請期
納征之事完結以後,婚姻基本地界,接下來就該迎娶進門了。而此前的准備工作,就是請期。
所謂請期,就是男家占卜擇定合婚的吉日良辰,讓媒人告知女家,徵求女家的同意,相當於後世的「告期」、「夏日子」。
古禮請期用雁,後世用各種物品。請期儀式過程中,進行第二次迷信占卜活動。大體與問名後的占卜相同,主要是選擇適當的迎娶吉日、合婚良辰以及合適的迎親、送親之人。占卜的選擇中心仍然是八字和屬相。首先是選擇吉日良辰,民間一般選雙月雙日,如二月二、四月八、六月六等。不過,嫁娶月份一定不能選男女雙方的屬相忌諱,迎親、送親也不能犯屬相忌諱。
古時候的請期似乎是口頭進行的,後世則口頭、書面皆有,尤其是世家大族或小康的耕讀人家,大多是以書面進行的,也就是所謂「下婚書」。
晚近以來,請期和過彩禮、過嫁妝基本上是前後進行的。彩禮的數量不一,,有十二扛、十六扛、二十四扛、三十二扛,甚至更多,都是雙數。
男家過彩禮之後,迎娶之前(一般是前一天,有時也隨新娘子一道進門)女方要過嫁妝。在薄板、買賣婚姻盛行的時代,假裝這種外在物也成了女方社會地位以及姑娘身價的標志。
5、 親迎
親迎,是六禮中的最後一道程序,相當於後世的婚禮大典。古禮中的婚禮儀式,並不是一天之內完成的,而是要持續兩三天,除迎娶當日外,前後各要延展一天。
《禮記》等古籍並未詳盡記述親英前的准備議程,但後是卻發展出了一套比較繁雜的准備程序。一般地,請期過後,女家要為女兒「開臉」、「上頭」,臨近婚期,男家要給女家送「催妝禮」。婚禮前一天,女家要派幾位婦女到男家整理新房,稱為「鋪房」,這意味著娘家對女兒的最後一次照顧,也有在女兒未過門時對女婿的禮儀性的侍奉的意義。所以,鋪房也稱「暖房」。
新郎到親戚朋友家行禮,稱「行家禮」,男女兩家還要向親友林里發出邀請。平民百姓家婚嫁,不過是遞個口信,大戶人家則要送請鐵、發告示。
古禮親迎的第一個程序是由新郎迎接新娘。遠自先秦,近至當代,上至品官,下至庶民,無不親迎,只有皇帝因「至尊」而例外。(不過,先秦時似乎帝王也要親迎。《詩·大雅·大明》就記述說周文王娶太姒「親迎於渭」。)它是傳統社會中一個女子一生中所能享受到的最高禮遇,因此也歷來為女性所看重。
古時迎親在黃昏,婚禮的取義就在於此。《白虎通·嫁娶》:「婚者,昏時行禮,故曰婚。」 《說文》:「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婚,婦家也。」
先秦時親迎的程序比較簡單。新郎受父之命迎親,到了女家,女方的人要出門響應,新郎進門要獻出禮品雁,這個禮俗叫「奠雁」,是古婚禮中比較重要的議程。然後,新郎要把新娘很禮貌地接到車上,迎往家中。「婦至,主人揖婦以入」(《儀禮·士昏禮》。後世的迎親之舉似乎要復雜得多。親迎的隊伍往往比較壯觀,有多至幾十人的。新娘在漢代和唐代都是坐車,宋代以後才流行起人們所熟悉的花轎。在迎親的隊伍里,也包括鼓吹的樂隊等。清代北京的婚禮,大多有模仿帝王的儀仗的趨向。迎親的隊伍里有許多挑夫拿著「開道」、「迴避」的大字木牌和提燈,還舉著金瓜、斧鉞等兵器。新郎戴官帽,新娘則鳳冠霞帔。因為婚姻是人生大事,雖然這些舉措逾禮,官府一般也不幹涉。
娶親的隊伍回到男家時,也並不馬上進門,而是把喜轎關在門外,俗信稱此為「憋性子」,意思是指把新娘性格憋得柔順些。此外,還有很多習俗:
A、 撒谷豆
喜轎進門後,撒穀子、豆子、草節等,用意是避邪。這是一項比較古老的儀俗,宋代以後比較流行。其用意在於避「三煞」(青羊、烏雞、青牛之神),三煞忙於啄食,就危害不到新娘了。現代新娘子下車撒花紅紙屑,或許就由此而來。
B、 跨火盆
喜轎到院子里,要從預先擺好的炭火盆上慢慢跨過,意思是燒去一切不吉利的東西,日後夫妻會越過越紅火。
C、 傳代
「新婦進門,布袋鋪地,碾轉更換,令步其上,謂之傳袋,猶言傳代也」。
D、 拜堂
入洞房以前,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儀式,就是拜堂,俗稱「拜天地」。唐代以前就比較流行。一般是「三拜」,即「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對拜」。有些地區(華東、西北)還要「拜人」,即拜送禮錢的人。只要比新郎輩分大或雖然同輩但年齡比新郎大的人,都要拜。拜人時,司儀按預先擬好的禮單唱名,然後由「接禮的」找所唱者接禮。接來後,司儀唱「×××禮錢×元,磕下啦」,新郎新娘便鞠躬行禮。客人多的時候,這種儀式要進行一二個小時。
拜堂之後,就是大宴賓客,這里也有許多講究,不贅述。
E、 洞房禮俗
新郎新娘入洞房以後,還有一系列儀俗
a、 坐帳
也稱坐福,即新郎新娘雙雙坐在洞房的炕沿上,新郎把自己的左衣襟壓在新娘的右衣襟上,表示男人應該壓倒女人一頭。
b、 撒帳
是指親人在新人入洞房後,把喜果等撒向洞房的每一個角落。這一儀俗始於漢代。所撒的物品一般常見的有棗、栗子、花生等,利用其諧音,表示「早立子」、「男孩女孩花搭著生」。
c、子孫餃子
女家包好帶來,男家煮熟。吃的時候,一群孩子在窗外問:「生不生?」娶親太太或新郎答:「生!」或者乾脆把餃子煮得半生不熟,讓新娘自己說「生」。這叫「討口彩」,是早生孩子的吉兆。
F.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正是由於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為「婚姻大事」。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易·系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范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餘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翻開《紅樓夢》看看,王夫人和趙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麼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但在眾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為什麼賈寶玉不能同時娶林黛玉和薛寶釵為妻呢?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一、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二、問名
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三、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註:「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四、納征
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才可行納征禮的,行納征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征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
五、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復命。
六、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戴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周,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婦人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經過此「六禮」,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彷彿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幾世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我國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盡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里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系。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斗、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G. 古時婚姻是怎麼樣的
婚姻是人類得以繁衍生息的主要方式和構成家族、親族的基礎。婚姻風俗主要包括婚姻形態、媒介、禮儀以及離婚、改嫁、夫婦間的地位等種種風俗觀念。
《詩·小雅·我行其野》載:「昏姻之故,言就爾居。」
《禮記·昏義敘》曰:「婿曰昏,妻曰姻。」《說文》載:「婚,婦家也,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姻,婿家也,女子所因,故曰姻。」
上列旨義,似乎婿和婦家稱婚,妻和夫家稱姻。其實,「男昏女姻,散則通」,可以互稱,婚姻即指夫婦。
婚姻之婚為什麼也寫作「昏」?《白虎通·嫁娶篇》解釋說:「婚姻者何謂也?婚者昏時行禮,故曰婚。」現在娶妻以白晝,且掛紅彩,古代以迎女為迎陰氣至家,必夜行,車服尚黑,執燭前往。故婚禮「不樂不賀。」
《列子·湯問》載,遠古時代「男女雜游,不媒不聘。」這種亂婚沒有特定的約束規范,構不成氏族、家族,也不知道生育的秘密,往往歸結為「感神龍」、「踐巨人跡」、「吞薏苡」等,還算不上嚴格的婚姻。
人類最早的婚姻形式是血緣家族,當時已排除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性交關系,是一種同胞兄弟姐妹間的血緣婚。
傳說,伏羲氏曾讓人兄妹結婚,這種血緣婚即相當伏羲氏時代。
台灣高山族傳說,洪水把世上的人都淹死了,只剩兄妹二人。妹妹要和哥哥結婚,哥哥不同意。妹妹說,山洞裡有個姑娘,你和她結婚吧。哥哥去山洞,果然見一蒙面姑娘,婚後才知道正是自己的親妹妹。海南島的黎族傳說,上古天翻地覆,人類盡遭厄運,僅剩兄妹二人。妹妹把臉上刺上花紋,讓哥哥認不出來,二人結了婚。從此,黎族姑娘開始紋面。
這時,人類不僅知道了生育的秘密,而且逐漸認識到同一血緣結婚的害處,在古代,叫作「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在遠古認識愚昧低下的階段能夠認識到近親結婚的害處似乎難以置信,其實是可以理解的。首先,許多兄妹結婚的傳說,都是在各種天災之後,僅剩下兄妹二人,別無選擇,表現了一種萬般無奈的心理否定。其次,許多兄妹結婚後,都有生下肉球、肉瓜、葫蘆、無四肢五官等怪胎的傳說,反映了人們抵制血緣婚的樸素觀念。
再次,現代許多婚俗比較落後的民族,不僅對同血緣婚姻有清醒的認識,而且實行的基本上都是族外婚。於是,人們先從禁止父母與子女間的婚姻關系入手,再禁止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遠房兄弟姐妹,最後,本氏族內不準通婚,這就產生了族外婚。
族外婚是甲氏族的一群兄弟出嫁到乙氏族,與乙氏族的一群姐妹互相婚姻。
在中國占代,一般是兩個氏族結成世代通婚的聯盟。如姬姓氏族與姜姓氏族即是長期通婚的聯盟。中國的媳婦一直稱公婆為「舅姑」。唐朝朱慶余有「洞房昨夜停紅燭,待曉堂前拜舅姑」的詩句。這種稱謂,就是這種族外婚的殘余。由於世代互相通婚,甲氏族的男子嫁到乙氏族,乙氏族的男子嫁到甲氏族。
媳婦的公公實際上是自己母親的兄弟,婆婆實際是自己父親的姐妹,就是媳婦的舅舅和姑姑。族外婚在具體通婚形式上有以下三種,這三種形式也顯示了向對偶婚發展的線索。
一種形式是野合而婚。古代和現代某些少數民族,都要定期舉行祭祀女神的儀式和各種形式的集會,目的之一就是為兩氏族青年男女提供建立婚姻關系的機會。商周時代仍有這種舊俗。《周禮·媒氏》載:「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史記·滑稽列傳》載:「州閭之會,男女雜坐……履交錯,杯盤狼藉,堂上燭滅,羅襦襟解,微聞香澤。」另外,《詩經》中反映男女野合調情的例子很多,孔子就是其父叔梁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的。
一種形式是公共房屋。解放初的雲南阿細人氏族男女分居,女住「黑衣德」,男住「若衣德」。其中,黑衣德也是女子晚上招待外氏族男子的場所。由於本氏族男子晚上都出去了,若衣德實際成了老人和小孩睡覺的地方。
《三國志·魏志·東夷傳》載,高旬麗「女家作小屋於大屋後,名婿屋。婿暮至女家戶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節假聽使就小屋中宿」。
這種「婿屋」,可為上述公共房屋之佐證。
一種形式是走訪婚。隨著族外婚的發展,由本氏族一群兄弟的集體拜訪,發展到單個人的拜訪。
上述高旬麗的婚俗就是典型的走訪婚。雲南永寧納西族,對外氏族的異性朋友互稱阿注,只要雙方合得來,男方即可應約到女方過宿。這種阿注婚就是一種走訪婚。
族外婚也是群婚,隨著它的發展,雙方要求保持相對專一、穩定的婚姻關系,這就是對偶婚。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起源》中講,在對偶婚的情況下,「一個男子在許多個妻子中有一個主妻,而他對女子來說,也是她的許多丈夫中的一個主夫」。上述納西族的阿注婚有兩種情況:一是男方僅僅晚上到女方那兒去,白天的生產、生活是分開的。另一種是不光在女方居住,白天的生產、生活也在一起,就是一種對偶婚。
父權制確立後,中國傳統婚姻實行嚴格而虛偽的一夫一妻制。
它要求婦女嚴守片面的貞操,絕對不準同時有兩個丈夫,男子則可同時擁有眾多個媵妾,但「禮無二嫡」,妻子同時只能有一個。後來也出現過雙妻,但都是不合法的。
自兄妹血緣婚開始,人類的婚姻生活正式創立,到一夫一妻制為止,傳統的婚姻形態最後定型。
H. 中國古代婚姻有何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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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須符合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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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贅婿婚姻。贅婿俗稱「把女婿」,......
(六)童養媳婚姻。童養媳乃......
中國古代婚姻的特點?
一,婚姻法//中國古代婚姻法的突出特點就是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男子專權離婚。這是對人權的粗暴踐踏,對人性的極度壓抑,阻礙了社會的發展。第一,中國古代婚姻的特點是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這是私有制經濟基礎下人身依附關系在婚姻問題上的必然反映。「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在這種制度下,「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婚姻的形式,門當戶對和婚姻論財是封建婚姻的必然要求。主婚權操於父母,祖父母等尊長之手,當事人沒有任何選擇的自由。當事人只有到結婚那天,才能見到自己的新娘或新郎,滿意與否都只有接受。階級、等級和家庭地位的差別,給通婚帶來了嚴格的限制。所謂「門當戶對」就是這種限制的體現。結婚的主要形式——聘娶婚,往往也成了買賣婚的別名。這種包辦強迫婚姻的深層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國家所實行的宗法統治,所謂「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它是反映封建經濟、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倫理觀在婚姻家庭領域的體現。第二,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從幾千年的歷史上來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私有制社會不可能實行當今的一夫一妻制,這是與剝削階級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適應的。古代也講一夫一妻制,但這僅僅是為了禁止妻妾不分,並非禁止納妾。對男子來說,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僅為一人,這也是為了維護宗法制度,區分嫡庶之別的一種需要。這種多妻制,還具有等級制的特點,剝削階級中男子納妾的狀況,一般說來是同他們在封建階級中的地位相一致。納妾幾乎成了財富和地位的象徵。古代科舉制度中,考上的舉子們為慶賀中榜,往往第一件事就是納妾,以示身份、地位。這種實際的一夫多妻制,是由封建的經濟基礎、倫理觀和家庭人身依附關系決定的;「女子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女子從來沒有任何的人身自由和經濟基礎、而男子卻可以憑借財富和權力實行公開的或變相的多妻制。所謂的「一夫一妻制」是專對婦女而言的,妻只能有一夫。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我國古代封建社會長期實行夫權統治。「男主外,女主內」。已婚婦女被禁錮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變相的家庭奴僕。這不僅摧殘了婦女的身心,也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廣大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受著禮和法的重重束縛。封建禮教要求婦女恪遵「三從」、「四德」、「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在「德」、「言」、「容」「功」諸方面都要符合封建的道德標准,安於充當家庭奴隸的命運。在古代, 婦女往往只有小名而無正式姓名,結婚之後則在本姓之上冠以夫姓,稱「某門某氏」。這是男尊女卑,妻子對丈夫的人身依附關系的突出表現。第四,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長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內,子必從父,弟必從兄,妻必從夫,全家都必須服從家長,即所謂「家事統於一尊」,封建孝道是親子關系的最高准則。「父為子綱」是「三綱」之一,父權和家長權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子女不僅要服從父母而且還要受到其他尊長的支配。父母對子女的權力由父親集中行使,母則是:「親而不尊」,這些權力包括主婚權、懲戒權等。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都得不到來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還十分強調男女、嫡庶之別,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遠較嫡子、嫡母低下。父權很大,處在保護權下的子女,對父母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這樣,子女的權益普遍的被漠視。第五,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男子專權離婚。在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對離婚的限制是很嚴格的,離婚權主要屬於男子和男家。婦女則處於無權的地位。在整個古代,離婚是不自由的,對婦女來說更是如此。離婚是丈夫是特權,妻子是無離婚權利可言的。我國古代的禮法中有關離婚的規定,就是這方面的明顯例證。中國古代的婚姻的特點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必然產物,它的經濟根源是地主階級的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小生產經濟;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國家所實行的宗法統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經濟、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倫理觀。男女、夫婦、親子、尊卑、長幼、家長和親屬間的種種不平等的關系,無非是封建社會的生產關系和階級、等級關系在婚姻家庭領域的直接或間接的反映。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這四種權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產關系為經濟基礎的,又受著封建四權的聯合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