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法怎麼樣才凈身出戶
《 婚姻法 》沒有規定 凈身出戶 ,只有當事人雙方簽訂 離婚協議 ,約定一方凈身出戶,這樣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 子女撫養 、財產以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 離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貳』 法律規定凈身出戶的條件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無關於"凈身出戶"的直接規定,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叄』 想問離婚凈身出戶的條件具備是什麼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
離婚凈身出戶的條件是夫妻兩個人協商,一方甘願凈身出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凈身出戶。
婚姻關系中一方有外遇出軌,屬於違反《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屬過錯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前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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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凈身出戶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無關於「凈身出戶」的直接規定,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婚姻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但是,並不能依據本條要求過錯一方凈身出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8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本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夫妻之間針對忠實義務而進行的財產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這就為「凈身出戶」得到法院的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可能。但是這還僅僅是存在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凈身出戶」獲得法院支持的條件比較嚴格。
凈身出戶是什麼意思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凈身出戶是否有法律效力
凈身出戶在中國的《婚姻法》里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凈身出戶協議」的。
『伍』 讓妻子凈身出戶的條件
想要一方凈身出戶,只能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離婚時約定,一方出軌就要放棄全部的財產,並且一定要出軌的,當事人真的願意按照雙方約定合同,最後才能凈身出戶,這樣的情況下另一方就可以,獲得全部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婚姻法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凈身出戶擴展閱讀:
案例:
劉某與王某夫婦於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為若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將放棄房子的產權,且房貸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幣100萬元;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將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30萬元。
協議簽訂後,男方劉某提出離婚,王某則提出劉某須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但劉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協議。
評析:
一、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
『陸』 離婚凈身出戶的條件是什麼
凈身出戶,一般針對在婚姻中雙方決定離婚的時候,夫妻中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可以得到任何共同財產;簡單的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夫妻共同財產,帶自己的身體離開即可。『柒』 女方凈身出戶的條件具備
女方凈身出戶的條件具備
女方凈身出戶的條件具備,現在的感情是經不起考驗的,很多時候人們對自己的婚姻感到失望的時候就會選擇要離婚,在離婚的時候是有很多事情要處理的,下面是女方凈身出戶的條件具備。
一、離婚女方凈身出戶的條件具備什麼
通常,離婚時財產分割遵循以下原則:若能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簽署有真實有效的內部協議,則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辦法協議一致的情況下,由法院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判決分割財產——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傾向於保護為家庭付出較多利益者,往往可以多分;
另外無過錯方可以主張多分並且要求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包括了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協議離婚中,一方自願或答應凈身出戶,法律並不幹涉。
在訴訟離婚中,男女雙方簽署協議,以其他權益作為交換條件,約定男方凈身出戶,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同樣視為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庭調解的過程中,一方自動放棄分割財產的權利主張,則有可能凈身出戶。
除了以上的情況我們不難看出,不管在任何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時,雙方都有權獲得財產權益;只要雙方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凈身出戶的可能性近乎為零。
二、夫妻離婚共同財產該怎麼分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般採用平均主義,即一人一半。但實際分割中,法院會考慮無過錯一方、女方的合法利益等,予以適當照顧,就是多分。
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凈身出戶只有處於自願放棄對共同財產的擁有權,或者是將屬於自己的那一部份財產,用來抵付對未成年孩子撫養的費用還綽綽有餘,法律會支持,才有凈身出戶的一說。其實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一定要凈身出戶。
只是夫妻雙方自願簽署的協議。但協議也不能利益歸於一方,如果利益只歸於一方,那協議也可能會被判無效。所以在婚姻簽協議的時候,最好寫明雙方的利益。
一、當前社會上,在什麼情況下女方會在離婚時「凈身出戶」?
在司法時間中,離婚女方凈身出戶只有三種可能:
第一,協議離婚,女方自願放棄所有財產權;
第二,訴訟離婚中,女方與男方之間有書面的協議約定,並且滿足該協議的條件時;
第三,訴訟離婚中女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二、凈身出戶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凈身出戶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寫明凈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
某女士咨詢:我與丈夫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
問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婚姻協議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於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於道德約束范疇
不屬於法律規范調整范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而對於「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的約定,其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於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
另外,「凈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凈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四、自願「凈身出戶」又反悔
某先生咨詢:我因與一女子發生婚外情,無奈與前妻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男方凈身出戶,所有房產、汽車都歸女方,孩子跟女方生活。我想復婚但女方不同意,這樣的離婚協議合不合法?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本案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
想要一方凈身出戶,只能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離婚時約定,一方出軌就要放棄全部的財產,並且一定要出軌的,當事人真的願意按照雙方約定合同,最後才能凈身出戶,這樣的情況下另一方就可以,獲得全部財產。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凈身出戶一般是不會發生在任何一方的身上,只有雙方協商好才能確定一方凈身出戶,如果利用法院來進行判決,那麼也會考慮到一方的生活,一般也不會判決凈身出戶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
『捌』 婚姻法凈身出戶的條件
法律分析:二人協商,一方願意凈身出戶,法律上來說一般沒有強制的,即使一方出軌等,法律規定可減少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事實操作中,這類事情一般至多是少分一些,而且數額一般比較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玖』 新婚姻法凈身出戶的情形有哪些
一、關於 離婚 凈身出戶 的問題分析 《 民法典 》施行後,《 婚姻法 》同時廢止失效。 此外,不管是法律 法規 還是其他相關文件,都沒有規定凈身出戶的情形。法律只對在具體分割財產時,規定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 離婚損害賠償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沒有明確規定為凈身出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 同居 ; (三)實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 離婚債務 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應先於 個人債務 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 債務 應當在離婚前用 共同財產 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 債權人 到庭。 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後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償還的先後和辦法,並規定只有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個人所有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雙方有重大爭議時,才應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凈身出戶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而對於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具體情形有幾種,包括對方重婚、和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具備這些條件的,女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如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不分財產的,可以看作為凈身出戶,當然,離婚時雙方約定好了一方凈身出戶的是可以的。
『拾』 凈身出戶的條件具備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10)婚姻法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凈身出戶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