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補辦結婚證的條件有哪些
結婚證: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我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規定,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領取了結婚證之後,可能會出現丟失、滅失以及損毀的情況,此時允許當事人向之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機構或者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補辦。不過此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過審查確實屬實的,才會予以補辦。另外,一般補辦結婚證,並不需要當事人共同前往,只有一方也是可以補辦。
② 補領結婚證有哪些條件
按照規定,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不予補發的情況包括:一是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的登記日期內檔案保存完整,無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婚姻登記證的;二是當事人 辦理結婚登記 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仍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三是申請補領離婚證時,當事人離婚登記檔案無檔可查或難以查證的。確認結婚登記檔案遺失或難以查證後,當事人應當提交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檔案遺失或難以查證的證明。確實無法出具以上證明的,經 婚姻登記機關 查證後,由當事人書面做出查檔情況說明。當事人還應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婚姻登記證,戶口簿上的夫妻關系記載,公安機關、檔案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兩名近親屬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可以作為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近親屬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應當提交 親屬關系證明 及本人身份證件。如果這些證明都不能出具,則無法補辦婚登證明。據了解,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均由民政局統一管理,定期移交給當事人所在區縣檔案館。新的規定中,還對辦理程序進行了規范,並進一步方便市民辦理。例如,2005年1月1日以後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婚姻登記證遺失或損毀,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婚姻登記系統查詢,電子系統記錄中當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等內容與本人所持身份證件一致的,可以列印系統中審查處理表作為查檔證明使用。當事人可以免除查詢檔案。
③ 補領結婚證的條件有哪些
補領結婚證的條件主要包括:
1、雙當事人已經進行了結婚登記,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
2、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帶齊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3、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④ 補辦結婚證需要什麼條件
條件如下: 1、當事人持有 身份證 件; 2、當事人依法登記 結婚 並且仍然維持該狀況; 3、 婚姻登記 處具有 管轄權 ;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 領結婚證 、 離婚證 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 離婚 ,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 授權委託書 。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 結婚登記 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 證據 證明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系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
⑤ 補辦結婚證需要什麼
補辦結婚證需要的材料與條件如下:⑥ 補辦結婚證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補辦結婚證要滿足的條件:1、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3、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