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法律分析: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有:1、婚姻無效,例如,重婚、雙方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等;2、婚姻效力待定,例如,因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隱瞞重大疾病等;3、婚姻有效,即沒有無效事由,且撤銷權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❷ 效力是什麼意思試述婚姻的財產效力和人身效力
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後在法律上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它隨婚姻關系確立而發生,並隨婚姻關系消滅而終止。
婚姻效力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後,夫妻關系在各部門法中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例如,民法關於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死亡宣告申請人的確定、訴訟法上的迴避制度、刑法上的重婚罪和虐待罪、行政法上自然人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等等。狹義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後夫妻關系在親屬法上的效力。它又進一步區分為直接效力和間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成立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間接效力,則是指因婚姻成立而產生的對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如父母子女關系和姻親關系的產生等。本章對婚姻效力的闡述,限於狹義婚姻效力中的直接效力。
婚姻的直接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財產效力。婚姻的人身效力,是指與夫妻的配偶身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育權、婚姻住所決定權和日常家事代理權等,總稱為夫妻人身關系;婚姻的財產效力,是隨婚姻的人身效力而依法產生的,具體表現為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從屬於夫妻人身關系,以夫妻人身關系為前提,是夫妻之間在財產所有、扶養和遺產繼承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夫妻財產制、夫妻經濟上的供養關系和夫妻遺產繼承關系。夫妻財產關系是夫妻生存的經濟基礎,是家庭經濟職能的具體體現。其中,夫妻財產所有關系是夫妻財產關系的核心,為各國法律普遍重視,以夫妻財產制形式表現出來。鑒於夫妻財產制內容復雜並相對獨立,本章特設專節闡述夫妻財產制。
❸ 婚姻的效力包括哪些情形
如果沒有如下情形,雙方到民政局登記的,是合法有效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❹ 如何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法律效力分為無效、可撤銷和有效。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篇相關規定,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未達法定婚齡屬於無效婚姻,脅迫和隱瞞重大疾病會導致婚姻可撤銷,不具有無效和可撤銷事由則婚姻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❺ 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
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後果。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①狹義上專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對此,各國親屬法多有婚姻在夫妻關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權,忠實與扶助義務,日常家務的代理權等。後者如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設定、變更、終止夫妻財產契約的程序等。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②廣義上又有兩種:一是主要指婚姻在親屬法的效力。除發生於夫妻之間效力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許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構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遺棄罪的主體與被害人之間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訴訟法上,配偶關系是迴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擔任辯護人等。在勞動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撫恤金的請求權等。在國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為變更國籍的原因等
❻ 婚姻效力
1、《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結合本案,女方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姻而作登記,這樣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2、該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無效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關系沒有沖突。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同意2樓意見,如果申請時已達到法定婚齡,則婚姻有效,應提起離婚訴訟。
主要是當時除去女方未達婚齡外,結婚證上所登記的身份證,地址一類均為假的,這些不要緊嗎?
同意大聖觀點。
我有個朋友他喜歡上他契妹,他們可以結婚嗎?
你的朋友與他的契妹如果不違反: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規定,可以真心相愛後結婚。
現在到法定年齡了,婚姻就轉化為有效了
無效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有這樣的法律依據嗎?請樓上的朋友是否能提供這方面的規定。謝謝。
❼ 如何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無效的婚姻有一方重婚的;結婚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結婚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效力待定一般是指可撤銷的婚姻,主要是指因脅迫結婚或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隱瞞的情形。如果沒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婚姻關系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