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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權干涉婚姻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1-30 02:39:39

⑴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有哪些呢

行為人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表現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權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情形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⑵ 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是

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是:包辦婚姻,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⑶ 侵犯婚姻自主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主要有:包辦、買賣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且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⑷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⑸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體有什麼呢

法律分析:(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 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 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三)子女 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五)干涉 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⑹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有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此外,如非法阻撓子女的婚事,阻撓並非禁婚親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寡婦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復婚,強制或者阻撓當事人離婚等,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各種具體表現。這些干涉一般來自當事人的父母等近親屬;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來自其他個人,如當事人的族人、上級、基層幹部、從事婚姻管理的執法人員等。

⑺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主要有什麼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主要如下:
1、包辦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人採取各種手段使權利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
2、買賣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視權利人的婚姻自主權,利用權利人的婚姻為自己謀利,使權利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
3、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權的行為,泛指任何干涉權利人婚姻自由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⑻ 妨害婚姻家庭有哪些不法行為

法律分析: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為有:

1、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2、以欺詐、脅迫的方式結婚的;

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4、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

5、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⑼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要包括哪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需要的犯罪構成有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等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⑽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體有什麼呢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1.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2.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4.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5.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
6.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7.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8.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9.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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